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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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70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务会计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1
页码: 292-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粮食企业财务会计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管理体制、财务收支、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产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企业 财务

内容

一、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政府设粮食局(科)负责的公粮征收、调运、加工、保管和军粮供应等费用,均按粮务经费预决算制度从基层逐级上报,转省财政厅核销。从事商业的中国粮食公司福建省公司及所属分、支公司负责的市场调节、平抑粮价等业务费用,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其财务隶属中央贸易部“一条鞭”管理。
  1952年11月,省粮食局与中国粮食公司福建省公司合并,设省粮食厅,地、市、县设粮食局,实行政企合一。企业分粮食购销企业(1958年起改称粮食商业企业)和粮食工业企业(1959年起改称粮油工业企业)。其财务体制分两条线直属中央粮食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自1959年起,由中央财政下放给省一级管理,纳入省财政预算。1962年起,收归粮食部统一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1971年起,又由中央财政下放,纳入省财政预算。1983年1月1日起,在粮食系统内部实行财务分级包干“一定两年”,包干范围包括粮油平价商业亏损和国家批准的粮油价差补贴。同年7月,颁发了《福建省粮食企业财务包干办法》,具体划分财务包干范围,不属政策性亏损部分不得列入包干范围。
  1985年1月1日起,省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纳入县(市)财政预算。3月,省粮食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福建省粮食企业财务体制改革试行办法》指出:粮食企业财务体制改革是本着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搞活企业的原则,做到钱跟粮走,以调动各级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粮食工作,搞活粮油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二、财务收支
  (一)粮食企业财务收支
  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粮食企业财务收支的主要项目和盈亏情况:
  1949年至1952年9月。省、地、县各级粮食局(科),专管公粮收支、筹借粮草、限期兑现新中国成立前红军、苏区政权、游击队所借民间的一切有收据粮草,层层上报省财政厅核销,不核算盈亏。
  1952年7月,中国粮食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经营三个月,盈利43万元。11月成立省粮食厅,该公司移给省粮食厅的资产净值计1078万元,包括移交粮食折合细粮3641万公斤,食油346万公斤。另有省财政厅粮食局移给省粮食厅的资产净值计2822万元,包括移交粮食折合细粮1.12亿公斤。
  从1953年至1960年八年中,前四年粮食商业企业亏损3441万元,后四年获利润2705万元。粮油工业企业利润则逐年增加,由1953年的20万元增至1960年的31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47.9%。
  粮食商业前四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购销差价小、地区差价紧。其中1955年沿海受灾,省外调入大批粮食,每0.5万公斤运费达510元。加以福建交通不便,运输工具落后,缺乏计划性,不合理运输比较普遍,增大了费用开支。当年摊入费用水平高达24.24%,增大了亏损。在统购中因依质论价政策掌握偏宽,也增加了成本。
  粮食商业后四年获利的主要原因是:征购超任务完成,供应出口任务增加。其中,1958年出口粮油混合量达1.25亿公斤,1959年0.84亿公斤,这些粮食从南平、福安、龙溪、龙岩等专区及福州、厦门等地调出,分别按福州、厦门作价,在地区差价上得到收入。加上出口补贴6%,出口利润5%,因而增加了利润。1958年起,鹰厦铁路取消新线附加费。同时改善了经营管理,费用开支显著减少。粮油工业业务范围扩大,随着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粮油出品率上升,成本降低,粮油副产品综合利用逐年增加。1960年全省综合利用获利43万元,占全年利润总额的13.88%。
