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事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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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00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行政事业审计
分类号: F239.66
页数: 11
页码: 71-81
摘要: 本文介绍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是依照《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条例》赋予的职责,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气象事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等单位以及党派、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社会捐赠资金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行政事业审计 政府审计

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是依照《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条例》赋予的职责,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气象事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等单位以及党派、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社会捐赠资金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一、财务收支审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收入与支出活动的审核检查与评价。审计的主要内容:(1)收入审计。审查收费项目是否经过批准,有无超标准收费;审查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应缴国家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收入;各种收入是否明确划分,有无预算内收入转移到预算外;(2)支出审计。是否按批准的计划、预算、用途、范围、定额标准及人员编制办理各项用款支出;审查是否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有无预算内外资金串用、乱发钱物的问题;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理、真实、合法、合规;审查年终冲销经费支出和结转经费包干结余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经历了年度例行审计、定期普遍审计和经常性财务收支审计三个阶段。
  (一)年度例行财务收支审计
  1985年,根据省政府的决定,福建省审计局、晋江地区审计局、泉州市审计局共同组织对泉州市工商、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年度例行财务收支的试点审计。共审计308个单位,查出有违纪问题的单位278个,违纪面占90%,违纪金额1348万元。泉州试点审计,得到审计署和省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1986年2月21日至3月2日,审计署吕培俭审计长来闽视察,在泉州考察4天,对例行审计给予充分肯定:“泉州市试行了例行审计,我看这是勇于探索的表现。这个作法,在北京听过省局同志汇报,我说这是新方法,希望好好总结。以后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做了介绍,大家反映不错”,“对泉州市例行审计的作法,审计署是赞成的。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发给新闻单位的材料中,都把这个经验提到了。”
  4月中旬,福建省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把泉州试点审计推广到惠安县、永春县、安溪县、闽清县、龙海县、柘荣县、南平市、邵武市、龙岩市等县市。至10月中旬,通过对10个县市的审计,共审查1962个单位,占全部应审单位的78.60%。查出违纪金额4235万元,应上缴财政1589万元,入库1066万元,查处百万元以上的违纪案1件,万元以上贪污案7件。10个县市试点审计得到省人民政府的重视,决定在当年度不再进行财务大检查。例行审计得到审计署的肯定。吕培俭审计长在年底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福建省在10个县市推广泉州市组织各方面力量,针对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实行定期普遍审计的办法,成绩显著。”审计署《值班简报》(1986年第22期)提到“例行审计与定期审计一样值得推广,今后要加强宣传”。例行审计得到试点县市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中共龙海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一是今后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先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二是按劳动人事部规定享受3%晋升工资待遇的单位,事先要经审计机关审查;三是对先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和浮动一级工资,也要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87年起,各单位每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要报审计局审核签证,否则,财政不予核销,银行不得给予贷款,自筹基建项目不予审批;副科长以上干部调动,要先经审计机关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永春县建春公司经审计后,审计机关协助收回各种欠款23万元,处理库存商品18万元,偿还贷款36万元。该公司董事会在审计报告上签署:“审计很及时,成绩大,拯救了公司。”例行审计,是福建省审计局对泉州等地试点的暂定名称。年底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大会印发的先进典型材料《例行审计试点有新的进展》一文中把例行审计订名为定期普遍审计。