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292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矿税(资源税) |
| 分类号: | F812.42 |
| 页数: | 4 |
| 页码: | 67-70 |
| 摘要: |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矿税征收情况。从唐代中叶开始,福建对矿产品进行课税,并逐渐推行官营矿山政策。在宋代,福建的矿冶业蓬勃发展,政府实行课税和差价的征收方式,并在一定时期采取了二八抽分的征税制度。明代初期开始禁止开矿,矿冶业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打击,政府对银矿的控制尤为严格。清代时,由于采矿业衰落,实际上只剩下对铁课的征收。民国时期推行了多种不同的矿税征收方式。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资源税开始征收,但由于福建煤炭资源较为有限,税收额较低。 |
| 关键词: | 福建省 矿税 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