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计划、财务、标准化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94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计划、财务、标准化管理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34
页码: 275-308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粮食的计划、财务、标准化管理情况,其中包括了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标准化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部 计划 管理

内容

历代王朝征收田赋,民国政府田粮管理以及临时经营粮食的业务,都建立有一套与其政权性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系及国计民生的粮油管理工作十分重视,逐步建立起一套史无前例的完整的管理体系。粮油管理工作,除上述市场、购销、储运、加工、饲料各章的业务管理之外,还有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标准化质量管理.它是宏观上指导粮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1953年至1987年,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和多渠道经营期间,随着经济建设和粮食工作的发展,粮油计划管理制度也几经变革。1953年后采取“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1972年开始实行“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严格管理制度;1982年后,为适应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则实行“购、销、调拨”包干制度。至于财务管理,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粮食经济的需要,相应地调整各级粮食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开支范围,以认真贯彻“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为国家积累资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0年10月,从省到地(市)县粮食局相继成立了粮油标准化管理机构,由一般的粮油产品质量,到粮油复制品、饲料产品和加工机械等方面都建立了标准化管理制度,把质量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一节 计划统计
  一、计划管理
  粮食商业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对粮食商业实行计划管理,是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在不同时期对粮食商品流转计划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分口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允许粮食自由贸易,除国营粮食商业外,大部分是私营商贩。因此,国家对粮食只能实行分口管理,即把粮食的征收与采购分属两个部门。征收方面,是利用行政手段,由财政部门所属的粮食局(科)按农业税的规定,向农民征收公粮;采购方面,是利用经济手段,由贸易公司或粮食公司在自由市场上收购粮食。征收和采购有分工,供应对象也各有侧重,财政部门所属的粮食局(科)只负责军供、支前、区以上机关干部口粮和社会救济粮;贸易公司则负责市场安排,根据掌握的粮源有计划地组织调拨供应,重点保证福州、厦门等城市居民的口粮、侨区的供应以及事业用粮等,起稳定市场、调剂品种的作用。在库存管理上,1953年3月实行国库制度,把中央粮食与地方粮食严格分开,征收、调剂分别记帐,一切收支经过国库支拨手续,任何人无权动支或自行出借粮食。
  (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
  1953年12月,福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计划管理制度随之改变,逐步健全起来。
  1954年粮食统购计划按“一条鞭”管理。统销分市场销售、财政供应、基建用粮、酿造用粮和饲料用粮五大项,省采取由粮食部门分级管理加以控制。省粮食厅直接掌握财政供应和基建用粮两项指标,由各专市粮食部门代省开支;酿造用粮和饲料用粮由省粮食厅核定年度计划,委托省商业厅在指标之内控制安排;市场销售由各专市粮食局,按照省定计划数安排供应。粮食调拨计划分季安排。
  1954年前,油脂分别由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两个经营系统审批管理。1955年,改为“一条鞭”办法,购销统一计划,统一管理。1956年3月,油脂归粮食部门统一计划经营。1957年根据省内油料、油脂产需情况,分为余油、自给、缺油三种类型计划管理。福州、厦门两市计划安排与供应定额由省统一平衡掌握;晋江、龙溪两专区为余油区,全面实行统购统销,由省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福安专区为自给区,原则上不调进也不调出,区内余缺和支前供应由专区调剂包干,品种需要由省调剂;南平、龙岩及闽侯县为缺油区,由省根据油源情况予以补助,专县根据区内油源与省的补助,自行安排产需余缺。同时,规定所有地区不论有无上调任务,其库存必须服从省统一调度。
  1958年,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中共中央决定对全国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扩大地方权限。,在粮食问题上,批转《国务院关于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规定(草案)》,把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具体做法是:“粮食征购数和销售数相抵以后的余额和缺额,由中央核定,归地方包干”,粮食管理体制把“由中央高度集中统一”,改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国务院规定,省对各地市粮油计划采取统一平衡,分级管理,即分省、专、县三级管理。省只管专区和福州、厦门两市,其余各县(市)由所属专区负责管理。省对专(市),实行购销差额调拨包干,年度购销计划仍由省统一安排,固定各地上缴或调入的包干任务。粮油季度购销调拨计划,由省根据年度计划分别下达;征购计划,按春、夏、秋生产季节分别安排。粮食供应方面,省负责财政供应、国营酿造、供应出口和复制品用粮及省属基建大工程。国营饲料、非省属的基建用粮和在各地区内的省属单位需要的工业用粮油,从1958年起,下放由各地负责统一平衡,在各地市场销售项目中开支。油脂供应方面,除部队、省属基建工程、出口肥皂用油由省开支外,其余项目一律纳入各地市场销售。
