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烟酒统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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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96
颗粒名称: 第八节 烟酒统货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8
页码: 89-96
摘要: 该节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烟酒统货税的发展过程。民国时期,烟酒税、矿税和统税合并形成了货物税。民国35年(1946)8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货物税条例》,规定了货物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其中烟酒税起源于唐朝,后来逐渐发展为一个重要的征税品目。烟酒税以征税对象的烟酒类为主,包括烟叶、烟丝、酒类、火柴等。税率根据不同品目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一般在5%到120%之间。此外,还有烟酒牌照税和烟酒公卖费等与烟酒相关的税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烟酒税逐渐被纳入了货物税的范畴,并合并征收。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烟酒的征税方式发生了变化,烟酒统货税改为工商统一税。
关键词: 福建省 烟酒 统货

内容

货物税之名产生于民国时期。抗战爆发后,由烟酒税、矿税和统税合并形成货物税。民国35年(1946)8月,国民党政府颁布《货物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1958年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烟酒税
  福建酒税之征始于唐。唐朝广德二年(764)始敕天下各州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公私,一切禁断”(①《通典》卷11《榷酒》。)。大历六年(771),将天下酒户分成三等,按月交纳税钱,并允许折成布绢进奉朝廷,税酒法进一步严密。建中三年(782),唐王朝初榷酒,全国只许官酿,不许私酿,官府置店收利,以助军费。据《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记载,福建大体上与全国实行相同的制度。贞元二年(786),全国各地允许置肆卖酒,令百姓随贯出榷酒钱,每斗税一百五十文。元和十二年(817),根据户部提议,编户不论是否酿酒,一律摊配榷酤税,榷酒钱变成两税的附加税。至长庆元年(821),唐王朝又进一步规定榷酒钱“任百姓随所有正段及斛斗依当处时价送纳”(②《册府元龟》卷488。)。
  宋初福建八个军州全部实行榷酤,后福、泉、汀、漳、兴化“五郡烟瘴,许造酒服药”(③《闽书》卷39《版籍志•酒课》。),因而自太平兴国七年(982)开始,上述五个军州不实行榷酤法,建州、南剑、邵武三军州仍旧榷酒。熙宁十年以前,按最低估计每年酒课当在八十万贯上下。至于酒专卖收入尚不计其内。南宋时,酒税“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或主于提刑,或领于漕司,或分隶于经、总制司,恐军资有所未裕”,于是东南四路酒课剧增。
