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件选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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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092
颗粒名称: 三、文件选辑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9
页码: 201-2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审计志的文件选辑,包括关于自1989年起对自筹基建项目资金实行事前审计的联合通知、福建省审计局关于设立审计中央驻闽单位应交款项集中解缴过渡户的通知、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贯彻意见等内容介绍。
关键词: 福建省 文件选辑

内容

关于自1989年起对自筹基建项目资金实行事前审计的联合通知
  各地市、县审计局、计委、财政局、建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64号文的精神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建设银行总行计财[1987]142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压缩增长过快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不合理的投资结构,进一步发挥有关部门调控作用,严格控制自筹基建项目,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果。经研究,制定了《自筹基建项目资金事前审计实施办法》,决定从198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自筹基建项目资金实行事前审计制度,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审计和监督。
  审计、计委、建委、财政、人民银行、土地管理、各专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自筹基建项目资金的事前审计工作,对拒不执行上述决定的单位,计划部门不予审批项目,财政和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建委不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对挪用资金搞自筹基建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计划外基建项目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7]77号文规定处理。
  现附上《自筹基建项目资金事前审计实施办法》,在实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
  附:自筹基建项目资金事前审计实施办法
  福建省审计局
  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
  自筹基建项目资金事前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把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作引向深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主要查有无挪用流动资金、挤占成本费用、违反规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信托资金、截留应上交税利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用于自筹基建的专项基金等。
  (二)审查资金的落实情况:主要了解拟建项目的性质、内容及要求、规模(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建设年限、总投资等情况,进而重点检查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来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为计划部门审批自筹基建项目和安排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二、审查的范围和对象
  (一)审查的范围:用地方机动财力、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以及按规定可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论是新开工的项目,还是续建项目,都必须进行事前审计。
  (二)审查的对象:凡是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自筹基建项目及其资金。
  三、具体办法及步骤
  改革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计委计财[1987]1487号文件规定,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过事前审查,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审,依审而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后使用)的原则,具体办法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编报“自筹基建项目资金送审表”及有关资料。全民所有制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审计机关;集体所有制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审计机关。
  (二)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报来的“送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十五天内进行审核和检查。对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资金落实程序等在“送审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专用审核章后,一份留审计机关存档,一份送同级计划部门作为审批项目和安排计划的依据,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一份给被审单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三)计划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签证的意见统筹安排计划,计划及主管部门在下达基建计划时,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以便加强审查监督。
  各单位购买商品房的自筹基建资金事前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审计局关于设立审计中央驻闽单位应交款项集中解缴过渡户的通知
  各地(市)、县审计局:
  自审计署授权我省对部分中央驻闽单位实行审计监督以来,各被审中央属单位对违纪款项解缴的情况基本是好的,尤其是实行就地解缴中央金库办法的单位,都能做到及时解缴和办理签证。但有些实行层层汇缴中央主管部门的单位,由于上缴环节多,地方各级金库无法监交,造成违纪款项最终不能缴入中央金库,不仅影响违纪款项应交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而且影响了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常执行。为了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在我局设立“审计中央驻闽单位应交款项集中解缴过渡户”(以下简称过渡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实行层层汇缴办法的中央属单位,其审计查出的应交中央财政款项均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指定的时间和方式缴入过渡户,同时办理签证。
  2.过渡户设在省人民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为福建省审计局,账号022104。
  3.省审计局按季定期通过省人民银行向中央金库汇缴一次。
  4.本办法从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一九九〇年元月三日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贯彻意见
  各地、市、县(区)体改委、经委、财委、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以下简称《审计监督规定》),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搞好审计监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审计机关依法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监督方式采取以下两种:
  (一)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监督的是: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的单位;
  2.亏损较多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单位;
  3.当地重点骨干企业;
  4.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和审计机关决定审计的单位。
  审计机关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程度及经济效益情况,也可以将部分直接审计企业授权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进行审计。
  (二)属审计机关审计范围而未列入当年直接审计计划的国有企业均应委托经省审计局认可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并由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于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通知企业,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选择委托一家经省审计局认可的事务所进行查证,并将委托书复印一份给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查证结束后,企业应向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查证报告。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审计机关正在审计的事项,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检查和处理,有关财经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因情况特殊必须同时进行检查的,要与审计机关充分协调,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因此,对于审计机关已安排直接审计的单位,以及已按规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查证的企业,原则上有关财经部门不应再安排检查,以免重复。
  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查证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费字[1993]第133号《关于修订“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审计,提供真实的审计查证报告,审计查证中发现企业的违记行为,应提请企业自行纠正。
  四、企业审计查证业务包括生产性建设投资验证、工资与奖金分配审核、年度会计报表审核与资产、负债、盈亏的真实合法性审计,及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有关的其他财务事项的审核查证。
  五、执行上述审计查证业务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省审计局的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办法另定。
  六、经省审计局认可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证报告、证明作为有关部门审核有关事项、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及厂长(经理)任期业绩和兑现奖惩的依据。
  企业委托未经省审计局认可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所出具的报告、证明一律无效,审计机关不予承认,并予公开通报。也不能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价、兑现、审核有关事项的依据。同时,审计机关可责令企业重新委托经认可的事务所再行查证,或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在工作计划中安排对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审计查证工作进行质量检查。被查的事务所应予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所需的材料。
