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贯彻诉讼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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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16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贯彻诉讼程序制度
分类号: D922.1
页数: 4
页码: 181-1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贯彻诉讼程序制度方面,注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被告负举证责任,完善审判方式,同时对撤诉和执行也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关键词: 福建省 诉讼程序制度 审判方式

内容

1989年国家制定《行政诉讼法》前,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全省贯彻《行政诉讼法》,遵循该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被告负举证责任、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等原则、程序、制度,进行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判。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断克服一些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不相符合的陈旧观念和习惯做法,健全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行政审判方式。
  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颁行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为行政审判的核心内容。行政审判活动,尤其是庭审活动,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重心,审查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适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据以作出正确的裁判,以达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1987~1995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实体判决的2552件中,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而判决维持的1335件,占52.31%;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因而判决撤销的1078件,占42.24%,这两种判决占94.55%。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贯彻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拒不举证,或者不能举证,或者提出的证据中不足以证明法定事实要件成立,法院就要依法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原告虽然依法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但不负举证责任。法庭不能以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由,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理每个行政案件,审查核实证据都应在法庭上进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须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也不能作为二审撤销一审裁判的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对121件案例的调查统计,被告因在举证问题上违反以上规定而被判决败诉的有45件,占37.2%。
  三、完善审判方式
  1982年起,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适用该法规定的审判方式审理裁判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行后,在行政审判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后,主要分别采取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判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等裁判方式。据统计,1990~1995年全省一审审结各类行政案件4082件,其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维持判决的992件,撤销判决的973件,变更判决的59件,判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的40件。为适应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还采取以下审判方式进行裁判:对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法定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不宜撤销的,采用确认判决方式,确认其违法;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行为也属违法的,在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决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达到既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又不放纵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目的;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简单地予以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作出撤销判决同时,责令被告采取一定补救措施;对审理属于被告行政机关裁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行为,而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一并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等等。
  四、撤诉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据1987~1995年统计,全省已审结的4840件中,就有1764件以撤诉方式结案,占36.45%。这些撤诉案件,多为原告在诉讼中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自愿申请撤诉的,但也有相当数量是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了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福建省行政案件撤诉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方提出;原告申请撤诉真正出于自愿;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权权益;申请撤诉在宣告裁判之前提出等法定条件,依法正确处理。据1992~1995年统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1153件中,原告自动撤诉的752件,占65.2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的401件,占34.78%。
  五、执行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依法办理各类行政执行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自行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且还应执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案件(一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强制执行权除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诉讼的行政案件执行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多,1987年受理271件,1995年则达8864件。
  依法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一项新的重要职责。在执行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严肃执法,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坚决不予执行,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坚决依法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坚持法制教育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如清流县长校乡赤土岗村谢泉先等6户农民,在各自承包或与他人调换的耕地上违法占地突击建房,共占良田8亩,乡政府发现后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退地还耕。当事人拒不执行,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乡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审查后依法支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耐心进行法制宣传,促使这6户农民自动拆房。县法院根据他们的住房实际需要,建议乡政府在规划山坡地和调整宅基地给村民建设住房时,给予适当考虑,优先照顾解决6户村民的实际问题。乡政府、村民、被执行人都表示满意。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人民法院裁判的行政案件执行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21681件,办结20570件。在1992~1995年办结的18238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13333件,强制执行3710件,终结执行625件,其他处理437件,不予执行的133件;执行标的总金额达17673.25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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