  元初酒醋课实行官制官卖的专卖制度,政府于各地“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榷酤办课。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以天下酒醋课并入盐运司办理,独“福建酒醋之课不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办之”。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定天下各路酒课皆依京师例,税率由原先每石一两提高到十两。元代,福建所在的江浙行省酒醋课征最重,税收也最多。据统计,元代全国酒课岁入常数为469159锭余,其中江浙行省岁入常数达196654锭余,约占42%。至元二十九年(1292),江浙行省酒课岁办27万锭,占全国酒课收入一半以上。醋课每年全国总收入为22595锭余,江浙行省达11870锭余,约占50%以上。(①酒醋课资料均来自《元史》卷94《食货》二《酒醋课》。)
  明代福建酒税收入,史无记载。清代在古田、连江、长乐、莆田等17县对民间酿酒征课年收入不过250两白银。乾隆、嘉庆时期,福建各常关开始对烟酒课税。咸丰三年(1853)举办厘金,对烟酒抽收厘金。民国初年,烟酒税是各省上解中央专款的主要税源之一。除了烟酒税,后又陆续开征烟酒牌照税和烟酒公卖费,三税并行。民国3年(1914)11月,福建开征烟酒税。该税税目繁多,烟叶税、酿造税属出产税性质,销场税、门销税、坐贾捐等属销场税性质,其他还有额外加价、落地抽税等。民国4年(1915)规定烧酒每百斤不得少于1.5元,各种果酒每百斤不得少于2元,但各地执行未完全划一,最低税率为5%,最高达30%,一般为10%~20%。各县区烟酒税经征机关直接由财政厅管理,于产地从量计征,酒按池、按缸、按斤,烟则按担、按箱,由商认税,按年、按月或按季包缴。
  民国3年(1914),北京政府颁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规定凡卖烟的商人必须先提出申请,经许可交纳牌照费,领取执照后方可营业。牌照分为两类,一为批发性营业,每年纳税40元;一为零售性营业,税率分三等,甲等每年纳税16元,乙等每年纳税8元,丙等每年纳税4元。以后又增加丁、戊两等,分别纳税2元和1元。每年分两季征收。福建省于民国6年1月才开征,收数不多,比其他两项烟酒税为少。
  民国4年(1915)5月,福建省设立烟酒公卖局,下设分局,分局之下设分栈,分栈之下设支栈,由商人承办。公卖办法为官督商销,即由公卖局核定烟酒成本、利润、各项厘金和各地产销状况,酌定公卖价格,通知各栈办理。公卖栈管理各商的销售及代征公卖费(1917年1月开征烟酒公卖费),公卖费率高的为30%,低的为4%,差别很大。公卖费收入作为中央专款,先存入省金库,财政厅按月列表报部。此外还有公卖费检查办法和罚款条例等规定。
  民国16年(1927),调整公卖费率为20%,以烟酒一年内平均市价为标准,一次征足。民国22年7月,将土烟土酒分别立为专税,前者为土烟叶特税,税率为每净重百斤征4.15元;后者为土酒定额税,亦按每百斤为单位课征,旧的公卖费一律取消。至洋酒洋烟则渐归入统税征收。烟酒牌照税则于民国22年划为省税,纳入营业税系统,实行定额税制。有:(一)烟类营业牌照税,整卖每季纳20~100元,零卖每季0.5~12元;(二)酒类营业牌照税,整卖每季纳税16~32元,零卖每季0.5~8元;(三)洋酒类营业牌照税,整卖分15元、50元两级,零卖分5元、10元两级。福建该税收入每年不上10万元。
  民国27年(1938),福建地方政府成立卷烟公卖局,实行卷烟公卖。民国31年财政改制,中央接管地方税收,取消了地方卷烟公卖并废除烟酒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民国33年,根据《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将土烟叶税率提高为40%,烟丝税率亦提高为20%,土酒类税率改为60%。民国35年6月,统一并入货物税征收。
  二、统税
  统税课于货物的生产环节,是一种出厂税。统税开办于民国20年(1931),是为了抵补裁厘损失而创设的。民国18年,福建成立卷烟统税局。卷烟统税为从价课证,以5万枝为计算标准,分为7级,最高为405元,最低为29元。雪茄烟以1000支为计算单位,分6级,最高30元,最低1元。民国19年10月,改采三级制,国产卷烟平均税率由32.5%提高到40%,雪茄烟亦参照卷烟办法予以加税,仍分6级征收。民国21年3月,又将卷烟改为二级税制,每5万枝箱售价在260元以上者为第一级,纳税95元,在260元以下者为第二级,纳税55元。雪茄烟也照原有等级酌予提高税率。民国22年10月,又增加税率,凡5万枝箱售价在300元以上者,纳税160元,在300元以下者纳税80元。民国26年4月,把卷烟二级税制又改为四级制,一级税额800元,四级100元。雪茄烟税率未变。