福建省两年的例行审计,扩大了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知名度,在维护财经纪律、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10个县市试点审计的同时,5月,福建省审计局还对省高等教育厅和省普通教育厅的1985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年度例行审计。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虚列支出、挪用专款作为周转金。省高等教育厅1984年挪用教育事业费20万元,动用省华闽公司捐款70万元作为其下属省高教仪器公司的周转金。省普通教育厅自1982~1985年采用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师专、师范教育经费,农村完全小学电视机补助专款等经费借给其下属省教仪公司203.30万元作为周转金;二是挤占各种经费用于购置车辆。省高等教育厅于1985年动用教育事业费购置马自达旅行车1辆7.20万元,并以各种名义虚列经费支出计14.40万元用于购置皇冠牌轿车1辆、两轮摩托车1辆。省普通教育厅挪用教育事业费、勤工俭学周转金、基建款等专款计28.16万元用于购置日本产“929”型马自达轿车2辆、江西产五十铃旅行车1辆;三是收入不入账。省高等教育厅计财处利用收款收据于1985年收取各种现金收入计0.23万元未入账,分5人经收、保管;四是套取、坐支现金用于发放钱物。省高等教育厅自1985年12月起至1986年5月止,通过转账支付以各种名义付给其下属各单位套取现金0.62万元,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上缴现金0.16万元,共计0.78万元的现金未入账,用于发放钱物;五是挪用经费搞职工宿舍建设。福建师范大学1983年挪用教育经费搞计划外基建,省高等教育厅于1984年扣拨该校的当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指标10万元,并于同年8月将10万元预算指标作厅机关包干经费结余,又将中央统计函授学院拨入的考试补助款8.05万元、自学考试报名费和准考证等收入11.95万元,共计30万元转存省建设银行作为机关住宅基建自筹基金存款。审计后省审计局向省高等教育厅、省普通教育厅发出审计意见书,引起省普教厅和高教厅领导的重视,表示要认真研究审计提出的建议,执行审计决定,严格财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二)定期普遍审计
  1987年1月2日,国家审计署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福建省审计局根据定期审计制度的要求,决定自1987年起,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对行政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逐步代替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省审计局向各地市县审计局印发《定期普遍审计工作方案》,将行政单位按预算级次划分为三类:一级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定期审计,可以年送审一次,也可以半年送审一次,有条件的还可以要求按季或按月送审;二级、三级预算单位,一般采取自查抽审的办法,或组织互审的办法,有社会审计组织的地方还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抽审。
  同年,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福建省审计局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报送审计。列入定期报送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审计周期和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将自查列报的问题连同审计资料按时报送省审计局接受审计检查。
  1987年,以季度为审计周期,福建省审计局完成了对省广播电视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5个单位的定期报送审计工作,共投入工作量162天次,查出违纪金额19.23万元。省广播电视厅将预算内经费3万元以经费暂付转到预算外账户,省公安厅将省财政厅拨给的专项维修费10万元及历年警服变价收入0.46万元转到预算外。审计决定上缴财政0.38万元,调账处理16.87万元。
  1988年,以半年度为审计周期,福建省审计局完成了对省文化艺术联合会、省委统战部、省社会主义学院、省档案局、省妇联、省直机关党工委、省人事局等17个单位的定期报送审计工作。查出违纪金额19.53万元,审计调账处理11.89万元。查出省社科联将职工液化气工程集资款1.44万元列入预算内经费支出,共青团福建省委团费收入1.02万元冲减经费支出等违纪问题。
  1989年,福建省审计局以半年度为审计周期,完成对省直机关党工委、省委办公厅、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委统战部、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劳动局、省社会主义学院7个单位财务收支定期审计工作。共投入工作量118天次,查出违纪金额83.76万元,上交财政3.80万元,审计调账处理63.89万元。
  1990年,福建省审计局定期普遍审计仍以半年为审计周期,完成对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省广播电视厅、省物价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妇女联合会、省电视台、厦门鹭江出版社、省委宣传部8个单位财务收入定期审计工作。共投入工作量195天次,查出违纪金额132.70万元,上交财政7.45万元。
  1990年是定期普遍审计的最后一个年度。从1991年开始,行政事业审计的定期普遍审计工作结合在经常性的审计工作之中,不再采用季审、半年审的定期审计方法。
  (三)经常性财务收支审计
  1991年,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审计局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重点是抓好对“三多一差”即预算外资金多、罚没收入多、事业经费多和遵守财经纪律差的单位和部门的审计监督。在审计方法上,坚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预算执行情况为重点,适当延伸审计单位和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
