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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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50
颗粒名称: 二、电费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
页码: 177-17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价发展历程:包灯制、电表计量、优惠政策、电费管理制度、电费回收工作、银行代收电费、现代化管理。
关键词: 福建 电价 管理制度

内容

福建从清末(1909年)开始供电起,初期各地电厂都采用包灯制,按电灯盏数结算电费,每月派员上门收费1次。
  民国7年(1918年)以后,各电厂相继改用电表计量收费。当时,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费管理比较健全,设稽核股、收费股负责电费抄、核、收工作,配有工作人员30多人,同时还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他电力企业配备电费管理人员不多,管理比较简单,大都采用上门抄表、走收和坐收相结合。对在限期内还未缴纳者予以停电或拆表。但在电费回收过程中,均存在用户欠交电费的现象,后来由于军警、特务以及日籍台湾浪人染指,用户拖欠电费更加严重,各电力企业因此蒙受严重损失。
  1949年至1965年间,省电力工业主管部门相继制订并逐步完善电费管理制度,各供电单位建立了抄、收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福州制订了“抄表统一计算法”,以统一内部各部门计算标准;抄表人员执行报告单制度,每日反映经抄的用户在电表走度上或设备安装上等问题,使电厂能及时了解和解决用电中存在的矛盾与缺陷,以防止抄表卡片的失落与立户的疏漏,把抄表、核算和收费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在抄、核、收制度上,各电厂基本上是抄、收分开,以上门收费为主,辅以设点坐收。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电厂还对机关、部队、工商企业采取委托银行以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在此期间,为了合理计算线损率和及时收回电费,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省水利电力厅联合颁发《关于电费结算方式的暂行规定》,对大用电户实行月终24时抄表的制度,凡50千瓦(千伏安)的用户建立每班耗电纪录,指定专人按时抄记,月初由供电部门按用户报数进行复核,同时还实行每月分3—6次交纳电费的结算方式。对一般用户开始实行逾期缴费罚款的办法(每日按电费金额5%计收)。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各供电部门的电费回收工作有了促进。如南平电厂的差错率由5%降至1%,电费回收率达98%以上。
  1966年至1976年间,初时各地供电单位一度学习外省“抄收合一”的现场工作法。此办法由于抄表开单、收费由1人在现场完成,虽然效率高、方便用户,但因减少了计费的稽核环节,容易发生帐单和收费差错等弊病。不久又改为走收和坐收相结合的办法,设立收费点。抄表后由收费员到用户处走收1次,未交者由用户到指定收费处缴交。此段期间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抄、核、收的管理削弱,各个电厂的欠费数字逐年上升。漳州供电所1974年的欠费竟达203万元,创该单位欠费最高记录。
  1977年,按照水利电力部制订的供用电规则》,恢复对逾期不缴付电费的用户加收滞纳金。各地供电部门在恢复整顿电费管理中加强了制度的建设。泉州修订了电费回收工作的几项规定,对电费回收采取分片包干、建立收费欠费日报表制度,做到应收电费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厦门制订电费管理制度,订立抄、核、收入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南平制订营业及电费管理制度等。从而使各地电费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特别在电费回收工作中,把电费回收率作为一项生产指标下达到班组进行考核。泉州、厦门等地还相继开展回收率指标竞赛。1979年8月,泉州针对200多家欠费112万元的严重问题,由18人组成催收小组,勤査快跑耐心做欠费户工作,在短短的20多天中收回欠费89万元,使当年的电费回收率由80.7%上升到98.6%。在此期间,各地供电部门还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扩大银行结算面,对趸售县采取通过信汇、分期交费。1988年起,福州供电局实行银行代收电费制度,抄表后用户持单直接到银行储蓄所交费。各供电局还先后开始应用微机进行电费管理,建立用户档案,计算电费,打印电费发票凭证,以及开发大宗工业电费结算项目,使电费回收管理逐步现代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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