  粮库管理,实行三线管理,合理安排不同交通条件地区的库存布点,第一线是火车站、轮船码头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五个市;第二线是县城、大工矿、通汽车的公路两旁及通民船的河流两岸;第三线指需要用肩挑或手推车、竹筏运输的地区。
  1960年,省粮食厅补充规定:各地在保证省定包干任务后,按计划多购少销的粮食结余数,归各地掌握使用,省不进行分成;当年用不完的,在年终结算后,划为地方机动粮,留下年度继续使用或增加储备。各地需要动用时,应在粮食收购到手以后,提出计划报省备查。油脂在保证完成省定任务后,余额归各地,但要统计在油脂总库存之内,不单独划分地方库存。在调拨方面,省定调出粮油包干任务必须保证,必要时,省可以在包干任务外增加调出指标,增调部分作为动用省属库存,凡调出地区未完成当年包干任务或对调入地区多调入的数量,均作为增加库存数计入。
  同年在粮食库存极端紧张的局势下,省粮食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粮食统一管理的指示,于当年11月起,先后建立粮食会计制度和支拨(调)证制度,规定:全省国库粮食由省统一管理,省、专、县、站、点均设立粮库会计(县以上附设在计划部门),逐级掌握粮食收、支、调、存帐目。同时,自上而下建立支拨(调)证制度,从省粮食厅一直到粮店、门市部,支拨(调)证分三级签发,省签发到专(市),专(市)签发到县,县签发到门市部。1962年改为四级签发,即省总库签到专(市)分库,专(市)分库签到县支库,县支库签到粮库,粮库签到粮店、分仓。无支拔(调)证粮库不能支拨粮食。1963年8月,粮库由储运部门移归计划部门管理。
  1961年,为了渡过难关,克服暂时困难,省粮食厅于12月下达《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计划,集中调度”办法:粮食征购计划由省统一管理,城乡销售由省统一安排,统一调拨,各项粮食归粮库统一管理。至此,原已逐级下放的计划管理权力,实际上又重新高度集中统一于省级。
  1962年,加强对月份粮食计划管理,按月自下而上逐级上报销售、调拔计划,经省粮食厅审核平衡后,再逐级下达执行。同年,省粮食厅还下达《关于附加粮和机动粮问题的通知》,规定附加的地方粮和生产队的机动粮两项合计不应超过国家任务的5%(县市3%,大队2%)。以后改为附加7%(地县4%,上交省3%),以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和计划外开支需要。此外,60年代初期,还实行粮食收支结算制度。
  1968年,为了便于调出和调入地区能及早安排好当年粮食的购销和调运工作,省对各地市采取固定对口调拨的管理办法:南平专署全调给福州市;龙溪专署调给厦门市3750万公斤,其余全调给晋江专署。省外调进的粮食,由省按月统一分配。并决定:(1)凡自给地区调进小麦、大豆和跨界接收的粮食,则相应调出稻谷;(2)把沿海平潭县、南日岛、湄州岛和闽东地区各岛屿,作为重点优先安排调进,优先供应。经批准动用的省后备粮食应按时补上。
  1970年实行粮油上调和下拨计划包干办法,指定上调地区调省粮食2.4亿公斤,省下拨地区3.4亿公斤,差1亿公斤由省外调入;食油也按指定地区上调490万公斤,下拨840万公斤,差额350万公斤,由调进和挖库存解决。实行调拨包干后,省只统一制定年度购销计划,原来由省专项安排的工业原料、部队供应和出口等粮油,由各地负责安排。
  (三)“四统一”管理
  1972年12月,中共中央在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中强调,粮食要做到“四统一”(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据此,1973年,省粮食厅制定了粮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粮油年度购销计划由省编制;销售指标专项专用,项目之间不准流用;粮票调拨按季结算,其差额顶抵或增加销售计划;年终超购的粮油和销售节余的指标一律上交,不得搞小库存。
  1974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重申“四统一”的粮食管理制度,并指出:“所有征购入库的粮食,都要如实统计上报,不许层层留机动,不许打埋伏,搞小仓库,粮食指标结余要上缴,绝不允许搞突击销售。”据此精神,省粮食厅规定:协商多派购的超购粮食,也纳入计划,并把超购、加价粮也作为计划任务进行安排,历年各地多购少销的各项节余粮食,全部上缴。到1979年全省加价任务达5.3亿公斤,比1971年“一定五年”加价任务增加4.3亿公斤,平均每年增加0.55亿公斤。
  (四)粮油购销调拨全面包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粮食商品流通制度的改革,“四统一”的粮食管理体制已不适宜。为了稳定农民负担,促进粮食生产,调整农业布局,搞活粮食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继1981年粮油征购任务“一定五年”后,1982年起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全面包干的新的管理办法。当年国务院增加福建粮食超购任务贸易粮5000万公斤,油脂250万公斤,均用议价收购补上,差价款由省财政负担。五年内,凡基建征用土地,除建大型水库经省批准适当调减其征购任务外,一律归地(市)县调剂解决。粮食议购转超购业务,从1984年3月起停止执行。
  同年,省政府决定对完成花生果“一定五年”收购包干任务外超购入库的部份,由省地各半分成。
  1982年1月,省政府批转省粮食厅《关于贯彻执行粮油包干问题的报告》,主要内容:
  1、省对各地、市粮油包干数:征购,仍按原“一定五年”的包干数(粮食14.2亿公斤、花生果5500万公斤、油菜籽587万公斤、油茶籽489万公斤)不变;粮食销售,以1980年实绩为基数,考虑五年内增减因素定为16.25亿公斤(食油销售则逐年确定);省留粮食机动数2000万公斤;调拨,先定调出地区稻谷5.25亿公斤和花生油(包括花生果)600万公斤。以上的销售和调拨包干计划从1982年起到1984年“一定三年”。
  2、粮食销售。除财政供应、甘蔗补助粮两项由中央负责开支外,其余项目全面包干。调拨包干数,分别地区确定主要粮食品种数量,除调出稻谷、花生油“一定三年”外,其它品种调拨逐年商定。由省安排出口的粮食、花生果相应顶抵其调出任务。
  财政供应和甘蔗补助粮由省与商业部单独结算。
  粮票的收入、支出,每年结算一次,其差额均顶抵粮食调拨计划。
  粮食库存,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以内的由地方用作周转,在周转库存定额未确定之前,暂以1982年3月底的周转库存数作为定额,周转库存属于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动用。
  3、省对各地市的粮食、花生油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数确定以后,一般不作调整,各地市在包干期内,要以丰补歉,允许年度之间丰歉调剂,统一结算。