  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资金规模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有些单位领导财经法纪观念淡薄,为了片面追求单位、部门职工的福利以及逃避财务监督,将单位的预算资金通过体外循环建立账外账,形成“小金库”。福建省审计局将账外资金审计工作纳入1991年当年度的正常审计,并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全年共查出7个单位预算外资金未能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而形成“小金库”179.48万元。形成账外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一是利息收入。省公安厅部分处室将收取规费、手续费等预算外资余存入银行开设的企业性存款户,1990年共取得利息29.32万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88年起先后将279.50万元的工商管理费用于省投资银行定期存款,收取利息26.93万元;二是正常的规费收入。三明市交警支队车管科将从1989年4月至1990年底累计56.70万元的正常规费收入未纳入机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省文化厅文电处内设的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至1991年8月底止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和工本费13.61万元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省广播电视厅计量室、音像管理处1990年对外按规定收费计40.89万元,除上缴厅本部财务6.78万元外,其余自行安排用于支付劳务费和办公费等,其中购小车一辆计18万元;三是正常的业务收入。省电视台文艺部在开展联办节目中,私自用收款收据对外收取联办费8.03万元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龙岩地区交警支队办公室用收款收据收取的招待所收入、场地费等至1990年底累计结余3.99万元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审计决定责其自行纠正,并对其中4个单位罚款25.50万元。
  1992年,福建省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工作重点是对掌握有大量财政经费分配权的事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的1991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各行政机关未能按照预算的级次和对象拨付款项。省卫生厅从卫生事业费中以修缮费名义拨给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所属单位省医疗器械厂用于该厂的喷塑车间改造补助款15万元,拨给其下属的集体企业省卫生图片社16.56万元。省司法厅拨给其直属的3家律师事务所补助款20万元。审计要求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将挪用资金尽快收回;二是借用各种名义搞纪念活动。省新闻出版局为庆祝建局40周年的纪念活动,从系统内各所属单位中筹集活动费计54.08万元。省卫生厅从省财政拨给的卫生事业费中用于购买公费医疗宣传品塑料雨衣5600件、旅行袋1000只计0.65万元。审计后建议其自行纠正;三是在预算安排中挪用经费搞机关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将基本建设前期费用77万元,用于会议室修缮、购置设备等,审计给予罚款3.95万元;四是未能专款专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用减拨事业费借给华龙词料技术开发集团公司60万元,通过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贷给石狮海洋渔业发展公司100万元、晋江大隆汽车配件公司20万元共计180万元,改变了对减拨经费的使用应作为无息贷款优惠支持技术开发研究单位改革、改善科技条件的规定用途。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从向省财政借入的科技中试周转金800万元中转出400万元,以半年定期存入银行,赚取利息,至当年底到期后归还省财政。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将历年来养老金的结余款,通过银行委托贷给福州市水产供销公司和省食用菌技术开发公司225万元,至今均已逾期多年未能收回。审计后提出要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收回已挪用的资金。
  1993年,社会经济生活中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三乱”现象比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福建省审计局决定重点审计“三乱”问题。从审计的情况看,“三乱”现象主要有:一是收费项目未经批准,无证收费。1992年福建人才智力开发服务总公司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收取定向毕业转向培训费2.33万元;二是未能使用专用票据。福州交警支队培训中心学校于1992年向外收费时,未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审计后责其纠正;三是超范围、超标准以及“搭车”收费。福州交警支队培训中心学校按每人次340元(省财政厅、省物价管理委员会核定每人次300元)多收取三轮摩托车培训费0.25万元;四是逃避监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和经济合同仲裁处分别以“省商标广告研究所”、“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名义,单独开立银行户头,对外收费。1992年商标广告处借开展“评选著名商标”活动向企业收取商标公告费(每家企业200元计3.05万元)、商标汇编费(每家企业300元计1.53万元)、牌匾制作费(每家企业工本费350元计1.88万元)、商标报名费(每家企业600元计8.94万元)、商标评选费(每家企业5000元计33万元),共计48.39万元。经济合同仲裁处开展“评比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按每家企业3600元标准向被评上的30家企业收取“重合同守信用公告费”计8.22万元(实际收取22家企业)。审计决定撤销商标广告处、经济合同仲裁处所设立的银行户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商标广告处、经济合同仲裁处于1993年底前将1992年收取的商标公告费、重合同守信用公告费累计56.61万元扣除已支部分后的余额退还付费者,原收费项目应予停止。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一直是经常性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1994年,受中共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省审计局对省文化厅19位离休老同志联名举报贱价出售文艺大厦问题进行专项审计。