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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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9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关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2
页码: 71-8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宋代中期以后福建海外贸易的发展,以及在泉州设立市舶司征收市舶税的过程。其中提到,宋代时期曾有人建议在泉州设立市舶司征收市舶税,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元丰年间(1072-1087)才正式设立市舶司,并在南宋时期对货物进行抽解、博买和禁榷等方式的征税。市舶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抽解和博买的税收,泉州市舶司的收入也成为福建的主要财源之一,达到数十万缗,占当时南宋财政总收入的相当比例。元朝沿袭了宋朝的市舶司制度,但取消了禁榷和博买,只征收抽解税和舶税。明代实行海禁政策,在市舶司的管理下,贡舶贸易成为主要形式,税收也转变为征收货币的饷银制。此外,明代还实施了水饷、陆饷和加增饷等税项。随着海商的不断发展,福建海外贸易持续繁荣,市舶税成为福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本文主要叙述了福建市舶税的变迁和相关制度的改革,以及与市舶税相关的海上贸易活动。
关键词: 福建省 关税 海关

内容

宋代中期以后,福建海外贸易发展很快,许多海船出入泉州港,有人建议在泉州设立市舶司,征收市舶税。熙宁五年(1072)诏令新党理财能手发运使薛向制订具体的规制办法,后因王安石去职,没有实行。元丰年间,泉州太守陈偁再次上书请求设置,仍然没有结果。(①万历《泉州府志》卷10《陈使》。)一直到元祐二年(1087)才在泉州正式设立市舶司,(②藤田丰八《宋代之市舶与市舶条例》第2章。)但此后废置不常。南宋建炎元年(1127),宋高宗为了表示戒奢侈,下令两浙、福建路市舶司归并转运司,但南宋王朝只剩半壁江山,财政十分困难,而市舶税收入又很大,故第二年不得不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并且赐度牒直三十万缗为博易本。绍兴二年(1132),市舶司政属福建提举茶事司,一直到绍兴十二年(1142),福建提举茶事司迁归建州后,泉州才继续设市舶司,并设专官管理,从此以后,直到宋亡,再也没有变动。
  市舶司除了船管、缉私、招徕等职能外,其主要任务是对货物进行抽解、博买和禁榷。抽解就是征收货物进口税,《萍州可谈》云:“凡舶至,帅漕与市舶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抽解的税率前后不同,原来不分粗、细货,“凡番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其精者”。后来才对不同货物征收不同的税,大概“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瑇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南宋绍兴六年(1136),税率有所降低,“其抽解,将细色值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③《宋会要缉稿•职官》四四之一九。)。这种税率并不算高,但实际征收时还要加上对市舶官员的馈送,所以往往超过规定的税率。
  货物经过抽解之后,凡属禁榷之物,全部由政府收购,私人不得交易。《宋会要》云:“太平兴国初,京师置榷易院,乃诏诸番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不得私相交易”。至于禁榷之品种,并不固定,初置榷易院时,所有的香药、宝货实行专卖。太平兴国七年(982),缩小禁榷范围,除象牙、乳香等8项货物继续专卖外,其余37种货物解禁,以后又增加紫矿、输石二种,于是禁榷货物定为10种。南宋时,牛皮筋骨因是制造军器的原料,也成为禁榷的货品。
  除对部分货品实行禁榷外,还对利润较高的货物实行博买。所谓博买也就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强行收购进口货物,因此,也是一种变相的市舶税。淳化二年(991)规定“自今除禁榷货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④《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到南宋,博买的比例不断提高,犀角十分抽二分之后,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分后,又博买六分。由此可见,无论是犀角、真珠的抽解与博买已超过百分之五十,高达百分之六七十,经过抽解和博买后的剩余货物,才准商人自由出售。