  4、在正常年景,各地市多购少销的粮食和节余的花生油归各地掌握,自行支配,但省定的征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实行包干后发生的亏空,由各地自行解决。属于省定政策改变,或省定大型工程,严重影响包干数的,省另行研究解决。在包干期间一般丰歉由各地自行调整处理,如遇严重灾害,年度之间调剂有困难,省酌情给予支持。
  1984年起,调减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沿海岛等(简称“老、少、边)贫困地区的征购任务。当年商业部、财政部通知福建“一定三年”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由11亿公斤贸易粮调到10.5亿公斤,减少5000万公斤,折原粮7000万公斤,省只核减各地征购任务6500公斤。这样1984年度省对地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由原粮14.2亿公斤,调减为13.55亿公斤。当年征购按调减后的任务进行包干结算。
  1985年,实行粮油合同定购,原来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改为“购销包干,差额调拨,财务包干,少购多销的粮油由各地自负”的办法。省对各地市仍实行包干,安排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2.5亿公斤,销售15.8亿公斤;花生果、油菜籽仍按“一定五年“包干计划数字,食油销售一年一定。这一办法延至1987年不变。
  当年,国务院分配给福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用粮3亿公斤贸易粮和以工代赈用粮8450万公斤贸易粮,两项指标分三年用完,年终单独结算。但从1987年1月1日起,把原计划尚未用完的指标,改为补给差价款,不再支付现粮。
  1987年度计划管理规定:除城乡销售外,加工折差及损耗也实行包干,还实行“议价粮转平价粮”的差价款包干,当年粮食合同定购包干数与总开支计划数的贸易粮收支缺额为10.05亿公斤。国务院规定所缺额的粮食,除安排一部分现粮外,增加“议转平”和中央转地方外汇进口粮计划指标,其中:国务院现粮调入计划7亿公斤,中央转地方进口(顶抵粮食调入)计划1.5亿公斤,省间协调“议转平”(视同平价调拨)计划1.05亿公斤,省内就地议转平价计划0.5亿公斤。除现粮调入和其他粮食计划指标按政策规定结算价款外,其差价款按每公斤贸易粮补贴0.064元包给各地市包干使用。但食油不搞“议转平”补差款。
  二、余缺平衡
  (―)粮食
  50年代以来,福建粮食生产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耕地不断减少,人口逐年增加,仍然缺粮。粮食征购从1955年农村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到1984年,每年递增1.9%,而每年销售递增2.4%,递增速度已销大于购。特别是1985年起,全省合同定购任务减少,而各项用粮不断增加,收支缺额更逐年扩大。
  全省平价粮收支缺额,主要靠中央安排调进。从1953年到1987年,共调进粮食累计达107.06亿公斤,而调出省外、供应出口和复制品出口用粮共只30.08亿公斤,对抵后实际净调入76.98亿公斤。粮食调出的原因是:一、中央安排外调上海和出口粮食;二、边界调整流向(相应增加调入);三、为了调剂省内粮食品种需要,调出部分大米换进面粉、大豆、杂粮等满足省内市场和工业生产原料的需要。虽然调出不多,但调入的数量往往不足补缺,不少年份靠挖库存过日子,粮食库存一直是不充裕的。35年来,收支缺额逐年扩大:1953~1957年,政策稳定,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头两年亏空1.33亿公斤,1955年到1957年三年收购计划超额完成,粮食销售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收支节余6.13亿公斤,五年实际节余4.8亿公斤。
  1958~1960年,由于浮夸风影响,粮食产量越估越高,征购计划不断加码。1958年6月省粮食厅下达年度购销计划,定购14亿公斤,定销12.69亿公斤,比1957年度分别增加2亿公斤和1.86亿公斤。到年终实际入库粮食12.48亿公斤,比上一年多购3500万公斤,而城乡销售却比上年增销2.35亿公斤。主要原因是当时盲目大办工业,全省有40万人从农村转入城镇,需要国家供应1亿公斤,加上当年冬季放松供应政策,多销了0.5亿公斤,农村大办食堂,用粮无计划,国家又补销了0.5亿公斤。同时,为保证外汇需要,组织地方出口粮食1.3亿公斤,结果全省收支亏空达1.96亿公斤。在此情况下,为保证市场供应,一方面把所有死角粮全部调出来,另方面挖库存以供外调。全年度执行国务院调拨指令,完成外调苏联大米1400万公斤,外调上海大米1400万公斤,全省挖库存达2.24亿公斤。1959年粮食减产4.5亿公斤,征购计划仍然高达15亿公斤,入库实绩达15.8亿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9.7%,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0年粮食生产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产量在1959年减产的基础上,下降到32.34亿公斤,减少了7.67亿公斤几乎退到1950年的水平。当年在粮食收支亏空1.51亿公斤的情况下,又挖库存0.81亿公斤保证外调任务。到1961年6月底,全省库存急剧下降,粮食全面紧张。
  为了渡过连续三年粮食大减产的难关,省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少购少销;二是收购粮食奖售工业品和用工业品换购粮食;三是地方进口粮食,1961年用地方外汇进口3250万公斤;四是精简职工和城镇人口,压缩粮食开支。
  1962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粮食产量由1962年的35.85亿公斤回升到1965年的45.55亿公斤,粮食购销计划恢复正常。此时,全国粮食形势也已好转,在这三年中国务院安排调入福建的粮食4.04亿公斤,补充库存1.03亿公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粮食征购任务完成较差,收支缺口扩大。该年度亏空2亿公斤,1967年度扩大到4亿公斤,1968年度净调入粮食4.5亿公斤。70年代初期,不适当地提出“以粮为纲,备战夺粮”和粮食低标准自给的要求,挤掉了一些必要的经济作物,压缩了一些必须的供应,使副食品和酿造用粮无法增加,工业用粮从原来的3920万公斤连续五年压缩在3000万公斤以内,市场供应紧张。1971年至1973年勉强做到收支基本平衡,1974年起,全省收支缺额逐步增大,每年都要中央安排调进。到1976年,粮食严重减产,征购任务没有完成,销售计划被突破,当年收支亏空4.13亿公斤,从省外净调入2.19亿公斤,挖库存1.94亿公斤。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使农民负担持续稳定,促进农业生产,保证各方面对粮食的需要,省采取粮食包干管理办法,把粮食缺额纳入收支平衡计划。
