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标准化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7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标准化管理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7
页码: 302-3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粮食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质量标准、质量监督、计量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企业 管理

内容

一、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系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商品流通所共同的技术依据。标准分为企业标准、部颁标准(专业标准)、国家标准三级。
  (一)企业标准(地方标准)
  凡没有制定国家标准、部标准的产品,都要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制订,经同级标准化部门审批发布。1949年12月,省粮食局颁发了《仓贮、保管、加工业务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稻谷加工糙米和糙米加工白米的出品率标准。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开始,省粮食厅制定稻谷、小麦、甘薯、糙米、黄豆等水份、杂质、不完善粒三项质量标准。1957年,又拟定省内加工供应面粉质量和薯干收购标准。1958年,又规定了花生果的出仁率、分等论价标准和油茶籽、油菜籽的收购标准。1962年,全省统一执行粮食部颁发的42种粮油调拨、加工、销售品质检验暂行标准。1965年11月,省粮食厅规定:大米全省统一为“标一米”、“标二米”、“标三米”三个等级名称。面粉统一为“精粉”、“专用粉”和“标准粉”三个等级。使粮油在收购、销售、加工、调拨几个环节方面都有共同的质量标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标准化工作受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粮油标准化工作又逐步走上正轨。1979年开始,除原粮、成品粮、油料、油品外,对粮食复制品、粮油机械、饲料等亦制定了省地方标准:
  (二)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主要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粮油标准由原粮食部和商业部先后组织制订、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局备案。1956年以后,粮食部对粮油食品、复制品质量以及加工机械条件标准的要求更为严格,多次颁发有关规定、通知,省粮食厅都及时转发执行。
  1956年,省粮食厅先后转发粮食部制定的包括稻谷、糙米、玉米、高粱、小麦、大豆、粟、小豆、绿豆、荞麦、莜麦、大麦、米大麦、蚕豆、豌豆、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燕麦、黍、稷(子)等22种原粮;大米、小麦粉、小米、高粱米、黍米、稷米等6种成品粮;大、小花生果、大、小花生仁、芝麻、蓖麻籽、葵花籽、油菜籽等6种油料;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菜籽油、棉籽油等5种油品;甘薯片、甘薯、马铃薯等3种薯类的水份、杂质和纯粮率等三项省间调拨质量标准。
  1963年12月,省粮食厅转发粮食部关于修订大豆、玉米、稻谷、大米、小麦粉等5个部颁标准,规定1964年1月15日起执行。
  1983~1987年5年中,省粮食厅又9次转发了商业部等颁发的关于粮油质量标准、配合饲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加工及机械技术条件标准的通知,使粮油质量标准化工作又前进了一步。
  (三)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草案,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这是国家对粮油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
  1978年4月,省粮食厅转发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稻谷、小麦、玉米、小麦粉、大米、大豆六个主要粮油质量标准(试行)。1979年2月转发了花生果、花生仁、菜籽油、大豆油、茶籽油、精炼棉子油六个油脂、油料质量标准(试行)。
  1980年5月,省粮食厅和省标准局联合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粮食标准化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十二种粮油国家标准,并草拟了《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于7月发布实行。
  1986年9月,省粮食厅转发了国家标准局“批复粮食、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十二项国家标准”并下达《关于执行粮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7年,省粮食厅下达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部分)》、《猪、鸡配合饲料及检验方法》、《大豆色拉油、菜籽色拉油》、《高粱粟、芝麻籽油、蓖麻籽油、亚麻籽油、桐油》等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7年11月,省粮食厅、省标准计量局等10个单位联合转发国家标准局,轻工业部,商业部等6个部门联合发送《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上缺少食品名称、厂名、净含量内容之一的食品。自1989年1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与标签内容(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食用方法、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代号、商标)不符的食品。
  二、质量监督
  (一)粮油检测
  这是对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价格政策把关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所有粮油商品的收购、贮存、加工、销售、调拨、外贸出口及综合利用等各个流通环节,都必须以检测为依据,以保证贮粮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经营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粮油质量标准,但有干、净、饱的要求,只是检测手段简单,粮油入库以感官鉴定为主,办法是以手摸、眼看、牙咬、鼻嗅等辅以简陋仪器作检验。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粮食部通知采用走群众路线方法,在粮食收购中实行“队评站核”的检验方法。1959年开始开展“评级、迅速、准确、合理”红旗竞赛,实行“四到队”(宣传教育到队、规格样品到队、人员训练到队、预检到队),按粮食饱满程度、水份、杂质三个项目定等作价。60年代到70年代开始使用电烘箱、水份测定器、十分之一天平。70年代后期陆续应用了半导体测水仪、电动砻谷机、虫害选筛、粉末分离器、茂福炉(高温电炉)、万分之一天平、冰箱、进口罗维朋比色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721分光光度计、萤光检测器、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精密仪器。1986年全省九个地(市)粮食局中心化验室配上了气相色谱仪。1987年全省50个县级中心化验室也配上了气相色谱仪,检测手段从物理分析发展到化学分析、微量分析,由单项检测发展到多项、全项目检测和卫生检测。关于调拨质量检验,在1955年以前只由调出调入双方签订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同年4月,粮食部下达10个粮种的水份、杂质、不完善粒三项质量标准后,次年起,省间调拨粮食,改由发粮方出具检验凭证,粮油调入和出库,都要根据调拨标准进行严格检验。
