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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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098
颗粒名称: 福建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207-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建项目审计是对已经开工但未竣工的项目进行的审计,审计机关需要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进行准备。审计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国家规定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等。审计机关之间分工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报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关键词: 福建省 审计厅 工作规范

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在投资建设领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建设项目加强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计工作规范。
  第二条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所有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和鉴证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包括基础性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
  基础性项目主要是指建设周期比较长、投资大、效益相对比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基础设施,一部分基础工业以及为了直接增强国力而符合规模经济的支柱产业。
  社会公益项目主要是指投资后为公益事业而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但很难收回本金的项目,如科、教、文、卫、体、环保等项目和政府机关、政权机关办公设施以及国防设施建设等等,其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承担投资。
  竞争性项目主要是指投资效益、收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一些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商业银行来解决。
  第四条建设项目审计的形式分为项目开工前审计,在建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一律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分别承担建设项目在建阶段和竣工阶段的审计任务:审计机关重点对国家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竞争性项目可由项目法人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定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对该类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内审机构在项目法人领导下对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也可以将一般的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交给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包括开工前审计、在建及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之间分工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不了审计管辖范围的,应根据项目投资比重,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列入省重点的建设项目由省审计厅负责审计。
  经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属省级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气象、石油销售、烟草公司等项目开工前审计由省审计厅审计,各地(市)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气象、石油销售、烟草公司等项目授权给各地(市)审计局审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计以投资活动为主线,对项目投资活动涉及到的设计、供货、施工、经办银行等,可以延伸审计,按规定处理,不受单位隶属关系限制。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
  第九条项目开工前审计程序是由建设单位或是项目法人向审计机关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送审表》,填妥全部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受理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机关。
  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自筹部分的,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来源由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鉴证。
  第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在办理开工前审计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及有权机关的审批文件。
  2.项目立项计划和年度计划及投资许可证。
  3.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及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费用等有关财务资料。
  4.建设征地、规划许可证、消防、抗震等有关手续的审批资料。
  5.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基建程序。
  2.建设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当年投资是否到位,银行贷款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发行股票、债券和联营投资须提供有权机关审批文件;利用外资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书;年度自筹基建资金须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审计表,预算内资金须确已落实。
  3.设计和概(预)算编制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国家规定进行。
  4.建设项目规划、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是否完成。
  5.施工单位的选定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
  7.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工前审计可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围绕上述几项内容进行。
  二、在建项目审计
  第十二条在建项目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的投资管理法规对已经开工建设,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在建项目审计要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十一月末,各地(市)审计局编制下一年度在建项目审计计划,报送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四条根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单位按照规定的审计内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在建项目审计内容如下:
  1.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进行设计、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问题。
  2.概(预)算编制与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故意压低工程造价,预留投资缺口的情况。
  3.招投标工作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4.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及建设费用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或摊派和乱收费、乱集资问题,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购置和使用,有无盲目采购、倒买倒卖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金流失问题,有无偷漏国家税款问题;基建收入是否按规定处理。
  5.征地面积和征地费用的开支是否按已批准的设计概算执行,有无多征或征而不用或改变用途,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6.施工企业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已完工程有无高估冒算和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
  7.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建设单位各分支机构的职责、运行程序是否明确落实。
  8.根据在建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三、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项目的财务决算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报制度,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审基发[1991]430号文精神,建设单位应在初验(或验收)结束十五天内向同级审计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审计要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十一月末,各地(市)审计局应将下一年度竣工审计计划,报送省厅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确定的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及时通知被审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审计内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如下:
  1.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决算编制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
  2.各单位工程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
  4.尾工工程是否打足投资,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工程或自行消化投资包干节余。
  5.结余资金是否账实相符。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或有意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账款,隐瞒结余资金的问题。
  6.留成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其中基建收入是否按规定核算和分成,应缴款项目是否足额上缴,投资包干节余是否真实合规。
  7.建设项目是否拖工期,超原批准概算并查明原因。
  8.凡是在建期间未进行过审计的竣工项目,竣工审计时,必须包括在建阶段的审计内容。
  9.根据竣工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送审表”、“在建项目审计情况表”、“竣工决算项目审计情况表”三种,各地(市)审计局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填报省审计厅基建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审计可参照执行规范。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福建省志·审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介绍了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突出国家审计实务,内容包括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和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等8个主体部分,全面系统记述了福建1996~2005年十年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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