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修订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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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03
颗粒名称: 福建省审计厅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修订案)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221-222
摘要: 本文是关于国有企业审计工作规范的指导性规范,包括审理机构、审理范围、审理程序和审理时间要求。
关键词: 福建省 审计厅 审理制度

内容

一、审理机构
  省厅审理委员会由陈丽群、庄表峰、蔡松林、梁亦秋、陈以文、卢明琪、林孝祥等七位同志组成,陈丽群厅长为主任委员,蔡松林副厅长为副主任委员。审理事项的具体事务由法规体系管理处办理。
  二、审理范围
  1.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地、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
  2.国有金融机构非法拆借资金,搞计划外基建,炒房地产、股票、投资等重大事项;
  3.税务部门越权减免税收,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
  4.违纪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和应上缴财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审计与被审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违纪事项;
  5.严重损失浪费、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50万元但情节严重的事项;
  6.集体或个人贪污贿赂案件;
  7.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事项;
  8.中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事项;
  9.境外审计事项;
  10.省厅复议的事项和行政诉讼事项;
  11.省政府、审计署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
  12.厅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理的审计事项。
  三、审理程序
  1.凡属上述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由各业务处处长严格把好审计取证关,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进行审签。审计查证结束拟出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单位口头交换意见后,填写重大审计事项提交审理报告单,写明需要审理的主要问题和处室对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并附上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送法规体系管理处复核。
  2.法规体系管理处负责提出复核意见和审理时间安排的建议,报告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审理。
  3.审理会议一般由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的业务处处长参加。项目主审人员与法规体系管理处经办人员列席参加。
  4.审理会议由法规体系管理处负责记录,并写出审理会议纪要,纪要应经召集审理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签。各有关业务处根据审理纪要修改审计报告,送法规体系管理处会稿,再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此后按正常审计程序规定办理。
  5.审理会议决定采取审计措施的,及时交由有关处室办理。
  四、审理时间要求
  1.需要提交审理的事项,在审计撤点后七天以内将“审理报告单”和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送法规体系管理处复核。
  2.法规体系管理处在收到审理报告书和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后,五天之内提出复核意见。
  3.审理会议纪要必须在会后3天以内送领导核签,并发送给有关处室。
  4.有关业务处室必须在接到审理会议纪要后3天以内修改审计报告,送法规体系管理处会稿。
  5.法规体系管理处会稿要在3天内退回业务处。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福建省志·审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介绍了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突出国家审计实务,内容包括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和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等8个主体部分,全面系统记述了福建1996~2005年十年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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