  上表的18年中,粮食企业所以由盈利变为亏损,主要由于粮食商业企业亏损增大,粮油工业企业和粮食运输企业所得利润不足弥补。如1961年只调高购价,不提高销价;1962年下半年以后,工商行业用粮和农村回销粮以及城乡用油,其销价虽先后经过调整,但油脂购销价格仍普遍倒挂,其一般亏损都在4000万元上下。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征购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1976年粮食减产少购,购销缺额增大,从省外调进大批粮食,又增加了运杂费,况且收购的粮油质量差,出品率低,加上企业管理长期受到严重干扰,一些基层企业贪污盗窃、擅自动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支付地方摊派等违反财经制度相当严重,致使1977年粮食企业亏损高达7312万元。1978年,根据商业部部署,响应国务院“全国粮食企业减亏20亿元”的号召,省粮食企业把扭亏增盈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使当年亏损下降为3691万元,比1977年减亏了3621万元。其中:粮食商业减亏3219万元,粮油工业增盈353万元,粮食运输企业增盈49万元,完成商业部分配粮食企业减亏3200万元任务的113.16%(减亏总额中,包括属于改变拨款渠道,简易建筑费由财政拨款,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平价贷款利率从6厘下降到3厘等因素减下来的有600万元)。
  在开展扭亏增盈中,有些单位由于扭亏任务重,出现了一些该开支的修理费、保管费也不敢开支;正常的财产、商品损失损耗也没有及时处理出帐;必要的粮食品种调剂,如面粉供应,因怕多调多销面粉多亏,而不敢调剂供应等情况。
  以上九年中,由于认真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粮食商业平价企业亏损额仍有所增加,主要是:1985年开始调整农业结构后,粮油购销缺口越来越大,省外调入量和省内各环节调拨量均相应增加。1985年至1987年运杂费开支分别为8265万元、8113万元和7226万元,比1979年分别增加4453万元、4301万元和3414万元。而且1986年国家先后两次较大幅度提高了粮油调拨经营费和进口粮食的中转费。1986、1987年的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支出分别为2362万元和3278万元,比1985年分别增加1410万元和2326万元。此外,农村销量增大,也增加了企业亏损(不过1985年4月份开始,供应农村的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以后,从4月至12月份净减少企业政策性亏损达636万元,1986年和1987年,企业亏损也相应有所减少)。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粮油收购对象由生产队变为农户和生产单位,相应增设了收购点,增加了各种设备和增加二次集运,职工人数增加,加上调高工资和增大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和有关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增加了企业负担。根据1983年测算,全省粮食部门每销售一公斤粮食,国家要补贴亏损1角6分,一公斤食油要补贴亏损1元5角5分8厘。1985年粮油加价幅度再度增大后,国家补贴亏损额又相应增大。
  议价粮油,自1962年开始经营,1980年单独核算以后,经营数量逐年增多,利润也逐年增加。从1980年至1987年八年,共实现利润20384万元,年平均2548元。
  粮油工业企业利润,从1979年的909万元增加到1987年的3143万元,持续稳步增长。特别是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增加了企业收入。
  饲料企业,自1980年至1984年,对19个重点市、县的饲料企业,由省公司实行财务“一条鞭”管理,财务收支并入粮食商业企业。从1980年至1984年5年实现利润831万元,从利润中归还中短期借款601万元。1985年改为饲料工业企业,部分单位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全省饲料工业利润逐年增加。1985年691万元,1986年966万元,1987年1340万元。
  (二)超购加价款补贴
  1960年开始实行粮食征购奖金办法,至1961年共开支1411万元。1965年开始对统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至1973年止,9年共开支4064万元。以上开支均列入粮食商业亏损。1974年1月1日起,超购粮油加价款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归商业部管理,至1982年3月止,8年零3个月共支付加价款32639万元。1981年4月起,实行完成粮食征购基数比例包干办法,省粮食庁向粮食部包干比例为90%,各地、市向省粮食厅包干比例确定为93%,留3%调剂平衡一定三年”不变。大部分地、市粮食局在省核定的比例以内,也对所属各县、市粮食局核定征购基数包干比例,完成征购基数的可得全部超购加价款,没有完成征购基数的,由地、市粮食局出7%、省粮食厅出3%分担弥补。1982、1983年两年福建由粮食部核销加价款21558万元,应支付粮油加价款20057万元,结余1501万元,归省转入有关专用基金使用。