  市舶司从对进口货物的抽分、禁榷、博买中获得十分可观的收入。宋仁宗治平年间(1064~1067),全国市舶收入才63万余缗,(①《玉海》卷186。)平均每年16万缗左右。泉州市舶司设立后,市舶收入增加很快,绍圣、元符年间每年收入增加到42万缗左右,到宋徽宗崇宁、大观年间,每年市舶收入已超过百万,(②《文献通考》卷20《市舶司》。)净增加40余万缗,虽然不能说都是泉州市舶司的收入,但肯定与新置泉州市舶司有很大的关系。到南宋,泉州市舶司收入更多,从建炎元年(1127)到绍兴四年(1134),仅纲首蔡景芳一人“招诱贩到物货”,“收净利钱九十八万余贯”,其中建炎四年(1130),泉州抽买的乳香达8.6万余斤。到绍兴二十九年(1159),提举两浙路市舶张阐“还朝,为上言:三市舶岁抽及和买,约可得二百万缗”(③《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3。),两浙路市舶收入很少,而泉州又与广州不相上下,故泉州市舶司收入约占一半左右,也就是说达一百万缗,占当时南宋财政总收入的四十五分之一。由此可见,泉州市舶收入不仅是福建的主要财源,而且成为全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之一。
  元军攻占福建后,于至元十四年(1277)沿袭南宋制度,在泉州设立市舶司,其后兴废不常,直至至治二年(1322)恢复市舶司以后,才固定下来。
  元朝市舶司废除了宋朝的禁榷和博买,只实行抽解。至元十四年(1277)公布“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番货也,单抽者土货也”(④《元史》卷94《食货》二《市舶》。),即对海外进口的货物,在市舶司抽税后,若运进内地必须再抽税,而本国土货抽解后,不必再次抽税。抽解的税率前后也有变化,至元二十年(1283)规定“舶货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五之一”,延祐元年(1314)税率增加一倍,细货十分抽二分,粗货十五分抽二分。除抽解外,比宋代增加一项三十取一的舶税。舶税最初在泉州市舶司实行,至元三十年(1293)向全国推广,要求各市舶司“依泉州见行体例,从市舶司更于抽讫货物内以三十分为率抽要舶税钱一分”(⑤《元典章》卷22。)。市舶司抽解的货物,凡属“贵细之物”运送中央,其余货物就地变卖,泉州市舶司征收的贵细货物运到大都后存入万亿宝货库、万亿广源库等。因元代取消禁榷和博买,所以没有设置管理市舶货物买卖的机构,这是和宋代不同之处。
  泉州在元代是东方第一大港,也是世界著名的港口之一,对外贸易十分繁荣,市舶收入很可观。据《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剌桐城(泉州),在它的沿岸有一个港口,以船舶往来如梭而出名,船舶装载商品后,运到蛮子省各地销售,运到那里的胡椒,数量非常可观,但运经亚历山大供应西方世界各地需要的胡椒,就相形见绌,恐怕不过它的百分之一吧。刺桐是世界上最大的港口之一,大批商人云集这里,货物堆积如山,的确难以想象,每一个商人必须付自己投资的总额百分之十的税收,所以,大汗从这个地方获得巨额的收入”。
  明代贡舶管理制度虽然是从宋元时期发展过来,但由于明初实行海禁政策,除贡舶贸易外,不许其他私人贸易,因此,市舶司的职能和以前有所不同,宋元时期市舶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中外商舶,征榷货物。而明代市舶司主要是接待贡使与监督贡使,尽管对贡使的附带货物也有抽分的规定,但在“厚往薄来”的原则下,经常获得豁免市舶税的优待。洪武年(1371)四月,“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①《大明公典》卷188《礼部》66。)。洪武十七年(1384),又“命有司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至私物者,悉蠲其税”。而对于正贡物品,例不给价,以赏赐的方式给予大量的回赐物品,表示天朝大国的恩惠。