  1981年实行新的“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包干办法后,国务院增加福建的粮食征购任务由省从议购转超购补上,差价由省财政负担。从1980年到1984年五年中,共议购转超购粮食3.4亿公斤。1985年,粮食购销缺额由1982~1984年三年包干的2亿公斤扩大到3.5亿公斤。当年实际净调入9.93亿公斤,比上年增加4.7亿公斤。粮食销售,由于退出部分统销品种和项目,扩大议价销售,因而比上年度减少统销1.79亿公斤。
  1986年度,全省粮食因灾减产,国务院减购增销贸易粮各1亿公斤。省对下调整:合同定购原粮任务由12.5亿公斤调减为11.58亿公斤;城乡销售计划由年初安排14.4亿公斤,调整为17.62亿公斤。全年总收入10.65亿公斤,总开支24.18亿公斤,收支缺额13.53亿公斤。由于减购增销国务院没有相应增加调进,当年实际净调入为9.95亿公斤,挖库存3.58亿公斤。
  1987年度,因小麦收购和调进多于需要量,稻谷收购和调进少于需要量,所以在粮食收支中品种比例失调的矛盾十分突出。当年省外调进、国外进口和省内自购的小麦达6.25亿公斤,大米调进只有1.5亿公斤。解决的办法,除城乡销售和甘蔗粮实行按适当比例供应面粉外,多方设法以小麦兑换稻谷,如以平价小麦兑换议价稻谷;以平价小麦、玉米转议销收回的差价款再购买议价稻谷转平价供应;用小麦向浙江省兑换大米。全年全省共兑出小麦2.15亿公斤,玉米0.35亿公斤,换回稻谷2.67亿公斤。
  (二)油脂
  50年代,全省油脂形势较好,生产逐年有所增长,油料折油产量由1950年的2011万公斤上升到1959年的3839万公斤;收购量从1953年的1798万公斤增加到1959年的2756万公斤;城乡销售基本稳定在2200多万公斤,收支有余,略有调进,库存充实。
  60年代,油料折油产量徘徊在2000万公斤左右,油脂收购量下降到1000万公斤上下,城乡销售虽然采取压缩供应,但每年都从省外调入食油300万公斤以上。
  70年代,油料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折油产量从1970年的3435万公斤增加到1979年的4709万公斤。但人口增长过快,油脂购销还只能维持低标准自给。这个时期,每年购销量大体保持在2000万公斤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油料生产进一步发展。到1987年油料折油产量上升到5701万公斤。为稳定农民负担,对油料收购任务采取包干办法,一定五年不变。但由于各方面用油急剧增长,城乡供应逐年增加,收支缺额扩大。1981年以后,从省外净调入食油均在1000万公斤以上。
  总之,从1953至1987年,全省油脂油料生产虽然有了发展,油料折油产量增长41.36%。但收购量却从1798万公斤下降到1769万公斤;而城乡销售量则从1589万公斤扩大到24%万公斤,增长57.22%。人均水平还是比较低的,1987年,人均占有产量为2.04公斤,只比1953年增加0.22公斤;人均消费食油为2.3公斤,也只增加0.65公斤。
  1953年至1987年,全省累计收购油料折油量为6.17亿公斤,加上大豆、米糠搾油收回的3000万公斤,总收入为6.47亿公斤;城乡销售总支出为7.7亿公斤,收支对抵缺额1.23亿公斤。全省实际净调入总量为1.38亿公斤,其中27个年份净调入达1.45亿公斤,其余8个年份虽亦有调入,但因供应出口和到省外零星兑换种子需要,对抵后净调出714万公斤。三、消费统计
  福建自1949年以来,才开始在政府和国营粮食部门重视下,建立起完整的社会粮食消费总量(包括口粮、种子、饲料和工商行业用粮等)的统计制度,据此进行计划管理,决定了以本省粮食生产为主,适当调入补充为辅的消费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粮食消费量为34.47亿公斤,人均消费水平为264公斤,1957年消费量、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上升到42.71亿公斤和294公斤。三年困难时期,粮食严重减产。1961年消费量下降到32.78亿公斤,人均消费水平减少到205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均消费水平一直徘徊在270公斤上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粮食生产增长的基础上,粮食流通体制实行多渠道经营,除国家安排调入的粮食外,国营议价部门和社会粮行米商也从省外采购大批议价粮。因此,社会粮食总消费量逐年增加,人均消费水平提高较快。社会粮食消费量:1978年以前都在75亿公斤以下,1979年上升为80亿公斤,1983年为90亿公斤,1987年达到102亿公斤。人均消费水平随之提高:1978年以前在300公斤以内,1979年为322公斤,1982年342公斤,1985年351公斤,1987年达到364公斤。
  全省社会粮食总消费量结构的主要特点:
  1、省内自产粮食人均消费水平一直很低。全省总人口1953年为1303万人,到1987年增至2801万人,增长115.4%。耕地面积由2206万亩下降到1866万亩,人均占有耕地从1.83亩减少为0.66亩。尽管粮食产量从38.82亿公斤上升到83.93亿公斤,增长116.20%,但人均占有产量1987年只有300公斤,基本停留在1953年人均298公斤水平。
  2、省外调入的粮食在消费量中的比重渐趋扩大。1983年以前,全省自产粮食占社会消费比重尚居95%上下,省外调进的只占5%左右。1983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粮行米商向省外议价采购的粮食从1.5亿公斤增加到1987年的7.61亿公斤,加上国家计划内平价调进和国营粮食议价部门采购的粮食,总调进量由9.03亿公斤上升到18.49亿公斤。从1984年到1987年的四年中,在全省社会粮食消费总量中,省内自产的粮食比重由95%降到80%,而调进的粮食比重则从5%提高到20%左右。
  3、粮食消费品种一直以稻谷为主。1987年的粮食产量83.93亿公斤中,稻谷为71.58亿公斤,占85.29%;地瓜8.24亿公斤,占9.82%;小麦2.11亿公斤,占2.51%;杂粮1.02亿公斤,占1.2%;大豆0.98亿公斤,占1.18%。省外调入的18.49亿公斤中,除国家平、议价调入的粮食和中央转地方外汇进口的5.7亿公斤是小麦外,其他的12.66亿公斤大部分是稻谷或大米。
  四、统计监督
  为正确编制粮油流通计划和计划管理,使适应粮食经济政策变化而设立的各项统计指标,能准确地反映党的方针政策在粮食工作中的贯彻执行结果,必须不断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基础建设,开展统计分析、预测,编印统计资料。所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工作,一直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所重视。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食统计工作,是由省财政厅粮食局和省商业厅粮食公司各自分别组织进行的。省财政厅粮食局主管公粮征收、拨付和库存的统计;粮食公司负责国家粮食商品的收购、销售、调拨、加工、库存的统计。
  1952年11月,成立福建省粮食厅后,统一负责全省各级国家粮食机构的粮食商品流通统计。根据粮食部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统计制度暂行办法》,开展统计工作。
