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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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计划统计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7
页码: 275-2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不同时期对粮食商品的计划统计情况,其中包括了计划管理、余缺平衡、消费统计、统计监督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商品 计划统计

内容

一、计划管理
  粮食商业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对粮食商业实行计划管理,是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在不同时期对粮食商品流转计划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分口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允许粮食自由贸易,除国营粮食商业外,大部分是私营商贩。因此,国家对粮食只能实行分口管理,即把粮食的征收与采购分属两个部门。征收方面,是利用行政手段,由财政部门所属的粮食局(科)按农业税的规定,向农民征收公粮;采购方面,是利用经济手段,由贸易公司或粮食公司在自由市场上收购粮食。征收和采购有分工,供应对象也各有侧重,财政部门所属的粮食局(科)只负责军供、支前、区以上机关干部口粮和社会救济粮;贸易公司则负责市场安排,根据掌握的粮源有计划地组织调拨供应,重点保证福州、厦门等城市居民的口粮、侨区的供应以及事业用粮等,起稳定市场、调剂品种的作用。在库存管理上,1953年3月实行国库制度,把中央粮食与地方粮食严格分开,征收、调剂分别记帐,一切收支经过国库支拨手续,任何人无权动支或自行出借粮食。
  (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
  1953年12月,福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计划管理制度随之改变,逐步健全起来。
  1954年粮食统购计划按“一条鞭”管理。统销分市场销售、财政供应、基建用粮、酿造用粮和饲料用粮五大项,省采取由粮食部门分级管理加以控制。省粮食厅直接掌握财政供应和基建用粮两项指标,由各专市粮食部门代省开支;酿造用粮和饲料用粮由省粮食厅核定年度计划,委托省商业厅在指标之内控制安排;市场销售由各专市粮食局,按照省定计划数安排供应。粮食调拨计划分季安排。
  1954年前,油脂分别由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两个经营系统审批管理。1955年,改为“一条鞭”办法,购销统一计划,统一管理。1956年3月,油脂归粮食部门统一计划经营。1957年根据省内油料、油脂产需情况,分为余油、自给、缺油三种类型计划管理。福州、厦门两市计划安排与供应定额由省统一平衡掌握;晋江、龙溪两专区为余油区,全面实行统购统销,由省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福安专区为自给区,原则上不调进也不调出,区内余缺和支前供应由专区调剂包干,品种需要由省调剂;南平、龙岩及闽侯县为缺油区,由省根据油源情况予以补助,专县根据区内油源与省的补助,自行安排产需余缺。同时,规定所有地区不论有无上调任务,其库存必须服从省统一调度。
  1958年,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中共中央决定对全国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扩大地方权限。,在粮食问题上,批转《国务院关于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规定(草案)》,把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具体做法是:“粮食征购数和销售数相抵以后的余额和缺额,由中央核定,归地方包干”,粮食管理体制把“由中央高度集中统一”,改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国务院规定,省对各地市粮油计划采取统一平衡,分级管理,即分省、专、县三级管理。省只管专区和福州、厦门两市,其余各县(市)由所属专区负责管理。省对专(市),实行购销差额调拨包干,年度购销计划仍由省统一安排,固定各地上缴或调入的包干任务。粮油季度购销调拨计划,由省根据年度计划分别下达;征购计划,按春、夏、秋生产季节分别安排。粮食供应方面,省负责财政供应、国营酿造、供应出口和复制品用粮及省属基建大工程。国营饲料、非省属的基建用粮和在各地区内的省属单位需要的工业用粮油,从1958年起,下放由各地负责统一平衡,在各地市场销售项目中开支。油脂供应方面,除部队、省属基建工程、出口肥皂用油由省开支外,其余项目一律纳入各地市场销售。