省文化厅下属的文艺大厦于80年代初建成,是一座坐落在福州市五一中路繁华地段的8层大楼,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省文化厅党组认为该座大楼消防不过关,电梯不安全,结构不合理,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效益太低,该厅又无力投资维修改造,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由文艺大厦经理(法人代表)吴正东与冠顺房地产公司的有关人员洽谈,签订合同,将文艺大厦南区1至7层面积3813.6平方米让售给冠顺房地产公司计762.72万元。之后,冠顺房地产公司在尚未取得文艺大厦产权过户的情况下,随即以1067.80万元倒卖给闽发证券公司,致使文艺大厦南区1至7层楼房款流失305.08万元。在查清事情来龙去脉之后,省审计局向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文艺大厦(南区)出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妥,根据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应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同时,对文艺大厦将售房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给省文华广告艺术公司的100万元、“文华”广告声像创作中心的85万元,责成文化厅限期收回,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同年,福建省审计机关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单位在购进、让售资产等环节上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未经审批,购买专控商品。国务院为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降低社会集团消费水平,控制通货膨胀,曾三令五申将某些商品列入专控范围,审批购买。审计查出南平地区交警支队检测中心购买丰田旅行车1辆计30.50万元,三明市交警支队机关购买2辆丰田旅行车15万元,三明市交警支队培训中心学校购买1辆马自达轿车25.80万元,永安检测站购买1辆蓝鸟轿车15万元,都未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审计决定要求补办。二是购置资产没有入账。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购小轿车1辆38.70万元、新申报购收录机1台,供销处装电话1部0.54万元,皆未记固定资产账。省水上运动中心1993年6月财产清查固定资产金额为574.05万元,而固定资产账面数仅为130.76万元,实物数多出账面数443.29万元。审计决定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的应予补记,同时要求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人员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工作。三是让售、变卖固定资产时,未作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省人事干部学校用旧车出售款购置一辆旅行车4.50万元,其余旧车处理款6.09万元,仍挂在“暂存款”户,均未作固定资产增减处理,财产管理混乱。审计决定调增、调减固定资产。
  1995年,福建省审计厅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1)转移、隐瞒收入。省人民医院从业务费中划转11.60万元挂账用于发放科室提成和个人补贴、奖金。该院1994年的药物验证、同位素科研、彩色B超等业务收入计4.09万元未作收入;(2)扩大、虚列支出往往采用以拨作支、先提后用等办法。省交警总队1994年在“其他往来——应付款”账上结余27.80万元尚未用完,按规定该用于冲减支出的收入未作分配。省人民警察学校从自费生的培养费中按规定提取37.12万元,挂在预算外收入,未作“抵支收入”用于冲减教育事业费;(3)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虚列支出,减少收支结余从而偷逃有关税费。省劳教管理局1994年预算外收支结余经审计核定为2.05万元,应补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0.21万元、能源交通基金0.31万元共计0.52万元。
  同年,福建省审计厅为了做好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在年初安排审计计划时,选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体育运动委员会3个单位的199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试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各执行单位是否划清预算内、外资金,采用“收支两条线办法”核算,按预算办事;是否出现隐瞒、转移收入或扩大、虚列支出,化预算内为预算外;资金结余是否真实,结余资金如何分配,有无漏交有关税、费、基金。试审的目的在于探索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法和路子。
  二、社会保障基金审计
  1991年,按照国家审计署年度工作计划要求,福建省审计局组织全省各地市县审计局对社会保障基金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两项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基金管理、运作、使用情况进行行业审计,并抽查一批社保两项基金统筹企业的基金缴纳、使用情况。审计发现统筹企业漏欠缴基金的现象相当严重,基金管理机构运作水平不高,缺乏基金保值增值手段,管理不严,造成行政手段干涉多,挤占、挪用基金现象较为普遍。审计揭示的这些问题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为了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和待业保险制度,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平衡企业的合理负担,提高基金管理机构的付费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对社保两项基金的征收管理,福建省审计局与省财政厅、劳动局3家,于1993年4月10日联合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对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统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的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1993年起对全省统筹企业社保两项基金缴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7月3日,福建省审计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3家联合向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市县财政局、劳动局、各企业单位发出关于对全省社保两项基金统筹企业进行审计检查的通知。