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代粮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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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712
颗粒名称: 一、历代粮食机构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5
页码: 309-31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粮食管理机构的历史变迁。自明洪武四年起,设立粮长制度,并经历了钱粮征收、田赋管理、军民调节等不同阶段。民国初期,粮税仍按照清制征收,并逐渐整顿钱粮管理。抗日战争时期,设立福建省粮食管理委员会、建设厅粮食管理局等机构,统筹粮食供应和调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合并为福建省农业厅,统一管理农业和粮食业务。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管理 粮长制度

内容

民国以前,福建历代的赋粮征纳,省以下各地方,一般是委归府、州长官分管,地方吏胥为之催征督办。(①省府《福建通览》编辑室:《福建源流及历代建制》,载“新福建”六卷五期,民国33年12月15日。)明洪武四年(1371),在福建等省县以下基层建立粮长制度,凡纳粮在万石左右,划为一区,指派大户当粮长负责征解。中叶以后,粮长改为轮流充当制。后又实行里甲制度,以110户为里,一里又分十甲,分别设里长、甲首,负责催收赋粮和供役等管理事务。(①吴锡璜纂,林学增修《同安县志》,民国17年版。)清代,大体沿明制,地税征粮,丁税征银,简称“钱粮”,粮务由各级行政官吏督办,设有督粮道、库使、典吏协同办事。钱粮征收分四种方式:官征官解、书征书解、书征官解、包征包解。至光绪年间,县衙内设“赋册房”,俗称“粮柜”,经管人称“粮书”,完粮户称”投柜”。(②王云五、傅纬平:《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决定废州、府,一律改为县,仍由县知事主管一县的赋税征收。民国初期的15年间(1912~1926),本省赋税沿清制,着手整理“钱粮”,订定征粮办法。改折银元交纳,政府不直接经营商品粮食。后来,省设实业司,管理粮食贸易。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实业司(厅)改组为建设厅,兼管民间粮食贸易。当年,国民革命军入闽,福建“钱粮”定为省税,省、县均设财务委员会,管理军粮征购和民食调剂。乡镇设“经征处”,征收赋税,民国23年(1934),改称“田赋”。(③市政协文史资料室:《福州文史资料》第一辑,1981年.9月版。)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开始,政府为防止粮食下海资敌和私商囤积操纵,加强粮食流通的管制,颁订《运输领证办法》,省由建设厅主管,县由第四科办理。27年(1938)初,省府直属军政机关及中学以上学校内迁长汀。军事委员会颁布各战区粮食管理大纲和非常时期粮食调节办法。当年,设福建省战时粮食管理处筹备处于南平,隶属第四战区,负责统筹全省军糈民食,不久撤销。28年(1939)2月,成立福建省建设厅粮食管理局,历时六个月,又因财政紧缩而撤销,粮务仍归建设厅办理。9月,闽南一带粮荒严重,省府特设漳、泉临时粮食调节专员,并组织漳、泉粮食联运站。(④陈元璋:《福建田粮概况》,民国37年版。)年底,又设立福建省粮食调剂委员会于永安,民政厅长兼主任委员,不久撤销。29年(1940)2月,组建“军米购运委员会”统购统发中央驻闽各正规部队军粮。省府负有供应中央和地方驻军军粮的任务。6月1日,在永安成立福建省粮食管理委员会,省主席陈仪兼主任委员,各县也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⑤省政协文史资料室:《福建文史资料》第四辑,1980年4月版。)当时,军队或借口直接抢购民间粮食,或追责县府代办并将一部分出售牟利,造成市场混乱。