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事项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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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068
颗粒名称: 二、重大事项审理
分类号: F239.227.57
页数: 1
页码: 1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9年3月,福建省审计局建立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随后各地市审计局也建立了该制度。1993年8月,省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委员会由6人组成,局长温海树为主任委员,审理事项具体事务由法规体系管理处办理。1995年6月,根据《审计法》,省审计厅重新修订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8月,对审理程序第1款和第4款做了修改。
关键词: 福建省 质量管理 重大事项审理

内容

1989年3月,为了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条例》规定,福建省审计局建立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在这前后,各地市审计局也先后建立了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有部分县一级审计机构也建立这项制度。3月29日,省审计局下发《关于建立重大审计事项会审制度的规定》。
  1993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审理制度,福建省审计局决定省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委员会由6人组成,局长温海树为主任委员。审理事项的具体事务由法规体系管理处办理。会审范围与审理程序也做了相应修改。
  1995年6月,福建省审计厅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重新修订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
  8月,由于《关于修订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的通知》第三条审理程序有的条款规定有不妥之处,福建省审计厅对第三条审理程序第1款和第4款做了修改。第1款修改为:凡属上述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由各业务处处长把好质量关,严格复核审计事实和审计证据,严格依照法规的规定提出审计初步处理意见。必须召开审计小组工作汇报会,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审计情况,并通知法规体系管理处复核人员参加。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填写重大审计事项提交审理报告单,写明需要审理的主要问题和处室对问题处理意见及依据,并附上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被审计单位意见等送法规体系管理处复核。第4款修改为:审理会议由法规体系管理处负责记录,并写出“审理会议纪要”,“纪要”应经召集审理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签。各有关业务处根据审理纪要起草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此后按正常审计程序规定会稿、签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福建省志·审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介绍了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突出国家审计实务,内容包括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和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等8个主体部分,全面系统记述了福建1996~2005年十年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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