  如有企业单位控告或检查中发现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过失或故意导致提供的查证报告失实的,根据其情节及后果,省审计局按《审计监督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必要时,在报刊上予以披露。
  八、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举报制度,受理书面检举、揭发的摊派行为,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审计机关、事务所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等不廉政行为。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贯彻意见适用于对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的审计。
  十、本贯彻意见下发前涉及企业审计的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审计局
  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省审计局地市审计业务考核办法(摘要)
  一、审计项目完成情况(20分)
  1.全面完成署定、省定和自定审计(含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并达到1/3审计覆盖面的,得10分。少完成一个项目扣1分。未达到1/3审计覆盖面的,扣5分。(最多扣分不超过10分)
  2.年终由省局各专业处根据平时寧握的资料对对口专业审计质量进行评议,经综合平衡后排出名次,第一名得10分,依名次以1分递减,第九名得2分。
  二、审计监督在宏观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25分)
  本项主要考核反映宏观问题的审计信息报送采纳和审计宣传开展情况,侧重于审计工作产生的成效方面。第一名得25分,依名次以2分递减,第九名得9分。
  三、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5分)
  执行闽审综字[1993]第060号文件,得5分。发现定期工作报告(一、三季度工作报告,半年小结,全年总结)或重大审计事项未及时专报之一的,不得分。
  四、审计业务建设情况(18分)
  1.建立健全审计计划、质量管理、业务考核、岗位责任制等基础性制度,得3分,未健全的每项扣0.5分。
  2.认真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底稿规范,严格审计执法,得5分,此项考核采取年终考查的办法,要求查10份审计档案,符合要求的每份得0.5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档案管理符合审计署及省局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4.审计统计工作得到省局表彰的,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
  5.建立计算机室,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审计业务管理,得2分。未建立运用或已建立不常运用,扣2分。指定专人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的得2分,否则扣2分(此项由综合处评分)。
  五、对下管理与指导情况(10分)
  1.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全区审计项目计划符合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扣紧当地经济建设中心,突出重点,时效性强(4分)。
  2.对下业务协调及时准确,业务指导思想明确、完整(从业务指导性文件、会议等进行考核),以及领导下基层解决工作问题情况(4分)。
  3.所属县区审计工作成果(重点考核引起社会轰动效应的审计事项)2分。
  六、对社审、内审管理与指导情况(12分)
  年终由省局法规处考评,排出名次。第一名12分,依名次以1分递减,第九名得4分。
  七、科研培训情况(10分)
  年终分别由省局培训中心、科研所各以5分为限进行考评。
  八、奖惩事项
  1.在审计业务建设创新方面,得到省局或审计署推广运用的,分别加2分、3分。
  2.查处贪污贿赂案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的,每件加3分。
  3.查处百万元以上违纪案的,每件加0.5分。
  4.审计事项经复审,发现存在差错事项的,每项扣3分。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廉政建设要求,促进全省审计队伍的廉洁勤政,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反腐倡廉是一项持久而又迫切的任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运用各种形式,对审计人员进行经常性地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大家进一步提高对反腐倡廉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各种消极腐畋现象,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新阶段。
  二、严格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全省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处理,维护财经法纪,严肃财经纪律。
  三、依法实行回避。审计人员办理具体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保密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在非审计文件著文或授课中举例不得实指被审计单位名称。
  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准利用职便向被审计单位谋取私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加班费、补贴、奖金等名义给的好处费;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准在被审计单位以低价购买物品;不准巧立名目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和公费旅游;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高消费活动;在审计工作期间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个人私事要求;在外审计需在被审计单位用餐的,一律实行工作餐。本省审计系统内部人员公务往来,禁止公费宴请。
  六、加强内部管理。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审理委员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部属内部管理,把廉政工作纳入对公务员德、能、勤、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审计干部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特约审计员的作用并坚持向被审计单位发放“执行审计纪律征询表”等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如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走访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检查督促,促进贯彻落实。各级审计机关平时要加强对本单位开展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及时掌握和宣传廉政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要善于抓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认真查处,决不姑息袒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以上规定,全省审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在投资建设领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建设项目加强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计工作规范。
  第二条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所有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和鉴证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包括基础性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
  基础性项目主要是指建设周期比较长、投资大、效益相对比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基础设施,一部分基础工业以及为了直接增强国力而符合规模经济的支柱产业。
  社会公益项目主要是指投资后为公益事业而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但很难收回本金的项目,如科、教、文、卫、体、环保等项目和政府机关、政权机关办公设施以及国防设施建设等等,其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承担投资。
  竞争性项目主要是指投资效益、收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一些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商业银行来解决。
  第四条建设项目审计的形式分为项目开工前审计,在建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一律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分别承担建设项目在建阶段和竣工阶段的审计任务:审计机关重点对国家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竞争性项目可由项目法人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定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对该类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内审机构在项目法人领导下对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也可以将一般的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交给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包括开工前审计、在建及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之间分工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不了审计管辖范围的,应根据项目投资比重,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列入省重点的建设项目由省审计厅负责审计。
  经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属省级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气象、石油销售、烟草公司等项目开工前审计由省审计厅审计,各地(市)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气象、石油销售、烟草公司等项目授权给各地(市)审计局审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计以投资活动为主线,对项目投资活动涉及到的设计、供货、施工、经办银行等,可以延伸审计,按规定处理,不受单位隶属关系限制。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
  第九条项目开工前审计程序是由建设单位或是项目法人向审计机关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送审表》,填妥全部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受理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机关。
  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自筹部分的,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来源由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鉴证。