  1953年12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商业统计在指标的设置、统计方法等方面,即随之逐步建立起一套与此相适应的统计制度,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初期设置的统计指标特点是,反映粮食征收、收购、销售、调拨、加工、库存等情况,其中,销售按批发、零售和其他销售分组,收购、批发销售和加工按5种经济成份分组统计。
  1954年收购、销售、加工不再按5种经济成份分组,而收购、销售则分为计划购销和市场购销两部份分组统计。
  1955年取消市场购销项目,把收购来源改按农业经济类型和合作化程度分组,设征收和收购两部份,在收购中又分设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及个体农民、其他等项目。销售照计划供应办法,分为城镇与乡村两项目,再各按其不同的去向用途分组。城镇项目分:消费者、食品业、工业、酿造业(包括制酒)、饲料、其他。乡村项目分:食品业、制酒等指标统计。1956年省油脂公司划归粮食厅领导后,统计内容扩大为粮食与油脂两大部分。
  从1958年开始,根据全国粮食统计制度规定的原则,省粮食机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统计制度实施细则。从1958年起县级以上的粮食机构,执行省定的统计报表;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执行县制定的基层统计报表。
  同年,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统计数字严重失实,又砍掉部分必要的统计报表和指标,统计制度受到损害。
  1960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为及时了解和掌握粮食形势,统计报表逐步增多,统计指标也越分越细。
  1964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发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合理分配征购任务和保证粮食合理供应,避免瞎指挥,提供了比较全面详细的各项收、支、存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许多报表项目被取消,部分统计资料散失,粮食统计工作遭受严重的破坏与削弱。但各级粮食部门对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和库存等最主要的统计数字仍坚持上报,为及时安排粮食调拨,保障供应,起了重要的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统计工作经整顿逐步恢复健全,并有新的发展:(一)恢复与增设统计报表和统计项目。到1985年设置了3种电讯报告和16种报表,以反映平、议价粮油商品流转的全面情况。同时,根据议价粮油经营特点,为避免数字重复统计,省将议价指标体系调整为总购总销的口径分项统计。(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中共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恢复了部分粮食统计机构,补充了统计人员。(三)统计报表质量明显提高,上报时间趋于稳定,技术性差错减少,电讯月报与表式月报数字的离差缩小。(四)1986年7月,省粮食厅开始使用微型电子计算机汇总统计报表,整理常用资料。
  1953年至1987年的34年间,为了取得准确的统计数字,福建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基础建设。主要是:(一)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二)开展统计质量检查。1976年以后,省粮食厅每年都组织统计人员到两个县检查统计质量;地(市)局组织一次抽查或互查,县(市)局每半年检查一次;粮站每季度自查一次,力求运用真实、客观的统计数据来反映粮食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揭露矛盾,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把原始的信息资料变为领导决策的信息,当好参谋和助手。为此,不断加强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从1953年开始,每年根据掌握之数字资料及业务活动情况,作出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调查,围绕粮食工作的中心,搜集与粮食商品流转有关的社会资料,跟踪粮食政策的调整,运用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及时反映粮食工作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的统计分析与预测资料。省粮食厅从1979年至1987年共印发了88期《粮食统计资料》。1987年度全省共撰写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及预测资料1688篇。1962年12月,省粮食厅发布《关于按新粮食年度(当年4月至翌年3月)整编历年粮油统计资料的几项规定》,系统地出版粮油统计资料。“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直到1976年,又恢复资料整理、编印工作,并重编了1965~1975年度的统计资料。此后,每个年度都及时铅印一本统计资料。
  第二节 财务会计
  一、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政府设粮食局(科)负责的公粮征收、调运、加工、保管和军粮供应等费用,均按粮务经费预决算制度从基层逐级上报,转省财政厅核销。从事商业的中国粮食公司福建省公司及所属分、支公司负责的市场调节、平抑粮价等业务费用,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其财务隶属中央贸易部“一条鞭”管理。
  1952年11月,省粮食局与中国粮食公司福建省公司合并,设省粮食厅,地、市、县设粮食局,实行政企合一。企业分粮食购销企业(1958年起改称粮食商业企业)和粮食工业企业(1959年起改称粮油工业企业)。其财务体制分两条线直属中央粮食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自1959年起,由中央财政下放给省一级管理,纳入省财政预算。1962年起,收归粮食部统一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1971年起,又由中央财政下放,纳入省财政预算。1983年1月1日起,在粮食系统内部实行财务分级包干“一定两年”,包干范围包括粮油平价商业亏损和国家批准的粮油价差补贴。同年7月,颁发了《福建省粮食企业财务包干办法》,具体划分财务包干范围,不属政策性亏损部分不得列入包干范围。
