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苏维埃政府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6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苏维埃政府时期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3
页码: 242-2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民国20年后成立,按中央政府指示设立省、县、区三级裁判部,作为临时司法机关。
关键词: 福建省 机构 人员

内容

民国16年(1927年)4月,蒋介石叛变革命,镇压工农组织,屠杀共产党人。翌年,中共福建各级党组织开始组织武装暴动,建立苏维埃政权,设置裁判部门行使审判职能。
  一、闽西苏维埃政府各级裁判机构
  闽西苏维埃政府时期的各级裁判机构,是随着各级苏维埃政府的成立而相继建立。民国17年(1928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成立苏维埃政府,即设立裁判兼肃反委员会,由张德茂担任委员会主任,并颁布了肃反条例。翌年8月,闽西《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乡苏维埃,由执行委员推选裁判兼肃反委员1人;区苏维埃,由执行委员会推选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须执行委员兼任;县苏维埃,由执委会组织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须执行委员兼任;各县联合高级苏维埃,由执委会组织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须执委兼。民国19年3月18日至24日,闽西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正式成立闽西苏维埃政府;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和同年5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布的《裁判条例》规定:闽西苏维埃政府设裁判肃反委员会配备5人,其办事机关为裁判部;县苏维埃政府设裁判肃反委员会配备3至5人,其办事机关为裁判科;区、乡两级苏维埃政府则仅设裁判委员1人。各级裁判机关由同级政府领导。审级上,“以乡政府为初审机关,区政府为复审机关,经县政府判决后,即为完结,但重要案件,得提到闽西政府审判”。“没收财产须经县政府批准”,“判处死刑人犯须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始得执行。如因特别情形,不能待县政府而须即行枪决者,事后应报告县政府请求追认,但暴动时期地方,不在此限”。
  民国19年(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谢献球(永定县人)为闽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兼裁判肃反委员会主任。同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并改裁判肃反委员会为裁判部,由蓝为仁(上杭县人)担任部长。同年5月,制定闽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办事细则:1.裁判部设部长1员,秘书1员,部之下设拘留所长1人,处理部内一切事务。2.部长承政府委员会之命、主席之指导,掌管民事诉讼之裁判及惩办反革命派等事宜。3.秘书承部长之命,撰拟并保管关于裁判上各种文件及表册等。4.拘留所长承部长之命、秘书之指导,管理各种人犯及执行刑罚等。7月1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改选了部分领导人员,裁判部长由秘书长郭滴人(龙岩县人)兼任。9月1日,闽西苏维埃政府举行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改选新的领导机构,由执委、常委林一株(龙岩县人)担任裁判部长。民国21年初,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张鼎丞兼任裁判部长。闽西各县设立裁判兼肃反委员会的情况是:
  龙岩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8年(1929年)9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丘行之、张春松、魏吾。
  永定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8年(1929年)10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谢献球、赖桂祥、郑扬端、熊任新、郑醒亚、廖镜涛、沈国贤、李秉清。
  上杭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8年(1929年)10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阙潮、蓝为农、阙积恒、杨全康、阙积圆。
  武平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8年(1929年)10月,由林彩明担任委员会主任。
  杭武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20年(1931年)4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伍永东、阙潮、蓝为农、张梁山。
  长汀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9年(1930年)6月,由曾炎担任委员会主任。
  汀连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9年(1930年)10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曾炎、刘在生、赖兴周。
  汀州市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20年(1931年)9月,由毛如山担任委员会主任。
  连城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21年(1932年),由傅元标担任委员会主任。
  二、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三级裁判部
  民国20年(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翌年3月,福建苏区成立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按照中央政府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以及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作为临时司法机关,执行审判和司法行政的职权。省裁判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兼裁判员2人,书记1人,由正副部长组成裁判委员会。省首任裁判部长为张华先,曾任部长的还有戴锦洪、邱树南。县裁判部设部长1人,裁判员1人,书记1人,由部长、裁判员及市民警所长组成裁判委员会。区裁判部只设部长1人,书记1人。下级裁判部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部,上级裁判部有委任或撤销下级裁判部工作人员之权;各级裁判部又受同级政府主席团的指导。区裁判部一般只审理判决强迫劳动或监禁不超过半年的案件。县裁判部是区裁判部所判决案件的终审机关,又是审判有全县意义的案件之初审机关,有判决死刑之权,但除与省政府隔断的县裁判部外,应报省裁判部批准后,才能执行。省裁判部是县裁判部所判决案件的终审机关,又是有全省意义的案件之初审机关。各级裁判部得组织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审理刑民案件,由3人组成,以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余2人为陪审员,从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中选举产生。简单而不重要的案件,可由裁判部长或裁判员1人审理。民国23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中字第五号命令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废止原颁行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和《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所规定的司法程序,明确规定“苏维埃法庭为两级审判制”,“区裁判部有审讯和判决当地一切犯人(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之权”,“但在新区边区,在敌人进攻地方,在其他紧急情况时,对反革命案件及豪绅地主犯罪者,得剥夺他们的上诉权”。
  这一时期,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所辖各县设立县一级裁判部。
  永定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郑学坤。
  长汀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刘荣发、廖汉华、张太和、杨兴发、傅元标、杨胜标、黄翰菊。
  兆征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沈安太、罗金明、张建明。
  汀东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萧忠魁。
  上杭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邱树南、张日增、陈玉和。
  连城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杨秀峰。民国22年(1933年)11月连城县改名为明光县,部长是刘明福。
  宁化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廖相近、张应喜、黄清廉、游德春。
  代英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陈如炘、卢恒、杨槐林。
  新泉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成兹。
  武平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朱锦云。
  清流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林景斌。
  归化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杨桃芳。
  彭湃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奉棋。
  新杭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昌茂。
  汀州市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康俊、黄□、邓兴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人物

蒋介石
相关人物
张德茂
相关人物
郭滴人
相关人物
张鼎丞
相关人物
丘行之
相关人物
张春松
相关人物
赖桂祥
相关人物
郑扬端
相关人物
熊任新
相关人物
郑醒亚
相关人物
廖镜涛
相关人物
沈国贤
相关人物
李秉清
相关人物
蓝为农
相关人物
阙积恒
相关人物
杨全康
相关人物
林彩明
相关人物
伍永东
相关人物
阙潮
相关人物
张梁山
相关人物
曾炎
相关人物
刘在生
相关人物
赖兴周
相关人物
毛如山
相关人物
傅元标
相关人物
张华
相关人物
戴锦洪
相关人物
邱树南
相关人物
郑学坤
相关人物
刘荣发
相关人物
廖汉华
相关人物
张太和
相关人物
杨兴发
相关人物
杨胜
相关人物
黄翰菊
相关人物
沈安太
相关人物
罗金明
相关人物
张建明
相关人物
萧忠魁
相关人物
张日增
相关人物
陈玉和
相关人物
杨秀峰
相关人物
刘明福
相关人物
张应喜
相关人物
黄清廉
相关人物
游德春
相关人物
陈如炘
相关人物
卢恒
相关人物
杨槐林
相关人物
张成兹
相关人物
朱锦云
相关人物
林景斌
相关人物
杨桃芳
相关人物
张奉
相关人物
张昌茂
相关人物
康俊
相关人物
邓兴和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