  民国20年(1931)1月,举办棉纱、火柴、水泥统税,并将民国17年6月开办的麦粉特税改为统税,连同卷烟统税,合称五项统税。麦粉统税税率按5%征收,每包收银1角,运往国外的准退还半数税款。棉纱统税,凡本色棉纱在23支以内的,每百斤征收2.75元,超过23支的每百斤征收3.75元,其他各项棉纱,按照海关估价征收5%。民国22年又调整为:本色棉纱不超过23支,每包重量在317斤以内的,征收8.58元;超过23支,每包重量不超过310斤,征11.65元。下脚棉纱每百斤征6角。就丝品补征棉纱统税的,按所含纱量以棉纱税率为标准分别确定税额。火柴统税,凡火柴长度不及43公厘,每大箱征收5元;长度在43公厘以上者,每大箱征收7.5元;长度超过72公厘以上的,每大箱征收10元。水泥统税,每桶重量380磅的,征收6角;重量超过或不及380磅,差额在1/10以上的,按重量比例征收。民国22年6月规定各种水泥装置的计税标准:装置重量170公斤的,征收6角;重量113.3公斤的,征收4角;重量85公斤的,征收3角;重量63.5公斤的,征收2.3角;重量49.9公斤的,征收1.8角;重量42.2公斤的,征收1.5角。超过上述规定重量1/10的,按原定税率提高一级纳税。
  除上述五项统税外,民国20年(1931)又开征啤酒统税,税率20%。民国22年开征熏烟叶统税,每百斤征4.15元。啤酒改为从量课税,箱装者每箱2.6元,桶装则依净装容量计征。民国24年开征火酒、洋酒统税,火酒每百斤课20元,洋酒税率为30%。
  民国20年(1931)改组卷烟统税局为福州区统税管理所,下属7个查税所和火柴厂驻厂员。福建全年税收约240万元左右。海关代征的舶来品统税年约10万元。
  抗战爆发后,为了增加收入,于民国29年(1940)初扩大卷烟统税范围。对手工卷烟及土雪茄叶亦课以统税,同时创办果子露及蒸馏水统税,与汽水统税合称饮料品统税。9月,将统税一律提高一倍征收。12月,复举办糖类统税。民国30年初,扩大水泥统税范围,对石灰亦征统税。7月,所有统税均改为从价征收,税率亦作调整:纸卷烟、雪茄烟及其他依照外式的烟类从价征收80%,熏烟叶25%,洋酒、啤酒60%,普通酒精20%,改性酒精及木酒精10%,动力酒精5%,汽水、果子露及蒸馏水等20%,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20%,糖类15%,水泥15%,棉纱3.5%,麦粉及麸皮粉2.5%。民国33年9月,增加了茶叶统税,从价征收15%,糖类税率由原15%提高到30%。同时开征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统税,税率为:竹木及普通木材10%,楠木、花梨木、黄柏木20%,红木、柚木、檀香木、阴沉木及其他贵重木材30%,生皮10%,熟皮20%,羊皮、狗皮20%,其他皮货、细货30%,粗货20%,驼毛、羊毛、猪鬃15%,瓷器10%,陶器5%,普通纸张5%,卷烟用纸25%,金属制纸50%,锡箔80%。民国34年1月,停止征收竹木、皮毛、陶瓷、纸箔、茶叶、麦粉、水泥、火酒、饮料品统税。11月,修订统税货物为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7项,税率为:卷烟100%,熏烟叶30%,洋酒、啤酒60%,火柴20%,糖类25%,棉纱3.5%。完税价格,将过去按每6个月平均批发价格改为按每3个月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三、货物税
  民国35年(1946)8月,设立货物税,征收品种有麦粉、水泥、茶类、皮、锡箔及迷信用纸、饮料品、化妆品7项,连同原规定的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7项,共14项。此外,还有国产烟酒税和矿产税两项。税率为:国产烟叶50%,国产烟丝30%,国产酒类80%,卷烟100%,熏烟叶30%,洋酒、啤酒100%,火柴20%,糖类25%,棉纱7%,麦粉2.5%,水泥15%,茶叶10%,皮毛15%,锡箔及迷信用纸60%,饮料品20%,化妆品45%,铁、煤炭、煤气、石油3%,石膏、滑石、明矾、磁土、火土、天然碱、铜、锡5%,其他矿产品10%。民国35年到民国37年上半年,随着通货膨胀,货物税征收数也相应膨胀,由民国35年89亿元,增至民国37年预算1500亿元。(①《中央日报》(福建),1948年3月3日。)
