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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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9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厘金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7
页码: 82-8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清朝在鸦片战争后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经费而征收厘金的情况。厘金是对日用百货物品征收的一种税,税率通常为规定值的百分之一(即一厘),但实际上各地的税率并不一致,有的县份甚至高达10%。厘金的征收对象包括茶叶、洋药等货物。厘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成为福建省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开始,厘金征收按照货物的量征收,后来逐渐改为按照固定价格征收。厘金的征收方式也经历了由配赋法到定率法再到定额比较法的转变。厘金的征收使福建省的财政收入急剧增加,成为省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厘金征收制度的实施还涉及奖惩机制,根据实际征收情况来进行评定,以激励或惩罚官吏的征收成绩。
关键词: 福建省 厘金 鸦片战争

内容

厘金是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经费,对日用百货物品所征收的一种通过税,以其规定值百抽一,即一厘,故名。实际上,各地抽收的厘金税率是很不一致的,决不只限于1%,而且愈到后期税率就愈高。光绪年间。福建多数县份的税率皆在5%以上,有的高达10%。福建征收厘金从茶叶开始,早在咸丰三年(1853)三月已开始征收,除在产地征收起运税外,又在各属设卡验照,征收落地税,税率皆从量征收。随着茶叶产量的增加,茶市的兴旺,到咸丰五年(1855),福建又奏请在各道路要冲设卡征收运销税。咸丰八年(1858),由于军费增加,对中央的协款无从着落,又奏请在各地税卡,追加厘金,总计茶每一百斤要征收厘金1两5钱以上。(①《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茶税类》。)
  除茶厘外,咸丰七年(1857),为了筹饷镇压太平军,福州知府叶永元提议,将原来不纳税的洋药(鸦片)也抽收厘金,以济燃眉之急。洋药抽厘最先只在福州、厦门两地,由藩司督征,每百斤鸦片征收厘金16两,当年共征收银57798两,连同茶厘一共240092两。到光绪年间归并海关征收时,每箱征税厘共银110两,其中厘金80两。在茶厘和洋药厘开征后不久,经当时的闽浙总督王懿德、福建巡抚庆端上奏朝廷,请准于咸丰八年(1858)在福建开征杂货厘金(后称为百货厘金),并兼办各项船捐。除在福州的南台设立厘捐总局和原有的厦门厘捐局外,又在兴化府的涵江,泉州府的南门,漳州府的铜山,福宁府的宁德,建宁府的浦城、崇安,邵武府的光泽,汀州府的上杭等处分设局卡,这样,福建的厘金制就初步建立起来了。凡经过水陆关卡的茶叶、洋药和一切货物,均必须验照抽厘。到同治元年(1862),全省厘金收入已达1288507两。同治四年(1865),左宗棠督闽,筹防需饷,便着手对厘务进行整理,订立章程,布告四方,并在全省各地建立和健全厘税局卡,正式成立福建省税厘总局,改厦门厘局为厦门税厘总局,辖泉州府、永春州属分局卡,又在建宁、兴化、延平、邵武、漳州、汀州等府陆续设立府局,管理所属各县分卡。其时,福建厘金的征收采用两起两验制,起厘3%,验厘3%,此外还有许多杂款,如举办护商经费,抽收六分补水及加一耗余等等,正杂合计,税率一般约为值百抽十二三。(①《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厘捐类》)
  厘金开征后,随着征课对象的扩大,收入额急剧增加,很快成为福建省财政收入的一大支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厘金的征收先是行“配赋法”,即由各地视货御的多寡,运销的难易,酌情征收。同治四年(1865),左宗棠整理厘务,实行“定率法”,就是事先对各类货物公估一定的价格,刊印成册,分发各地局卡按价征厘。至光绪初年,全省普遍改用“定额比较法”,即每年对应征的厘金数确定一个定额,委予官吏征收,然后把当年征收的实数与前三年作比较,或盈或绌,再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根据颁布的《各局关卡比较长短成数功过条款》,一般是长征一成以下的分别记功,长征一成五分以下的则移委优缺,短征二成以下分别停委一至五年,短征二成以上的即行详参,追究责任。也有个别地方,如漳属尤溪县江东桥厘卡,采取商人包税制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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