  粮库管理,实行三线管理,合理安排不同交通条件地区的库存布点,第一线是火车站、轮船码头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五个市;第二线是县城、大工矿、通汽车的公路两旁及通民船的河流两岸;第三线指需要用肩挑或手推车、竹筏运输的地区。
  1960年,省粮食厅补充规定:各地在保证省定包干任务后,按计划多购少销的粮食结余数,归各地掌握使用,省不进行分成;当年用不完的,在年终结算后,划为地方机动粮,留下年度继续使用或增加储备。各地需要动用时,应在粮食收购到手以后,提出计划报省备查。油脂在保证完成省定任务后,余额归各地,但要统计在油脂总库存之内,不单独划分地方库存。在调拨方面,省定调出粮油包干任务必须保证,必要时,省可以在包干任务外增加调出指标,增调部分作为动用省属库存,凡调出地区未完成当年包干任务或对调入地区多调入的数量,均作为增加库存数计入。
  同年在粮食库存极端紧张的局势下,省粮食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粮食统一管理的指示,于当年11月起,先后建立粮食会计制度和支拨(调)证制度,规定:全省国库粮食由省统一管理,省、专、县、站、点均设立粮库会计(县以上附设在计划部门),逐级掌握粮食收、支、调、存帐目。同时,自上而下建立支拨(调)证制度,从省粮食厅一直到粮店、门市部,支拨(调)证分三级签发,省签发到专(市),专(市)签发到县,县签发到门市部。1962年改为四级签发,即省总库签到专(市)分库,专(市)分库签到县支库,县支库签到粮库,粮库签到粮店、分仓。无支拔(调)证粮库不能支拨粮食。1963年8月,粮库由储运部门移归计划部门管理。
  1961年,为了渡过难关,克服暂时困难,省粮食厅于12月下达《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计划,集中调度”办法:粮食征购计划由省统一管理,城乡销售由省统一安排,统一调拨,各项粮食归粮库统一管理。至此,原已逐级下放的计划管理权力,实际上又重新高度集中统一于省级。
  1962年,加强对月份粮食计划管理,按月自下而上逐级上报销售、调拔计划,经省粮食厅审核平衡后,再逐级下达执行。同年,省粮食厅还下达《关于附加粮和机动粮问题的通知》,规定附加的地方粮和生产队的机动粮两项合计不应超过国家任务的5%(县市3%,大队2%)。以后改为附加7%(地县4%,上交省3%),以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和计划外开支需要。此外,60年代初期,还实行粮食收支结算制度。
  1968年,为了便于调出和调入地区能及早安排好当年粮食的购销和调运工作,省对各地市采取固定对口调拨的管理办法:南平专署全调给福州市;龙溪专署调给厦门市3750万公斤,其余全调给晋江专署。省外调进的粮食,由省按月统一分配。并决定:(1)凡自给地区调进小麦、大豆和跨界接收的粮食,则相应调出稻谷;(2)把沿海平潭县、南日岛、湄州岛和闽东地区各岛屿,作为重点优先安排调进,优先供应。经批准动用的省后备粮食应按时补上。
  1970年实行粮油上调和下拨计划包干办法,指定上调地区调省粮食2.4亿公斤,省下拨地区3.4亿公斤,差1亿公斤由省外调入;食油也按指定地区上调490万公斤,下拨840万公斤,差额350万公斤,由调进和挖库存解决。实行调拨包干后,省只统一制定年度购销计划,原来由省专项安排的工业原料、部队供应和出口等粮油,由各地负责安排。
  (三)“四统一”管理
  1972年12月,中共中央在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中强调,粮食要做到“四统一”(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据此,1973年,省粮食厅制定了粮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粮油年度购销计划由省编制;销售指标专项专用,项目之间不准流用;粮票调拨按季结算,其差额顶抵或增加销售计划;年终超购的粮油和销售节余的指标一律上交,不得搞小库存。