  福州解放后,1949年8月27日,福建省税务局福州分局经省局核准公布了《福建省各类货物税课征物品税额表》,自即日起开始征收。规定应征货物税的品目有土烟丝、土烟叶、药色酒、土烧酒、土黄酒、土红酒、地瓜酒、火柴、汽水、各种果子露汁、冰糖、盆糖、白糖、回盆糖、赤糖、红糖、锡精、金银锡箔、黄表纸、土机水泥、石膏、明矾、硫碳、机制羊毛线、发蜡、卷烟27种。税率分为5%、10%、15%、20%、30%、35%、40%、45%、60%、100%、120%11个档次。最高税率为卷烟120%,最低税率为矿产品的石膏、明矾、次矾对于卷烟税率,省税务局鉴于本省卷烟业规模均极简陋,为维护与鼓励本省的工业生产,从9月15日起改按80%税率从价征收。
  1949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福建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品目有:烟、酒、纤维、皮毛、化妆品、饮料品、麦粉、火柴、水泥、颜料、迷信品、调味品、玻璃、矿产品、农林产品、水产品等17类,征收面有所扩大,税率分10个档次,最高税率为100%,适用于卷烟等8个品目,均属奢侈品,最低税率为2.5%,仅适用于麦粉一项,属人民生活必需品。完税价格按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由省税务局每月评定公布实施,遇有市场物价剧变,由省税务局斟酌情况,随时适当调整。征收方法,视应税物品产制情况分为驻厂、驻场、驻矿、查定、分期、起运、海关代征等几种方法。为了保证货物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省税务局陆续制发了《货物税稽征应行注意事项》、《福建省征收货物税物品存货登记补税办法》、《福建省货物税厂商申请登记暂行规则》以及《福建省货物税违章案件处理权限及内部提奖办法》,为执行全国统一的货物税法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货物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月30日政务院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月11日发出了《关于执行货物税条例的几项指示》,要求各省市应按当地具体情况,酌定期限,对新增税目的货物,实行存货补税,以平衡税负。福建省贯彻执行新颁的条例,规定:(一)税目,分为烟、纤维、饮食品、日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和矿产品10大类51个项目1136个品目。对项目中的细目,大多数采取“均属之”的办法加以概括。(二)税率,根据货品的性质、用途及消费者的负担能力,结合经济政策分别核定,一般原则为:1.奢侈品、消耗品如烟、酒、甲类化妆品等税率最高(80%至120%),半奢侈品、普通消耗品如罐头、饮料、糖次之(20%至30%),工业品、日用品如五金、电料、纸、肥皂等再次之(5%至15%),必需品及农林产品如麦粉、布疋、竹木产品等税率再次之(3%至5%),有关生产资料,如钢铁、焦炭则税率最低(3%)。2.同类货物课税之后,易于转嫁分散且不妨碍生产者,如火柴税率较高(20%),次之为必需品之棉纱,则税率较低(12%)。3.同属奢侈品或取缔品税源集中便于管理者,如烟、酒税率较高(120%),次之如迷信纸、化妆品税率则较低(80%)。4.同类货物含有限制取缔意义者,则税率较高,含有奖励意义者则税率较低,如木酒低于粮食酒。5.争取出口,占领国外市场,并能换取大批外汇,如肠衣、茶叶、桐油、蛋制品均采低税率(5%)。(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货物税条例的几项指示》附《货物税宣传要点》,1950年2月1日。)(三)评价核税。货物税是从价征收的,完税价格以不含税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市场平均批价÷(1+税率)=完税价格。条例规定,货物税的完税价格,每月评定一次,依照当地市场最后五天平均批发价格,作为核定下月完税价格之根据,但遇批价涨落超过15%时,得随时调整。(四)征收方法。根据税源大与小,集中与分散的不同情况,规定三种征收方法:一是驻厂征收。二是查定征收,凡规模较小,不便于驻厂(场)征收的,则查明产量核定征收。三是起运征收,凡非厂(场)产制的货物税则于货物起运时征收。对于进口的应税货物,由进口商于交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1950年6月29日,福建省对货物税减并税目、调低税率和简化征收手续,调整的重点是税目税率。