  隆庆开放部分海禁以后,东南沿海的私人海上贸易迅猛发展,明朝政府在福建月港实行一套新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贡舶贸易的国家有限制,入贡时间有定期,贡船停靠港口也有限定,福州只能停靠琉球贡舶,而新的管理制度,取消这些限制,除东洋日本之外,任何国家商舶均可到月港停靠,而且也不受时间限制,随时都能上岸贸易。第二,贡舶贸易圭要是在政治上怀柔远人,为了显示天朝的恩泽,往往免于抽分,而新的管理制度,不论何种商品,都必须课以水饷和陆饷,然后才可上岸交易。第三,贡舶输入货物,大多由政府收买,只有少部分劣等商品,才开放贸易,但也只限在会馆内,并在有关官员的监视下进行互市。新的管理制度规定,凡是纳过税的商品,均可随地自由交易。第四,贡舶贸易多是物物交换,即使是抽分制也是抽取实物,而新的管理制度从抽分实物改为征收货币的饷银制。这种饷银除了船引税外,还有三种:(1)水饷,类似近代的船钞,按船的大小而征收船税,出之船商。如行西洋船分十一等,船阔一丈六尺,每尺抽银5两,一般共抽银80两,然后采用累进税率。每船阔一尺,加征银5钱,贩东洋船,每船照西洋船尺寸税则,量抽十分之七。(2)陆饷,即商品的进口税,是按进口货物的多寡或价值高低来计算的,征之于购买进口货物的铺商。万历三年(1575)初定各种舶货的抽税则例,万历十七年(1589),因货物高下、时价不等,由提督军门周详进行调整,有的按货物多少征收从量税,有的按货物价值高低征收从价税。万历四十三年(1615),为了鼓励海商而量减各种税银,对83种主要进口货物又制定了新的抽税则例。(3)加增饷,是专门征收从吕宋回来的商船税,一般由船主负担。因中国海商到吕宋贸易,很少运回货物,而带回大批墨西哥银元,这就避免了征收进口税,明政府为了弥补这种损失,特地规定,凡从吕宋回来的海船,每船征收税银150两,后因负担太重,万历十八年(1590)才减为120两。(②张燮《东西洋考》卷7。)以上三种都是征收货币的,从贡舶贸易抽分实物到征收货币,这是中国关税制度的重大变化。
  月港建立新的榷税制度后,随着私人海上贸易的发展,税额不断上升。隆庆六年(1572)“开设舶税,仅数千金”,万历四年(1576)“饷溢额至万金”,万历十一年(1583)“累增至二万有余”,万历二十三年(1594),“饷骤溢至二万九千两”。从此以后月港商税收入保持在3万两左右。当时福建全省兵饷,通计每年实用银28.96万两,除新旧题准各色饷银只得27.39万两,尚不足银1.57万两,这不足的部分主要靠月港商税来补充。如果从漳州一府来看,月港商税收入对地方财政支持更为明显,漳州府水陆官兵月粮、修船、置器、犒赏诸费,岁不下6万两,而全府10县其他各种税收总额,即使包括“铁炉、牛行、渡船网税,搜无遗利”,也不过3.77万两,(①严如熠《海防辑要》卷13。)月港商税一项占全府军费开支一半。所以,人郡周起元在《东西洋考•序》中赞叹道:“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其殆天子之南库也”。
  清代,自从郑芝龙“雄踞海上,独有南海之利”之后,“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者,不能来往,每舶例入二千金”(②连横《台湾通史》卷25。)。这种“例入二千金”的征税制是月港“引税”和“水饷”两税合二为一的统一体。郑成功继承了这种征税制度,改名为“牌饷”,“牌饷”分大小二种,大船征2100两,小船征500两,交纳牌饷后发给牌票,牌票一年一换,有牌票才能通行,如无牌票或使用过期的牌票,若被汛守兵丁抓获,货、船没官,船主、舵工拿解。到了郑经时期,又把“牌票”改为“梁头票”,“牌饷”改为“梁头饷”。“梁头饷”的征收标准,据季麒光《覆议康熙二十四年饷税文》记载:“梁头牌银一千五百两零七分,查伪郑时计船二百一十只,载梁头一万三千六百三十七担,每担征银一钱一分”。康熙十三年(1673)三藩联合反清,耿精忠起兵于福建,郑经乘机占领漳泉一带,为了筹集浩繁的军费开支,郑经又把在台湾实行的“梁头饷”推行到福建。“梁头饷”之定名始于何时已无资料可考。在对外国海商的管理上,郑氏政权建立以征收关税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办法。郑成功收复台湾以后,为了冲破清朝政府的封锁政策,积极发展对外贸易,郑经甚至提出不征收当年货物关税,亦不收本年度房租的优惠条件。英国东印度公司闻讯之后,立即派遣货运部主任克利斯布到台湾去,双方经过两年时间的交涉和协商,终于在康熙十一年(1672)10月正式缔结了郑英协议条款。在条约中,郑方同意为国王所购进的货物以及输入后无法售出拟再装运出境之货物免纳关税外,其他一切进口货物均需缴纳百分之三的关税。
  清政府统一台湾以后,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撤消海禁,允许海外贸易,并成立了闽海关和粤海关等。管理来往商船,负责征收关税。