  1985年1月1日起,省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纳入县(市)财政预算。3月,省粮食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福建省粮食企业财务体制改革试行办法》指出:粮食企业财务体制改革是本着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搞活企业的原则,做到钱跟粮走,以调动各级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粮食工作,搞活粮油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二、财务收支
  (一)粮食企业财务收支
  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粮食企业财务收支的主要项目和盈亏情况:
  1949年至1952年9月。省、地、县各级粮食局(科),专管公粮收支、筹借粮草、限期兑现新中国成立前红军、苏区政权、游击队所借民间的一切有收据粮草,层层上报省财政厅核销,不核算盈亏。
  1952年7月,中国粮食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经营三个月,盈利43万元。11月成立省粮食厅,该公司移给省粮食厅的资产净值计1078万元,包括移交粮食折合细粮3641万公斤,食油346万公斤。另有省财政厅粮食局移给省粮食厅的资产净值计2822万元,包括移交粮食折合细粮1.12亿公斤。
  从1953年至1960年八年中,前四年粮食商业企业亏损3441万元,后四年获利润2705万元。粮油工业企业利润则逐年增加,由1953年的20万元增至1960年的31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47.9%。
  粮食商业前四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购销差价小、地区差价紧。其中1955年沿海受灾,省外调入大批粮食,每0.5万公斤运费达510元。加以福建交通不便,运输工具落后,缺乏计划性,不合理运输比较普遍,增大了费用开支。当年摊入费用水平高达24.24%,增大了亏损。在统购中因依质论价政策掌握偏宽,也增加了成本。
  粮食商业后四年获利的主要原因是:征购超任务完成,供应出口任务增加。其中,1958年出口粮油混合量达1.25亿公斤,1959年0.84亿公斤,这些粮食从南平、福安、龙溪、龙岩等专区及福州、厦门等地调出,分别按福州、厦门作价,在地区差价上得到收入。加上出口补贴6%,出口利润5%,因而增加了利润。1958年起,鹰厦铁路取消新线附加费。同时改善了经营管理,费用开支显著减少。粮油工业业务范围扩大,随着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粮油出品率上升,成本降低,粮油副产品综合利用逐年增加。1960年全省综合利用获利43万元,占全年利润总额的13.88%。
  上表的18年中,粮食企业所以由盈利变为亏损,主要由于粮食商业企业亏损增大,粮油工业企业和粮食运输企业所得利润不足弥补。如1961年只调高购价,不提高销价;1962年下半年以后,工商行业用粮和农村回销粮以及城乡用油,其销价虽先后经过调整,但油脂购销价格仍普遍倒挂,其一般亏损都在4000万元上下。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征购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1976年粮食减产少购,购销缺额增大,从省外调进大批粮食,又增加了运杂费,况且收购的粮油质量差,出品率低,加上企业管理长期受到严重干扰,一些基层企业贪污盗窃、擅自动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支付地方摊派等违反财经制度相当严重,致使1977年粮食企业亏损高达7312万元。1978年,根据商业部部署,响应国务院“全国粮食企业减亏20亿元”的号召,省粮食企业把扭亏增盈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使当年亏损下降为3691万元,比1977年减亏了3621万元。其中:粮食商业减亏3219万元,粮油工业增盈353万元,粮食运输企业增盈49万元,完成商业部分配粮食企业减亏3200万元任务的113.16%(减亏总额中,包括属于改变拨款渠道,简易建筑费由财政拨款,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平价贷款利率从6厘下降到3厘等因素减下来的有600万元)。
  在开展扭亏增盈中,有些单位由于扭亏任务重,出现了一些该开支的修理费、保管费也不敢开支;正常的财产、商品损失损耗也没有及时处理出帐;必要的粮食品种调剂,如面粉供应,因怕多调多销面粉多亏,而不敢调剂供应等情况。
  以上九年中,由于认真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粮食商业平价企业亏损额仍有所增加,主要是:1985年开始调整农业结构后,粮油购销缺口越来越大,省外调入量和省内各环节调拨量均相应增加。1985年至1987年运杂费开支分别为8265万元、8113万元和7226万元,比1979年分别增加4453万元、4301万元和3414万元。而且1986年国家先后两次较大幅度提高了粮油调拨经营费和进口粮食的中转费。1986、1987年的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支出分别为2362万元和3278万元,比1985年分别增加1410万元和2326万元。此外,农村销量增大,也增加了企业亏损(不过1985年4月份开始,供应农村的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以后,从4月至12月份净减少企业政策性亏损达636万元,1986年和1987年,企业亏损也相应有所减少)。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粮油收购对象由生产队变为农户和生产单位,相应增设了收购点,增加了各种设备和增加二次集运,职工人数增加,加上调高工资和增大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和有关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增加了企业负担。根据1983年测算,全省粮食部门每销售一公斤粮食,国家要补贴亏损1角6分,一公斤食油要补贴亏损1元5角5分8厘。1985年粮油加价幅度再度增大后,国家补贴亏损额又相应增大。
  议价粮油,自1962年开始经营,1980年单独核算以后,经营数量逐年增多,利润也逐年增加。从1980年至1987年八年,共实现利润20384万元,年平均2548元。
  粮油工业企业利润,从1979年的909万元增加到1987年的3143万元,持续稳步增长。特别是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增加了企业收入。
  饲料企业,自1980年至1984年,对19个重点市、县的饲料企业,由省公司实行财务“一条鞭”管理,财务收支并入粮食商业企业。从1980年至1984年5年实现利润831万元,从利润中归还中短期借款601万元。1985年改为饲料工业企业,部分单位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全省饲料工业利润逐年增加。1985年691万元,1986年966万元,1987年1340万元。