  关于加工质量检验,在1956年以前只由商业企业和加工企业共同检验质量,按照产品规格确定出品率。1956年后,逐步有了统一的检验标准。1963年执行粮食部下达的《粮油工业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产品一律要经过检验、记录,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入库,不许出厂。
  关于出口粮油质量检验,在1958年以前,先由粮食部门预检,再经外贸部门商品检验局正式检验。1958年以后,按照粮食部和对外贸易部颁发的《关于国内各省市出口粮谷、油料检验应全面转由粮食部门执行检验,商检局执行监督检查的联合通知》,对出口粮油进行验质把关。
  关于粮油食场卫生检验,70年代已开始加强工作。1974年省粮食厅转发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要求做到“不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生产、不出厂、不销售、不出口、不进口”。1975年省内初步开展了粮油污染普查工作。1981年省粮食厅转发《全国粮油卫生检测工作会议简况》和粮食部《关于加强与普及粮油卫生检测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控制污染检测项目主要是“黄曲霉毒素B₁”。
  (二)监督检验
  是为保证粮油商品在生产、流通中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这项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主要靠企业本身建立生产检验制度,自检把关。1958年以后,才由省粮油科研所、储运检验组承担各企业、基层单位的送检任务。“文化大革命”期间,监督检验工作放松甚至停滞。随后,监督检验机构又几经更迭。
  1981年开始,一年一次的全省范围内的粮油质量、卫生大检查,使企业逐步树立起“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经营思想,促进粮油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1984年起,省、地(市)两级对米、面、油大宗产品和获商业部部优、省优产品以及儿童食品等产品实行重点监督。1985年,省粮食厅拟定了《商业部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了产品质量的稳定,保证了标准贯彻实行。1986、1987两年全省花生油的抽检,合格率达100%,“黄曲霉毒素”均控制在标准以内,确保了食用安全。
  1987年,建立福建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全省9个地(市)、67个县(市)粮食局也相继建立了粮油中心化验室或粮油质量监测站。大型的粮食中转站、各工厂企业也设立了化验室。粮油检验队伍不断扩大,至1987年,全省经考核发证的检验员952名,全省逐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网。
  (三)产品创优评优
  在80年代改革开放形势下,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以及在企业竞争中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的需要。1981年起,福建粮油食品即开展创优工作。所有创优质产品的企业,首先都制定出内控标准,明确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并抓好计量管理的考核定级工作,使质量监督关先严格控制在厂门内。1982年,漳州粮油食品厂荔枝牌米粉干,荣获省优质产品奖。首先填补了省内粮食系统优质产品的空白。
  1983年,厦门面制品厂晃岩牌热风方便面,荣获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和省优质产品双优奖。随后,从1984年至1987年,福建省粮油食品荣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13项,省优质产品奖25项,新产品开发奖2项。另外1986年1月,福建省粮食系统参加全省食品工业新、优、传统产品展销评比会,荣获优秀新产品奖10项,优秀产品奖16项,优秀传统产品奖7项。
  通过产品创优评优工作的开展,企业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厦门面制品厂从1983年以来,努力完善企业各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多层次的质量管理与监控工作,直至1987年有五个产品连续获得省优、部优产品称号,主要产品大量出口创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五年中,全省粮油制品仅米粉、蛋面、腐竹、淀粉、白棵干五项,出口6668吨,创汇额达332万美元。
  三、计量管理
  粮油计量管理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监督、检定,工业企业的计量定级、升级、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以及旧制的改制等工作。
  (一)衡器使用
  1953年,省内粮油计量衡器仍沿用传统旧式的木杆秤、油提等简单器具,1954年开始改用磅秤。1979年贯彻国家粮油标准后,各地的容重器普遍进行了校正。1980年7月,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加强粮油计量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及合理使用。1984年,省粮食厅下达通知,要求各地(市)、县粮食局成立计量器具检修站,并先后举办了三期培训班,培养了一批台案秤、天平等衡器监督、检定、维修人员。
  (二)法定计量单位
  1985年8月,省粮食厅、省标准计量局等七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搞好改制工作的联合通知》。重点抓了全省粮食系统粮油制品包装设计单位和粮票、油票印制和计量器具改制工作。并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改用法定计量单位。新印制居民定量粮票、油票及粮食支拨证,均改以法定单位流通使用。1987年,省标准计量局对省属40多个厅局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情况进行了检查,省粮食厅获得一类厅局的好成绩。
  (三)计量升级、定级
  1984年11月,省标准计量局颁发《福建省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当年,福州粮食复制品四厂和厦门市面制品厂均获得三级计量证书。
  1985年,福州市粮食复制品十一厂、厦门市米粉厂和厦门豆品厂获得二级计量证书。福州粮食复制品一厂和福州鼓山粮食制品综合厂获得三级计量证书。
  1986、1987两年,全省有27个粮油加工厂、粮油复制品厂、饲料厂获三级计量证书,有5个单位获单项计量证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