第六节 炉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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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1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炉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150-15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炉税的起源、发展和变化。炉税是对炉户课征的税收,起源于清初,分为对铁炉户和锅炉户的课税。税额标准不同,铁炉一座年征银10两至14两不等,锅炉一座年征银5两。在光绪时期,为了筹集练兵经费,炉税税率被大幅提高,铁炉每座纳银70两,锅炉每座年纳银50两。民国时期,税率被重新制定,铁炉每户年纳法币105元,锅炉75元。最后,由于财政收支系统的改制,炉税移交财政部福建直接税局接办,改征营业税。
关键词: 福建省 炉税 炉户

内容

炉税系对炉户课征的税收,起源于清初。清代福建的炉户有二种:一种是开炉炼铁的铁炉户,另一种是制作铁器具的锅炉户。两种炉户课税标准不同。铁炉一座年征银10两至14两不等,锅炉一座年征银5两,全省年额为4600余两,但实征不到1000两,
  光绪三十年(1904),为筹集上解练兵经费,整理杂税,便大幅度地提高炉税税率,规定铁炉每座纳银70两,锅炉每座年纳银50两,新开及换帖另缴20%的帖费,全省税收约4700两。大部分州县采取由炉户自行赴县投纳的办法,若有拖欠则派员丁催缴。
  民国25年(1936年)1月,改定税率,铁炉每户年纳法币105元,锅炉75元,全省年额1万多元。
  民国31年(1942),财政收支系统改制,炉税移交财政部福建直接税局接办,改征营业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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