  (一)税目方面。征收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减并为358个。其中全部停征的有钢、土硝、陶器、地毯等238种;一部分停征的有丝织品的围巾、头纱、手帕、丝花边;麻织品的夏布,麻胶布、麻布,肥皂的工业用皂,化学漆的鱼油、生熟漆等共计387种,合并征收的有棉织品等87种。
  (二)税率方面。对税目合并征收的,税率也相应地做了调整,如棉织品33种全部停征,合并于棉纱税内征收,棉纱税率改为15%。毛织品20种全部停征,合并在毛纱税内征收,毛纱税率改为20%。其次是减低税率的,如将卷烟原税率120%,改为分级核税,分甲、乙、丙、丁四种,税率120%~90%,将洋酒、仿洋酒税率由120%减为100%,火柴由20%减为15%等等。
  (三)征收手续方面。一是简化货照,决定水泥等11种货品,完税出厂后不再领取分运照,不再办理分运手续,农林矿产品尽量采用划区货照同行办法,货物运出划区外,不再领分运照,不再办分运手续。二是评价计税,严格执行按出厂价格或不超过第一次市场批发价格的规定计税。调整税价的物价涨落幅度从15%改为10%。对出口货物,在出口不利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后可以退还货物税。
  对于出口货物的退税问题,福建省税务局规定:水泥、玻璃及玻璃器皿、肠衣、紫绒(羊绒)、调味品、爆竹、国产罐头等八项货物,自七月一日起输出国外者,一律退还其原纳货物税税款之全部;酒及改制酒、啤酒,迷信品之锡箔、黄表、迷信用纸、冥钞、神马、香类自七月一日起输出国外者,一律退还其应纳税款之二分之一;输出国外的纸花,其原料用纸,自七月一日起,经登记进口者,在其成品复出口时,退还其原料用纸已纳货物税款全部。(①财政部税务局《关于执行货物出口退税品目及退税手续的规定》,1950年7月15日。)
  1950年12月19日,福建贯彻执行政务院修正《货物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的《施行细则》,修正的条例与细则同原条例比较,有以下几点重大变更:
  第一,明确纳税是人民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征收”改为由“纳税义务人向各级机关交纳”。
  第二,明确规定不得附征其它税捐。“凡已完纳货物税之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或附征其它税捐”。
  第三,在税目的分类上,将原来的十大类改变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八大类。
  第四,在税目、税率上作了调整。停征的有钢、熟铁、硝、火粘土等;降低税率的有铅、硫磺、化学碱等;合并的有棉、麻、毛织品合并于棉纱、麻纱、毛纱内征收。对卷烟改为分级征收,降低了酒类及火柴的税率。对贵重食品、人造丝、烟丝、钟表等酌予提高税率。
  第五,评价核税的基期由原来五天改为十天。对于物价涨落中途调整的幅度,也由原来的15%改为10%。从1952年3月15日起又修改为5%。
  第六,对不依规定交纳税款的,按日处以1%的滞纳金。
  第七,批准减免税权为财政部。
  为适当地平衡机布与土布的税负,福建自1951年11月1日起开征土布货物税,并于同日起停征土布交易税。土布货物税的税率,纯用土纱织成者,税率8%,机织纱与土纱交织者,税率4%,土布货物税以各地市场的合作社、收购商、行栈及较大规模的织布商为纳税义务人,自织自用者不予征税。福建省税务局提出若干补充,对纯用土纱和机土纱交织之布疋,应召集当地有关部门,加以鉴别,分别依率计征。对评价核税权限,决定由专区税务局掌握。(①省税务局《转达中央财政部指示开征土布货物税办法的通知》,1951年10月29日。)
