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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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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9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5
页码:
223-22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沿革,从民国时期到改革开放,经历多次调整和改革,形成现代企业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各项管理职能。
关键词:
福建
电力工业
管理体制
内容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清宣统年间(1909—1911年),福建创办的民营电气(电灯)公司,均经清政府邮传部或实业部批准立案。民国时期,全国电力工业起初归交通部管理,民国17年(1928年)、民国27年,先后划归建设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管理。福建由于政局动荡,电力工业管理归属不清。后来归福建省政府建设厅负责管理。当时,全省电力企业除厦门鼓浪屿电气公司为英商经营(民国17年改归民营)外,其余均为民营。民国26年至29年,省建设厅陆续接管收购7个民营电厂改为省属公营电厂和官商合营电厂,并创办了公营永安电厂。民国29年秋以后,这些省属公营电厂和官商合营电厂有6个相继划归福建省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1个停业,1个划归县管。在此期间,除继续发展一些民营电厂外,一些县和社团(如三民主义青年团、公训处等)也办了一些小电厂。抗日战争胜利后,省属公营电厂和官商合营电厂又划归省建设厅管理,个别归还民营,一些民营电力企业(如福州电气公司,厦门电灯公司等)开始渗人官僚资本,受官僚资本控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电力工业归燃料工业部管理,福建电力工业归省人民政府实业厅管理,直辖5个电力企业。古田溪水力发电工程处初由省实业厅管理,后划归燃料工业部管理,其余电厂分别归所属地(市)县政府管辖。1950年10月,福建省电力工业改归省工业厅管理。1955年7月,全国电力工业划归电力工业部管理。当年全省共有9个省属电厂。1956年1月,古田水电站成立,直属电力工业部武汉电业管理局管辖。在此期间,全省基层电力企业,先是学习苏联经验,普遍推行一长制,由厂(所)长全面负责管理,1956年后逐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所)长负责制。
1958年2月,全国电力工业归水利电力部领导。同月,福建成立省水利电力厅(下简称省水电厅),主管全省电力工业。当年3月,古田水电站下放福建管理,为省水电厅直属企业。1959年4月,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省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电厂和杏林、泉州、龙岩电厂基建工程,下放所在专区(市)管理。下放电厂的计划编制,以地方为主,实行计委系统和电业系统双轨制;参加电网运行的,除行政经营管理权归地方管理外,属于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性质的工作,仍由电网统一调度安排,电厂间送受电量按趸售趸购关系处理。当年5月,闽北电网实行统一核算,南平电厂收归省管。1962年3月,省水电厅电业局改为企业性质,对所属发供电单位实行统一经济核算。莲坂、厦港、杏林、泉州、龙岩、邵武、永安、漳平等电厂、大目溪水电站和厦门、邵武、永安、漳平等供电所以及厦门修试所等单位,上划该局管辖,为省属企业。1965年下半年,厦杏电网所属电力企业统归厦门电业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的“托拉斯”管理试点。次年4月,福州电力公司成立,福州地区省属发供电企业均归该公司统一管理,进行“半托拉斯”管理试点。在此期间,全省电力企业通过学习贯彻“鞍钢宪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实行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逐步强化党委对企业的领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厦杏电网“托拉斯”试点和福州地区“半托拉斯”试点中断,分别于1968年和1969年底恢复原来管理形式。1970年,省水电厅撤销,成立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工业,1971年该局又改组为省水利电力局(下简称省水电局)。这些年,大部分省属发供电企业又下放地区(市)管理,其中漳厦电网企业下放后,电网调度、管理和核算形式不变,盈亏缴拨归地区;闽北电网企业下放后,经营、核算仍归省水电局统一管理,统一调度。1972年12月,闽西南电力公司成立,为省水电局直属单位,负责管理1973年4月形成的闽西南电网,网内主要发供电企业同时收归省管。但福州、三明地区主要发供电企业的财权、物权仍由地方管理。在此期间,全省各电力企业全面推行党委一元化领导,党委包揽一切党政事务,企业管理职能受到削弱。
1978年6月,省水电局下设电业管理局,属企业性质,陆续把下放的电力企业(除个别划给地方管理外)收归省管。闽西南电力公司划归省电业管理局管理。1979年2月,全国电力工业划归电力工业部领导。1980年,福建电网形成,省水电局改称省水利电力厅。1981年,闽西南电力公司撤销,原闽西南电网内企业划归省电业管理局管理。1982年3月,全国电力工业又划归水利电力部主管。从1977年到1982年,通过拨乱反正,本省电力企业逐步恢复党委领导下厂长分工负责制,纠正党委包办一切的状况。
为了充分和合理利用动力资源,加速福建电力工业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水利电力部协商、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从1983年1月起,福建省属24个电力企业事业上划水利电力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并在原省水电厅电业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福建省电力工业局。该局既是水利电力部的直属企业,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管电的职能部门。1988年4月,全国电力工业划归能源部领导,福建电网也随同划归该部管理。在此期间,全省电力企业管理,随着改革的深入,从1984年开始逐步推行厂长负责制,到1987年全面推开,明确了厂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此后,又逐步落实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民主管理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的领导制度。
第二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福建省电力工业由省政府建设厅主管。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电力工业归省人民政府实业厅主管,厅长刘裕民,具体业务由该厅地方企业管理处负责,直辖5个省属电厂。1950年10月,电力工业改归工业厅管理,厅长刘裕民,分管电力工业的业务处不变。1953年3月,梁灵光任工业厅厅长。1954年,工业厅内部机构调整,全省电力生产业务归重工业处管理,水力发电勘测业务由水电勘测处负责;电厂设计安装由省工业厅设计安装公司负责。1955年,毕际昌任省工业厅厅长。厅内成立电业处,主管电力工业生产,辖9个省属电厂。处下设检修队,负责省属电厂主要设备检修。
1958年1月,电业处改为电业局,刘焰任局长。同年2月,省水利电力厅成立,王炎任厅长,电业局从省工业厅划归省水电厅,局长不动,主管全省电力工业生产业务。电力基本建设工作归省水电厅基建处负责。1961年3月,张林任省水电厅厅长。1962年3月,电业局改为企业单位,对所属各发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经济核算。
1970年1月,省电力工业局成立,主管全省电力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程治材任该局党的核心小组组长。省水电厅和所属的电业局同时撤销。1971年1月,省电力工业局扩大改组为省水利电力局(下简称省水电局),军代表刘振华任党的核心小组组长。电力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分别归该局电力组和基建组负责。在此期间及以后一段时间,省电力主管部门主要行使行政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受到削弱。1977年萧苏任省水电局局长。
1978年6月,省水电局下设电业管理局,属企业性质,统一管理全省电力工业生产,刘焰任局长。电力基本建设仍归省水电局基建处负责。1980年8月,省水利电力局改为省水利电力厅,萧苏任厅长。厅所属电业管理局与局领导人、职责范围均不变。1982年7月,潘仲鱼任省水电厅厅长。
1983年1月,水利和电力分家,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成立,方元泰任局长,下设办公室、计划处、财务处、干部处、劳动工资处、发电处、供用电处、安全监察处、基建处、科技处、教育处、外事办公室、物资供应处和行政福利处等14个职能部门。该局负责领导省属的电力生产、电力基建及相应的其他各项业务,成为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的企业管理机构。1985年12月,省电力工业局领导班子调整,陈朝柱任局长,方元泰改任副局长。经过几年的发展与调整,1990年末,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共设18个处室,直属的发供电及勘测设计、施工、试验研究、电网调度、学校等企事业有31个单位,归口管理的发供电企业3个单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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