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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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96
颗粒名称: 一、计划管理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5
页码: 275-2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不同时期对粮食商品流转计划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分口管理、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四统一”管理、粮油购销调拨全面包干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企业 管理

内容

粮食商业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对粮食商业实行计划管理,是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在不同时期对粮食商品流转计划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分口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允许粮食自由贸易,除国营粮食商业外,大部分是私营商贩。因此,国家对粮食只能实行分口管理,即把粮食的征收与采购分属两个部门。征收方面,是利用行政手段,由财政部门所属的粮食局(科)按农业税的规定,向农民征收公粮;采购方面,是利用经济手段,由贸易公司或粮食公司在自由市场上收购粮食。征收和采购有分工,供应对象也各有侧重,财政部门所属的粮食局(科)只负责军供、支前、区以上机关干部口粮和社会救济粮;贸易公司则负责市场安排,根据掌握的粮源有计划地组织调拨供应,重点保证福州、厦门等城市居民的口粮、侨区的供应以及事业用粮等,起稳定市场、调剂品种的作用。在库存管理上,1953年3月实行国库制度,把中央粮食与地方粮食严格分开,征收、调剂分别记帐,一切收支经过国库支拨手续,任何人无权动支或自行出借粮食。
  (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
  1953年12月,福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计划管理制度随之改变,逐步健全起来。
  1954年粮食统购计划按“一条鞭”管理。统销分市场销售、财政供应、基建用粮、酿造用粮和饲料用粮五大项,省采取由粮食部门分级管理加以控制。省粮食厅直接掌握财政供应和基建用粮两项指标,由各专市粮食部门代省开支;酿造用粮和饲料用粮由省粮食厅核定年度计划,委托省商业厅在指标之内控制安排;市场销售由各专市粮食局,按照省定计划数安排供应。粮食调拨计划分季安排。
  1954年前,油脂分别由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两个经营系统审批管理。1955年,改为“一条鞭”办法,购销统一计划,统一管理。1956年3月,油脂归粮食部门统一计划经营。1957年根据省内油料、油脂产需情况,分为余油、自给、缺油三种类型计划管理。福州、厦门两市计划安排与供应定额由省统一平衡掌握;晋江、龙溪两专区为余油区,全面实行统购统销,由省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福安专区为自给区,原则上不调进也不调出,区内余缺和支前供应由专区调剂包干,品种需要由省调剂;南平、龙岩及闽侯县为缺油区,由省根据油源情况予以补助,专县根据区内油源与省的补助,自行安排产需余缺。同时,规定所有地区不论有无上调任务,其库存必须服从省统一调度。
  1958年,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中共中央决定对全国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扩大地方权限。,在粮食问题上,批转《国务院关于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规定(草案)》,把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具体做法是:“粮食征购数和销售数相抵以后的余额和缺额,由中央核定,归地方包干”,粮食管理体制把“由中央高度集中统一”,改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国务院规定,省对各地市粮油计划采取统一平衡,分级管理,即分省、专、县三级管理。省只管专区和福州、厦门两市,其余各县(市)由所属专区负责管理。省对专(市),实行购销差额调拨包干,年度购销计划仍由省统一安排,固定各地上缴或调入的包干任务。粮油季度购销调拨计划,由省根据年度计划分别下达;征购计划,按春、夏、秋生产季节分别安排。粮食供应方面,省负责财政供应、国营酿造、供应出口和复制品用粮及省属基建大工程。国营饲料、非省属的基建用粮和在各地区内的省属单位需要的工业用粮油,从1958年起,下放由各地负责统一平衡,在各地市场销售项目中开支。油脂供应方面,除部队、省属基建工程、出口肥皂用油由省开支外,其余项目一律纳入各地市场销售。
