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业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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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98
颗粒名称: 二、林业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6
页数: 2
页码: 166-1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林业行政案件主要由盗伐、乱伐林木和山林权属纠纷组成。法院依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以保护森林资源和解决纠纷。
关键词: 福建省 林业行政 案件审理

内容

1985年1月《森林法》实施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在造林、营林和木材市场监督管理、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林产工业行政管理以及解决国有单位、集体组织、个人等平等主体相互之间山林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林业行政案件数量也较多,居各类行政案件的第三位。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林业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在林业行政案件中,林政处罚案件主要是盗伐林木或乱伐滥伐林木尚未构成犯罪而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武平县中堡乡小岭村居民王旭文,于1990年12月11日在其自留山上砍伐了13株杉木。乡政府得到举报后,组织人员到王家检查,以其盗伐林木为由,决定没收全部杉木,并处罚款620元。因王旭文当时交不了罚款,检查人员将其家中的录音机、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等财物扣押。1991年1月5日,王旭文交款后,乡政府出具了罚款收据。王旭文不服,提起诉讼。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系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并应返还查扣财物,赔偿经济损失。诉讼期间,被告主动撤销了对原告的处罚,并如数返还查扣的财物。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在林业行政案件中,林政处理案件主要是山林权属纠纷较多,这类案件纠纷时间长,矛盾较深,往往是经过多年多次的调解处理未果,有的甚至发生群众性宗族械斗和流血死人事件。如同安县五显镇军村村委会不服同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案。五显镇军村村委会与大同镇顶溪头村村委会因乌牛头山73亩山林权属发生纠纷,曾多次调解未果。1991年6月19日,同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一)确认和维护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和山林权证合法有效,1982年政府对山林确权发证所界定的62亩山权林权属顶溪头村所有;(二)叶天补代军村村委会申报的同字第41693号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中“猴石山脚”的山权因该证载明被“注销”,已没有法律效力,军村不拥有该山林的所有权;(三)诉争山林中11亩山坡地因双方均无产权证,归属国有。鉴于地理位置、现状和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由顶溪头村依法申报获准后使用。军村村委会不服,提起诉讼。同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军村村委会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85~1995年,全省共受理林业行政案件417件,审结405件。其中维持的80件,撤销的123件,变更的16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1件,撤诉的164件,驳回起诉的13件,其他处理的8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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