  1974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重申“四统一”的粮食管理制度,并指出:“所有征购入库的粮食,都要如实统计上报,不许层层留机动,不许打埋伏,搞小仓库,粮食指标结余要上缴,绝不允许搞突击销售。”据此精神,省粮食厅规定:协商多派购的超购粮食,也纳入计划,并把超购、加价粮也作为计划任务进行安排,历年各地多购少销的各项节余粮食,全部上缴。到1979年全省加价任务达5.3亿公斤,比1971年“一定五年”加价任务增加4.3亿公斤,平均每年增加0.55亿公斤。
  (四)粮油购销调拨全面包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粮食商品流通制度的改革,“四统一”的粮食管理体制已不适宜。为了稳定农民负担,促进粮食生产,调整农业布局,搞活粮食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继1981年粮油征购任务“一定五年”后,1982年起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全面包干的新的管理办法。当年国务院增加福建粮食超购任务贸易粮5000万公斤,油脂250万公斤,均用议价收购补上,差价款由省财政负担。五年内,凡基建征用土地,除建大型水库经省批准适当调减其征购任务外,一律归地(市)县调剂解决。粮食议购转超购业务,从1984年3月起停止执行。
  同年,省政府决定对完成花生果“一定五年”收购包干任务外超购入库的部份,由省地各半分成。
  1982年1月,省政府批转省粮食厅《关于贯彻执行粮油包干问题的报告》,主要内容:
  1、省对各地、市粮油包干数:征购,仍按原“一定五年”的包干数(粮食14.2亿公斤、花生果5500万公斤、油菜籽587万公斤、油茶籽489万公斤)不变;粮食销售,以1980年实绩为基数,考虑五年内增减因素定为16.25亿公斤(食油销售则逐年确定);省留粮食机动数2000万公斤;调拨,先定调出地区稻谷5.25亿公斤和花生油(包括花生果)600万公斤。以上的销售和调拨包干计划从1982年起到1984年“一定三年”。
  2、粮食销售。除财政供应、甘蔗补助粮两项由中央负责开支外,其余项目全面包干。调拨包干数,分别地区确定主要粮食品种数量,除调出稻谷、花生油“一定三年”外,其它品种调拨逐年商定。由省安排出口的粮食、花生果相应顶抵其调出任务。
  财政供应和甘蔗补助粮由省与商业部单独结算。
  粮票的收入、支出,每年结算一次,其差额均顶抵粮食调拨计划。
  粮食库存,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以内的由地方用作周转,在周转库存定额未确定之前,暂以1982年3月底的周转库存数作为定额,周转库存属于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动用。
  3、省对各地市的粮食、花生油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数确定以后,一般不作调整,各地市在包干期内,要以丰补歉,允许年度之间丰歉调剂,统一结算。
  4、在正常年景,各地市多购少销的粮食和节余的花生油归各地掌握,自行支配,但省定的征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实行包干后发生的亏空,由各地自行解决。属于省定政策改变,或省定大型工程,严重影响包干数的,省另行研究解决。在包干期间一般丰歉由各地自行调整处理,如遇严重灾害,年度之间调剂有困难,省酌情给予支持。
  1984年起,调减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沿海岛等(简称“老、少、边)贫困地区的征购任务。当年商业部、财政部通知福建“一定三年”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由11亿公斤贸易粮调到10.5亿公斤,减少5000万公斤,折原粮7000万公斤,省只核减各地征购任务6500公斤。这样1984年度省对地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由原粮14.2亿公斤,调减为13.55亿公斤。当年征购按调减后的任务进行包干结算。
  1985年,实行粮油合同定购,原来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改为“购销包干,差额调拨,财务包干,少购多销的粮油由各地自负”的办法。省对各地市仍实行包干,安排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2.5亿公斤,销售15.8亿公斤;花生果、油菜籽仍按“一定五年“包干计划数字,食油销售一年一定。这一办法延至1987年不变。
  当年,国务院分配给福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用粮3亿公斤贸易粮和以工代赈用粮8450万公斤贸易粮,两项指标分三年用完,年终单独结算。但从1987年1月1日起,把原计划尚未用完的指标,改为补给差价款,不再支付现粮。