  1984年,三明市和建阳地区仍沿用粮食征购基数包干办法,其他地市提前改为”倒三五、六五”(即35%按统购价,65%按加价)比例计算收购价。1985年以后,全省粮食收购都按“倒三七”(即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比例价收购。]984年至1987年粮食年度共核销粮油超购加价款55594万元,其中1985年至1987年粮食年度加价款改由财政部转省财政厅核拨38763万元。
  (三)提价补贴
  1978年以后,粮油统购价先后提高,至1987年止,销售环节由财政厅给提价补贴80775万兀。
  (四)地方财政专项补贴1980年至1987年共21745万元。
  1、奖售粮差价补贴共11378万元。其中1980年至1984年烟、酒粮差价补贴2658万元,1982年至1983年猪粮差价补贴1577万元,1983年至1985年甘蔗粮差价补贴7041万元。
  2、粮油议转超、议转平差价补贴。1980年至1984年粮食差价补贴3280万元,1986年食油差价补贴180万元。
  3、1985年至1987年贫困乡合同定购粮食改议价收购,补贴2256万元。
  4、其他各项补贴4651万元。其中1982年以麦向湖南换米差价补贴410万元;19811983年从上海调入进口大米差价补贴375万元;1984年福、厦两市发展多种经营补助245万元;1985年经营费用补贴751万元;1985年地市财政补贴324万元;1985、1986年收购花生“倒三七”与“倒四六”差价补贴370万元;1987年粮食预购定金利息补贴171万元;1的7年调入粮油由县(市)财政负担的(每50公斤1元)补贴款13的万元。
  (五)国家专项补贴
  国家专项补贴共1023万元。其中1981年至1987年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913万元;1984年粮食年度超包干多购多调粮食(每0.5公斤0.022元)费用补贴110万元(财政部1987年11月核定该项应补贴金额为565万元,1985年预拨110万元,其余至1988年拨入。
  1953~1987年35年间,国家补贴粮食企业共计41.12亿元(其中:商业平价企业亏损补贴19.23亿元,提价补贴8.08亿元,超购加价补贴11.53亿元,地方财政专项补贴2.18亿元,国家专项补贴0.1亿元),除去用粮油工业、议价、粮食运输等企业利润4.79亿元抵补外,实际补贴36.33亿元。此外,国家还拨入更新改造资金和简易建筑费等专用资金1.77亿元(未包括基建部分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款)。
  (六)企业经营管理
  35年来,省粮食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四次成绩比较突出:
  第一次,1963年为扭转不合理亏损,开展以“降低商品流通费用、减少损耗、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保证质量、提高出品率”为中心的改善经营管理的群众运动,省粮食厅和各级粮食部门都建立了领导小组。同年2月13日杜锷生厅长在全省粮食局长电话会议上,提出当年粮食商业和粮油工业各项财务指标,要逐级落实,并从各个流转环节抓经营管理,提高各项业务工作质量,使本年度全省粮食商业企业亏损4973万元,粮油工业利润542万元,分别比指标减亏27万元,增盈153万元。
  第二次,1978年根据商业部部署,下达国务院关于减少粮食企业亏损的指标,专门召开全省粮食局长会议进行动员,分配任务,讨论措施。会后,各级都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指标,定期评比。于是,一个群众性的扭亏增盈活动在粮食企业内全面展开,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第三次,1982~1985年,全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1227个粮食企业都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至1985年11月统计,经验收合格的有1224个,普遍调整充实了企业领导班子,加强了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提高劳动效率,特别是经过简政放权、经济体制改革和财经纪律大检查,企业增添了活力,财务管理得到了加强。1986年议价企业、粮油工业、运输企业的利润都比整顿前的1981年成倍增加。
  第四次,1987年根据国务院部署,省粮食厅在龙海县召开全省粮食局长会议,随之在全省粮食系统内全面开展“双增双节”(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省粮食厅厅长杨文义主持会议,庄飞云副厅长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增产节约粮食1亿斤(5000万公斤),节约费用1000万元,增加利润1000万元。简称“一个亿、两个千”。此外,全省还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城镇粮店实行批零差,一些仓库试行找租制,小型企业试行租赁,大部分粮油加工厂实行价拨经营,有的企业还建立了横向经济联合体。这一年顺利地完成了“双增双节”原订的指标,全省粮食系统增产节约粮食6180万公斤,盈利企业增加利润1654万元,节约费用956万元。
