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矿税(资源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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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9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矿税(资源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67-7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矿税征收情况。从唐代中叶开始,福建对矿产品进行课税,并逐渐推行官营矿山政策。在宋代,福建的矿冶业蓬勃发展,政府实行课税和差价的征收方式,并在一定时期采取了二八抽分的征税制度。明代初期开始禁止开矿,矿冶业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打击,政府对银矿的控制尤为严格。清代时,由于采矿业衰落,实际上只剩下对铁课的征收。民国时期推行了多种不同的矿税征收方式。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资源税开始征收,但由于福建煤炭资源较为有限,税收额较低。
关键词: 福建省 矿税 资源税

内容

福建矿税之征,始自唐代中叶。唐初福建五州中,只有将乐、尤溪、宁化、建安、福唐(今福安)、邵武、长汀、沙县、南安九县有矿山,其中八县产铁,五县产铜,四县产银,一县产金,政府没有设冶征税。德宗时,根据户部侍郎韩泗“山泽之利,宜归王者”的建议,开始对矿产品进行课税,由盐铁使掌管。其后由于课征极其有限,至开成元年(836),唐王朝又将山泽之利下放给州县,由州县牟利以自殖。此时唐代“钱荒”现象已极为严重,地方州府为了铸钱,纷纷官营铜矿。这一时期福建铜的产量增长迅速,唐初闽中产铜五县均未列入全国168坑冶之数,到会昌五年(845)唐王朝令天下铸钱须署上本郡州号名时,福建铸钱监已经在全国23监中名列前茅,给地方州府带来的收入当是相当可观。
  五代时闽国继续推行官营矿山政策。自闽王审知后期开始,闽国财政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闽王在加强赋役征敛及财政上巧立名目无济于事的情况下,开始大量铸造劣币盘剥人民。王氏父子所铸货币均使用低贱金属铅、铁,而且铸币面额愈铸愈大,制作极为粗糙。
  宋代福建由于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和人口的急剧增加,大批农业过剩人口转而从事手工业生产,其中“尤取资于坑冶”(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1《福建》一。),福建矿冶业获得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北宋初期,福建矿冶业就颇具规模,有银场27处,铁场20处,铜、铅场各28处,均居全国首位。(②《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及至北宋熙、丰年间,福建已成为全国最主要的矿区。据统计,元丰初福建一路共有金场4个,银场72个,铜场44个,铁场11个,铅场31个,锡场5个,其中银、铜、铅场数列居全国第一;金、铁场数位居全国第二,多数金属矿产量在全国矿产量中亦名列前茅。
  宋初,政府对矿冶生产控制尚不太严,官营、半官营和民营三种矿冶经营在福建均同时存在。不过,官营矿冶劳动生产率极低而获利甚微,民营矿冶属于非法私自采炼,数量都极其有限,普遍存在的是半官营矿冶,其经营方式:或由官府设场监,招人采炼;或由财力雄厚人户租下乃地,进行采炼。这两种经营方式均属于半官营性质。场监官员仅对生产单位进行监督,并向其课税、征购,不直接参与生产的组织管理。坑冶每年采炼的矿产,除按规定比例交纳租税外,所余产品必须全部以官定价格卖给政府,当时称为“中卖”。显然,宋初政府对于矿冶的征敛亦和食盐一样,包括课税和差价两个部分。
  及至北宋熙宁、元丰年间,政府对矿冶的征课采取了“二八抽分制”的办法,“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③《宋会要.食货》三四之一六。)。同时熙宁元年(1068)又将天下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八年(1075)又取消派官监督矿场。熙宁年间这种对矿冶业的经济政策,极大调动了坑户生产积极性,该时期成为宋代福建矿冶业发展最快的时期,而政府亦获得相当可观的矿税收入。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熙宁间对矿冶业所采取的积极措施亦基本废止。封建政府加强了对矿冶业的控制,同时各路坑冶均遣官提辖措置,福建路坑冶令漕臣领辖。政和八年(1118),又“令诸路铁仿盐法榷鬻,……私相贸易者禁之”(①③《宋史》卷185《食货》下七《坑冶》。),所有矿产品均须中卖于官。宋室南渡后,政府对矿税的征收有分成税和定额税两种形式,分成制税率从北宋二八抽分提高到三七抽分,而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往往超过。定额税制在某些地方实行,如福州长溪县(今霞浦县),坑户皆纳定额税钱,“东山小乾铁砂坑,淳熙三年(1176)佃户岁输钱二万二千五百五十文”(②《三山志》卷14《版籍》五。)。但不论是分成税还是定额税,均出现“承买者立额重,或旧有今无,而额不为损”(①③《宋史》卷185《食货》下七《坑冶》。)的普遍现象。其时福建大量的坑冶无人承买而荒废,矿冶业开始由盛转衰。据南宋乾道二年(1166)统计,福建、湖南等6路原有银冶174处,荒废84处,福建、潼川等八路原有铜冶109处,荒废45处,旧额岁收铜705.72万斤,乾道中岁入仅26.32万斤有奇。
