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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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21
颗粒名称: 五、执行
分类号: D925.3
页数: 2
页码: 183-1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依法办理行政执行案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和法制教育相结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行数量不断增加,执行标的额巨大。
关键词: 福建省 行政案件 执行

内容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依法办理各类行政执行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自行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且还应执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案件(一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强制执行权除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诉讼的行政案件执行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多,1987年受理271件,1995年则达8864件。
  依法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一项新的重要职责。在执行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严肃执法,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坚决不予执行,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坚决依法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坚持法制教育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如清流县长校乡赤土岗村谢泉先等6户农民,在各自承包或与他人调换的耕地上违法占地突击建房,共占良田8亩,乡政府发现后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退地还耕。当事人拒不执行,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乡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审查后依法支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耐心进行法制宣传,促使这6户农民自动拆房。县法院根据他们的住房实际需要,建议乡政府在规划山坡地和调整宅基地给村民建设住房时,给予适当考虑,优先照顾解决6户村民的实际问题。乡政府、村民、被执行人都表示满意。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人民法院裁判的行政案件执行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21681件,办结20570件。在1992~1995年办结的18238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13333件,强制执行3710件,终结执行625件,其他处理437件,不予执行的133件;执行标的总金额达17673.25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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