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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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1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当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149-15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当税的起源、发展和变化。当税是对开设典当的商铺按户征收的税,清初开始创设,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文章详细介绍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当税的征收方式、税率、货币使用等情况,以及当税收入在不同时期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最后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税被取消。
关键词: 福建省 当税 典当

内容

当税是对开设典当的商铺按户征收的税。创设于清初,清代福建地方政府规定:所有开设典当铺的商户必须向官府呈明牌号、开张场所及申明起具满限,取具甘保邻结后由县核准方许开张。典当铺开张后每年必须按规定纳税。雍正六年(1728)定为每户每年纳税5两。清前期福建全省典当铺约有400户,当税收入在二三千两左右。
  清代后期取消大小典之别,当铺行息不再以资本额的大小区分,而是以典当物的价值而定,凡价值在银3两、钱3000以上的月息2分,不满银3两、钱3000的月息2.4分,期限则一律定为30个月。光绪十四年(1888)福建省因筹集河工及赈务经费,命令每户当铺预交20年的当税每年5两计银100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止20年预交既已经届满,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以后,无论新旧当铺一律交银50两◊据宣统三年(1911)的财政预算,福建省共有当铺427户,年征当税21350两,其中诏安县最多,有当铺54户,年征当税2700两,同安、惠安、晋江、仙游、福清、闽县等地也各有当铺30多户,大部分县则仅设一至三户。当税的征收方法各地多有不同,有由当商自己赴县纳税,也有由县官派税吏带印单到各铺户征收的。就征收期限看也有不同,一般每年只征收一次,多在四月或腊月,但也有分上忙和下忙两次征收的。缴纳时所用的货币有白银、英洋、龙洋、小洋或钱,很不一致。虽然与其他税件比起来,当税的征收比较简单,但由于货币的紊乱和税吏的徇私舞弊,同样使当税收不足额,以提高税率的光绪二十三年(1897)为例,当年全省应征当税银32090两,实际奏销仅11160余两,只完成34.8%。此后虽屡次严饬各属清解,但当年短收仍是常事,这些短额连同正税以外的火耗、补水、贴水、解费等大多落入了税书胥吏的腰包。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当税的征收也沿用清朝的办法,采用定额税制,规定每户当商每年纳税银100两,新开的当户及换新帖时须随缴帖费二成,纸钱5角。当户的分布同清代相似,只是户数有所减少。现将民国2年到14年福建当税收入表列如下:
  资料来源:民国5年数字见《福建财政史纲》第32~33页;民国14年数字见《中国财政整理策》第206页;其余见《各省区历年财政汇览•福建省•历年国地收入表》。民国21年(1932),因省库岁收短绌,增加当税2成,每户应纳税银120两,另缴帖费银24两,每两以1470文折算为元。民国24年,财政厅因其原以银两为征收单位,折合麻烦,易生错误,为适应币制改革,改以法币为单位,重定税率。自民国25年起,大当铺每年交纳180元,小当铺交纳55元。由于各县私当林立,全省仅13个县80多家当商领照营业,全年税额无多。民国31年,中央接管营业税,当税改为特种营业税。民国35年8月,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征收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税即予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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