  元代福建与宋代相比,不仅产矿地减少,而且矿产种类亦明显减少,闽中未见有开采金、铜矿的记载。政府对不同的矿产品分别采取不同课征办法。对于银矿,至元二十一年(1284),政府在建宁、南剑等处设立银场提举司,调集民夫、囚犯开山煽炼。成宗元贞元年(1295),罢福建银场提举司,听民采炼。大抵上以十分之三输官,由地方有司收其岁课。天历元年(1228),江浙行省处州、建宁、延平三处银课岁额115锭39两2钱。对于铁、铅、锡、矾产品.元代实行专卖,推行引法。大抵上铁每引200斤,铅锡每引100斤,官收钞300文;矾每引30斤,价钞5两。据天历年间统计,铁课,江浙行省共14处产铁(其中福建占六处),每年共课铁24.5万余斤,课钞1703锭14两,两项合计居全国之冠。铅锡课,江浙行省共6处产铅锡(其中福建3处),每年铅粉课887锭9两5钱,铅丹课9锭42两2钱,黑赐课24锭10两2钱,在全国占第一位。矾课,江浙行省有2处产矶(福建占1处),每年矾课42两5钱。
  明代初期就开始禁止开矿。此后亦是时开时禁,矿冶业的发展极不正常。在所有的矿产中,政府对金银矿的控制最为严格。正统年间规定私煎银20两者“处以极刑”,家口迁移化外,聚众偷挖银矿者调军队剿捕,“获首贼枭首示众,为从及诱引通同有实迹者,连当房家小发云南边卫充军”(④《闽书》卷39《版籍·坑冶》。)。在这种情况下,明代福建的银产量骤减,远不能与宋代相比。洪武年间,福建各银矿岁课仅为2670余两,永乐宣德以后开始逐步增加矿税,永乐年间福建银矿税额达到32800余两,宣德时又增至40270余两。此为明代最高的银矿税年额,以后一直呈减少的趋势。正统以后,福建巡按马杰将银课定为每岁28250两。
  《重纂福建通志》卷49称:“明政莫坏于开矿,而福建之受害特甚”。明代福建的银矿由官府垄断开采,对矿山所在的府县人民骚扰极大。一是开矿动用无数的民工,强迫服徭役;二是银矿名为官办,实则开采工具均须矿夫自备;三是实行定额税制,不管丰歉、开闭,矿税均要按定额收满。正因为如此,明代福建矿工与政府的关系极为紧张,经常弄到官逼民反的地步。如银屏山银矿,“鼓铸者折,往往鬻妻子家室偿课,致逮逋聚为盗”(①《闽书》卷19《方域志•延平府大田县》。)。永乐年间曾爆发银屏山矿工起义。正统年间,矿首叶宗留亦率宝丰银矿矿工起义。正统十三年(1448),终于酿成了明王朝建立以来规模较大的邓茂七农民大起义。明王朝镇压了邓茂七农民起义后,福建地方政府鉴于矿工的不断反抗,改变了矿税征收形式,将矿税分摊到本地田赋中征收,照样还是按定额收足。如宁德宝丰银矿岁课,于天顺二年(1458)匀入宁德县丁粮中赔纳;瑞应银矿岁课在正德年间银场停办之后,亦匀入松溪县田赋中赔纳。(②乾隆《宁德县志》卷1《坑冶》;潘拱《松溪县志》卷6《坑冶》。)建宁府银矿岁课8948两,闰月加办课银1536两,亦在此时由于“年久矿脉断绝,递年俱照丁粮赔纳”(③万历《建宁府志》卷14《贡赋》。)。到万历十二年(1584),明朝遣中官高采主持福建税监,高采素行贪婪,“往矿脉细微无所得勒民偿之”,“闽人震恐”。
  至于铁矿税,据《闽书》载:“皇朝悉罢官冶,铁课均敷丁田出办”(④《闽书》卷39《版籍志•坑冶》;《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5《福建》五。),即言明代福建的铁矿均由民营,铁课按丁田摊派。闽初福建的铁课为本折兼收,正德以后福建铁课俱解折色,每斤折银2分5厘。嘉靖以后,大致由于“南方以闽铁为上”(⑤⑥⑦方以智《物理小识》卷7《金不类铁》;超士祯《神器谱•杂说》;《徐氏笔精》卷8。),“铸刀剑甲天下”(⑤⑥⑦方以智《物理小识》卷7《金不类铁》;超士祯《神器谱•杂说》;《徐氏笔精》卷8。),以及“制统须用福建铁,他铁性燥不可用”(⑤⑥⑦方以智《物理小识》卷7《金不类铁》;超士祯《神器谱•杂说》;《徐氏笔精》卷8。),故福建铁课一律征本色。明初福建每年的铁课收入为12.43万斤,嘉靖元年(1522)以至明末,大致保持在29.92万斤,遇闰加1.78万斤。
  清代福建由于采矿业衰落,矿税实际上仅余铁课。有再征铁课的是沙县、尤溪、永安、长汀、归化、上杭、大田、漳平等8县,年收入不过227两左右。
  民国期间,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矿业务例》,对矿税分为三种:(1)按矿区亩数征税,税率为每亩征大洋3角或1角5分,探矿征5分。(2)矿产按出产地平均市价计算,征收10%~15%。(3)矿统税,由各矿业公司认缴,按市价计算,税率为5%。民国16年(1927),国民党政府拟定《矿税暂行条例草案》。民国21年(1932),颁布《矿业法》。规定矿税为矿区税和矿产税两种。矿区税每亩纳国币1分;矿产税按市价纳2%~10%。民国36年(1947),国民党政府修正颁布《矿产税条例》,分三类:煤、铁、石油,从价征收3%;石膏、滑石、铜、锡等从价征收5%;其他矿产物从价征收10%。福建省据此执行,但征收税额不多,1937年,全省仅收到矿税9000元,到1944年也仅有73万元。(⑧刘支藩《十年来福建之税务》;《福建十年》(上)第14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84年开始征资源税。征税的范围与本省有关的是煤炭。由于本省煤层薄,成本较高和利润较低,福建省税务局决定资源税暂缓开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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