  闽海关的关税主要分船钞和货物税两种。船钞又称船料和船税,本国商船按梁头大小计算,梁头5尺以上至1丈,每尺科税银5钱,1丈以上至2丈,每尺科税银1两,2丈以上,科税银2两。雍正七年(1729),“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新造新归各船,亦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分寸划一减折”(③道光《厦门志》卷7。)。对于外国商船船钞的征收,起初没有一定的标准。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英国东印度公司“伦敦号”和“武斯特号”第一次到厦门时,前者缴付船钞1147两,后者缴纳612两。(④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7章。)后来,虽然有一定的规则,但在执行中伸缩性很大。雍正十二年(1734),开往厦门的“格拉夫顿号”大班从海关监督那里获悉一等船缴3500两,二等船缴3000两。该船属一等船,但经过与海关官员的交涉,最后只缴付600两,仅是原定税额的六分之一。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开关初期也比较简单。康熙二十四年(1685)英国“忠诚冒险”号向闽海关纳税时只分两大类,成匹的布,每担征税银8钱,其他货物每担4钱,该船共纳281.05两。雍正十一年(1735)闽海关税则已比较详细。据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记载:宽幅绒每尺纳税0.03两,长毛绒每尺纳税0.015两,羽纱每尺纳0.03两,花缎和光缎每尺纳0.08两,丝帕每尺纳0.06两,披肩丝每尺纳0.03两,生丝每担纳1.20两,水银每担纳1.20两,瓷器每担纳0.25两,茶叶分三级,一级茶每担纳0.60两,二级茶每担纳0.30两,三级茶每担纳0.10两,白铜和铅每担纳0.25两。至道光年间关税科则更为详细,据《厦门志》记载闽海关的关税科则分衣、食、用三大类,共1984种,(①道光《厦门志》卷7《关税科则》。)其中大部分商品的税率与其他海关相同,但也有部分商品不一样。
  闽海关关税总额原定税银6.65万两,铜觔水脚银7000两,共7.35万两。雍正三年(1725)定盈余银11.3万两,连上述正额共银18.65万两。到乾隆时期,关税总额有所上升,每年收入二三十余万两。
  道光二十二年(1842)鸦片战争结束,清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福州、厦门与上海、广州、宁波一起辟为通商口岸。咸丰十一年(1861),李泰国到福州建立洋关,第二年又在厦门建立洋关。光绪二十四年(1898),闽东三都澳自开商埠,“旋于二十五年设关于此,名为福海关”(②黄序《海关通志》上卷第3章《海行》。)。清代后期的福建海关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吨税又称船钞,是各通商口岸,向进出口船舶所征收的税。清朝前期按船的大小分等级征收,鸦片战争后改为按吨课税,故称吨税。实行初期,不分等级,每吨输银5钱,这种税率比清代前期的船钞低得多,以前一只420吨的船要纳船钞842两,现在只须纳210两。(③彭雨新《清代关税制度》第23页。)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英缔结天津条约第二十九款规定,英国商船应纳钞课,150吨以上船,每吨纳钞银4钱。其150吨及150吨以下者,每吨纳钞银1钱。不仅分等级纳钞,而且比南京条约又减低税率。
  2.进出口税。进口税为正税之一,在洋货进口时征收,出口税也为正税,在本国货物出口时征收。道光二十三年(1843),在议定五港通商章程的进口出口货纳税一款中规定,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可加增。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完全,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所谓“新定则例”,实际上就是值百抽五的税率,当时出口货分11类,税目68种,进口货14类,税目66种,课税标准采用从量征收。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议定进口税则时,同时订立出口税则,其附录云凡出口货有不能赅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到咸丰八年(1858)天津英国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出口税值百抽五之原则再次被肯定下来。如果把鸦片战争后的“新定则例”与旧则例相比,税率降低67%。尤其是天津条约之后,物价不断上涨,税则长期不变,实际上税率低于值百抽五,这就为帝国主义的商品输入大开方便之门。
  3.子口税,即子口半税,又因征税货物均为通过内地之洋土各货,故又名内地通过税。在南京条约时已规定征税之办法,“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沿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但当时对于税率尚未规定,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规定征收子口税以代替内地厘金。从此,英商无论将洋货运往内地销售,或从内地买货出口均可一次纳值百抽2.5的子口税,而免征其他任何税捐。