  1987年度计划管理规定:除城乡销售外,加工折差及损耗也实行包干,还实行“议价粮转平价粮”的差价款包干,当年粮食合同定购包干数与总开支计划数的贸易粮收支缺额为10.05亿公斤。国务院规定所缺额的粮食,除安排一部分现粮外,增加“议转平”和中央转地方外汇进口粮计划指标,其中:国务院现粮调入计划7亿公斤,中央转地方进口(顶抵粮食调入)计划1.5亿公斤,省间协调“议转平”(视同平价调拨)计划1.05亿公斤,省内就地议转平价计划0.5亿公斤。除现粮调入和其他粮食计划指标按政策规定结算价款外,其差价款按每公斤贸易粮补贴0.064元包给各地市包干使用。但食油不搞“议转平”补差款。
  二、余缺平衡
  (―)粮食
  50年代以来,福建粮食生产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耕地不断减少,人口逐年增加,仍然缺粮。粮食征购从1955年农村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到1984年,每年递增1.9%,而每年销售递增2.4%,递增速度已销大于购。特别是1985年起,全省合同定购任务减少,而各项用粮不断增加,收支缺额更逐年扩大。
  全省平价粮收支缺额,主要靠中央安排调进。从1953年到1987年,共调进粮食累计达107.06亿公斤,而调出省外、供应出口和复制品出口用粮共只30.08亿公斤,对抵后实际净调入76.98亿公斤。粮食调出的原因是:一、中央安排外调上海和出口粮食;二、边界调整流向(相应增加调入);三、为了调剂省内粮食品种需要,调出部分大米换进面粉、大豆、杂粮等满足省内市场和工业生产原料的需要。虽然调出不多,但调入的数量往往不足补缺,不少年份靠挖库存过日子,粮食库存一直是不充裕的。35年来,收支缺额逐年扩大:1953~1957年,政策稳定,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头两年亏空1.33亿公斤,1955年到1957年三年收购计划超额完成,粮食销售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收支节余6.13亿公斤,五年实际节余4.8亿公斤。
  1958~1960年,由于浮夸风影响,粮食产量越估越高,征购计划不断加码。1958年6月省粮食厅下达年度购销计划,定购14亿公斤,定销12.69亿公斤,比1957年度分别增加2亿公斤和1.86亿公斤。到年终实际入库粮食12.48亿公斤,比上一年多购3500万公斤,而城乡销售却比上年增销2.35亿公斤。主要原因是当时盲目大办工业,全省有40万人从农村转入城镇,需要国家供应1亿公斤,加上当年冬季放松供应政策,多销了0.5亿公斤,农村大办食堂,用粮无计划,国家又补销了0.5亿公斤。同时,为保证外汇需要,组织地方出口粮食1.3亿公斤,结果全省收支亏空达1.96亿公斤。在此情况下,为保证市场供应,一方面把所有死角粮全部调出来,另方面挖库存以供外调。全年度执行国务院调拨指令,完成外调苏联大米1400万公斤,外调上海大米1400万公斤,全省挖库存达2.24亿公斤。1959年粮食减产4.5亿公斤,征购计划仍然高达15亿公斤,入库实绩达15.8亿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9.7%,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0年粮食生产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产量在1959年减产的基础上,下降到32.34亿公斤,减少了7.67亿公斤几乎退到1950年的水平。当年在粮食收支亏空1.51亿公斤的情况下,又挖库存0.81亿公斤保证外调任务。到1961年6月底,全省库存急剧下降,粮食全面紧张。
  为了渡过连续三年粮食大减产的难关,省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少购少销;二是收购粮食奖售工业品和用工业品换购粮食;三是地方进口粮食,1961年用地方外汇进口3250万公斤;四是精简职工和城镇人口,压缩粮食开支。
