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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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00
颗粒名称: 福建省审计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
页码: 212-216
摘要: 本文是关于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进行审计的规范。审计包括对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依据包括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贷(援)款协定、项目协定等。审计方式采用就地审计,一般采用了解、测试和评价三个阶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审计内容包括报送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会计报表是否全面正确地反映了项目的财务状况,汇总报表是否合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并同时考核其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对于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主要审查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设备、物资采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审计厅 工作规范

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专门机构、欧洲经济共同体、国际红十字协会等(以下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物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项目执行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是对贷(援)款项目执行单位(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依据是: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签订的贷(援)款协定、项目协定、部省转贷协议和项目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与审计署商定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审计厅于当年年初向有关地市县(区)审计局下达授权审计通知书,各级审计机关根据下达的授权通知书项目,列入当地年度工作计划。
  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根据省审计厅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实施。
  第五条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是对整个项目执行期间财务收支进行持续审计,并根据审计机关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项目后评估审计,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按省厅年度工作计划要求进行。
  第六条审计起讫时间按照授权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即项目第一笔提款至最后一笔提款的下一年度,视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审计截止年度可顺延,直至授权审计机关下达停止授权审计通知为止。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按省审计厅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年度(或贷款期间)的财务收支,一般审计当年计划的上一年度。
  第七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方式。对点多、面广,出具对外审计报告的项目,还可采用期中审计的方式。
  第八条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授权审计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开展审计工作,按时完成项目审计的任务;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应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按时完成任务。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应通过了解、测试和评价三个阶段进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单位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行政隶属、经济利益关系,项目单位的会计机构,其它专职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贷款项目财务体系与项目单位财务体系分开,专人记账,单独设账。
  (二)各级项目单位的会计制度及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领拨程序及管理制度,包括:国外采购、国内劳务、零星开支、周转金支补等。
  (四)国外进口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到货验收、仓储保管、调拨使用、计价结算等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料款拨付、工程验收及价格结算等程序及管理制度。
  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第一年审计时,应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测试、评价,以后各年度项目单位如无大的内控变化,可采取抽查测试的方式。在测试审评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以管理意见书的形式予以披露,促使项目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报送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会计报表是否按照隶属范围,全面正确地反映了项目的财务状况;汇总报表是否完全按照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有无加工调整,加工调整是否合规;汇总报表相互之间有关贷款支出、投资数额等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并同时考核其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单位项目部分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指按照贷款、信贷协定的规定,直接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建设的部分,必须进行持续审计。
  (一)贷款资金的审计
  1.贷款资金提取的审计
  要审查贷款资金是否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及批准的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需要及时、足额的提取,手续是否完备。
  先用国内配套资金进行建设,然后再根据工程和费用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提取贷款的项目,应审查提取贷款的比例是否符合贷款协定规定的比例;提取申请中所列垫支的国内费用,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工作量多提贷款。
  对采用提取周转金的方式,设立专用账户的项目,应对其有关标书、合同、订单、付款凭证、账单、收据、验收手续、开支用途等,进行审计。
  对采用费用支出报表提款方式的项目,应对其开支用途、土建工程和劳务支出的验收手续、定额单价等,进行审计。
  2.贷款资金使用的审计,主要审查:
  贷款是否用于协定规定的用途,有无挪用;
  设备、物资的采购是否符合国际组织的《采购指南》和我国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引进设备、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与批准的扩初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规定是否一致,内容变更是否经过批准;引进的设备、物资的利用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闲置和不适用,调剂调出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
  项目完工后结余的贷款,有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挪用;
  出国考察培训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支付的出国人员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出国费用支出总额是否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规定。
  3.贷款资金核算的审计,主要审查:
  贷款资金的核算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贷款协定、项目协定的要求;各种货币折算人民币的使用汇率是否正确,汇兑损益计算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分摊额计算是否正确。
  (二)配套资金的审计,主要是:
  1.审查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中安排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已落实的配套资金,其来源是否与批准的来源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合规;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有无将项目批准前发生的费用抵充配套资金入账。