  第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在办理开工前审计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及有权机关的审批文件。
  2.项目立项计划和年度计划及投资许可证。
  3.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及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费用等有关财务资料。
  4.建设征地、规划许可证、消防、抗震等有关手续的审批资料。
  5.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基建程序。
  2.建设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当年投资是否到位,银行贷款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发行股票、债券和联营投资须提供有权机关审批文件;利用外资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书;年度自筹基建资金须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审计表,预算内资金须确已落实。
  3.设计和概(预)算编制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国家规定进行。
  4.建设项目规划、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是否完成。
  5.施工单位的选定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
  7.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工前审计可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围绕上述几项内容进行。
  二、在建项目审计
  第十二条在建项目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的投资管理法规对已经开工建设,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在建项目审计要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十一月末,各地(市)审计局编制下一年度在建项目审计计划,报送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四条根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单位按照规定的审计内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在建项目审计内容如下:
  1.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进行设计、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问题。
  2.概(预)算编制与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故意压低工程造价,预留投资缺口的情况。
  3.招投标工作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4.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及建设费用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或摊派和乱收费、乱集资问题,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购置和使用,有无盲目采购、倒买倒卖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金流失问题,有无偷漏国家税款问题;基建收入是否按规定处理。
  5.征地面积和征地费用的开支是否按已批准的设计概算执行,有无多征或征而不用或改变用途,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6.施工企业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已完工程有无高估冒算和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
  7.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建设单位各分支机构的职责、运行程序是否明确落实。
  8.根据在建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三、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项目的财务决算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报制度,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审基发[1991]430号文精神,建设单位应在初验(或验收)结束十五天内向同级审计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审计要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十一月末,各地(市)审计局应将下一年度竣工审计计划,报送省厅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确定的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及时通知被审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审计内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如下:
  1.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决算编制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
  2.各单位工程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
  4.尾工工程是否打足投资,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工程或自行消化投资包干节余。
  5.结余资金是否账实相符。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或有意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账款,隐瞒结余资金的问题。
  6.留成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其中基建收入是否按规定核算和分成,应缴款项目是否足额上缴,投资包干节余是否真实合规。
  7.建设项目是否拖工期,超原批准概算并查明原因。
  8.凡是在建期间未进行过审计的竣工项目,竣工审计时,必须包括在建阶段的审计内容。
  9.根据竣工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送审表”、“在建项目审计情况表”、“竣工决算项目审计情况表”三种,各地(市)审计局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填报省审计厅基建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审计可参照执行规范。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证国家资财的安全、完整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规范。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
  (一)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
  (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军队;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实体;
  (五)各级各类(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公安、安全、外事等特殊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条预算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预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有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支出等问题,如有应作出详细分析说明。
  二、事业主管部门对事业经费的分配、安排是否合规、及时;有无截留、挪用和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所属单位拨款。
  三、审查各种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拨款,是否专款专用;专项经费是否按进度拨款,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效益。
  四、单位各项业务收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截留、坐支、挪用等,罚没收入和无主财物是否按规定管理。
  五、单位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合法,资金使用是否有效益,有无编造假预、决算,挤占挪用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问题。
  六、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搞计划外基建、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及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预算外收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是否执行国家物价管理规定,有无巧立名目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其票据的购进、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是否健全。
  二、预算外收入是否执行“专户存储、财政审批、计划管理、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有无将预算内收入作为单位预算外收入,有无隐瞒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三、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分配向个人倾斜及铺张浪费等问题。
  第六条基金的审计,主要审查“社会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育林基金”等各种基金是否按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有无随意缓征、减征、免征;各种基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贪污等情况。
  第七条赞助、捐赠款物的审计,主要审查:接受赞助、捐赠款物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账务处理是否及时、账实是否相符、实物是否有专人管理,有无将赞助、捐赠款物用于单位集体福利和发放奖金,有无私设“小金库”;捐赠款物是否及时分配到位,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私分等情况。
  第八条审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无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收取各种资金、基金,收取的款项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分配,有无隐瞒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产审计
  (一)审查应收及预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将应作收入的款项挂往来账核算,对职工长期借用公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二)审查现金和银行账户、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有无坐支现金、白条顶库、挪用公款等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有无出借银行账户、套取现金或将单位预算内资金存入银行有息户,私分利息等问题。
  (三)审查材料费,是否建立经费材料账,实行入库验收,按实际领用消耗数列支;有无形成大量账外物资等情况。
  (四)审查低值易耗品,是否建立健全实物收支账,专人保管,实行领发审批制度。
  二、固定资产审计
