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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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02
颗粒名称: 福建省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219-221
摘要: 本文是关于国有企业审计工作规范的指导性规范,旨在确保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促进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审计、负债审计、所有者权益审计和损益审计等。在正式审计前,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关键词: 福建省 审计项目 质量管理办法

内容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减少审计工作随意性,提高工作质量,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实施审计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审计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条审计小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熟悉项目所在行业、部门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
  ——掌握审计、会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的审计、会计及其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不属应当回避的人员。
  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相应的职称,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审计小组编制工作方案及详细的分项目作业计划。较小的单位可只编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指导项目审计的大纲,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目的、方式、范围、重点、人员组成与分工;审计时间。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作业计划是工作方案的具体化,主要包括:审计项目;重点内容;审计单位和所需资料;审计方法;审计执行人。作业计划应根据被审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会计工作特点凭借以往的工作经验、职业判断在审计进点前形成。也可视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试情况,在审计小组进点后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作业计划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生重点审计内容调整的,事后应作出补充说明。作业计划应抄送审计报告复核部门(含专职复核人员,下同)。
  第六条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审计员、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三级质量负责制。较小的单位实行审计员、项目负责人的两级质量负责制。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负责贯彻执行审计工作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
  ——负责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核分项目作业计划,组织指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审查、分析汇总工作记录稿;
  ——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起草审计处理建议说明书,起草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
  ——做好审计工作总结;
  ——做好其他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八条分项目负责人向项目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负责编制详细的分项目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审查、汇总分项目工作底稿,提出分项目评价意见;
  ——指导审计员的检查、取证工作;
  ——完成项目负责人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审计员在项目负责人指导下从事具体审计工作,按照分项目作业计划深入、全面地做好检查、取证、分析和评价工作,并对所检查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计项目的人员组织;作业计划审批;具体业务指导;外部联系与协调以及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必须执行省审计厅统一制定的各专业审计规范,并在作业计划中具体反映。作业计划确定的检查内容应逐项完成,不得遗漏,并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每一记录事项,应按一事一稿,一项一稿编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作业计划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语言简明。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审计事实叙述清楚,数字准确,法规运用正确,建议具体可行。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写明问题的性质及适用的法规名称、条款。处理建议应严格按法规规定提出。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以审计小组名义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征求完意见审计小组所在部门一般在三天内提出审计处理建议与说明。对被审单位提出的意见的真实、合理性及采纳情况应予说明,供复核部门及厅(局)长参考审定。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必须经过复核部门的复核把关。各业务部门应向复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审计处理建议与说明;
  ——被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
  ——工作方案及分项目作业计划;
  ——审计工作情况记录。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实有异议的,应补充查证修改后再送复核部门。
  第十六条复核部门应对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分项目作业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审计定性的准确性、合法性及建议的可行性;
  ——审计处理的平衡性。
  复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补充证据。未编制、执行分项目作业计划的,应问明情况并予记录。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复核后,复核部门必须就复核情况作出记录,填写《审计报告复核审定表》,与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及审计处理建议与说明一并提交分管领导。审计部门根据厅(局)领导签署的意见起草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第十八条重大审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各地审计机关应根据情况确定督促检查明确的审理范围,成立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复核部门根据日常的复核情况可选择一些审计项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时,照原审计小组的工作方案及分项目作业计划执行。抽查项目由复核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厅(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应组织各部门对年度内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比。
  复核部门应对年度内的审计报告复核情况进行通报,各级领导要将项目质量考核结果列入干部业务工作考核的内容。
  上级审计机关可组织人员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福建省审计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福建省志·审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介绍了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突出国家审计实务,内容包括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和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等8个主体部分,全面系统记述了福建1996~2005年十年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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