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303 |
| 颗粒名称: | 第十五节 营业税 |
| 分类号: | F812.42 |
| 页数: | 4 |
| 页码: | 119-122 |
| 摘要: |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营业税制度。在民国时期,福建先后开征了旧式营业税、普通营业税和特种营业税。普通营业税于1931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包括工商、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分为7级。特种营业税则主要针对特定物品征收,类似于厘金。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营业税被并入工商业税,直到1984年才独立成为一个税种。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商业、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行业,有不同的税目和税率。征税依据根据营业收入或资本额来计算,分为零售和批发两个环节课税。文章还提到了对交通运输、金融业务、服务业和临时经营的营业税征收规定。最后,文章简要介绍了福建省营业税的征收情况,以及其在工商税总收入中所占比重。 |
| 关键词: | 福建省 营业税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