通知发出后,省审计局开始着手审前的准备工作,选择较为典型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4家企业进行试审。为了作好社保两项基金统筹企业的审计工作,省审计局举办两期培训班。通过培训,参训人员了解了社保两项基金的征收、缴纳、使用等各环节的有关政策、规章及其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规范了审计操作行为,确定了审计重点内容,统一了审计定性和处理口径,提高了工作效率。
  社保两项基金统筹企业的缴纳、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分两年完成。1993年审计1500个单位,查出应补缴的漏、欠缴基金入库数近2000万元,直接缴给各统筹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1994年,共审计3500个单位,审计查出应补缴的漏、欠缴基金入库数近2000万元。由各地市县审计(师)事务所查出的应补缴基金缴入该地市县审计局的过渡专户,再由省审计局划转给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局)。社保两项基金统筹企业的专项审计工作于1995年上半年基本结束。
  三、社会拍赠资金审计
  社会捐赠资金按其用途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用于民政部门救灾款物,另一类用于文教等部门的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主要来源于:直接或通过省各级希望工程办公室捐款、赠物用于兴办教育的,为纪念各种节日、活动而捐赠款物给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为支持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捐赠款物以及政府通过发行各种彩票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捐赠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各受捐赠单位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来使用资金,有无出现贪污、挪用、浪费现象,社会捐赠资金是否及时、充分地发挥其社会效益。
  1992年,福建省审计局对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彩票基金进行审计。审计发现当年7月31日,经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原副主任倪志钦(后因收受发行体育彩票购买所需用奖品的回扣等受贿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批准,从省体育彩票发行办公室当年度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应上缴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即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分成款中,未办理任何资金调度手续,直接从省体育彩票发行办公室汇款给天津先进信息产品有限公司购发行体育彩票所需用奖品等货款100万元。审计提出应加强款项的审批、调动手续,并将此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还发现陈英作为泉州海峡体育服装厂、华福来皮具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服装、旅行包等商品的一名商人,共从厂家领入服装17647件、旅行包20070个,所有货款经倪志钦批准由省体育彩票发行办公室代付。由陈英代销的服装、旅行包运往各体育彩票发行点(站)作为发行体育彩票的奖品,因彩票发行下降等原因形成严重积压,虽经处理,至1993年3月份仍库存服装2194件、旅行包5423个,占用了省彩票发行办公室的业务周转金。审计要求及时处理,正确使用彩票基金。
  1994年,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希望工程助学基金,资助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和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提高助学基金的使用效果,福建省审计局对各级希望工程办公室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希望工程活动由各级团委组织牵头,按照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有关希望工程事业活动宗旨及组织要求,开展宣传和捐赠活动。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于1992年7月成立,负责实施罗源等17个贫困县的救助工作。从对省希望工程办公室所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1)有的地方救助款拨付不及时。光泽县应于1993年9月下拨崇仁学区和寨里学区的助学基金计0.24万元,到1994年5月才下拨到位。个别学校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将助学金足额地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审计建议及时、足额补拨,并加强款项拨付管理;(2)新建、修建希望小学出现资金缺口,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新建、修建的希望小学不能交付使用。福安市九家堡小学资金缺口11.15万元。福鼎县佳阳村小学超预算6万元。宁化县溪源村小学资金缺口2.85万元。建瓯市迪口镇某希望小学缺口7万元。审计建议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补足资金缺口,以便及时发挥投资效益;(3)挪用希望小学专款。政和县希望工程办公室1993年4月将省拨专款4万元借给个人,逾期未收回,致使永德信集团捐助兴建的政和县南坑小学因资金不落实而无法完工。审计建议尽快采取措施收回欠款,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4)希望工程基金保值增值的办法不够完善。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于1992年7月至1993年12月先后借出196.30万元,仅收取占用费4.49万元,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审计建议补足差额部分,收回借出资金。