  三、资金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企业使用资金始终着眼于促进粮油购、销、调、存和加工业务的发展和满足合理需要,贯彻“以紧为主,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益。
  (一)固定资产和专用资金
  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以专用基金为主。1987年,企业使用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部分达6648万元,比使用基建拨款和基建借款(610万元)多10倍。
  4、更新改造资金。1953年起,粮食部规定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及其规定使用年限,分别计算,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统交粮食部或省财政安排使用。1967年改为县(市)级和省粮食厅按比例分别提取留用,不再缴库;全省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年基本折旧率一律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7%综合率核定。1976年至1987年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全年综合率均核定为:粮食商业、粮油工业4.5%、粮油机械5%、汽车运输企业7.1%。1985年财务体制下放后,由基层企业全额提取。1987年全年共计提取2355万元,比1953年增加16倍。
  省、地两级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重点更新项目和统一调剂使用;县(市)级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考虑一般业务需要,按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2、简易建筑费。1965年开始,粮食部规定允许在费用(生产成本)中列支简易建筑费,以解决粮食企业晒场、驳岸、简易搭盖等设施开支。1965年至1977年共由费用(成本)中列支1492万元。1978年起,改由财政拨给专款解决,使用范围除原规定的项目以外,增加国家统一分配的运输汽车所需的资金,1978年至1987年,由省财政拨入的共13349万元,由粮食部拨给的2260万元。1987年起,粮食部不再拨款,统由省财政拨给。
  简易建筑费的使用,由省、地(市)两级根据不同项目的内容进行分工予以控制和管理。
  3、土圆仓开支。1972年至1977年先后由商品流通费项目开支的土圆仓费共472万元。因福建雨季长,气温高,不宜建土圆仓,该项开支实属浪费。
  4、企业奖励基金和利润留成(减亏分成)。
  福建粮食企业从1954年开始,就实行按工资总额或计划利润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办法,提取比例一般掌握在5%左右。1958年至1961年,粮食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规定粮食商业企业按利润净额30%提取;工业企业按15~30%提取。后因商业企业发生亏损,只好由省财政核拨100万元。1962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停止利润留成。根据得奖条件完成情况,按工资总额在3.5%内提取。1967年至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执行。1978年起,试行企业基金办法,除基层企业恢复按得奖条件,经当地监交部门审定在全年职工工资总额5%内提取企业基金外,另由省粮食厅按全系统减亏额计提15%,作为企业基金。
  1980年实行减亏分成和利润留成办法。粮食商业平价企业(包括平价饲料部分)实行减亏分成,其分成比例为40%;利润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留成比例:议价企业70%,运输企业17%,工业、物资企业15%。这样,粮油工业基层企业原提取的企业基金和省粮食厅按全系统减亏额提15%的企业基金就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粮食商业(包括饲料)企业平、议价统算减亏分成40%;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计划内利润留成20%、超计划利润留成40%。
  1982年粮食商业(包括饲料)企业仍按平、议价统算减亏分成40%;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改按利润额留成25%。