  粮库管理,实行三线管理,合理安排不同交通条件地区的库存布点,第一线是火车站、轮船码头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五个市;第二线是县城、大工矿、通汽车的公路两旁及通民船的河流两岸;第三线指需要用肩挑或手推车、竹筏运输的地区。
  1960年,省粮食厅补充规定:各地在保证省定包干任务后,按计划多购少销的粮食结余数,归各地掌握使用,省不进行分成;当年用不完的,在年终结算后,划为地方机动粮,留下年度继续使用或增加储备。各地需要动用时,应在粮食收购到手以后,提出计划报省备查。油脂在保证完成省定任务后,余额归各地,但要统计在油脂总库存之内,不单独划分地方库存。在调拨方面,省定调出粮油包干任务必须保证,必要时,省可以在包干任务外增加调出指标,增调部分作为动用省属库存,凡调出地区未完成当年包干任务或对调入地区多调入的数量,均作为增加库存数计入。
  同年在粮食库存极端紧张的局势下,省粮食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粮食统一管理的指示,于当年11月起,先后建立粮食会计制度和支拨(调)证制度,规定:全省国库粮食由省统一管理,省、专、县、站、点均设立粮库会计(县以上附设在计划部门),逐级掌握粮食收、支、调、存帐目。同时,自上而下建立支拨(调)证制度,从省粮食厅一直到粮店、门市部,支拨(调)证分三级签发,省签发到专(市),专(市)签发到县,县签发到门市部。1962年改为四级签发,即省总库签到专(市)分库,专(市)分库签到县支库,县支库签到粮库,粮库签到粮店、分仓。无支拔(调)证粮库不能支拨粮食。1963年8月,粮库由储运部门移归计划部门管理。
  1961年,为了渡过难关,克服暂时困难,省粮食厅于12月下达《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计划,集中调度”办法:粮食征购计划由省统一管理,城乡销售由省统一安排,统一调拨,各项粮食归粮库统一管理。至此,原已逐级下放的计划管理权力,实际上又重新高度集中统一于省级。
  1962年,加强对月份粮食计划管理,按月自下而上逐级上报销售、调拔计划,经省粮食厅审核平衡后,再逐级下达执行。同年,省粮食厅还下达《关于附加粮和机动粮问题的通知》,规定附加的地方粮和生产队的机动粮两项合计不应超过国家任务的5%(县市3%,大队2%)。以后改为附加7%(地县4%,上交省3%),以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和计划外开支需要。此外,60年代初期,还实行粮食收支结算制度。
  1968年,为了便于调出和调入地区能及早安排好当年粮食的购销和调运工作,省对各地市采取固定对口调拨的管理办法:南平专署全调给福州市;龙溪专署调给厦门市3750万公斤,其余全调给晋江专署。省外调进的粮食,由省按月统一分配。并决定:(1)凡自给地区调进小麦、大豆和跨界接收的粮食,则相应调出稻谷;(2)把沿海平潭县、南日岛、湄州岛和闽东地区各岛屿,作为重点优先安排调进,优先供应。经批准动用的省后备粮食应按时补上。
  1970年实行粮油上调和下拨计划包干办法,指定上调地区调省粮食2.4亿公斤,省下拨地区3.4亿公斤,差1亿公斤由省外调入;食油也按指定地区上调490万公斤,下拨840万公斤,差额350万公斤,由调进和挖库存解决。实行调拨包干后,省只统一制定年度购销计划,原来由省专项安排的工业原料、部队供应和出口等粮油,由各地负责安排。
  (三)“四统一”管理
  1972年12月,中共中央在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中强调,粮食要做到“四统一”(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据此,1973年,省粮食厅制定了粮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粮油年度购销计划由省编制;销售指标专项专用,项目之间不准流用;粮票调拨按季结算,其差额顶抵或增加销售计划;年终超购的粮油和销售节余的指标一律上交,不得搞小库存。
  1974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重申“四统一”的粮食管理制度,并指出:“所有征购入库的粮食,都要如实统计上报,不许层层留机动,不许打埋伏,搞小仓库,粮食指标结余要上缴,绝不允许搞突击销售。”据此精神,省粮食厅规定:协商多派购的超购粮食,也纳入计划,并把超购、加价粮也作为计划任务进行安排,历年各地多购少销的各项节余粮食,全部上缴。到1979年全省加价任务达5.3亿公斤,比1971年“一定五年”加价任务增加4.3亿公斤,平均每年增加0.55亿公斤。