  四、专项审计
  (一)教育经费审计
  1986年,福建省审计局按照国家审计署的部署,决定对部分地、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单位的1985年度教育经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共审计564个教育单位,其中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78个,占应审数的92.46%,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913万元,占审计总金额34088.19万元的5.61%。主要问题有:(1)教育主管部门挤占挪用经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各教育主管部门在党政机关下海经商办企业之风的影响下,通过仪器公司、仪器站或劳动服务公司等下属单位经商办企业。由于经营方向错误,商品不适销,加上政策变化,造成商品大量积压,长期挪用教育事业费。省教育仪器公司至1985年5月积压商品运1400万元。省教育厅无法收回借出的教育事业费130万元,只好将库存积压物资无偿配售给所属教育单位,抵拨教育经费。(2)虚列经费支出,化预算内为预算外。省教育厅于1982~1984年拨给下属省教学仪器公司的教育经费共结余173.20万元,省教学仪器公司未按规定将结余款上缴财政,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将结余的教育经费转到预算外。审计建议应及时归还原资金渠道。
  1990年,国家审计署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李鹏总理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杜绝挪用浪费现象”,在以后“两三年要把教育经费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的指示。福建省审计局安排各地、县审计局对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高等院校、部分重点中小学的1989年度教育经费进行审计。针对教育系统面广、单位多、资金支出数额大、层次复杂的特点,在审计方法上,各地市县审计局采取国家审计机关与部门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办法,由省、地(市)、县审计局审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查二级会计单位和三级会计单位。全省除厦门市外共审计461个教育事业单位,查出违纪金额840.75万元,其中挪用教育经费179.02万元占违纪金额21.29%,受党纪政纪处分1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审计还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各学校相互攀比,不断扩大和提高收费项目和标准,仅增加收费项目就有20余种;二是采用各种硬性推销办法,如统一订制校服、购置课外辅导材料、笔记本等,增加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三是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80.04万元,占违纪金额9.52%;四是请客送礼、滥发钱物、旅游观光计150.90万元,占违纪金额17.95%;五是校办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教育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差,管理混乱。
  1991年,福建省审计局在对全省中、小学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开展行业审计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审计方案,重点对华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鹭江职业大学、闽江大学等高等院校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第10号文件,开展社会服务收入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国家拨入教育事业费执行情况以及学校内部后勤承包制度的审计。通过审计发现,各高等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教学、科研等优势,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挖掘内部潜力,以多种形式增加社会服务收入。1990年,组织开展联合协作办学、接受部门单位委培办班等社会服务收入673.81万元,占各级财政对高校事业投入经费的12%。这对进一步开拓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缓解高校教育经费不足和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过于强调“创收”。某大学后勤部门以职工集中投股形式经商办厂,投资7万元,经营亏损,引起学校内部教职工之间的经济纠纷,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社会服务收入缺乏统一管理,资金分散严重。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有32.65万元发展基金分散在有关职能部门,华侨大学甚至将与校办工厂分成的利润直接转入校工会作为职工福利;三是不按国家规定使用社会服务收入,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委培生收入,自定分配比例,少增加教育经费108.45万元。福州大学1990年用于教师超工作量酬金104.87万元,占收入的50.26%;四是预算外收入管理混乱,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仍然存在。省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审计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审计署、省政府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建议对高等院校在创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二)医疗卫生收入审计