  1952年12月31日,福建对货物税作了修订:税目方面,改变了原来的分类方法,取消了“类别”与“品名”,只保留“项别”与“目别”两级。把原来的359个品名(原358个,1951年11月土布开征货物税,增加一个),改为36项174目。税率方面,调低税率的有饮食品、雪茄烟、人造丝、水产品、饴糖、金属矿产品、植物油等,调高的有钟表、调味品、自来水笔、暖水瓶、橡胶制品、茶、焚化品(原为迷信品)等,原分甲、乙类税率改为统一税率的有各种烟丝、化妆品、甲乙类矿产品等。评价核税方面,将原不含税计税价格,改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取消原规定的计税公式,以税率直接乘应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砖瓦纳税问题,原仅限于机制砖瓦。为平衡机制与手工税负,1951年4月规定:(一)凡手工制砖瓦与机制砖瓦产销的城市以及与城市毗邻或交通便利,产品向城市运销的地区,对手工制砖瓦尚未开征的,均自9月1日起开征货物税。至于农村零星产制并不向城市销售的,仍暂不征收。(二)手工制砖瓦开征后,应由产制厂窑,于砖瓦出厂时负责纳税,对市场旧存砖瓦,不再进行清理补税。(三)不论公私厂窑,亦不论任何单位订制的手工砖瓦,均应依照税法规定,采取市场批价或厂价核税。(②华东税务管理局《手工制砖瓦征税问题》,1951年8月24日。)
  关于粮食纳税问题,1953年1月将粮食列为征收货物税的品目,征收对象为粗粮、细粮、油粮,税率2%。
  从1955年1月1日起,福建省将粮食货物税与营业税合并征收,税率4%,其收购、调运、保管、加工的粮食改在销售环节纳税。国家储备粮、优良种子粮、备荒种子粮、农贷粮、国营粮食公司为推陈储新向农民交换所调出的存粮以及粮食部门直接拨付作价的军用粮,优抚粮均免予纳税。本省还补充规定,各种薯类不按粮食纳税,销售时照纳营业税。(③福建省财政厅、粮食厅《关于国营企业、合作社经营粮食纳税问题》,1955年8月19日。)
  关于植物油纳税问题。1953年税制修正,植物油的货物税改为列举品目征税。征税品目为桐油、豆油等16个,税率由10%调整为12%,1954年12月30日,福建贯彻执行财政部的规定:(一)植物油原来应征的货物税与榨油用的油粮原来应征的粮食货物税合并,就植物油征收一道货物税,税率定为12.5%,供作搾油用的油粮停征货物税。(二)植物油的计税价格,按当地统销价格或另售价格计税。(三)植物油货物税仍一律在加工厂或榨坊出厂(坊)时纳税。
  对农民以自产油料委托加工油类的征税问题。1953年10月,省人民政府曾规定,凡经区乡政府证明,采取起运征收的,出厂时不予征税。但对油厂(坊)自营或商业委托加工的油类,仍采取出厂征税。(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税收几项具体稽征办法的通知》,1953年10月6日。)1955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凡对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地区,油厂(坊)代国营和合作社加工的油类,其货物税可转由国营或合作社于收回后定期汇总纳税。至于农民以自留油料委托加工成油自食或以自有油料向国营、供销合作社交换油自食,自1958年4月1日起一律征收货物税,其税款一律于出厂时由厂(坊)代扣代交。(②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民自食植物油征收货物税的通知》,1958年3月3日。)
  为鼓励利用野生原料,省人民委员会同意野生植物(山苍子)榨油,在1957年内免予征税。1958年省财政厅又同意省供销社列举野生植物97种新油品,亦暂免征货物税。(③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野生植物榨油纳税问题的通知》,1958年4月17日。)
  1958年9月,全国进行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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