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增值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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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02
颗粒名称: 第十四节 增值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118-119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1981年前后实施增值税制度的情况。文章首先提到福建省在1979年开始在南平市的部分行业试点增值税制度,并在1981年7月财政部制发了《增值税暂行办法》。随后,省财政厅通知各地选择条件较好的企业或行业进行试点,并在1982年6月决定对缝纫机、自行车和电风扇三类产品试行增值税。1983年1月1日起,全省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生产的民、集体企业全面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福建省根据国务院《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加了税目并调整了税率。文章还提到了1986年福建省将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纳入增值税范围的情况。最后,文章提到福建省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及其在工商税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增值税 工商税

内容

增值税是以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消除重复征税,对列举的产品,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福建省在南平市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的试点。1981年7月,财政部制发《增值税暂行办法》,确定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三个行业的工业公司,不论是否实行独立核算,都将原交纳的工商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并选择有条件的公司或行业进行试点。省财政厅通知各地,凡成立工业公司的地区,选择产品稳定,协作关系多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试行,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1982年6月,省财政厅决定对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从7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1983年1月1日起在生产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的县以上全民和集体工业企业全面试行增值税。
  1984年10月,福建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原试行的基础上增加税目,调整税率。税目分甲、乙两类。甲类:机器机械及零配件14%;汽车14%;机动船舶10%;轴承14%;农业机具及零配件6%。乙类:钢坯8%;钢材14%;自行车16%;缝纫机12%;电风扇16%;西药10%;成剂药12%。
  增值税计税方法:对甲类产品按“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乙类产品按“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1986年2月,福建执行财政部的《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办法》,把原产品税的纺织品类所包括的产品,除化学短纤维仍征收产品税外,其余都列入纺织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范围。5月,实施财政部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办法》,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改为征收增值税,同时调整原来已经试行增值税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税率和扣除项目。1987年3月,财政部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中,将已实行增值税的税目重新简并归类整理,设置化学纤维等13个税目。至1988年底,增值税征收范围共30个税目,125个子目。
  福建试行增值税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截至1988年底累计征收税款161649万元,在工商各税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不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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