  1983年粮食商业平价部分继续按减亏分成40%;议价部分1、2月份按利润额留成40%,3月份以后各县、市议价利润留成以10%交当地财政,企业留成改为30%,省议购议销公司和省饲料公司议价利润留成不交当地财政,仍按40%计提;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仍按利润留成25%。这年粮食商业基层企业一律停止按工资总额和得奖条件提取企业基金。
  1984年粮食商业平价部分仍按减亏分成40%;议价部分各县、市仍交当地财政议价留成10%,企业留成改为40%,省议购议销公司和省饲料公司留成改为50%;粮油工业企业计划内和超计划利润分别按25%和40%留成;粮食运输、物资企业仍按利润留成25%。对新创办的企业,新增利润允许先提取“职工福利金”和‘‘奖励基金”后再归还贷款(借款)。
  1985年部分粮食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办法。未实行的粮食平价企业的减亏分成和议价、物资企业的利润留成均改为45%,其中5%逐级上交省粮食厅。已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粮油工业、运输和六个县、市的饲料工业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办理,分别计算留利。
  以上计提留成(分成)的利润额,均系扣减应由利润中归还的各项贷款后的利润净额。
  1980年至1987年粮食企业利润留成(减亏分成)的提取比例逐步增大,提取额也相应增加。从1980年的1075万元到1987年的4781万元,八年间,企业共提取19672万元。其中1980年至1984年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基金1339万元,转入更新改造及其他专用基金的1269万元。1985年至1987年用于发展生产的6525万元,合计9133万元,占提取数的46%。
  除了上述各项专用基金外,还办理了中短期设备借款和小型技术措施借款。1979年至1987年,由企业利润归还的这两项借款计5746万元。此外,粮食部还根据福建加工设备陈旧、仓厂结合不配套的实际情况,拨来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和仓厂结合周转金等资金,对老企业进行必要的改造。
  粮食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由1953年初占用数1382万元,上升到1987年底60483万元
  (二)流动资金
  1.流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粮食企业占用的全部流动资金(商品资金、非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随着粮食业务的发展,由1953年平均占用9315万元,到1987年增长为131174万元。35年来,流动资金的管理,坚持“钱出,货进,货出,钱进,钱货两清”原则,把节约流动资金的重点放在节约包装物和结算资金的不合理占压之上。非商品资金则实行定额管理,对结算资金要求减少占压,加速周转,及时清理各种悬帐悬案,改善结算制度和调拨手续。
  2.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全省粮食部门1952年至1954年供应粮油收购资金,信贷关系在省粮食厅办理。所有收购资金除以回笼款抵拨外,不足部份都逐日拨给各单位,未及时请拨资金者,由县级粮食部门向县银行申请临时贷款。县对基层粮站采取铺底资金办法。委托合作社收购的部份,由粮食部门预付货款,来不及拨付时,由合作社用销货回笼款支持收购粮油。1955年信贷关系由省粮食厅下放到县(市),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信贷关系只放到县(市)级,粮站所需收购粮油资金,采用“下贷上还”的结算办法。1958年以后,基层粮站全面实行完全独立核算,信贷关系也全部放到基层粮站,粮食收购点收购粮油资金由基层粮站直接向当地银行营业所办理借款。
  3.对外结算形式。1956年粮食收购结算对象由分散的农户转向农业合作社(生产队),供应方法也相应采用非现金结算办法,强调自愿原则,要现金给现金,要转帐给转帐,保证农业社售粮后立即取得价款。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收购结算对象由集体逐步转变为农户或生产单位,非现金结算又转变为现金结算。
  4.发放无利贷粮。1952年9月,为救济受灾地区的缺粮农民,发放无利贷粮二批,共拨出稻谷指标1250万公斤。1953年又结合处理陈粮、难运粮,再拨出稻谷指标500万公斤,无利发放给缺乏生产资料的群众。这两年实际贷出稻谷1750万公斤,原要求1953年秋季前收回,因贷放手续混乱,造成65万公斤贷粮无法清理收回,至1957年经报省人委批准核销。
  5.预购定金。1954年,省决定预购早中稻、小麦、春大豆,全省预购定金控制数为250万元。1956年对油脂油料也进行预购,定金控制数为2000万元。此后,每年预购粮油定金控制数均掌握在2000万元至2650万元之间。1983~1986年,间断执行。1987年恢复后,改按合同定购粮油总值比例发放预购定金。
  粮食企业包括商品、非商品和结算资金在内的流动资金,由1953年初占用数7984万元,上升到1987年底的131831万元。
  四、会计核算