  (一)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资产改变原来的用途或产权变动(包括调拨、变卖、出售、租赁、报损、报废等),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变价收入是否按国家规定使用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兴办第三产业、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有偿服务等从事经营性活动,对投入的资产是否进行价值评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否转为集体所有或划转为账外资产;是否坚持“有偿使用”、“经济核算”和“利润合理分配”原则。
  第十条审查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利用职权无偿占用、平调企业和所属单位的财产、资金,有无向企业和所属单位转嫁费用负担;有无在公务活动中发生贪污挪用公款和借机构变动私分、转移国家资产等问题。
  第十一条审查行政事业单位消费基金控制情况,有无用公款搞高消费、违规购买专控商品或变相以个人名义购买专控商品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审计,把被审对象分为重点和一般两类,每年列为重点审计的单位一般要占被审的一级预算单位的四分之一左右;对一般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审计期限,在一定周期内安排审计。
  第十三条对政府管理的或受政府委托由社团管理的各类资金、基金要逐步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在审计过程中,要搞好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延伸审计,发现与其他单位有关的审计事项必须延伸审计所涉及的单位。
  第十五条列入预算执行审计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审计当年度为主,其他财务收支审计仍以审计上年度为主。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审计,按照省审计厅《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工作规范》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审计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专门机构、欧洲经济共同体、国际红十字协会等(以下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物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项目执行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是对贷(援)款项目执行单位(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依据是: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签订的贷(援)款协定、项目协定、部省转贷协议和项目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与审计署商定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审计厅于当年年初向有关地市县(区)审计局下达授权审计通知书,各级审计机关根据下达的授权通知书项目,列入当地年度工作计划。
  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根据省审计厅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实施。
  第五条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是对整个项目执行期间财务收支进行持续审计,并根据审计机关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项目后评估审计,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按省厅年度工作计划要求进行。
  第六条审计起讫时间按照授权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即项目第一笔提款至最后一笔提款的下一年度,视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审计截止年度可顺延,直至授权审计机关下达停止授权审计通知为止。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按省审计厅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年度(或贷款期间)的财务收支,一般审计当年计划的上一年度。
  第七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方式。对点多、面广,出具对外审计报告的项目,还可采用期中审计的方式。
  第八条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授权审计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开展审计工作,按时完成项目审计的任务;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应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按时完成任务。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应通过了解、测试和评价三个阶段进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单位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行政隶属、经济利益关系,项目单位的会计机构,其它专职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贷款项目财务体系与项目单位财务体系分开,专人记账,单独设账。
  (二)各级项目单位的会计制度及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领拨程序及管理制度,包括:国外采购、国内劳务、零星开支、周转金支补等。
  (四)国外进口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到货验收、仓储保管、调拨使用、计价结算等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料款拨付、工程验收及价格结算等程序及管理制度。
  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第一年审计时,应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测试、评价,以后各年度项目单位如无大的内控变化,可采取抽查测试的方式。在测试审评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以管理意见书的形式予以披露,促使项目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报送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会计报表是否按照隶属范围,全面正确地反映了项目的财务状况;汇总报表是否完全按照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有无加工调整,加工调整是否合规;汇总报表相互之间有关贷款支出、投资数额等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并同时考核其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单位项目部分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指按照贷款、信贷协定的规定,直接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建设的部分,必须进行持续审计。
  (一)贷款资金的审计
  1.贷款资金提取的审计
  要审查贷款资金是否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及批准的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需要及时、足额的提取,手续是否完备。
  先用国内配套资金进行建设,然后再根据工程和费用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提取贷款的项目,应审查提取贷款的比例是否符合贷款协定规定的比例;提取申请中所列垫支的国内费用,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工作量多提贷款。
  对采用提取周转金的方式,设立专用账户的项目,应对其有关标书、合同、订单、付款凭证、账单、收据、验收手续、开支用途等,进行审计。
  对采用费用支出报表提款方式的项目,应对其开支用途、土建工程和劳务支出的验收手续、定额单价等,进行审计。
  2.贷款资金使用的审计,主要审查:
  贷款是否用于协定规定的用途,有无挪用;
  设备、物资的采购是否符合国际组织的《采购指南》和我国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引进设备、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与批准的扩初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规定是否一致,内容变更是否经过批准;引进的设备、物资的利用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闲置和不适用,调剂调出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
  项目完工后结余的贷款,有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挪用;
  出国考察培训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支付的出国人员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出国费用支出总额是否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规定。
  3.贷款资金核算的审计,主要审查:
  贷款资金的核算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贷款协定、项目协定的要求;各种货币折算人民币的使用汇率是否正确,汇兑损益计算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分摊额计算是否正确。
  (二)配套资金的审计,主要是:
  1.审查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中安排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已落实的配套资金,其来源是否与批准的来源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合规;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有无将项目批准前发生的费用抵充配套资金入账。
  2.审查配套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或挪作他用;年度使用的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额是否超过年度计划,超过的原因,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单独设账核算,支付手续是否完整,有无合法凭证。
  (三)审查支付的承诺费、利息的收支、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上缴金额、留用情况等是否按规定执行,开支凭证、支付手续是否齐备。
  (四)对项目存货应进行实地盘点,并以函询方式抽查部分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开展项目效益审计。效益审计应尽可能利用项目单位的有效正确的监测资料,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主要的经济资料及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评估,与原定的项目目标进行对比分析,考核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其还贷能力。
  第十三条应按照上述要求,抽查不低于30%的项目点或分贷借款人。
  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工程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专用账户收支表等审计,主要审查报表种类是否齐全,报表本身的平衡关系是否成立,表与表及表内各项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数字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国外援助项目的审计
  国外援助项目一般包括实物、款项和技术援助三个方面,审计机关主要对援助物资和款项开展审计监督。
  对援款审计的内容,可参照贷款项目审计内容组织进行。