  1989年,福建省审计局确定对福建省直机关医院,协和医院,福州、厦门、泉州市第一医院等5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形式、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过审计检查发现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收费方面存在以下4个问题:(1)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计40.70万元,占业务总收入的1.21%;(2)提高收费标准71.33万元;(3)罚款收入和自订收费项目的收入不入账,财务部门失去监督控制;(4)收入分配不合理。有的医院规定业余服务采取加倍收费的办法,即对星期天做手术的病人加收50%,增加了病人的负担,并将这部分收入按3:7或1:9的比例向医务人员倾斜分配。
  省审计局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各医院收费项目、标准杂滥现象,需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及时调整一批收费过低的项目、标准,以利于医疗事业的完善和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等。这些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采纳。
  五、审计调查
  1993年初,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以文补文”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增强文化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福建省审计局对省文化厅所属的省京剧团、省话剧院、省芳华越剧团、省演出公司、省图书馆、省博物馆、省群众艺术馆等7个文化企事业单位1991~1992年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经营性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有:
  (1)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甚否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各自的业务特点和社会需要量力而行;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活动以及一些服务性的经营项目,有无影响本职工作,弃文从商;
  (2)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项目有无按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有无按规定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各项收入有无入账,是否按规定纳入单位的预算管理;收入分配是否按规定缴纳税金、上交主管部门和弥补本单位的文化经费不足,有无“忘了国家,亏了集体,肥了自己”以及“只顾补文,不顾个人”的现象;
  (3)举办营业性活动的人员是否按规定与事业单位人员分开管理,划开编制,有无混岗;事业单位参加经营活动的人员有无领取双份报酬;
  (4)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以后取得哪些成效,经费上是否还存在缺口;经营性企业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对“以文补文”活动有何影响,是否降低了文化部门的积极性;各有关部门在政策上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加以引导,予以支持,逐步改善文化经费紧张的状况。
  审计调查发现各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以文补文”活动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人力、财力以及一些优惠政策未能得到落实和解决。(1)普遍反映资金紧张、活力不够。省空间艺术装饰公司具有较好的人才技术优势,也有一定的发展潜力,但该公司的流动资金仅有由省财政厅借给的短期低息周转金10万元,资金、设备严重短缺,致使业务开展受到一定的影响。省京剧团由于缺乏资金,只好将位于福州市通湖路的150平方米场地租给两家个体户经营游戏机和桌球,每月收取管理费2000元,扣除剧团有关人员的工资及补贴后,年终该团仅结余0.97万元;(2)“以文补文”经营性企业人员编制未按规定分开管理,存在混岗现象。省群艺馆派往音像发行总社和唱片行的管理人员4名,其工资关系仍然留在群艺馆。1991~1992年,群艺馆共支付这4人的工资福利2.04万元。省人民剧场将“以文补文”企业经营部由职工家属承包,原经营部的职工全部在剧场工作,1991年这些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均由剧场支付;(3)“以文补文”经营性企业普遍反映税收过重。根据省财政厅闽财事字[1992]第226号文规定:凡1987年1月以后,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独立核算经营性企业的收入,均自批准开业之日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的照顾。但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实现利润交纳所得税、两金后留利甚少。省演出物资公司、省艺术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享受过免税优惠政策。二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经营性企业与举办单位和文化主管部门财务关系尚未理顺,体制不健全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审计所反映的问题和所提出的建议于1993年1月17日转给省文化厅,要求对“省审计局的意见,认真研究,加强领导和有关管理工作,并主动与税务等有关部门协商,取得支持,更好开展‘以文补文’活动,促进文化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计志

《福建省志·审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介绍了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突出国家审计实务,内容包括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和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等8个主体部分,全面系统记述了福建1996~2005年十年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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