  1962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粮食产量由1962年的35.85亿公斤回升到1965年的45.55亿公斤,粮食购销计划恢复正常。此时,全国粮食形势也已好转,在这三年中国务院安排调入福建的粮食4.04亿公斤,补充库存1.03亿公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粮食征购任务完成较差,收支缺口扩大。该年度亏空2亿公斤,1967年度扩大到4亿公斤,1968年度净调入粮食4.5亿公斤。70年代初期,不适当地提出“以粮为纲,备战夺粮”和粮食低标准自给的要求,挤掉了一些必要的经济作物,压缩了一些必须的供应,使副食品和酿造用粮无法增加,工业用粮从原来的3920万公斤连续五年压缩在3000万公斤以内,市场供应紧张。1971年至1973年勉强做到收支基本平衡,1974年起,全省收支缺额逐步增大,每年都要中央安排调进。到1976年,粮食严重减产,征购任务没有完成,销售计划被突破,当年收支亏空4.13亿公斤,从省外净调入2.19亿公斤,挖库存1.94亿公斤。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使农民负担持续稳定,促进农业生产,保证各方面对粮食的需要,省采取粮食包干管理办法,把粮食缺额纳入收支平衡计划。
  1981年实行新的“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包干办法后,国务院增加福建的粮食征购任务由省从议购转超购补上,差价由省财政负担。从1980年到1984年五年中,共议购转超购粮食3.4亿公斤。1985年,粮食购销缺额由1982~1984年三年包干的2亿公斤扩大到3.5亿公斤。当年实际净调入9.93亿公斤,比上年增加4.7亿公斤。粮食销售,由于退出部分统销品种和项目,扩大议价销售,因而比上年度减少统销1.79亿公斤。
  1986年度,全省粮食因灾减产,国务院减购增销贸易粮各1亿公斤。省对下调整:合同定购原粮任务由12.5亿公斤调减为11.58亿公斤;城乡销售计划由年初安排14.4亿公斤,调整为17.62亿公斤。全年总收入10.65亿公斤,总开支24.18亿公斤,收支缺额13.53亿公斤。由于减购增销国务院没有相应增加调进,当年实际净调入为9.95亿公斤,挖库存3.58亿公斤。
  1987年度,因小麦收购和调进多于需要量,稻谷收购和调进少于需要量,所以在粮食收支中品种比例失调的矛盾十分突出。当年省外调进、国外进口和省内自购的小麦达6.25亿公斤,大米调进只有1.5亿公斤。解决的办法,除城乡销售和甘蔗粮实行按适当比例供应面粉外,多方设法以小麦兑换稻谷,如以平价小麦兑换议价稻谷;以平价小麦、玉米转议销收回的差价款再购买议价稻谷转平价供应;用小麦向浙江省兑换大米。全年全省共兑出小麦2.15亿公斤,玉米0.35亿公斤,换回稻谷2.67亿公斤。
  (二)油脂
  50年代,全省油脂形势较好,生产逐年有所增长,油料折油产量由1950年的2011万公斤上升到1959年的3839万公斤;收购量从1953年的1798万公斤增加到1959年的2756万公斤;城乡销售基本稳定在2200多万公斤,收支有余,略有调进,库存充实。
  60年代,油料折油产量徘徊在2000万公斤左右,油脂收购量下降到1000万公斤上下,城乡销售虽然采取压缩供应,但每年都从省外调入食油300万公斤以上。
  70年代,油料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折油产量从1970年的3435万公斤增加到1979年的4709万公斤。但人口增长过快,油脂购销还只能维持低标准自给。这个时期,每年购销量大体保持在2000万公斤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油料生产进一步发展。到1987年油料折油产量上升到5701万公斤。为稳定农民负担,对油料收购任务采取包干办法,一定五年不变。但由于各方面用油急剧增长,城乡供应逐年增加,收支缺额扩大。1981年以后,从省外净调入食油均在1000万公斤以上。
  总之,从1953至1987年,全省油脂油料生产虽然有了发展,油料折油产量增长41.36%。但收购量却从1798万公斤下降到1769万公斤;而城乡销售量则从1589万公斤扩大到24%万公斤,增长57.22%。人均水平还是比较低的,1987年,人均占有产量为2.04公斤,只比1953年增加0.22公斤;人均消费食油为2.3公斤,也只增加0.65公斤。
  1953年至1987年,全省累计收购油料折油量为6.17亿公斤,加上大豆、米糠搾油收回的3000万公斤,总收入为6.47亿公斤;城乡销售总支出为7.7亿公斤,收支对抵缺额1.23亿公斤。全省实际净调入总量为1.38亿公斤,其中27个年份净调入达1.45亿公斤,其余8个年份虽亦有调入,但因供应出口和到省外零星兑换种子需要,对抵后净调出714万公斤。三、消费统计
