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296 |
| 颗粒名称: | 第八节 烟酒统货税 |
| 分类号: | F812.42 |
| 页数: | 8 |
| 页码: | 89-96 |
| 摘要: | 该节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烟酒统货税的发展过程。民国时期,烟酒税、矿税和统税合并形成了货物税。民国35年(1946)8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货物税条例》,规定了货物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其中烟酒税起源于唐朝,后来逐渐发展为一个重要的征税品目。烟酒税以征税对象的烟酒类为主,包括烟叶、烟丝、酒类、火柴等。税率根据不同品目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一般在5%到120%之间。此外,还有烟酒牌照税和烟酒公卖费等与烟酒相关的税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烟酒税逐渐被纳入了货物税的范畴,并合并征收。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烟酒的征税方式发生了变化,烟酒统货税改为工商统一税。 |
| 关键词: | 福建省 烟酒 统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