  对援助物资的审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援品接收和保管的审计,主要审查:援品接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援品的数量是否与提货单一致;援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毁损和变质,是否应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援品的年度接收总量是否符合援品年度接收和分发计划;援品保管条件是否符合项目协定要求,是否建立仓库明细账,与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的物资账是否一致,是否定期盘点实物。
  (二)援品调拨与使用的审查,主要审查:援品调拨手续是否合规,各种文件是否齐全;援品使用和消化是否符合项目协定要求,有无违反协定情况或挪用项目物资;援品使用是否符合年度计划;是否擅自出售援品或私分,馈赠援品。
  (三)援品转化资金的审查,主要审查:援品作价是否符合项目协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援品转化资金与援品消化数量是否一致;有无账外物资或款项;援品转化资金回收是否及时;使用是否符合协议要求,有无挪用,应上交的专项资金是否及时上交。
  第十六条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在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对外审计报告和对内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对外审计报告要正确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说明财务报表和补充资料是否真实,并作出评价。
  完整的对外审计报告包括八个部分:审计师意见、审计范围、陈述函(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说明、补充资料、管理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复函(被审计单位提供)。对外审计报告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第十八条审计师意见一般分为四种类型:
  (一)无保留意见。通过审计,判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真实、完整、正确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我国的会计制度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有关要求。
  (二)有保留意见。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有部分不能真实、正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中就这部分表示保留意见。
  (三)相反意见。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根本不能真实、正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拒绝发表意见。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充分,不能说明关键问题,或在其他方面不予合作,审计机关有权拒绝发表意见。
  各级审计机关,凡拟出有保留意见、相反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报告,均须将报告草稿报经授权时审计机关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出。
  第十九条审计范围。审计范围是对审计工作所涉及事项的说明,一般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含外汇)、财产物资、债权债务,专用账户、费用支出报表等。
  第二十条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应根据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要求编制,报表的种类及所列项目应足以反映项目执行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般以财政部门制订项目财务报表为准,包括资产负债表、项目工程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专用账户收支表。
  第二十一条财务报表说明。财务报表说明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写。应对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公认会计准则之差异部分,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要求说明的事项作为重点说明,重点要反映年度会计报表的起讫时间,报表汇总范围、内容、债权债务账龄情况,外汇汇率折算及汇率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补充资料是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的表述或补充,可采用文字、表格或公式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管理意见书是对审计师意见表述的一种补充,主要披露被审计单位在内部管理和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向管理当局提出改进建议和建设性意见。管理意见书表述内容应以不否定审计师意见为前提,根据审计署的有关对外披露问题规定编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每个项目第一年提交的对外审计报告,应先将审计报告草稿报送授权的审计机关审核后方可报出。对外审计报告报送的单位: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被审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授权的审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其中应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审计报告,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转报。
  第二十五条对内审计报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地(市)级审计机关应根据辖区内点多、面广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时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汇总,分析研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县(区)级审计机关应坚持开展项目的审计调查,发现项目存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认真填报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调查表(详见[1993]闽审外字第044号文),并于每年六月底将调查表报送省审计厅外经贸处。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审计厅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真实、正确地反映国有企业资产、负债与损益情况,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省企业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包括所属全资分、子公司,境外中资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境内与境外联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预算外”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企业)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各地应依照《审计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一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实行定期审计,其他国有企业实行轮审或抽审。
  第四条企业审计工作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资产审计
  1.货币资金:审查各种货币资金是否按实际收支或规定核算,银行存款未达账是否及时清理,有无利用异地或以联营企业名义开户等方式,转移、挪用或套取收入;有无白条抵库,套取现金,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有无搞非法集资,炒股票和房地产等;有无将外汇长期存放境外或擅自调往境外。
  2.应收及预付账款:审查有无长期挂账不清算,形成呆账;应收及预付款与应付及预收账款是否按制度规定核算,有无互相混淆或相互抵减;有无虚提或不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预付款项有无进行资信调查;有无存在上当受骗或被贪污挪用等问题。
  3.存货:审查品种、数量是否真实库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积压库存;有无健全、有效的购、销、调、存或收、发、领、退等内部控制制度;期末清查盘点手续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清楚,计价是否合理;有无逾期未运达验收入库的在途商品(物资)。
  4.对外投资:审查投资前有无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有无存在盲目投资、受骗上当和损失严重等问题;应分得的收益有无及时分回入账;折价或溢价购入的债券,有无按规定入账和分期摊销,有无计价不实应摊不摊和挂账不摊;债券投资存款期内的应付利息,出售收回的本息与债券账面成本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利息。
  5.固定资产:审查购置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与账面价值有无严重脱节,将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开支,列入当期损益;有无按规定计提和使用折旧;盘盈、盘亏、出售、报废、毁损、投资转出等发生的净损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效益性以及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购置中,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有无存在损失浪费问题。
  6.其他资产
  (1)无形资产:审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确认是否充分、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按实际购入成本评估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反映。其转让、投资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按规定的期限和方法摊销。
  (2)递延资产:审查其构成是否真实,摊销期限和方法是否正确。
  (二)负债审计
  1.流动负债:审查有无将短期借款用于拆借或转贷,超期未还,把加、罚息列入财务费用;支付借款本息和费用核算是否真实、正确,有无虚构债务,将已实现的各项收入隐匿在应付款或预收款账户。工资总额的计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偷漏各种税款。
  2.长期负债:审查有无弄虚作假、骗取银行借款;借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有无造成损失浪费;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计算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将不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在建工程成本;有无违反规定,将外币折合差额列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或计入成本,并列入当期损益。有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债券;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所有者权益审计
  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否真实、合法;资本保全原则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有无擅自冲减、抽走或挪用国家资本金。
  2.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是否合规。
  3.资本公积是否真实,计价是否合规,有无将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及股票发行溢价净额转移、侵吞。
