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703
颗粒名称: 三、资金管理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3
页码: 298-3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企业的资金使用着眼于促进粮油购、销、调、存和加工业务的发展和满足合理需要。固定资产和专用资金主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简易建筑费用和企业奖励基金等方面。流动资金管理注重节约,包括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对外结算形式、发放无利贷粮和预购定金等方面。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企业 资金使用

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企业使用资金始终着眼于促进粮油购、销、调、存和加工业务的发展和满足合理需要,贯彻“以紧为主,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益。
  (一)固定资产和专用资金
  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以专用基金为主。1987年,企业使用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部分达6648万元,比使用基建拨款和基建借款(610万元)多10倍。
  4、更新改造资金。1953年起,粮食部规定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及其规定使用年限,分别计算,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统交粮食部或省财政安排使用。1967年改为县(市)级和省粮食厅按比例分别提取留用,不再缴库;全省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年基本折旧率一律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7%综合率核定。1976年至1987年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全年综合率均核定为:粮食商业、粮油工业4.5%、粮油机械5%、汽车运输企业7.1%。1985年财务体制下放后,由基层企业全额提取。1987年全年共计提取2355万元,比1953年增加16倍。
  省、地两级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重点更新项目和统一调剂使用;县(市)级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考虑一般业务需要,按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2、简易建筑费。1965年开始,粮食部规定允许在费用(生产成本)中列支简易建筑费,以解决粮食企业晒场、驳岸、简易搭盖等设施开支。1965年至1977年共由费用(成本)中列支1492万元。1978年起,改由财政拨给专款解决,使用范围除原规定的项目以外,增加国家统一分配的运输汽车所需的资金,1978年至1987年,由省财政拨入的共13349万元,由粮食部拨给的2260万元。1987年起,粮食部不再拨款,统由省财政拨给。
  简易建筑费的使用,由省、地(市)两级根据不同项目的内容进行分工予以控制和管理。
  3、土圆仓开支。1972年至1977年先后由商品流通费项目开支的土圆仓费共472万元。因福建雨季长,气温高,不宜建土圆仓,该项开支实属浪费。
  4、企业奖励基金和利润留成(减亏分成)。
  福建粮食企业从1954年开始,就实行按工资总额或计划利润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办法,提取比例一般掌握在5%左右。1958年至1961年,粮食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规定粮食商业企业按利润净额30%提取;工业企业按15~30%提取。后因商业企业发生亏损,只好由省财政核拨100万元。1962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停止利润留成。根据得奖条件完成情况,按工资总额在3.5%内提取。1967年至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执行。1978年起,试行企业基金办法,除基层企业恢复按得奖条件,经当地监交部门审定在全年职工工资总额5%内提取企业基金外,另由省粮食厅按全系统减亏额计提15%,作为企业基金。
  1980年实行减亏分成和利润留成办法。粮食商业平价企业(包括平价饲料部分)实行减亏分成,其分成比例为40%;利润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留成比例:议价企业70%,运输企业17%,工业、物资企业15%。这样,粮油工业基层企业原提取的企业基金和省粮食厅按全系统减亏额提15%的企业基金就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粮食商业(包括饲料)企业平、议价统算减亏分成40%;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计划内利润留成20%、超计划利润留成40%。