  福建自1949年以来,才开始在政府和国营粮食部门重视下,建立起完整的社会粮食消费总量(包括口粮、种子、饲料和工商行业用粮等)的统计制度,据此进行计划管理,决定了以本省粮食生产为主,适当调入补充为辅的消费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粮食消费量为34.47亿公斤,人均消费水平为264公斤,1957年消费量、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上升到42.71亿公斤和294公斤。三年困难时期,粮食严重减产。1961年消费量下降到32.78亿公斤,人均消费水平减少到205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均消费水平一直徘徊在270公斤上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粮食生产增长的基础上,粮食流通体制实行多渠道经营,除国家安排调入的粮食外,国营议价部门和社会粮行米商也从省外采购大批议价粮。因此,社会粮食总消费量逐年增加,人均消费水平提高较快。社会粮食消费量:1978年以前都在75亿公斤以下,1979年上升为80亿公斤,1983年为90亿公斤,1987年达到102亿公斤。人均消费水平随之提高:1978年以前在300公斤以内,1979年为322公斤,1982年342公斤,1985年351公斤,1987年达到364公斤。
  全省社会粮食总消费量结构的主要特点:
  1、省内自产粮食人均消费水平一直很低。全省总人口1953年为1303万人,到1987年增至2801万人,增长115.4%。耕地面积由2206万亩下降到1866万亩,人均占有耕地从1.83亩减少为0.66亩。尽管粮食产量从38.82亿公斤上升到83.93亿公斤,增长116.20%,但人均占有产量1987年只有300公斤,基本停留在1953年人均298公斤水平。
  2、省外调入的粮食在消费量中的比重渐趋扩大。1983年以前,全省自产粮食占社会消费比重尚居95%上下,省外调进的只占5%左右。1983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粮行米商向省外议价采购的粮食从1.5亿公斤增加到1987年的7.61亿公斤,加上国家计划内平价调进和国营粮食议价部门采购的粮食,总调进量由9.03亿公斤上升到18.49亿公斤。从1984年到1987年的四年中,在全省社会粮食消费总量中,省内自产的粮食比重由95%降到80%,而调进的粮食比重则从5%提高到20%左右。
  3、粮食消费品种一直以稻谷为主。1987年的粮食产量83.93亿公斤中,稻谷为71.58亿公斤,占85.29%;地瓜8.24亿公斤,占9.82%;小麦2.11亿公斤,占2.51%;杂粮1.02亿公斤,占1.2%;大豆0.98亿公斤,占1.18%。省外调入的18.49亿公斤中,除国家平、议价调入的粮食和中央转地方外汇进口的5.7亿公斤是小麦外,其他的12.66亿公斤大部分是稻谷或大米。
  四、统计监督
  为正确编制粮油流通计划和计划管理,使适应粮食经济政策变化而设立的各项统计指标,能准确地反映党的方针政策在粮食工作中的贯彻执行结果,必须不断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基础建设,开展统计分析、预测,编印统计资料。所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工作,一直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所重视。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食统计工作,是由省财政厅粮食局和省商业厅粮食公司各自分别组织进行的。省财政厅粮食局主管公粮征收、拨付和库存的统计;粮食公司负责国家粮食商品的收购、销售、调拨、加工、库存的统计。
  1952年11月,成立福建省粮食厅后,统一负责全省各级国家粮食机构的粮食商品流通统计。根据粮食部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统计制度暂行办法》,开展统计工作。
  1953年12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商业统计在指标的设置、统计方法等方面,即随之逐步建立起一套与此相适应的统计制度,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初期设置的统计指标特点是,反映粮食征收、收购、销售、调拨、加工、库存等情况,其中,销售按批发、零售和其他销售分组,收购、批发销售和加工按5种经济成份分组统计。
  1954年收购、销售、加工不再按5种经济成份分组,而收购、销售则分为计划购销和市场购销两部份分组统计。
  1955年取消市场购销项目,把收购来源改按农业经济类型和合作化程度分组,设征收和收购两部份,在收购中又分设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及个体农民、其他等项目。销售照计划供应办法,分为城镇与乡村两项目,再各按其不同的去向用途分组。城镇项目分:消费者、食品业、工业、酿造业(包括制酒)、饲料、其他。乡村项目分:食品业、制酒等指标统计。1956年省油脂公司划归粮食厅领导后,统计内容扩大为粮食与油脂两大部分。