  4.企业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是否超过规定的年限。
  (四)损益审计
  1.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实际发生额入账,有无隐瞒、转移和漏计各种收入。
  2.成本和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乱列营业外支出和其他支出;有无利用摊提费用和计提坏账准备等方法随意调节成本。
  3.出口退税及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冲销成本或作收入,有无将其长期挂在往来账或设账外账。
  4.各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存在偷漏和拖欠税金的问题。
  5.利润是否按规定内容和比例进行分配,有无存在侵犯国家权益的问题。
  第五条在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的基础上继续搞好两个延伸审计,以促进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审计机关正式审计前,可以提出自查内容,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债权债务明细表,财产物资盘点表及盈亏明细表,财产物资清查不需用、变价处理及报废明细表,待处理财产损益表,存货成本高于市价情况表。
  第七条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审计结果,内容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情况,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如损失浪费、资产流失、隐性亏损及潜在损失、违反财经法纪等;
  4.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和处理意见;
  5.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进行评价,但应根据审计资料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力求谨慎;
  6.加强和改进建议。
  第八条在审计过程中应采用全面审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规模、生产和经营特点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程度,运用适当的方法(顺查法、逆查法、分类抽样法、账龄分析法等),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审计。
  (一)存货主要抽查库存数量较大,占用资金较多的原材料、燃料、主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按账面价值进行抽查:管理好或大型企业抽查10%~20%,中型企业抽查20%~30%,管理较差或小型企业抽查30%以上。
  (二)固定资产重点抽查厂房、设备较多、价值较大的主要车间及经营场所,抽查面一般不得少于固定资产原值的30%。
  (三)债权债务重点抽查滞留时间长(一年以上),金额较大,与国家利益相关以及有疑问的账目或款项,抽查面一般不得低于往来账款余额的30%~50%。
  抽查后平均误差在5%以下的,可以不再扩大抽查面,若仍有较大误差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清查,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查证,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小组。
  第九条为了甄别企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应采用实地查证与函询查证相结合的审计方法,审计过程中属省内企业之间往来账款的核查,各级审计机关要相互协作。
  第十条审计与延伸相结合。开展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目的是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因此,在开展审计时,要对相关的企业或单位(包括所属二、三级企业和集体单位)进行延伸,主要检查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减少审计工作随意性,提高工作质量,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实施审计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审计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条审计小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熟悉项目所在行业、部门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
  ——掌握审计、会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的审计、会计及其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不属应当回避的人员。
  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相应的职称,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审计小组编制工作方案及详细的分项目作业计划。较小的单位可只编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指导项目审计的大纲,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目的、方式、范围、重点、人员组成与分工;审计时间。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作业计划是工作方案的具体化,主要包括:审计项目;重点内容;审计单位和所需资料;审计方法;审计执行人。作业计划应根据被审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会计工作特点凭借以往的工作经验、职业判断在审计进点前形成。也可视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试情况,在审计小组进点后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作业计划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生重点审计内容调整的,事后应作出补充说明。作业计划应抄送审计报告复核部门(含专职复核人员,下同)。
  第六条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审计员、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三级质量负责制。较小的单位实行审计员、项目负责人的两级质量负责制。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负责贯彻执行审计工作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
  ——负责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核分项目作业计划,组织指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审查、分析汇总工作记录稿;
  ——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起草审计处理建议说明书,起草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
  ——做好审计工作总结;
  ——做好其他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八条分项目负责人向项目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负责编制详细的分项目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审查、汇总分项目工作底稿,提出分项目评价意见;
  ——指导审计员的检查、取证工作;
  ——完成项目负责人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审计员在项目负责人指导下从事具体审计工作,按照分项目作业计划深入、全面地做好检查、取证、分析和评价工作,并对所检查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计项目的人员组织;作业计划审批;具体业务指导;外部联系与协调以及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必须执行省审计厅统一制定的各专业审计规范,并在作业计划中具体反映。作业计划确定的检查内容应逐项完成,不得遗漏,并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每一记录事项,应按一事一稿,一项一稿编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作业计划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语言简明。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审计事实叙述清楚,数字准确,法规运用正确,建议具体可行。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写明问题的性质及适用的法规名称、条款。处理建议应严格按法规规定提出。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以审计小组名义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征求完意见审计小组所在部门一般在三天内提出审计处理建议与说明。对被审单位提出的意见的真实、合理性及采纳情况应予说明,供复核部门及厅(局)长参考审定。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必须经过复核部门的复核把关。各业务部门应向复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审计处理建议与说明;
  ——被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
  ——工作方案及分项目作业计划;
  ——审计工作情况记录。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实有异议的,应补充查证修改后再送复核部门。
  第十六条复核部门应对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分项目作业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审计定性的准确性、合法性及建议的可行性;
  ——审计处理的平衡性。
  复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补充证据。未编制、执行分项目作业计划的,应问明情况并予记录。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复核后,复核部门必须就复核情况作出记录,填写《审计报告复核审定表》,与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及审计处理建议与说明一并提交分管领导。审计部门根据厅(局)领导签署的意见起草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第十八条重大审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各地审计机关应根据情况确定督促检查明确的审理范围,成立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复核部门根据日常的复核情况可选择一些审计项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时,照原审计小组的工作方案及分项目作业计划执行。抽查项目由复核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厅(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应组织各部门对年度内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比。
  复核部门应对年度内的审计报告复核情况进行通报,各级领导要将项目质量考核结果列入干部业务工作考核的内容。
  上级审计机关可组织人员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福建省审计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福建省审计厅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修订案)
  一、审理机构
  省厅审理委员会由陈丽群、庄表峰、蔡松林、梁亦秋、陈以文、卢明琪、林孝祥等七位同志组成,陈丽群厅长为主任委员,蔡松林副厅长为副主任委员。审理事项的具体事务由法规体系管理处办理。
  二、审理范围
  1.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地、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