  新中国成立后,粮食机构一建立,就有会计核算制度,并逐步健全。会计核算内容包括粮食收支、粮务经费和粮票收支三项,分别核算,按期向省财政厅结算报销,不核算盈亏。
  1952年11月,省粮食厅成立后,各级粮食机构执行粮食商业会计制度和粮油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盈亏。1955年,省粮食厅下达《关于加强基层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对基层企业的会计核算分为独立核算、不完全独立核算和初步核算三种类型。1958年全面实现基层企业独立核算,使县(市)粮食局减少了具体会计核算事务。
  1957年6月,油脂业务划归省粮食厅经营管理后,油脂企业也执行粮食购销企业会计制度和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分别核算盈亏。
  1958年,省粮食厅规定,凡为粮食企业服务并由粮食企业投资、进行独立核算盈亏的各种粮食复制品加工场(坊)、油脂加工厂(坊),土碾、土磨、水碾、水磨粮食加工厂、工业机械修配厂及其他各种小型的生产单位,一律作为粮食系统的附属企业,其财务、会计事务受主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1960年粮食部门的管理工作逐步下伸到公社、大队和食堂。根据加强社队粮食管理的要求,省粮食厅制定了人民公社粮油收支管理制度。
  1963年,省粮食厅下达《福建省粮食商业企业经营议价粮油财务会计处理试行办法》,规定议价粮油分别购、销、调拨和库存单独设帐核算。库存实物与统购粮油统一管理储存。贷款指标单独核定,盈亏单独反映,统一结算。1982年开始,修改议价粮油会计核算办法:县外议价粮油运杂费和贷款利息,归议价负担;其他各项费用以县(市)为单位,按其上年度全县平、议价商品实际销售(包括县内调拨,但不包括价拨加工)、库存数量比重,自行统一核定分摊率,予以分摊。
  1966年粮食部规定,粮食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中的进货费用应和其他各项费用一样,改为按发生额全数转入当期成本。
  1967年起,省内粮食企业全面实行“增减记帐法”,以取代“借贷记帐法”。至1985年底又逐步恢复了“借贷记帐法”。
  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被破坏的情况,1980年开展了企业会计核算“准确、及时、完整”活动。到1981年6月底止,检查鉴定合格的单位有970个,占全省基层单位的88%。以后每年都进行复查。1982年又在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监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整顿。1986年起,每年一次举行会计基础评比竞赛。
  五、财产管理
  (一)财产清查
  全省粮食企业除每年决算都把清查财产列为重点内容外,还进行几次彻底的财产清查。1953年的清估资产,对所有固定、流动资产以及全部无价财产、产权未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或估价,这是粮食部门第一次落实资产,确定产权,奠定财产基数,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和财产核算制度的开端。1956年的清帐核实,1962~1963年的清仓核资,1971年的清产核资,1976年的清仓查库等都进行得比较彻底。1979年,按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部署,进一步核实库存,核销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报废570万元和808万元,清理收回帐款和财物折价38万元。(二)财产管理
  对粮油商品、包装物、器材用品和现金等全部财产,贯彻“谁用、谁管、谁核算”的原则,坚持管物又管钱、管帐又管物责任到人的财产管理责任制。但粮食企业单位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却迟至1953年才开始拟订,执行中又有过三次变动。1957年,基层单位审批权限一律归县市级管理。1961年财务管理和财权集中于中央、大区和省三级,地、县级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有所缩小。1964年又在恢复原有县(市)审批权限的基础上,适当扩大。
  1980年,粮食企业自主权逐步扩大,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除国家粮油仓库、营业用房、厂房、汽车、锅炉的报废,按财务隶属关系,呈报省公司和省粮食厅审批外,其余财产审批权限,进一步分别下放到地、县级和基层企业单位。1984年,省粮食厅又将上述国家粮油仓库等五大财产报废审批权限下放地市粮食局(财务属公司“一条鞭”管理的仍由省公司审批)。至此,所有粮油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均已全部下放地(省公司)、县、基层三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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