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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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9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茶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5
页码: 63-6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商税发展情况,特别是对茶叶的征税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文章提到,在唐宋时期,福建茶叶产地闻名全国,但产销均未征税;唐代中期开始征税,茶税成为单一的税种。明清时期,福建茶税种类繁多,税率逐渐增加,并实行了茶叶垄断制度。清代后期,茶叶生产发展迅速,茶税也大幅增加,但进入近代后茶税额锐减。整体而言,福建茶税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福建财政和茶叶生产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 福建省 茶税 《茶经》

内容

据陆羽《茶经》所载,福建的福州、建州、泉州是唐初重要的茶叶产地,而且“其味极佳”,尤其是福州方山的露牙,建州的大团,均为当时上贡珍品。当时,茶叶的产销均无税收。茶税的课征始自建中四年(783),根据度支侍郎赵赞建议,对天下竹木茶漆尽税之,这是一种合并税,还不是独立茶税。贞元九年(793),盐铁使张滂又进一步对茶税的征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在出茶州县和茶商运茶要路,委所在官吏将茶叶分三等估价,每十税一。自此,茶税才成为单一的税种。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因两镇用兵,帑藏空虚,盐铁使王播图宠以自幸,及增茶税,在原先每千钱税百钱的基础上又增加五十钱,其时江淮、浙东南、岭南、福建、荆襄等地榷茶,皆“播自领之”(⑤《新唐书》卷54《食货》四。),其后王涯代王播任总判时,专置榷茶使,尽迁移民间茶树至官府茶场,实际上是封建政府对茶叶生产的垄断,以致天下大怨。至李石为相时,仍复贞元之制。武宗即位后,诸道盐铁使规定每斤茶又增税五钱,谓之“剩茶钱”;同时诸道地方官吏亦置邸以收税,谓之“塌地钱”(①《新唐书》卷54《食货》四。)。
  闽王时,福建境内实行榷茶。其时建茶名闻天下,建州一地设有官焙38处,官私焙1360余处,自王闽后期即“岁率六县民采造,大为民间所苦”(②宋代王子安《东溪试茶乐》。)。
  宋代福建共有福、建、汀、南剑、邵武五军州产茶,乾道年间每年产茶约在一百万斤上下。闽茶从五代以来就名扬全国,入宋以后制作更精,尤其是建州所产的片茶(亦称蜡茶)更是茶中珍品。宋代福建茶叶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仅“建州岁出茶不下三百万斤,南剑州亦不下二十余万斤”(③《宋史》卷184《食货》下六。)。
  宋代封建政府对茶实行专卖制度,国家设立榷货务,管理茶叶专卖事宜,福建建安为宋初九大榷货务之一。后建安务废,官自为场,置吏管理,谓之山场,州属采茶之民谓之园户。园户岁课除以茶输租外,所余之茶悉市于官,其本钱亦是由官府预先垫付,“出鬻皆就本场”(④《宋史》卷183《食货》下五。),即封建政府垄断茶叶的生产和销售。其时福建的建、剑二州均按山场例输租折税。仁宗天圣年间福建一路岁课茶叶就达39.3万余斤。此外,官府还按每斤高于收购价十钱的价钱就山场出售茶叶,此项净利亦相当可观,天圣中增至50万斤,至和中达到79万余斤。
  嘉祐四年(1059),由于天下茶叶私贩公行,官收滥恶,官茶陈积严重。北宋政府遂弛榷茶之禁,唯独福建腊茶榷禁如旧。熙宁中福建官茶陈积亦日益严重,宋廷只得放弃福建茶禁,权听通商。但官茶陈积无法出售问题并没有解决。元丰七年(1084),福建转运副使王子京上言:“建州腊茶,旧立榷法,自熙宁权听通商,自此茶户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税钱极微,请仍旧行榷法”(⑤《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宋史》卷184《食货》下六。)。于是复禁榷建州、南剑州腊茶,借丰国监钱十万缗为本,将建、剑二州每年所产320余万斤茶尽买入官,严立告赏禁。同时王子京采取抑配于民的办法出售茶叶。元祐元年(1086),根据吏部郎中张汝贤奏言又放弛福建茶叶通商。崇宁元年(1102),右仆射蔡京大改茶法,仍旧禁榷福建、荆湖、江、淮、两浙七路茶叶,只许官卖,勿复科民。
  宋室南渡后,全国虽有242个地方产茶,但仅置6处都茶场,福建建州为其中之一,南宋进一步严格禁茶之令,福建腊茶不分等级、高下多少,“官尽榷之”(⑥《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
  元代茶课行茶引制度。至元十三年(1276)世祖平宋时,定长引、短引之法。至元十七年(1280),置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总管江淮、荆湖、福广茶税征收。同时废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钞2.24两。至元十九年(1282),政府在江南对茶实行禁榷。至元二十一年(1284),由于各地反映茶课抑配于民的现象严重,仍恢复征税制,但每引茶课提高到3.5两。自至元二十三年(1286)到至元二十六年(1289),四年间茶课又累增至每引10贯。至元三十年(1293),元政府又改变江南茶法。规定:“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在茶引之外,政府又设有“茶由”以给买零茶者,最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后改为自3斤至30斤分十等收税。此外,尚规定茶商至局批引,每引收钞一钱,类似手续费。