  2.国有金融机构非法拆借资金,搞计划外基建,炒房地产、股票、投资等重大事项;
  3.税务部门越权减免税收,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
  4.违纪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和应上缴财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审计与被审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违纪事项;
  5.严重损失浪费、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50万元但情节严重的事项;
  6.集体或个人贪污贿赂案件;
  7.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事项;
  8.中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事项;
  9.境外审计事项;
  10.省厅复议的事项和行政诉讼事项;
  11.省政府、审计署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
  12.厅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理的审计事项。
  三、审理程序
  1.凡属上述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由各业务处处长严格把好审计取证关,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进行审签。审计查证结束拟出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单位口头交换意见后,填写重大审计事项提交审理报告单,写明需要审理的主要问题和处室对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并附上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送法规体系管理处复核。
  2.法规体系管理处负责提出复核意见和审理时间安排的建议,报告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审理。
  3.审理会议一般由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的业务处处长参加。项目主审人员与法规体系管理处经办人员列席参加。
  4.审理会议由法规体系管理处负责记录,并写出审理会议纪要,纪要应经召集审理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签。各有关业务处根据审理纪要修改审计报告,送法规体系管理处会稿,再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此后按正常审计程序规定办理。
  5.审理会议决定采取审计措施的,及时交由有关处室办理。
  四、审理时间要求
  1.需要提交审理的事项,在审计撤点后七天以内将“审理报告单”和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送法规体系管理处复核。
  2.法规体系管理处在收到审理报告书和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后,五天之内提出复核意见。
  3.审理会议纪要必须在会后3天以内送领导核签,并发送给有关处室。
  4.有关业务处室必须在接到审理会议纪要后3天以内修改审计报告,送法规体系管理处会稿。
  5.法规体系管理处会稿要在3天内退回业务处。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充分发挥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级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部门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按规定程序和预算级次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财税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应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按年度预算计划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的情况。
  各级金库按照国家金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批复的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第六条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专项基金的情况。
  本级其他主管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七条为了搞好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上级政府审计机关可依法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分配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收支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八条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对中央属单位征收或代收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基金、附加费的征收提留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第九条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重点资金、项目和内容,编制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领导,适时听取财政审计工作汇报,协调各方面关系,吸收审计机关参加与财政、经济管理有关的会议及相关的活动,督促审计机关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上报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分阶段对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就地审计。即当年第四季度审计前三个季度的执行情况,次年二月底前审计上年第四季度的执行情况。
  省审计厅于每年三月份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县、区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参照前款的时间安排,确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时间。
  各级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对同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在组织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对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财政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应予纠正,由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情况及其说明。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等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进度执行情况月报和年报。
  财政决算(草案)及其说明。
  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及说明。
  财税部门制定的财政制度、办法和综合性统计分析、情况简报。
  各主管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单位预算和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年度决算(草案)及其说明。
  下级人民政府应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报送上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对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议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在省审计厅授权范围内,在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领导下,比照上述各条款的规定,依法对地区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所辖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向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省财政收支审计工作规范
  为了做好我省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和《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一、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第一条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包括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本级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第二条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应放在“预算执行”上,主要审查:一是否隐瞒或转移预算收入;二是否挤占、挪用或浪费预算支出;三是否违反规定扩大预算资金。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计划,划分范围,分工实施,综合协调;领导班子要协同一致,集体研究,主要领导亲自抓。
  第四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职能机构每年要从总体上提出列入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和事项,编制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项目计划。
  财政审计职能机构负责对本级财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及参与组织执行本级预算收支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专业审计职能机构负责对列入当年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项目计划的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五条财政审计职能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
  (二)预算调整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项目,数额及原因;
  (三)财税部门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四)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1.收入预算的执行
  (1)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2)预算收入是否正确划分预算级次,有无截留、转移,是否按财政体制留解;
  (3)预算收入退库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违规退库及擅自动用库款的问题;
  (4)各项税收是否按税种正确入库,收入有无混库;
  2.支出预算的执行
  (1)预算拨款是否按批准数按进度拨付,有无超预算、无预算拨款;有无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2)预算拨款是否优先保证必需的经费和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
  (3)预备费的动用是否经本级政府批准,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使用原则;
  (五)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六)各级金库是否按照国家金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六条各专业审计职能机构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是否依法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交国库,有无截留、挪用、占用、拖欠;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有无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三)预算支出是否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有无将副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用于机关经费开支,或用于计划外基建和兴办第三产业等;
