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产品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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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01
颗粒名称: 第十三节 产品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117-11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1984年10月1日起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产品税的条例,并详细介绍了产品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和税目税率划分等内容。同时还提及了1985年至1988年福建省产品税的征收情况,包括不同类别产品的税率以及对鼓励发展和出口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文章还着重介绍了酒类、烟类、食品饮料类、纸类和原木等领域的产品税征收情况和相关政策。
关键词: 福建省 产品税 工商税

内容

产品税是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按产品课税的一个独立税种。1984年10月1日起,福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产品税按产品销售收入额计征,采取一次课征制。从事工业品生产的企业,在产品销售环节纳税。农、林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和有证个体户收购的,在收购环节纳税;销售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在销售环节纳税。进口产品,在产品进口环节纳税,由海关代征。税目税率划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大部份。工业品为24类,260个税目;农产品为1类,10个税目。具体税率是:烟类32%~60%;酒类10%~50%;食品饮料类5%~22%;纺织品类3%~18%;皮革类5%~15%;服装鞋帽类5%;纸类5%~20%;文化用品类5%~25%;日用机械和电器类'5%~20%;电子产品类5%~20%;日用化工类3%~40%;其他轻工产品类3%~55%;药类3%~5%;玻璃制品类5%~25%;橡胶制品类10%~20%;陶瓷类5%~12%;建材类3%~12%;矿产品类3%~15%;电力类3%~25%;燃气类3%~15%;成品油类3%~40%;化工类3%~25%;金属产品类3%~15%;其他工业品类5%;农产品类3%~38%。对鼓励发展和出口的产品,对废物加工利用和生产民族特需的产品,由税务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
  福建试行产品税后,1985年至1988年,共征收产品税416778万元,占当年工商各税总收入的34.43%。
  关于酒类征税。1985年1月,福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K补充“药酒”税目,税率为13%。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使用议价、加价粮食,议价或加价薯类酿酒的,可给予减税照顾,粮食白酒、黄酒减按30%税率征税,土甜酒、啤酒,减按20%税率征税,薯类白酒减按20%税率征税。用筛漏粮、落地粮、库底粮、秕谷粮、碎米以及霉烂变质粮食或薯类酿酒,利用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为原料生产的酒,给予适当减税照顾。1985年酒类产品税全省课税11.7万吨,征收2545万元。
  关于烟类征税。1986年1月,福建根据财政部《烟类产品税征收办法》规定:过滤嘴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滤嘴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卷烟应按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烟类新产品不能享受减免税优待。1985年,烟类产品税全省征收2.35亿元,其中卷烟课税44.35万箱,征收2.33亿元。
  关于食品饮料类征税。省税务局规定:(一)粮食复制品中的线面、粉干(包括兴化粉)、面条(包括切面、排面)、白》、馄饨皮(面粉制的)暂不征收产品税。(二)罐装“食品饮料”,凡是税目税率表中有单列税目的,按所属税目的税率征税,不按“罐头食品”税率征税。(三)罐头厂生产的蘑菇罐头,从1985年1月1日起销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口的暂予免征产品税,内销的给予减征60%的产品税。1985年,食品饮料类产品税全省征收1.16亿元。
  关于纸类征税。省税务局规定:凡属手工生产的均按土纸征税。1985年,纸类产品税全省征收4766万元。
  关于原木征税。凡经营木材的国营、集体企业和用材数量较多的工矿企业到产地采购木材,均应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木材时,在采购地按支付的金额(包括由采购单位支付的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基金)或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交纳原木产品税。生产木材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给上述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由生产者在销售时,按销售收入或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沖税价格计算交纳产品税。木材运往县(市)外销售的,应在起运时向起运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木材经销单位以购进已税木材加工板、段、条销售的,减按30%税率征收产品税,生产木制品销售的按木制品所属税率征收产品税。木材生产者以未税木材加工板、段、条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特产税。生产木制品销售的,应分别征收木材的产品税、特产税和木制品的产品税。为简化征收手续,原木产品税和木制品产品税可合并征收,按最后销售收入依10%税率征收;特产税按最后销售收入扣除加工费用、利润后,依12%税率征收。1985年,原木产品税全省课税量为533.76万立方米,征收税款8061.7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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