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营业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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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1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营业牌照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15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营业牌照税的起源、发展和变化。民国30年(1941),国民政府将各种营业执照收费并为营业牌照税。纳税税率根据不同行业进行划分,包括屠宰业、旅馆业、酒馆业、娱乐业、牙业、典当业等。此后,民国33年(1944)和民国35年(1946)对税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行业种类,并将课税标准改为按资本总额或营业额划分等级课征。民国37年(1948),普通商业按营业资本总额征收3‰,牙行牙纪业、拍卖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7‰。最后,本文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了营业牌照税。
关键词: 福建省 营业牌照税 牙帖

内容

民国30年(1941)8月,国民政府颁发《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将清末以来的牙帖、当帖、屠业证、烟酒牌照及其他营业执照收费并为营业牌照税。纳税税率:屠宰业分5级,最低全年营业总收入额500元以下的,课1.2‰,最高全年营业总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课2‰;旅馆业分5级,最低税率1.4‰最高2.2‰;酒馆业分5级,最低1.6‰,最高2.4‰;娱乐业分5级,最低1.8‰最高2.5‰;牙业以介绍买卖额计算,分6级,最低1.5万元,税率1‰,最高15万,税率2‰;典当业分4级,最低营业总收入5万元以下,税率1.8‰,最高营业总收入15万元以上,税率2.4‰。
  民国33年(1944),改订《营业牌照税法》,除原有6种外,增加奢侈业、化妆业、装饰业、古玩品业、参茸燕桂银耳业、海味食糖果品业、烟酒售卖业、迷信品业、玩具业、乐器业、婚丧业、仪仗业、爆竹业、理发业、浴室业、拍卖业及其他经核定的行业,并将课税标准改按资本总额或营业额分别划分等级课征。
  民国35年(1946)12月,修订税法,税率一律按资本额及营业税种类划分等级,最高不超过资本总额3‰,课税范围扩大为各种商业。减免税规定为:纯粹官营的各种商业,照原税额减除20%;产销合作社专销社员产品的,照原税额减除60%;依《公司法》登记注册的,照应纳税额减征20%;消费合作社专对社员营业的,监狱工场或慈善团体附设工场的销售所,专销手工业品的,免征营业牌照税;官商合营的各种商业,工厂设立门市部零售产品或于厂外另设营业场所的,仍照征营业牌照税。
  民国37年(1948),普通商业按营业资本总额征收3‰,牙行牙纪业、拍卖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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