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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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管理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6
页码: 274-27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工业历史上的工资发放和奖金津贴制度演变,从初创时期到现代改革,体现了对职工生活待遇和劳动贡献的关注,逐步形成了符合现实情况的工资制度。
关键词: 福建电力工业 工资制度 奖金津贴

内容

一、工资
  福建电力工业初创时,均系民营,各厂工资标准不一。福州电气公司成立时,工资按银圆计算,一般工人日工资0.3—1元,运行大车月工资300元,职员月工资100—500元;民国24年(1935年)后,改按法币折算工资;抗日战争爆发后,工资减半发放。厦门电灯公司在民国8年平均月工资银圆10元左右;民国34年职员最高月工资法币3如元,工人月工资低的只有60—70元。有少数民营收归公营的电厂,工资标准也不同。如民国29年,南平电厂职员工资为法币30—300元,工人为18—60元;漳州电厂职员月工资为25—109.5元,工人为15—80元。民国37年后,由于通货恶性膨胀,货币贬值,职工生活困难,至1949年福建解放前夕,许多电厂职工工资不得不折发银圆或大米。当时福州电力公司工人每月发给2—4担糙米价格的工资。
  1949年福建各地解放后,各电厂职工均保持原薪。1952年后,全省电力系统职工实行“工资分”制,工人和干部分别执行八级工资制和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工工资约提高15%—20%,基本扭转了民国时期遗留下来工资制度的混乱状态。
  1956年,按国务院统一规定,全省电力系统取消“工资分”制,工人和干部、服务人员分别执行机电一类八级工资制和国家机关干部、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使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高,生活显著改善。1963年,全系统又对业务熟练、劳动表现好以及工资过低的52%干部、36%工人的工资调整升级。此后,由于“左”的影响,除了在1971年对少数低工资职工调整升级外,工资水平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
  1977年到80年代中期,全省电力系统职工,普遍得到升级增资。1977年,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40%职工,调升1级。1978年,有2%职工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而工资又特别低的,晋升1级工资;个别学习优异的学徒工,也提前转正定级。1979年,有40%职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得到升级。1983年,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普遍晋升1级工资,其中有部分工资偏低、生产中能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增加1级至2级的工资。
  1985年4月,省电力建设公司首先进行工资改革,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核定工资含量系数17%,并参照年完成工作量、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利润等指标考核,确定每年工资含量的增减和工资总额,内部分配形式由企业自行决定。这项改革,对促进施工速度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考核指标计算不够规范、合理,也带来企业重产值、进度,轻工程质量等消极影响。
  1985年7月,全系统开始进行工资套改。由于福建电网已划归水利电力部管理,系统内28个企业单位均实行国家大中型企业的工资标准和部订的具体办法,即:工人、干部分别实行技术等级(运行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制和职务等级制,工资上下限分别为:工人、运行人员39—162元,干部39—285元。参加套改职工14514人,有10444人套标准,月人均增资10.93元(其中调级的10360人,月人均增资11.51元)。通过套改,省电力工业局所属企业与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并初步把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贡献联系起来,使全系统工资制度进入新的轨道,为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与此同时,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省电力技工学校、泉州电力学校等3个事业单位559名职工,按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月人均增资28.9元,其中109人符合高定1级工资的,月人均又多增资6.31元。
  1987年1月,全省电力系统把“微调”增资指标,连同1985—1987年3年的3%职工奖励晋级指标,统筹使用,以解决1985年工资套改中遗留向题和各类人员中部分不合理的工资关系。全系统28个单位,共有微调和3%晋级的职工,分别为5240人、2726人,月人均增资5.79元、6.16元。3个事业单位也按有关规定升级,有188人月人均增资7.19元,218人月人均增资9.51元。1988年二季度起,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124名和47名高级技术专业人员分别晋升1级和半级工资,958名和123名中级专业人员(含政工人员85人)分别晋升1级和半级工资;对事业单位276名中年技术专业人员晋升1级或半级工资。
  1988年1月,全系统企业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以1987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由能源部核定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工资总额基数,并由省电力工业局总承包。即:包干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并按万千瓦时售电量包干工资含量、物资消耗量等。全省26个局属单位归入挂钩包干范围。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为2688.2万元,售电量基数为56.41亿千瓦时,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47.65元。售电量超过基数增长部分,分10%以下、10%—15%、15%—20%和20%以上4档,分别按工资含量的100%、80%、60%和40%计算提取工资。对发电标准煤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经济、技术等各项指标按规定要求考核,达不到要求时,年终核减新增效益工资。上述规定除工资总额挂钩基数按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外,其余的一定3年不变。
  在省电力工业局总承包下,对直属企业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并分别不同单位,把工资总额与不同考核项目挂钩。即:供电局与售电量、实现税利挂钩;发电厂与发电量、材料费和管理费用挂钩;其余单位与完成目标任务挂钩。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由各企业自主安排使用。非挂钩的建设、管理单位,实行与目标任务挂钩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也逐步开始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计时效益工资。1989年,根据能源部关于“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每年可按升级面不超过30%来安排职工固定工资晋级”的规定,省电力工业局把1988年、1989年两年晋级60%的指标合并使用,除留10%待1990年使用外,1989年升级50%,计14391人,月人均增资7.03元。这次晋升效益工资,省电力工业局除了规定晋级原则和增资控制指标外,具体做法均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二)内部浮动升级工资。1989年1月,对局属企业中1987年底前已经定级的固定职工和1987年底前定级已满1年的合同制职工晋升1级浮动工资。同年10月,按国家有关规定,把1989年浮动升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这次浮动转固定还包括1989年9月底前已经定级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局属29个企业合计浮转定晋级16066人,月人均增资12.85元。局属3个事业单位也有774人晋级,月人均增资7.44元。(三)内部结构工资。1989年1月起,挂钩内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与新增效益工资)实行以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年浮动奖励效益工资、职务(岗位)奖励效益工资和劳动贡献奖励效益工资等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度,从多方面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四)提高运行人员待遇。1989年6月起,针对发供电企业运行人员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低和队伍不稳定等问题,采取定级时提高]级工资,运行工龄满8年者给予固定,同时按月人均15元的标准计算,由各企业自行建立运行岗位补贴与运行工龄津贴制度。