  (四)重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位,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是否适当,有无挤占、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五)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及相关的经济和事业发展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要做好审前准备工作,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汇报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听取意见。平时应注意收集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依照年度项目计划所确定的重点和事项编制预算执行审计的总体方案。总体方案要符合以下要求:体现本级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审计目标和要达到的目的;确定审计的方式、方法;实施的步骤和时间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审计职能部门与其他专业审计职能部门分工与协调关系。有关专业审计部门应根据总体方案编制分部门、分单位、分项目的具体方案。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方案及具体方案,按法定程序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分两个阶段实施就地审计。
  (一)第一阶段1~9月份的审计重点应放在预算执行过程方面,并按本工作规范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分工和各自的审计内容组织实施。着重弄清以下几方面问题:
  1.预算批复是否办理完毕;
  2.1~9月份计划完成的进度情况及其原因;
  3.1~9月份支出计划完成情况及其原因及对事业的影响;
  4.预算变动的情况和原因以及采取的增收节支措施,取得的成效。
  (二)第二阶段审计除了按照前款的要求继续对第四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外,应把重点放在预算执行结果上,侧重反映以下问题:
  1.年度收支计划实现结果及其原因、措施、成效;
  2.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预算平衡情况,包括:
  ——财政资金的结算情况;
  ——财政资金的结转情况;
  ——财政资金的调拨情况;
  ——财政资金的往来情况;
  ——财政资金的划转情况;
  4.财税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管理工作情况;
  5.财政资金支出的使用效果;
  6.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第十条对各部门、单位、项目的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分别提出审计报告,按法定程序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对违反预算的行为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综合汇总各部门、单位、项目的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报告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1.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审计的情况概述;
  2.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评价要肯定主流,恰当、客观。要有质的判定和量的分析;
  3.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既要报告部门和单位本身的,又要报告带有普通性、倾向性的,还要报告宏观决策与宏观调控方面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4.审计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本年度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概况;
  2.本级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和评价;
  3.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4.本级人民政府已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5.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审计情况;
  6.本级政府认为需要报告或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时间,按《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第十条执行。
  二、对下级政府的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上级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职能机构负责实施。
  上级审计机关需要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可与下级审计机关同步进行,以避免重复。
  第十五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的决算审计,以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的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并做好上下级审计机关的协调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下级政府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
  2.下级政府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
  3.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的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情况的抽审。
  福建省审计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审计厅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考核办法(摘要)
  1.各地市审计机关是否根据本级政府对“同级审”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情况,制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总方案。(15分)
  2.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总方案,拟定各项具体分项目实施方案。(5分)
  3.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是否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其它财政收支、财政有偿性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等。(5分)
  4.“同级审”分阶段实施后有否形成阶段性综合报告。(5分)
  5.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抽样单位占一级预算执行单位的30%,抽样审计资金为本级预算资金50%。(15分)
  6.审计结果报告。(25分)
  (1)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概述。(5分)
  (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5分)
  (3)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15分)
  7.审计工作报告。(25分)
  (1)本年度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情况。(3分)
  (2)本级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和评价。(3分)
  (3)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15分)
  (4)本级人民政府已采纳的改进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本级政府认为需要报告或说明的其他事项。(4分)
  8.是否按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程序进行“同级审”。(5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审计学会章程
  (1985年5月8日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条福建省审计学会是研究审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为提高我国审计科学水平和业务工作水平,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为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会员积极从事审计科学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2.组织会员调查研究我省在执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审计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3.积极参加国内外审计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介绍国内外的审计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
  4.加强宣传工作,出版审计刊物和丛书,普及审计理论知识,交流信息和资料,举办审计理论讨论会、审计学术讲座和多种形式的审计知识教育。
  第四条会员:
  1.团体会员:省内各地(市)审计学会和省直各部门的审计学会,可自愿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省内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向本地、市审计学会申请入会;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各高、中等院校中从事审计教学的人员,社会上的会计师、经济师等其他有志于从事审计科学研究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向所在地、市审计学会申请入会;省属部门的上述人员也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入会。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5.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从事审计科学研究提供审计科学研究成果和资料、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的义务。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七条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本会申请参加中国审计学会和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地址设在福州。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福建省志·审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介绍了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突出国家审计实务,内容包括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和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等8个主体部分,全面系统记述了福建1996~2005年十年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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