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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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1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其他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1
页数: 2
页码: 180-1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7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除了审理上述各类行政案件外,还开始审理其他各类行政案件,包括民政、劳动、司法、监察、审计、统计、海关等领域。这些案件中有许多属于新类型。法院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有关行政规章进行裁判。
关键词: 福建省 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裁判

内容

1987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上述公安、自然资源、经济、文化卫生等各类行政案件以外,还逐步审理民政、劳动、司法、监察、审计、统计、海关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等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并参照有关行政规章,依法进行裁判。
  其他行政案件中,有许多属于新类型的案件。如邵武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律师事务所状告司法局乱收费的案件。原告邵武市开元律师事务所,系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不占国家编制、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律服务机构。1994年12月15日和19日,被告邵武市司法局两次向原告发出缴纳管理费的书面通知,要求按该所总收费金额10万元之15%的比例,上缴管理费15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被告于1995年3月25日向原告发出“催缴管理费的通知”中,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原通知按总收入15%改变为总收入扣除总支出后15%的比例上缴管理费。原告在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后,仍坚持原诉。因此,法院依法继续对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邵武市司法局要求原告缴纳1994年度总收入中的15%的管理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邵武市司法局要求原告邵武市开元律师事务所缴纳占其1994年度总收入15%的管理费15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又如,张珠钦、陈梅恭诉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原告张珠钦的丈夫于1991年7月亡故后,经人介绍与白樟乡樟山村村民陈梅恭相识,双方经过数月的交往,自愿结婚。但张珠钦的再婚遭到夫家亲属的阻挠,要张珠钦还清所谓的2000多元债务,并要其将4岁女儿留下,只让带去不满周岁的儿子。因而村委会以张珠钦债务未清偿等理由,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张珠钦、陈梅恭在多次要求被告省璜乡政府给予办理结婚登记遭到拒绝的情况下,遂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拟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在宣判前官洋村委会和省璜乡政府出具了张珠钦的“婚姻状况证明”,要两原告到陈梅恭户籍地白樟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两原告到白樟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其他各类行政案件811件,在审结的791件中,除原告撤回起诉301件、驳回起诉87件、移送其他机关处理23件和终结审理33件外,由人民法院作实体裁判的有347件。其中,维持158件,撤销153件,变更13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9件,调解4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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