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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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屠宰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144-14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屠宰税的历史演变和征收情况,涵盖了清末至20世纪末的详细税收政策和调整。文章提及了屠宰税的起源、税率的不一致性、对不同牲畜的征税标准、税务局的管理制度、对农民自宰自食的免税政策、税率的多次调整等内容,描绘了屠宰税随着历史和制度变革而不断变化的全貌。
关键词: 福建省 屠宰税 猪捐

内容

屠宰税源于清末,当时有“猪捐”、“羊捐”等,是对屠户征收的,有时也对词养人征收,但各地征收标准五花八门,税率很不一致,而举办的原因无非是筹办学堂或捐助警察、卫生等经费。民国4年(1915)财政部曾颁发简章,令各省一律遵办,税率为猪每头4角,羊2角,牛1元。福建省制订了四条办法,规定:一、闽侯县屠宰税,由财政厅附设的屠宰税总征收所兼办,各县则责成县知事征收,或派员经理,或包商承办。二、征收经费,照章加支5%外,另于三联执照每张收料价10文的盈余项下,酌予津贴。三、每县由财政厅酌定年额以为比较。四、区域由所派员稽征,乡区范围较广,酌量包商承办。正税之外,还有附加捐,照章是不能超过正税的,但民国11年军阀混战,各县正税多为军队截留,于是财政厅便决定开办善后附加捐,每头猪征6角,每头羊征2角,还有屠贾捐2角,均解入省库正款。各县还自行开征教育附加,团费附加、公益附加等,名目繁多,超过正税数倍以上。
  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屠宰税划作地方收入,税率大多依旧,仅屠牛捐因禁止各地运宰耕牛,故被取消。但厦门、福州两地为通商口岸,为供应外国侨民,破例限量宰杀,每牛一头征税8元,两地全年税收无多,合计不过数千元。屠宰税的征收向设总局办理,民国18年收归财政厅,于赋税科内设屠宰税股,各县设局,均招商承包。其后又恢复总局。由于各地税率极不一致,差别很大,闽西闽北正税每猪一头征税1.2元,闽南每猪征2~4元,且各有附加,税率亦极纷歧。此时尚有大猪牙(每头征3~5角)、小猪牙及无专营牲蓄商贩县份的牲畜营业税(每猪征7角5分),多随屠宰税带征。十九路军在闽时,财政厅长范其务曾提出屠宰税改革方案,主张划一税率,每猪征大洋2.5元,每羊征0.5元,并废除包商。但因“闽变”发生,未能实行。民国24年,将屠宰税并入营业税。列为省税收入,以收入30%划归县市。财政当局鉴于各县税率的混乱,将屠贾捐、善后捐、牲畜营业税等并入正税征收。民国30年财政改制,屠宰税成为县地方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屠宰税采取定量从价征收◊计税重量的标准降为:猪120市斤,羊25市斤,牛250市斤。税率为10%。还规定了“先税后宰”和“集中屠场宰杀”的原则。为了保护耕牛,以利农业生产发展,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1月规定,屠宰税中的牛类专限废牛一种,并将牛的屠宰税率提高为20%。为照顾民族习惯,1951年1月规定:对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遇伊斯兰教的肉孜节、宰牲节、冒路德节(即:智尔代节、古尔邦节、圣祭节),自宰自用的牛、羊,均免征屠宰税。
  1951年9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屠宰税稽征办法》。该办法从照顾纳税习惯出发,暂仍采用定量从价计征办法,统一规定每头标准定量的幅度,羊为20市斤至25市斤,水牛为300市斤至350市斤,黄牛为200市斤至250市斤,猪为100市斤至150市斤。屠宰税纳税肉价以县为单位,由县按月调查公告,如遇肉价涨落超过10%时,应随时调整公布。政府机关、部队、团体买来自宰自食的牲畜,均免征屠宰税;共养自宰分食以及婚丧喜庆宴客宰杀自养牲畜,亦可视同自食给予免税。
  1953年1月全国修正税制时,将屠商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及地方附加等,并入屠宰税内征收。屠商屠宰税税率为13%,农民出售牲肉为10%,国营和合作社仍按10%税率征收,其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应依照规定另行分别征收(国营公司上交利润故不征所得税)。
  1954年2月规定:屠商向农民收购牲肉,或农民委托屠商、屠工销售牲肉,应由屠商、屠工按15%税率交纳屠宰税;农民宰杀自养牲畜,自售部分按13%税率交纳屠宰税。国营、合作社购进牲畜宰杀出售,按10%税率交纳屠宰税,其营业税、所得税应依照规定另行分别征收。1954年11月,福建省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限量问题作出规定:免税限量以户为单位,5口以下农户每次每人免税数量(包括头、蹄、内脏等,下同)不超过3市斤,6口以上的户每次每户免税数量不超过15市斤。
  为了鼓励农牧民养畜积肥,发展农牧业生产,并保证对城市、工矿区的肉食供应,1956年1月,修订屠宰税“三自”免税的规定,主要内容:一、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的“三自”免税规定。二、对部队自宰、自食牲畜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三、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及以食肉为主的游牧区的免税照顾,仍照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贯彻保护耕牛政策,以利发展农业生产,1956年4月7日规定:将农民宰牛售肉的屠宰税税率提高到18%(连同营业税)。
