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撤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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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20
颗粒名称: 四、撤诉
分类号: D925.3
页数: 2
页码: 182-1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处理行政案件撤诉问题依法严格,坚持原告自愿、不损害他人权益等原则。撤诉案件中,有原告自愿撤诉和被告改变行为后原告撤诉两种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行政案件 撤诉

内容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据1987~1995年统计,全省已审结的4840件中,就有1764件以撤诉方式结案,占36.45%。这些撤诉案件,多为原告在诉讼中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自愿申请撤诉的,但也有相当数量是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了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福建省行政案件撤诉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方提出;原告申请撤诉真正出于自愿;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权权益;申请撤诉在宣告裁判之前提出等法定条件,依法正确处理。据1992~1995年统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1153件中,原告自动撤诉的752件,占65.2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的401件,占34.7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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