  在这期间,省电力建设公司于1989年4月,按能源部规定,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作了改进,采取工资含量按产值含量系数与利润含量系数双挂钩核定。计划内产值实行基准系数,超过计划产值10%以上的部分,分档打折计算提取。产值中包含外包工完成的产值,工资中也包括支给外包工的工资。
  以上各项改革,对于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经验,加上有的考核标准不够科学,有的考核手段不够完善或掌握不严,都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二、奖金津贴
  新中国成立前,福建省不少电厂对出满勤、劳动积极的职工,有的发红包,或在年终发双薪(两个月工资)等给予奖励。但这种奖金随意性大,未能体现职工应得的奖金。在电厂经营困难,特别在1949年解放前夕,通货恶性膨胀时大都停止。本目主要记述新中国成立后的情况。
  (一)奖金
  1952年,福建省电力系统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规定,开始对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模范单位,发给个人和集体奖金。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奖金进行严格控制。此后对干部发放奖金基本冻结,未实行的不再实行,已经取消的不再恢复。
  1958年,开始批判奖金是“物质刺激”,取消单项奖,实行综合奖。1959年2月,按国务院通知,对1958年“跃进奖”,只发给职工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1次性奖金。1960年1月,停发“跃进奖”。1964年4月,工人实行月奖,科室、车间领导和其他职工实行季度奖,按不同人员和生产要求,分别采用单项奖或综合奖。同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后,停止实行奖金制度,把单项奖和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受到批判。1967年8月以后,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凡原来没有实行奖金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新企业、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实行奖金制度或发给附加工资。已经取消了或停止了的单位,不再恢复或补发。
  1978年5月,根据国务院通知,恢复经常性生产奖,奖金额按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并纳入工资基金总额。1979年1月,奖金改从企业留利中提取6同年11月,恢复节约燃料及降低线路损失奖,奖金从节约价值中按不同比例提取。1986年,省电力工业局直属水电厂试行节水奖,奖金额按水电厂设计标准考核,分档提取;检修实行缩短工期增发电量奖,按机组容量及提前工期提奖。1987年,对劳动竞赛中获得先进集体称号和百日无事故的安全生产单位的职工,均由省电力工业局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
  1988年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中4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奖金与新增效益工资,由各挂钩企业按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使用,除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外,还发放综合性生产奖、单项奖等。非挂钩企业: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金分配形式。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增收节支奖。
  (二)津贴
  在50年代至60年代,本省电力系统开始执行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颁发的各种津贴制度。到70年代末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津贴标准逐步有所提高,并建立了一些津贴制度。这些津贴计有4大类:
  一是为补偿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①流动施工津贴:1977年6月,分一、二两等,每人日津贴分别为0.2元、0.3元。1984年8月,分别提高到0.5元、0.6元。1985年10月,按送电和变电不同工种,每天分别改为1.1元和0.8元;②夜班津贴:1988年1月起,局属发供电企业夜间12时以前和0点以后的津贴,分别从原来的0.4元、0.6元调整为0.8元和1元;③水文外勤津贴:1984年起,局属水电厂水文观测站职工每天津贴0.25—0.6元;④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1985年大车、小车驾驶员每月分别津贴8元、5元,以后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有所提高;⑤教师岗位津贴:1989年1月起,局属企业中小学专职教师每人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10%发给津贴;⑥野外勘探津贴:1986年11月,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勘探人员按1一9类别地区,分别发2.1—1元;⑦班主任津贴:1984年起,局属学校和企业中小学班主任,月津贴5—10元;⑧教龄津贴和护士津贴:1986年1月起,局属学校和企业中小学教师按教龄长短、局属疗养院的护士按工龄长短,每月分别津贴3—10元;⑨技师津贴:1987年8月起,对受聘技师每月津贴20元。
  二是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①保健津贴:1989年起,对从事有损身体健康的职工,按4个档次每天津贴0.2—0.47元;②进洞保健津贴:1986年起,古田溪、安砂、池潭3个水电厂,对工作岗位或长期工作在地下厂房的运行人员和维修、检修试验以及管理人员,发给进洞保健津贴,年津贴费总额,古田溪、安砂、池潭3个厂分别为2万元>1万元、0.8万元,由各厂包干掌握使用。
  三是为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所建立的补助性质津贴。①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982年7月起,每人每月分别为5元、10元。1988年5月起,补贴标准分3类,每人每月补贴,一类为18元和15.7元两种,二类为13.7元,三类为9.5元;②粮食补贴:1983年1月起,每人每月补3元。1988年6月起,按各地粮价分两个标准,分别为8元和7元;③合同制工人工作津贴:1986年开始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发给;④特区津贴:1985年起,在厦门特区工作的职工,每月津贴25元。
  四是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津贴。①水电费补贴:1985年起,每人每月补贴2元,1989年1月起增为4元;②书报费补贴:1985年起每人每月发3元,1989年调整为5元。此外,少数回族职工,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回民补贴。
  上述各种津贴,有的长期标准不变,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有的标准偏低,与物价提高不相适应;也有的在执行中随意扩大范围和对象,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等等,都有待进一步加以调整和改进。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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