  2.审查配套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或挪作他用;年度使用的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额是否超过年度计划,超过的原因,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单独设账核算,支付手续是否完整,有无合法凭证。
  (三)审查支付的承诺费、利息的收支、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上缴金额、留用情况等是否按规定执行,开支凭证、支付手续是否齐备。
  (四)对项目存货应进行实地盘点,并以函询方式抽查部分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开展项目效益审计。效益审计应尽可能利用项目单位的有效正确的监测资料,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主要的经济资料及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评估,与原定的项目目标进行对比分析,考核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其还贷能力。
  第十三条应按照上述要求,抽查不低于30%的项目点或分贷借款人。
  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工程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专用账户收支表等审计,主要审查报表种类是否齐全,报表本身的平衡关系是否成立,表与表及表内各项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数字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国外援助项目的审计
  国外援助项目一般包括实物、款项和技术援助三个方面,审计机关主要对援助物资和款项开展审计监督。
  对援款审计的内容,可参照贷款项目审计内容组织进行。
  对援助物资的审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援品接收和保管的审计,主要审查:援品接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援品的数量是否与提货单一致;援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毁损和变质,是否应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援品的年度接收总量是否符合援品年度接收和分发计划;援品保管条件是否符合项目协定要求,是否建立仓库明细账,与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的物资账是否一致,是否定期盘点实物。
  (二)援品调拨与使用的审查,主要审查:援品调拨手续是否合规,各种文件是否齐全;援品使用和消化是否符合项目协定要求,有无违反协定情况或挪用项目物资;援品使用是否符合年度计划;是否擅自出售援品或私分,馈赠援品。
  (三)援品转化资金的审查,主要审查:援品作价是否符合项目协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援品转化资金与援品消化数量是否一致;有无账外物资或款项;援品转化资金回收是否及时;使用是否符合协议要求,有无挪用,应上交的专项资金是否及时上交。
  第十六条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在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对外审计报告和对内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对外审计报告要正确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说明财务报表和补充资料是否真实,并作出评价。
  完整的对外审计报告包括八个部分:审计师意见、审计范围、陈述函(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说明、补充资料、管理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复函(被审计单位提供)。对外审计报告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第十八条审计师意见一般分为四种类型:
  (一)无保留意见。通过审计,判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真实、完整、正确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我国的会计制度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有关要求。
  (二)有保留意见。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有部分不能真实、正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中就这部分表示保留意见。
  (三)相反意见。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根本不能真实、正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拒绝发表意见。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充分,不能说明关键问题,或在其他方面不予合作,审计机关有权拒绝发表意见。
  各级审计机关,凡拟出有保留意见、相反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报告,均须将报告草稿报经授权时审计机关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出。
  第十九条审计范围。审计范围是对审计工作所涉及事项的说明,一般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含外汇)、财产物资、债权债务,专用账户、费用支出报表等。
  第二十条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应根据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要求编制,报表的种类及所列项目应足以反映项目执行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般以财政部门制订项目财务报表为准,包括资产负债表、项目工程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专用账户收支表。
  第二十一条财务报表说明。财务报表说明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写。应对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公认会计准则之差异部分,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要求说明的事项作为重点说明,重点要反映年度会计报表的起讫时间,报表汇总范围、内容、债权债务账龄情况,外汇汇率折算及汇率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补充资料是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的表述或补充,可采用文字、表格或公式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管理意见书是对审计师意见表述的一种补充,主要披露被审计单位在内部管理和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向管理当局提出改进建议和建设性意见。管理意见书表述内容应以不否定审计师意见为前提,根据审计署的有关对外披露问题规定编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每个项目第一年提交的对外审计报告,应先将审计报告草稿报送授权的审计机关审核后方可报出。对外审计报告报送的单位: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被审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授权的审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其中应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审计报告,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转报。
  第二十五条对内审计报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地(市)级审计机关应根据辖区内点多、面广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时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汇总,分析研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县(区)级审计机关应坚持开展项目的审计调查,发现项目存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认真填报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调查表(详见[1993]闽审外字第044号文),并于每年六月底将调查表报送省审计厅外经贸处。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福建省志·审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介绍了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突出国家审计实务,内容包括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和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等8个主体部分,全面系统记述了福建1996~2005年十年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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