  4.复进口半税,即沿岸贸易税。土货由一个通商口岸转运另一通商口岸,除纳正税外,须再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复进口税。原来规定于运出口岸交纳,如在三个月内复出口前往外国,确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形,海关即将所收的复进口半税发还,并发给存票,以抵日后.应完之税。如果三个月内仍未出口,或虽未逾期限,但已拆动抽换,在该口销卖者,则前所纳之半税,仍归海关,以后出口时仍须纳出口之正税。至同治二年(1863)中丹条约,将三个月之期限延长为一年,并改为复进口税应在土货运到的口岸交纳,不在起运的口岸交纳。
  5.鸦片厘金。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对鸦片的禁令形式上没有取消,鸦片仍为禁止输入之品,南京条约及其他附属之五口税则均没有鸦片之税则。咸丰五年至六年(1855~1856)间,东南各省奏请抽厘以充军饷,首先由上海定以每箱抽24两,以20两支拨军需,4两为办公经费。接着,福建总督也“奏请援照江苏从权办理,复以军饷紧迫,向洋商贷银五十万,约以扣税归款,旋又经兴永道出示,定以每箱四十元,外加费八元”(①夏燮《中西纪事》卷4《漏扈本末》。)。到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英国政府强迫清朝政府取消禁止鸦片进口的禁令,“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银三十两”。但是当时,还有一定限制,“惟该商品只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于是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进一步修改为鸦片输入的进口税与内地厘金一并在海关缴纳,直到光绪十一年(1885)在伦敦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才规定鸦片进口时每箱缴纳正税30两,厘金80两,由华商凭单运往内地销售,中途不必再缴纳任何捐税。自此以后,鸦片厘金成为重要税种之一。
  以上光绪六、七、八年(1880、1881、1882),因茶叶出口贸易的兴盛,闽海关关税收入出现高涨时期,到光绪十五年(1889)因出口的衰退,税收逐渐减少。厦海关的税收从光绪十一年(1885)起也有所下降。从整个十年的税收看,总的情况还是好的,光绪十三年(1887)以后,关税总额不仅没有下降,反而略有上升。
  除海关税之外,还有常关税。常关原由海关监督管理,与总税务司管理之海关互不相涉,但自《辛丑条约》以后,距海关五十里以内的常关同样归税务司管辖,故可分监督直接管理之常关税和税务司兼管之常关税两部分。
  监督直接管理之常关有泉州常关,涵江常关,铜山常关,沙埕常关。泉州常关下属15分口,涵江常关下属12分口,铜山常关下属3个分口,沙埕常关下属5个分口。(①②《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关税类》。)对于各口分关均由海关监督派员征收税银,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由总督兼管。
  各类关之税目,除出口正税、进口正税、复进口半税与洋关相似外,还有耗银、梁头、一六平余、罚款、杂款等。耗银每正税百两随征银十两;梁头(即船料银),仅泉州、铜山尚收此银,泉州大船每尺收税银5钱,小船收3钱,铜山大船一年收二次,每次课大洋5元,中船一年收一次,每次收大洋4元,小船每年纳一次;一六平余,每征正耗百两随征平余1.6两;罚款,即商船漏税匿报,查出后按则科罚;杂款,即从前陋规私款,后来化私为公,统名为杂款。原来各常关额征正税73549两,盈余11.3万两。(①②《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关税类》。)但各口仍尽征尽解,不以定额为限。除正款外还有各种例款。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全年正税及上列各种额外加征合计为22.5万两。
  税务司兼管常关有福州常关、厦门常关及东冲常关。福州常关下属9个分口,厦门常关无分口。东冲常关下属10个分口。以上各口的查验、稽查,填票皆由税务司办理,海关监督只派一委员以经理收银报解各事。税收项目也分进出口税、复进口半税、耗银、一六平余、新增则例、例款平余等。各种税额总共32.62万两。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闽海关、厦门和福海关,由税务司管理。海关经收的经常收入主要有进出口正税、复进口半税、洋货入内地半税、土货出内地半税、船钞等。临时收入主要有罚款、杂收、赈捐等。民国2年(1913)3月设立“厦门监督公署”,与福州的“闽海关监督公署”分立,并正式划分闽厦两关所管常税各口地界权限,除三都海关仍归闽海关兼管外,厦门海关暨直辖之厦门关务分处,泉州、铜山、石码三总关及新展分哨卡28处,暨行划归厦门关监督就近管理。福州关暨直辖之涵江、沙埕二总关,三沙分关及新展分关哨卡20处,并福建关各处,北岭验卡、闽安税局、马尾查验局等处,仍归闽海关就近管理。全省海关税收平均每年约有300余万元。
