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审判方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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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19
颗粒名称: 三、完善审判方式
分类号: D925.3
页数: 1
页码: 1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完善审判方式,包括维持、撤销、变更判决等裁判方式,还采取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等新方式应对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 福建省 行政审判 裁判方式

内容

1982年起,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适用该法规定的审判方式审理裁判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行后,在行政审判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后,主要分别采取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判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等裁判方式。据统计,1990~1995年全省一审审结各类行政案件4082件,其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维持判决的992件,撤销判决的973件,变更判决的59件,判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的40件。为适应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还采取以下审判方式进行裁判:对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法定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不宜撤销的,采用确认判决方式,确认其违法;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行为也属违法的,在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决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达到既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又不放纵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目的;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简单地予以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作出撤销判决同时,责令被告采取一定补救措施;对审理属于被告行政机关裁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行为,而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一并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等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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