  (四)粮油购销调拨全面包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粮食商品流通制度的改革,“四统一”的粮食管理体制已不适宜。为了稳定农民负担,促进粮食生产,调整农业布局,搞活粮食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继1981年粮油征购任务“一定五年”后,1982年起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全面包干的新的管理办法。当年国务院增加福建粮食超购任务贸易粮5000万公斤,油脂250万公斤,均用议价收购补上,差价款由省财政负担。五年内,凡基建征用土地,除建大型水库经省批准适当调减其征购任务外,一律归地(市)县调剂解决。粮食议购转超购业务,从1984年3月起停止执行。
  同年,省政府决定对完成花生果“一定五年”收购包干任务外超购入库的部份,由省地各半分成。
  1982年1月,省政府批转省粮食厅《关于贯彻执行粮油包干问题的报告》,主要内容:
  1、省对各地、市粮油包干数:征购,仍按原“一定五年”的包干数(粮食14.2亿公斤、花生果5500万公斤、油菜籽587万公斤、油茶籽489万公斤)不变;粮食销售,以1980年实绩为基数,考虑五年内增减因素定为16.25亿公斤(食油销售则逐年确定);省留粮食机动数2000万公斤;调拨,先定调出地区稻谷5.25亿公斤和花生油(包括花生果)600万公斤。以上的销售和调拨包干计划从1982年起到1984年“一定三年”。
  2、粮食销售。除财政供应、甘蔗补助粮两项由中央负责开支外,其余项目全面包干。调拨包干数,分别地区确定主要粮食品种数量,除调出稻谷、花生油“一定三年”外,其它品种调拨逐年商定。由省安排出口的粮食、花生果相应顶抵其调出任务。
  财政供应和甘蔗补助粮由省与商业部单独结算。
  粮票的收入、支出,每年结算一次,其差额均顶抵粮食调拨计划。
  粮食库存,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以内的由地方用作周转,在周转库存定额未确定之前,暂以1982年3月底的周转库存数作为定额,周转库存属于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动用。
  3、省对各地市的粮食、花生油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数确定以后,一般不作调整,各地市在包干期内,要以丰补歉,允许年度之间丰歉调剂,统一结算。
  4、在正常年景,各地市多购少销的粮食和节余的花生油归各地掌握,自行支配,但省定的征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实行包干后发生的亏空,由各地自行解决。属于省定政策改变,或省定大型工程,严重影响包干数的,省另行研究解决。在包干期间一般丰歉由各地自行调整处理,如遇严重灾害,年度之间调剂有困难,省酌情给予支持。
  1984年起,调减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沿海岛等(简称“老、少、边)贫困地区的征购任务。当年商业部、财政部通知福建“一定三年”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由11亿公斤贸易粮调到10.5亿公斤,减少5000万公斤,折原粮7000万公斤,省只核减各地征购任务6500公斤。这样1984年度省对地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由原粮14.2亿公斤,调减为13.55亿公斤。当年征购按调减后的任务进行包干结算。
  1985年,实行粮油合同定购,原来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改为“购销包干,差额调拨,财务包干,少购多销的粮油由各地自负”的办法。省对各地市仍实行包干,安排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2.5亿公斤,销售15.8亿公斤;花生果、油菜籽仍按“一定五年“包干计划数字,食油销售一年一定。这一办法延至1987年不变。
  当年,国务院分配给福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用粮3亿公斤贸易粮和以工代赈用粮8450万公斤贸易粮,两项指标分三年用完,年终单独结算。但从1987年1月1日起,把原计划尚未用完的指标,改为补给差价款,不再支付现粮。
  1987年度计划管理规定:除城乡销售外,加工折差及损耗也实行包干,还实行“议价粮转平价粮”的差价款包干,当年粮食合同定购包干数与总开支计划数的贸易粮收支缺额为10.05亿公斤。国务院规定所缺额的粮食,除安排一部分现粮外,增加“议转平”和中央转地方外汇进口粮计划指标,其中:国务院现粮调入计划7亿公斤,中央转地方进口(顶抵粮食调入)计划1.5亿公斤,省间协调“议转平”(视同平价调拨)计划1.05亿公斤,省内就地议转平价计划0.5亿公斤。除现粮调入和其他粮食计划指标按政策规定结算价款外,其差价款按每公斤贸易粮补贴0.064元包给各地市包干使用。但食油不搞“议转平”补差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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