  (二)超购加价款补贴
  1960年开始实行粮食征购奖金办法,至1961年共开支1411万元。1965年开始对统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至1973年止,9年共开支4064万元。以上开支均列入粮食商业亏损。1974年1月1日起,超购粮油加价款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归商业部管理,至1982年3月止,8年零3个月共支付加价款32639万元。1981年4月起,实行完成粮食征购基数比例包干办法,省粮食庁向粮食部包干比例为90%,各地、市向省粮食厅包干比例确定为93%,留3%调剂平衡一定三年”不变。大部分地、市粮食局在省核定的比例以内,也对所属各县、市粮食局核定征购基数包干比例,完成征购基数的可得全部超购加价款,没有完成征购基数的,由地、市粮食局出7%、省粮食厅出3%分担弥补。1982、1983年两年福建由粮食部核销加价款21558万元,应支付粮油加价款20057万元,结余1501万元,归省转入有关专用基金使用。
  1984年,三明市和建阳地区仍沿用粮食征购基数包干办法,其他地市提前改为”倒三五、六五”(即35%按统购价,65%按加价)比例计算收购价。1985年以后,全省粮食收购都按“倒三七”(即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比例价收购。]984年至1987年粮食年度共核销粮油超购加价款55594万元,其中1985年至1987年粮食年度加价款改由财政部转省财政厅核拨38763万元。
  (三)提价补贴
  1978年以后,粮油统购价先后提高,至1987年止,销售环节由财政厅给提价补贴80775万兀。
  (四)地方财政专项补贴1980年至1987年共21745万元。
  1、奖售粮差价补贴共11378万元。其中1980年至1984年烟、酒粮差价补贴2658万元,1982年至1983年猪粮差价补贴1577万元,1983年至1985年甘蔗粮差价补贴7041万元。
  2、粮油议转超、议转平差价补贴。1980年至1984年粮食差价补贴3280万元,1986年食油差价补贴180万元。
  3、1985年至1987年贫困乡合同定购粮食改议价收购,补贴2256万元。
  4、其他各项补贴4651万元。其中1982年以麦向湖南换米差价补贴410万元;19811983年从上海调入进口大米差价补贴375万元;1984年福、厦两市发展多种经营补助245万元;1985年经营费用补贴751万元;1985年地市财政补贴324万元;1985、1986年收购花生“倒三七”与“倒四六”差价补贴370万元;1987年粮食预购定金利息补贴171万元;1的7年调入粮油由县(市)财政负担的(每50公斤1元)补贴款13的万元。
  (五)国家专项补贴
  国家专项补贴共1023万元。其中1981年至1987年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913万元;1984年粮食年度超包干多购多调粮食(每0.5公斤0.022元)费用补贴110万元(财政部1987年11月核定该项应补贴金额为565万元,1985年预拨110万元,其余至1988年拨入。
  1953~1987年35年间,国家补贴粮食企业共计41.12亿元(其中:商业平价企业亏损补贴19.23亿元,提价补贴8.08亿元,超购加价补贴11.53亿元,地方财政专项补贴2.18亿元,国家专项补贴0.1亿元),除去用粮油工业、议价、粮食运输等企业利润4.79亿元抵补外,实际补贴36.33亿元。此外,国家还拨入更新改造资金和简易建筑费等专用资金1.77亿元(未包括基建部分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款)。
  (六)企业经营管理
  35年来,省粮食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四次成绩比较突出:
  第一次,1963年为扭转不合理亏损,开展以“降低商品流通费用、减少损耗、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保证质量、提高出品率”为中心的改善经营管理的群众运动,省粮食厅和各级粮食部门都建立了领导小组。同年2月13日杜锷生厅长在全省粮食局长电话会议上,提出当年粮食商业和粮油工业各项财务指标,要逐级落实,并从各个流转环节抓经营管理,提高各项业务工作质量,使本年度全省粮食商业企业亏损4973万元,粮油工业利润542万元,分别比指标减亏27万元,增盈153万元。
  第二次,1978年根据商业部部署,下达国务院关于减少粮食企业亏损的指标,专门召开全省粮食局长会议进行动员,分配任务,讨论措施。会后,各级都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指标,定期评比。于是,一个群众性的扭亏增盈活动在粮食企业内全面展开,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第三次,1982~1985年,全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1227个粮食企业都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至1985年11月统计,经验收合格的有1224个,普遍调整充实了企业领导班子,加强了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提高劳动效率,特别是经过简政放权、经济体制改革和财经纪律大检查,企业增添了活力,财务管理得到了加强。1986年议价企业、粮油工业、运输企业的利润都比整顿前的1981年成倍增加。
  第四次,1987年根据国务院部署,省粮食厅在龙海县召开全省粮食局长会议,随之在全省粮食系统内全面开展“双增双节”(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省粮食厅厅长杨文义主持会议,庄飞云副厅长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增产节约粮食1亿斤(5000万公斤),节约费用1000万元,增加利润1000万元。简称“一个亿、两个千”。此外,全省还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城镇粮店实行批零差,一些仓库试行找租制,小型企业试行租赁,大部分粮油加工厂实行价拨经营,有的企业还建立了横向经济联合体。这一年顺利地完成了“双增双节”原订的指标,全省粮食系统增产节约粮食6180万公斤,盈利企业增加利润1654万元,节约费用956万元。
  三、资金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企业使用资金始终着眼于促进粮油购、销、调、存和加工业务的发展和满足合理需要,贯彻“以紧为主,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益。
  (一)固定资产和专用资金
  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以专用基金为主。1987年,企业使用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部分达6648万元,比使用基建拨款和基建借款(610万元)多10倍。