  1982年粮食商业(包括饲料)企业仍按平、议价统算减亏分成40%;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改按利润额留成25%。
  1983年粮食商业平价部分继续按减亏分成40%;议价部分1、2月份按利润额留成40%,3月份以后各县、市议价利润留成以10%交当地财政,企业留成改为30%,省议购议销公司和省饲料公司议价利润留成不交当地财政,仍按40%计提;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仍按利润留成25%。这年粮食商业基层企业一律停止按工资总额和得奖条件提取企业基金。
  1984年粮食商业平价部分仍按减亏分成40%;议价部分各县、市仍交当地财政议价留成10%,企业留成改为40%,省议购议销公司和省饲料公司留成改为50%;粮油工业企业计划内和超计划利润分别按25%和40%留成;粮食运输、物资企业仍按利润留成25%。对新创办的企业,新增利润允许先提取“职工福利金”和‘‘奖励基金”后再归还贷款(借款)。
  1985年部分粮食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办法。未实行的粮食平价企业的减亏分成和议价、物资企业的利润留成均改为45%,其中5%逐级上交省粮食厅。已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粮油工业、运输和六个县、市的饲料工业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办理,分别计算留利。
  以上计提留成(分成)的利润额,均系扣减应由利润中归还的各项贷款后的利润净额。
  1980年至1987年粮食企业利润留成(减亏分成)的提取比例逐步增大,提取额也相应增加。从1980年的1075万元到1987年的4781万元,八年间,企业共提取19672万元。其中1980年至1984年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基金1339万元,转入更新改造及其他专用基金的1269万元。1985年至1987年用于发展生产的6525万元,合计9133万元,占提取数的46%。
  除了上述各项专用基金外,还办理了中短期设备借款和小型技术措施借款。1979年至1987年,由企业利润归还的这两项借款计5746万元。此外,粮食部还根据福建加工设备陈旧、仓厂结合不配套的实际情况,拨来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和仓厂结合周转金等资金,对老企业进行必要的改造。
  粮食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由1953年初占用数1382万元,上升到1987年底60483万元
  (二)流动资金
  1.流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粮食企业占用的全部流动资金(商品资金、非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随着粮食业务的发展,由1953年平均占用9315万元,到1987年增长为131174万元。35年来,流动资金的管理,坚持“钱出,货进,货出,钱进,钱货两清”原则,把节约流动资金的重点放在节约包装物和结算资金的不合理占压之上。非商品资金则实行定额管理,对结算资金要求减少占压,加速周转,及时清理各种悬帐悬案,改善结算制度和调拨手续。
  2.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全省粮食部门1952年至1954年供应粮油收购资金,信贷关系在省粮食厅办理。所有收购资金除以回笼款抵拨外,不足部份都逐日拨给各单位,未及时请拨资金者,由县级粮食部门向县银行申请临时贷款。县对基层粮站采取铺底资金办法。委托合作社收购的部份,由粮食部门预付货款,来不及拨付时,由合作社用销货回笼款支持收购粮油。1955年信贷关系由省粮食厅下放到县(市),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信贷关系只放到县(市)级,粮站所需收购粮油资金,采用“下贷上还”的结算办法。1958年以后,基层粮站全面实行完全独立核算,信贷关系也全部放到基层粮站,粮食收购点收购粮油资金由基层粮站直接向当地银行营业所办理借款。
  3.对外结算形式。1956年粮食收购结算对象由分散的农户转向农业合作社(生产队),供应方法也相应采用非现金结算办法,强调自愿原则,要现金给现金,要转帐给转帐,保证农业社售粮后立即取得价款。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收购结算对象由集体逐步转变为农户或生产单位,非现金结算又转变为现金结算。
  4.发放无利贷粮。1952年9月,为救济受灾地区的缺粮农民,发放无利贷粮二批,共拨出稻谷指标1250万公斤。1953年又结合处理陈粮、难运粮,再拨出稻谷指标500万公斤,无利发放给缺乏生产资料的群众。这两年实际贷出稻谷1750万公斤,原要求1953年秋季前收回,因贷放手续混乱,造成65万公斤贷粮无法清理收回,至1957年经报省人委批准核销。
  5.预购定金。1954年,省决定预购早中稻、小麦、春大豆,全省预购定金控制数为250万元。1956年对油脂油料也进行预购,定金控制数为2000万元。此后,每年预购粮油定金控制数均掌握在2000万元至2650万元之间。1983~1986年,间断执行。1987年恢复后,改按合同定购粮油总值比例发放预购定金。
  粮食企业包括商品、非商品和结算资金在内的流动资金,由1953年初占用数7984万元,上升到1987年底的131831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