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贯彻诉讼程序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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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2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贯彻诉讼程序制度
分类号: D922.294.4
页数: 2
页码: 191-1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海事审判中的管辖和执行情况。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之延伸海域之间发生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以教育为主,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做法,把教育疏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作为重点。在经过疏导教育后,当事人仍不主动履行,甚至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拒绝履行应承担的义务时,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福建省 海事审判 诉讼程序制度

内容

福建省在海事审判中适用《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遵循该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明确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保证海事法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时,针对海事、海商案件的特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等司法解释解决某些程序性问题。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中,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坚持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同时充分履行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并尊重有关的国际惯例,还考虑中国与当事人所属国家之间的双边互利、对等关系。
  一、管辖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之延伸海域之间发生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以及福建省所属港口。不服厦门海事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海事审判中,法院坚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坚决予以受理;对不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尽量说服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或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参照国际惯例,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主权。1994年,厦门海事法院曾受理一起大连华兴船行诉日本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该案原告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厦门至大分是租船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厦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在答辩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为日本神户,装货港为日本大分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港,履行地应是大分和天津。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日本国法院和大连、天津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船舶从厦门驶往大分港受载,只是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表明船舶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合同。但这并不表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为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能体现航次租船合同义务特征的只能是装货港和卸货港,船舶在预备航次的始发港并未装载货物,不能体现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不能作为合同的履行地,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日本国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从涉外民事诉讼上看,一国法院的管辖以仅仅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因而,不能将案件移送给日本国法院。在中国的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大连的管辖因素强于天津,而且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因此,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给大连海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二、执行
  海事执行工作往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在执行过程中,海事法院采取以教育为主,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做法,把教育疏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作为重点,通过耐心细致宣传法律,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如有两件涉及渔民的渔船建造欠款纠纷案。法院原已做好扣船准备。经做工作,渔民表示愿意将欠款75万元分批交法院,达成执行和解,请求法院不扣其渔船。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同意其一边生产一边还债,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使渔业生产正常进行。
  在经过疏导教育后,当事人仍不主动履行,甚至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拒绝履行应承担的义务时,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5年,厦门海事法院干警仅用40天时间执行完毕一起标的174万元的案件。该案是因浙江舟山海运公司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按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舟山海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不予理睬,一直采取回避态度。法院干警亲自到舟山,耐心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而被执行人却反复强调经济困难,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以拖延的手法来敷衍干警。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经过周密的布置和安排,执行干警终于在汕头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船舶。因触动了被执行人的利益,被执行人被迫将174万元交给申请人,终于圆满地执行了这起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据统计,1991~1995年,厦门海事法院共执结47起案件。执行标的达1845万元,较好地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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