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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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9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遗产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88-89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遗产税的酝酿、开征和调整历程。自民国4年(1915)起开始酝酿遗产税,民国29年(1940)7月正式开征遗产税,对遗产总额进行征税。税率根据遗产总额的不同采用了比例税和累进税两种方式,并经过多次修订和调整。税收对象包括被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同年份的法规也规定了免税范围和特定情况下的减免额。遗产税起征点和税率也在多次调整中发生变化,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遗产税的实施也经历了不同的政策变动。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规定有遗产税,但至今尚未开征。
关键词: 福建省 遗产税 财产

内容

遗产税开始酝酿于民国4年(1915),开征于民国29年7月,以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分为对人与对物两个方面:对人方面,凡人死亡时,在国内有遗产的,或在国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遗产的;对物方面,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凡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分拆或赠与的财产,视为遗产的一部分。遗产按总额计算征收。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在同一区域,应合并计算总额,价值以继承开始之日为准。在计算遗产总额时,应扣除:依法应纳的税捐及罚金,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付的债务,管理遗产及执行遗嘱的必要费用。价值未超过500元的农业或其他各业工作用具,依法得采伐或未达采伐年龄的树木,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的持有的财产,经登记或有确实证明者,不归入遗产总额内计算征税。税率同时采用比例、累进两种。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上至5万元者,只课1%的比例税;超过5万元者,除课1%的比例税外,另课以超额累进税,税率分16级,最低1%,最高超过1000万元者,就超过额课50%。免税规定为:遗产总额未满5000元者,军队官兵、公务员及战地服务人员战时死亡者的遗产;有关文化、历史、美术、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征收机关声明保存登记者(若转让时,仍须补税),捐助各级政府的遗产,捐赠教育、文化慈善公益事业的遗产未超过50万元者,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自己创作的美术品。
  民国34年(1945)2月,修订遗产税制,起征点改为遗产总额10万元,扣除额也改为农业或其他各业工作用具价值未超过1万元者。税率也作调整,遗产总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征税1%,超过20万元的,就超过额分16级,加征最低1%,最高50%。
  民国35年(1946),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法》,提高遗产税起征点为100万元,对军队官兵、公务员及战地服务人员战时死亡者遗产改为只就其遗产总额未超过500万元者免税,超过500万元者仍应课税。捐赠学校、医院、图书馆的财产,改为未超过200万元免税。税率级数改为17级,由1%起,按级累进至6%止,最高额调整为1亿元。免征范围有所扩大,被继承人从死亡之时遗有未成年或正在受教育子女,每一子女准在遗产总额中减除总值5%的遗产额,免纳遗产税,但每人减除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丧葬所需的必要费用,得于遗产总额中扣除,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农业用具或其他工作用具的价值,未超过万元者予以扣除。
  民国37年(1948)对《遗产税法》又作了一些修正,起征点提高至1亿元。遗产总额在起征点以上的,一律征收1%。总额超过起征点2~4倍的,就超过额加征再超过一定倍数时,逐级累进,至超过起征点60倍以上的,一律就超过额加征25%止。8月,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起征点改为金元券2万元,遗产总额在起征点以上者,一律征收1%,遗产总额超过4万元者;就其超过额分10级,从2%起逐级累进,至超过金元券200万元者征60%止。免税额为:遗产总额未满金元券2万元者;军队官兵、公务员、及战地服务人员战时死亡,遗产未超过4万元者;捐助学校、医院、图书馆之财产,未超过金元券1万元者。宽减额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未成年或正受教育之子女,每一子女准在遗产总额中减除5%的遗产额,免纳遗产税,但每人不得超过2000元;丧葬所需的必要费用,不得超过金元券2000元;农业用具及其他工作用具价值未超过金元券2000元者。遗产总额在金元券20万元以上者不适用这一减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曾规定有遗产税,但至今尚未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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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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