因此,省府决定在省贸易公司内设粮食部,统筹经营粮食购销业务。(⑥省政协文史资料室:《福建文史资料》第九辑,1985年版。)8月,军米购运委员会撤销,另成立“绥靖公署临时军粮局”。(⑦省粮管局研究室:《福建省粮食管理之行政机构》,民国30年2月,省档案6宗5目31卷。)旋又改组为“军粮委员会”(后又称第25集团军军粮委员会)。当年9月,省粮食管理委员会改组为福建省粮食管理处,各县粮食管理委员会不变。陈仪为谋求省内粮食调剂,决定建立公沽官营制度,以统筹粮源,收购余粮,应付军需民食。9月20日,将贸易公司粮食部改组,设立公沽总局,隶属省粮食管理处,先在永安、福州试办,继有22个县组建公沽局,并试行“计口授粮”。(⑧省政协文史资料室:《福建文史资料》第四辑,1980年4月版。)在设有公沽局的县、区设军粮交接所,以便运输领拨。(⑨省政协文史资料室:《福建文史资料》第九辑,1985年版。)公沽机构禁止民间贩运,到处盘查搜扣、强买派借,矛盾不断激化。农民抗拒统购、借粮,斗殴事件时有发生,11月3日,爆发了邵武县二三百民众捣毁公沽局的事件。
  民国30年(1941)1月,为强化管理机构,将省粮食管理处改组成立福建省粮食管理局(附组织系统图15—1)。(①《福建之田粮》下篇,民国33年编。)原公沽总局更名为公沽总管理处。这时南洋福建侨领陈嘉庚率侨团回国慰问抗日军民,目睹福建粮政之腐败,向当局公开指控,加以省内粮食资源短缺,6月30日宣告撤销“公沽”制度,另在省粮食管理局内设业务处,负责军、公粮供应。当时省粮食管理局和军粮委员会设在南平,合署办公。但县以下办理粮食业务机关仍为县公沽局。(②省政协文史资料室:《福建文史资料》第四辑,1980年4月版。)
  同年(1941)7月,行政院正式颁布《战时各省征收实物暂行章程》,中央成立粮食部。8月,省财政厅内设福建省田赋管理处。9月,各县政府内相应设县田赋管理处。(③《十年来福建大事记》(民国24年1月~34年6月)。)10月,将省粮食管理局改组为省粮政局(附组织系统图15—2)。(④《福建之田粮》下篇,民国33年编。)旋即改革原设机构及措施,分期撤销各县公沽局,组织粮食公店、粮食购销处及合作社,承办粮食供应业务;福州市由官、商联合组织“食粮平准交易社”,从事供应,撤销各县粮食管理委员会,设县府粮政科(后改称粮政股)。
  31年(1942)1月,省粮政局内业务处改为储运处。至5月底止,粮政局职员总人数285人(局本部159人,储运处126人)。(⑤《福建粮政资料》第一卷二、三期合刊,民国31年。)同时,在福州、永安、南平、建阳、龙溪、光泽等枢纽要处,设业务办事处,在建瓯、罗源、洋口三地设储运分处,办理全省军、公、学粮储运和供应。省储运处至32年(1943)5月撤销,并将永安、南平、福州三个办事处改为调节处,建阳办事处改为储运站,同时改组洋口、罗源储运分处,设立储运站。
  当时粮食经征归田赋管理处,经收归粮政局主管。机构分立,种种不便,为统一事权,协调税政、粮政业务,32年7月1日,全国统一改制,省田赋管理处和粮政局合并为福建田赋粮食管理处(附组织系统图15—3),直属中央财政、粮食两部,并受省府主席的指挥监督。(⑥《福建之田赋》下篇,民国33年编。)省田粮处下设储运处,并在建瓯、罗源、龙溪三地成立储运分处,为专管军、公、学粮和民食调剂机关;福州、南平、永安三地仍设调节处,负责粮食管制和调节供需;各县的田赋管理处及县府粮政股也合并为县田赋粮食管理处。(⑦严家淦《田粮处成立报告》,民国32年,省档案9宗1目15卷。)当时,实行征实的长乐、顺昌、建宁、邵武、永春、平和、长汀、福鼎、永安等48县设田粮处;征代金的东山、平潭、惠安、周宁等17县设田粮科,负责办理土地赋税和粮食业务,乡镇原设征收办事处317个,职员6112人,工役3252人,裁减后为267处,职员3254人,工役1871人。(⑧林学渊:《田粮工作报吿》,民国31年,省档案9宗1目21卷。)凡赋额不足稻谷一万石者,则设巡回征收处。37年(1948)各县撤销田赋粮食管理处,在政府内设田粮科。至38年(1949)8月,福州解放前夕,有省田粮处人员26人逃往厦门,与“厦门直属粮库”临时合署办公至厦门解放前夕。(⑨《厦门市田赋档案资料》1950年1月件存厦粮志办公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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