  从1958年开始,根据全国粮食统计制度规定的原则,省粮食机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统计制度实施细则。从1958年起县级以上的粮食机构,执行省定的统计报表;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执行县制定的基层统计报表。
  同年,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统计数字严重失实,又砍掉部分必要的统计报表和指标,统计制度受到损害。
  1960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为及时了解和掌握粮食形势,统计报表逐步增多,统计指标也越分越细。
  1964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发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合理分配征购任务和保证粮食合理供应,避免瞎指挥,提供了比较全面详细的各项收、支、存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许多报表项目被取消,部分统计资料散失,粮食统计工作遭受严重的破坏与削弱。但各级粮食部门对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和库存等最主要的统计数字仍坚持上报,为及时安排粮食调拨,保障供应,起了重要的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统计工作经整顿逐步恢复健全,并有新的发展:(一)恢复与增设统计报表和统计项目。到1985年设置了3种电讯报告和16种报表,以反映平、议价粮油商品流转的全面情况。同时,根据议价粮油经营特点,为避免数字重复统计,省将议价指标体系调整为总购总销的口径分项统计。(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中共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恢复了部分粮食统计机构,补充了统计人员。(三)统计报表质量明显提高,上报时间趋于稳定,技术性差错减少,电讯月报与表式月报数字的离差缩小。(四)1986年7月,省粮食厅开始使用微型电子计算机汇总统计报表,整理常用资料。
  1953年至1987年的34年间,为了取得准确的统计数字,福建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基础建设。主要是:(一)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二)开展统计质量检查。1976年以后,省粮食厅每年都组织统计人员到两个县检查统计质量;地(市)局组织一次抽查或互查,县(市)局每半年检查一次;粮站每季度自查一次,力求运用真实、客观的统计数据来反映粮食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揭露矛盾,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把原始的信息资料变为领导决策的信息,当好参谋和助手。为此,不断加强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从1953年开始,每年根据掌握之数字资料及业务活动情况,作出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调查,围绕粮食工作的中心,搜集与粮食商品流转有关的社会资料,跟踪粮食政策的调整,运用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及时反映粮食工作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的统计分析与预测资料。省粮食厅从1979年至1987年共印发了88期《粮食统计资料》。1987年度全省共撰写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及预测资料1688篇。1962年12月,省粮食厅发布《关于按新粮食年度(当年4月至翌年3月)整编历年粮油统计资料的几项规定》,系统地出版粮油统计资料。“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直到1976年,又恢复资料整理、编印工作,并重编了1965~1975年度的统计资料。此后,每个年度都及时铅印一本统计资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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