  成宗元贞以后,政府又累增江南茶课。延祐五年(1318),每引增税至12.5两。天历二年(1329),罢各地榷司,茶课由诸州县征收,至顺帝元统二年(1334),又立榷茶运司总管茶课征收。
  元代福建的茶课数史籍无征。不过,从至元十三年(1276)到延祐七年(1320),不到半个世纪时间内,全国茶课从1200余锭增至289211锭,增长了二百余倍,福建茶课增长率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宋代闻名天下的建茶经元代茶课的重压,到至元末全部衰落,以至明代才有武夷山雨前茶的兴起。(①茶课资料均引自《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元史》卷94《食货》二《茶法》。)
  宋元时期名列八大税种的茶税,至元因重税摧残一蹶不振。明中叶后武夷山茶再度兴起,驰誉天下。但随着茶税的日益增重,建宁府茶至明末每年仅保留52斤茶芽以备上贡,福州府每年茶课亦不过8锭29贯余,其他更微不足道。
  清代是古代福建茶叶生产的全盛时代。福建的茶叶生产自明代衰落之后,入清以后政府放松了对茶叶的控制,全国茶区唯独福建没有实行茶引制度,商人可以任意购买,再加上欧州诸国对茶叶需求量的急骤增长,福建茶叶生产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据统计,在鸦片战争前一百余年的时间内,仅英国对中国茶叶的需求量就增长了100倍,即从18世纪初的每年40万磅,急骤上升到道光十八年(1838)的4000多万磅。而在同期之内,福建茶叶生产量亦增长了100倍,清初福建茶叶产量只达三四十万斤,到鸦片战争前夕仅福建武夷山产茶就达三四千万斤。这个数额与道光十八年(1838)广州海关统计红茶出口额相符,该年红茶出口3400多万磅,(②姚贤镐《中国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282页。)绝大多数从福建输出。
  清代前期福建茶区有延平府、建宁府、邵武府、汀州府、福宁府、泉州府安溪县、龙岩州、永春州,及福州府长乐、福清以外各县,茶叶品种可分为红茶、青绿茶、白茶、杂茶四大类,其中红茶大多输往外洋,青绿茶销往直北一带,白茶均销各省,杂茶主要在本省销售。(③《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茶税类》第二章。)
  由于清代福建没有推行茶引制度,运销茶叶“向不颁给执照征收课税”(④《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2《征榷》十四。)。茶税的征收从清初开始只凭茶叶实际运销量计重不计价,即不管茶叶质量优劣,一律以百斤为准课以同样的税额,重量不及一百斤亦按百斤征税。只有杂茶在纳税时由官府折扣宽减。清代前期福建茶税较轻,共有起运税和落地税两种。起运税由产茶地官府按百斤征银1钱,火耗3.5分,正耗补水银均1分,共银1.485钱;落地税由政府设关卡征收,由竹崎关经过箱茶百斤收制钱18文,袋茶每百斤收制钱23文;由北岭关经过一律百斤茶纳税29文。若输往外洋,由海关另征收关税。清初福建全省茶税年收入仅359两2钱,(①《中国历代食货典》卷287,)到嘉庆道光年间额达四五万两白银。
  进入近代,开海禁并五口通商后,福建以福州的南台和厦门两地为茶市中枢,茶叶出口急剧增加,茶税也随之大量增加。
  茶税在咸丰以前原征有起运税和落地税二种,咸丰五年(1855)起又增收运销税,每百斤加增银6钱,每钱加收火耗银0.12钱,正耗每钱均收补水银0.1钱,共7.392钱。咸丰八年(1858),因军费不足及拨浙协款需要,于每百斤茶加厘金银6.363钱,收火耗银0.1钱,正耗每钱均收补水银0.1钱,共加收银7.7钱。同治四年(1865)福建筹办防剿,支出剧增,又于每百斤茶叶征军饷银6.98钱。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由于税率过重,茶商衰疲,茶税锐减,奏减军饷银4钱及补水4分。至清末,每百斤茶叶计征茶税1.9085两。
  茶税附加税主要行于福州和延平局两地。光绪八年(1882),福州绅士以举办善事为名奏准于每百斤茶抽银0.3钱,宣统元年(1909)筹办福州中学堂又准于财政局所发茶税单每张抽收银0.07钱,每年用税单约30万张,共可征得税2000两以上。西路延平局另有七种附加费:1.验照费:于茶商报税时由财局换给执照,每张收制钱500文;2.验箱费:茶叶每大箱收制钱40文,小箱按重量递减;3.报票费:报票每张收制钱200文;4.找单费:分单每张收制钱240文;5.验船费:运输茶叶的船只每艘收制钱160文;6.小验费:于验箱费货外每大箱又收制钱10文,小箱递减;7.补底费:每收钱1000文另收底钱8文。以上各费均按月归并茶税报解财政局,其他各局卡均无这些附加。
  茶叶的上市有很强的季节性,每年三月起市,三、四、五三个月份为高峰期,所以茶税征收的时间一般于二月底由各地官府委派人员分赴各局卡开办茶税,从十月至次年的二月为淡季,此期间各地茶税局卡大多关闭,纵有零星茶贩往来均由该地方税厘局照章代为征收,并入厘金报解,只有南路同安县境内设立的验卡常年营业,因为该地没有厘金局卡。茶税局卡的设立比厘金早,同治以前由省藩司直接管理。同治四年(1865),各地设立税厘局卡后就隶属税厘局管理。据同年统计,有茶税分局14处,分卡21处共35处,其中有4处是验卡,分别设于福州的井楼门、南门、茶亭及同安县,只负责检验来往茶贩是否照章纳税,并无收税。茶税局大多设于西北两路,尤以福州府属为最多。
  民国以后,福建茶税基本沿用清代的旧额征收。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可考的福建茶税:1916年为476340元,1925年为360000元。(①《福建省财政整理委员会汇刊》第三期《附录》第3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福建茶税1928年额定为380000元。茶税税率:出口茶每担1.7元,并附加一成;内销茶每担2.4元,亦附加一成。不久裁厘,茶税归入特种消费税内。(②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33、39、48、49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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