  民国8年(1919)后,福建的对外贸易大发展,因此海关税收相应增加。
  常关税收,由于各关情况混乱,数字极不完备。
  民国17年(1928)恢复了北京政府时期开始的与列强各国修改关税税则问题的谈判。结果以中国同意废除厘金及其他国内通过税为条件,美日法德意等11国先后同中国签订协议,允许中国恢复部分关税自主权。民国18年1月,中国颁布了新的海关税则,将海关进口税率改为7级征收,最低税率7.5%,最高27.5%。税目分14类718目。民国19年1月,由于银价下跌,海关进口税一律改征金单位,以60.1866公厘纯金为1金单位。民国20年1月修改税则,进口税率改为12级征收,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最高达50%,税目分为16类647目,出口税税目分6类270目,从量税率大致为值百抽五,从价税率除25项值百抽五外,余皆为7.5%。民国22年5月再次修订进口税则,税目分16类672目,并大面积调高税率。民国23年,又一次修订进出口税则,并提高税率。
  此外,民国20年(1931)的新税则将国内通商口岸间贸易所征之税定名为转口税,亦分从量从价两类,从价税率7.5%。民国22年,因废两改元,重新规定船钞税则,凡船只注册吨位超过150吨的,每吨纳国币6角5分。150吨以下的,每吨纳1角5分。由海关发给执照,有效期4个月。福建统一执行上述规定征收关税。
  民国17年(1928)以后,国民党政府收回部分关税权,税率历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福建海关进口及转口税收反趋上升。
  抗战爆发后,民国28年(1939)9月,规定了进口货物减税办法,凡未禁止输入的货物,准许进口商按原税率1/3缴纳。民国30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进一步对部分必需品的进口实行减税。民国31年4月,取消转口税,开征战时消费税。由于当时滨海地区大多沦陷,所谓关税实际上已变成由海关征收的内地货物税。征收地点,或在水陆货运要冲,或在产销附近市场,只征一次,通行各地,不再重征。计有23类,税率分为4级,最高15%,最低5%,采行从价征收。民国32年1月,为适应物价上涨,进口税率一律改从价征收。民国34年1月,撤销战时消费税。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海关变化极大。民国27年(1938)5月厦门沦陷,泉州、秀涂、漳州、石码、观音澳、东山各支关改归闽海关管辖,同时,福海关也因战事影响,业务清淡,改为福海分关,隶属闽海关,使闽海关辖区扩大,包括闽东、闽南大部分地区。抗战后期,为了征收战时消费税,闽海关又向内地扩展,先后在浦城、福鼎、建瓯、上杭、朋口等地增设支关。民国33年福州再度沦陷,闽海关税务司公署内撤南平,在水口,闽清设立支关,于是内地关卡林立,海关变成陆关。由于战争影响,对外贸易不景气,进出口额迅速下降,关税自然随之下降。民国29年日寇全面封锁海关,经由海关的对外贸易更是一落千丈,关税收入极度低落。
  民国34年(1945)8月日本投降后,海口重开,国民党政府迅速接收了沿海口岸海关机构,内陆各支关相继关闭,福建沿海三关重新建立,恢复征税。战后初期,关税基本上仍沿用民国23年的税制。当时政府采取鼓励物资输入的政策,企图藉此抑制通货膨胀,对进口商品(主要是美国商品)给予了相当多的优惠待遇(包括减免税收及制订有利于外货输入的汇率),因此随着外货涌入,福建的关税收入较战时也有所恢复。但战后福建对外贸易的规模远不及战前,且走私猖獗,关税大量流失,故实际收入较战前少得多。民国36年2月以后,由于国内经济形势恶化和外汇储备枯竭,不得不对进口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并不断提高税收。民国37年1月,根据总税务司电令,海关在原海关附加税之外,又加征临时附加税,按进口货原税率征45%,两种附加税合为50%。8月2日,新的进口税则公布,为适应物价激烈波动的情况,税收一律从价课征。8月20日,金圆券发行后,海关又开征“戡乱”时期附加税,按正税征40%,但原签有贸易协议的协定税率不加。民国38年2月,国民党政府颁布“财政金融改革案”,其中规定关税改征关元,每关元含美金4角,必须用金银或外币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海关和关税都由中央直管,故不列本分志。详见《福建省志•海关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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