  为了配合国家鼓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的措施,1957年1月调整屠宰税税率:一、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改为8%。二、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及私营屠宰业出售已纳屠宰税的牲肉,不分批发或零售,均不再交纳营业税和任何附加。三、农民、市民、机关、团体、学校、不经营牲肉的企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宰杀牲畜,不分自食、分食或者出售,除按8%征收屠宰税外,也不再征营业税和任何附加。四、屠宰税的计税价格,一律按照当地国营公司或供销合作社的零售价计税;无零售牌价的,按当地市场零售价计税。五、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肉,除年节时予以适当免税照顾外,平时不予免税。1957年2月,省财政厅补充规定:一、农民或农业社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除春节前7天以内,予以定量免征屠宰税外,平时节日均不再免税。免税限量为:猪每头免15市斤,羊每头免5市斤,派购派养生猪,食品公司所发的肉票,自3月1日起不再免税。二、伤、病死猪,经卫生机关检验可供食用的,其宰后猪肉净重在30市斤以下的,不论自食或出售,均免征屠宰税;肉重超过30市斤以上的,全部照征屠宰税;伤、病死羊全部免税;应税的伤、病、死牲肉一般应按实售价计征,不能按实售价的可按市价打八折计征。三、屠宰税税率改为8%以后,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但私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经营屠宰业务,仍应照征所得税;属小商贩性质的屠宰商不再征收所得税。9月.省财政厅决定将伤、病死的牲肉免税点由原来的30市斤提高为40市斤。
  1958年6月,财政部决定对牲畜产地外调屠宰的牲畜,改为“两头征税”。据此,福建于9月规定:一、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收购屠宰的牲畜,无论调给省内、外(包括出口),或在本县内宰杀供应,一律由直接收购单位在产地收购时按照收购价格交纳5%屠宰税,牲畜屠宰后由销地税务机关按当地牲肉零售牌价再征4%屠宰税。二、调拨出口的牲畜,除产地由收购单位交纳5%屠宰税外,办理出口的地区再按食品出口公司收购价征收4%屠宰税。出口牲畜如系福建出口机关办理出口手续,负责出口,并在福建办理结汇,由福建出口地区征收4%的屠宰税。三、个体屠商、农业社、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业,屠宰牲畜的屠宰税征收办法仍按原来规定征收。
  为有利于牲畜的生产调拨,缓和城市肉食供应紧张情况,1959年5月规定:收购牲畜的国营企业,对收购的牲畜,不论在当地宰杀或向外地调拨,一律在收购时按牲畜收购价交纳屠纳税。税率猪、羊为10%,废牛、马、驴、骡为21%(包括牲畜交易税)。
  1962年1月决定恢复牲肉盖印制度,屠宰税的验戮,统一由专(市)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刻制分发各县(市)使用。7月规定:牛的屠宰税税率为8%(调拨外地按收购价10%)。
  为加强市场管理,简化税制,有利于国家收购和支持供销社开展业务,1963年5月,对屠宰税计税价格作如下改进:一、凡农民或城乡居民宰杀自养牲畜.一律按供销社农贸零售价格计征屠宰税。二、为了照顾养畜人自食肉习惯,对于自食肉部分可在总肉重20%以下幅度内,由县(市)税务局决定,按国营零售牌价计税。三、凡农民、城乡居民确因婚丧喜庆宰杀自养牲畜自食,可凭生产大队证明,按其实际自食量以国营零售牌价计征屠宰税。四、对于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合作社企业和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等集体伙食单位内部宰杀自食,仍按原规定不变。
  1965年以后福建屠宰税的征免规定和计税价格变动数次。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经营生猪、羊的屠宰税,由按实际重量计征,改为按每头不分重量多少,猪每头征收2.50元,羊0.50元。宰杀的伤猪,肉重在60斤以上的,每头征收2元,不超过60斤的仍免税。取消牲肉加盖屠宰税验印制度。
  鉴于福建山羊体重轻,1966年1月规定,屠宰的羊每头改征税额0.30元。同年6月,对菜牛、废牛征收屠宰税不论重量多少,每头定额征收4元。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从1973年1月1日起,将牛、羊的税率同猪的税率拉平为3%;恢复对商业部门零售牛、羊肉征税的规定,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的牛、羊屠宰税减按4%税率征收,简化为按头征收•牛每头4元,羊每只0.30元。1980年12月规定:集体和社员自行宰杀上市的猪肉,每头征收屠宰税2.50元;经过批准的有证肉贩,除征屠宰税外,另收3%零售税;未经批准的肉贩,临时经营的除征屠宰税外,另收10%临商税。1985年7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食品部门收购的生猪、菜牛、菜羊,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即:猪每头4元,菜牛6元,菜羊5角。9月又规定,对个人收购的生猪、菜牛、菜羊,也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产品税,即:猪每头4元,菜牛6元,菜羊5角。从1950年到1988年,全省共征收屠宰税26840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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