  4、更新改造资金。1953年起,粮食部规定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及其规定使用年限,分别计算,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统交粮食部或省财政安排使用。1967年改为县(市)级和省粮食厅按比例分别提取留用,不再缴库;全省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年基本折旧率一律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7%综合率核定。1976年至1987年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全年综合率均核定为:粮食商业、粮油工业4.5%、粮油机械5%、汽车运输企业7.1%。1985年财务体制下放后,由基层企业全额提取。1987年全年共计提取2355万元,比1953年增加16倍。
  省、地两级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重点更新项目和统一调剂使用;县(市)级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考虑一般业务需要,按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2、简易建筑费。1965年开始,粮食部规定允许在费用(生产成本)中列支简易建筑费,以解决粮食企业晒场、驳岸、简易搭盖等设施开支。1965年至1977年共由费用(成本)中列支1492万元。1978年起,改由财政拨给专款解决,使用范围除原规定的项目以外,增加国家统一分配的运输汽车所需的资金,1978年至1987年,由省财政拨入的共13349万元,由粮食部拨给的2260万元。1987年起,粮食部不再拨款,统由省财政拨给。
  简易建筑费的使用,由省、地(市)两级根据不同项目的内容进行分工予以控制和管理。
  3、土圆仓开支。1972年至1977年先后由商品流通费项目开支的土圆仓费共472万元。因福建雨季长,气温高,不宜建土圆仓,该项开支实属浪费。
  4、企业奖励基金和利润留成(减亏分成)。
  福建粮食企业从1954年开始,就实行按工资总额或计划利润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办法,提取比例一般掌握在5%左右。1958年至1961年,粮食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规定粮食商业企业按利润净额30%提取;工业企业按15~30%提取。后因商业企业发生亏损,只好由省财政核拨100万元。1962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停止利润留成。根据得奖条件完成情况,按工资总额在3.5%内提取。1967年至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执行。1978年起,试行企业基金办法,除基层企业恢复按得奖条件,经当地监交部门审定在全年职工工资总额5%内提取企业基金外,另由省粮食厅按全系统减亏额计提15%,作为企业基金。
  1980年实行减亏分成和利润留成办法。粮食商业平价企业(包括平价饲料部分)实行减亏分成,其分成比例为40%;利润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留成比例:议价企业70%,运输企业17%,工业、物资企业15%。这样,粮油工业基层企业原提取的企业基金和省粮食厅按全系统减亏额提15%的企业基金就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粮食商业(包括饲料)企业平、议价统算减亏分成40%;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计划内利润留成20%、超计划利润留成40%。
  1982年粮食商业(包括饲料)企业仍按平、议价统算减亏分成40%;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改按利润额留成25%。
  1983年粮食商业平价部分继续按减亏分成40%;议价部分1、2月份按利润额留成40%,3月份以后各县、市议价利润留成以10%交当地财政,企业留成改为30%,省议购议销公司和省饲料公司议价利润留成不交当地财政,仍按40%计提;粮油工业、运输、物资企业仍按利润留成25%。这年粮食商业基层企业一律停止按工资总额和得奖条件提取企业基金。
  1984年粮食商业平价部分仍按减亏分成40%;议价部分各县、市仍交当地财政议价留成10%,企业留成改为40%,省议购议销公司和省饲料公司留成改为50%;粮油工业企业计划内和超计划利润分别按25%和40%留成;粮食运输、物资企业仍按利润留成25%。对新创办的企业,新增利润允许先提取“职工福利金”和‘‘奖励基金”后再归还贷款(借款)。
  1985年部分粮食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办法。未实行的粮食平价企业的减亏分成和议价、物资企业的利润留成均改为45%,其中5%逐级上交省粮食厅。已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粮油工业、运输和六个县、市的饲料工业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办理,分别计算留利。
  以上计提留成(分成)的利润额,均系扣减应由利润中归还的各项贷款后的利润净额。
  1980年至1987年粮食企业利润留成(减亏分成)的提取比例逐步增大,提取额也相应增加。从1980年的1075万元到1987年的4781万元,八年间,企业共提取19672万元。其中1980年至1984年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基金1339万元,转入更新改造及其他专用基金的1269万元。1985年至1987年用于发展生产的6525万元,合计9133万元,占提取数的46%。
  除了上述各项专用基金外,还办理了中短期设备借款和小型技术措施借款。1979年至1987年,由企业利润归还的这两项借款计5746万元。此外,粮食部还根据福建加工设备陈旧、仓厂结合不配套的实际情况,拨来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和仓厂结合周转金等资金,对老企业进行必要的改造。
  粮食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由1953年初占用数1382万元,上升到1987年底60483万元
  (二)流动资金
  1.流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粮食企业占用的全部流动资金(商品资金、非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随着粮食业务的发展,由1953年平均占用9315万元,到1987年增长为131174万元。35年来,流动资金的管理,坚持“钱出,货进,货出,钱进,钱货两清”原则,把节约流动资金的重点放在节约包装物和结算资金的不合理占压之上。非商品资金则实行定额管理,对结算资金要求减少占压,加速周转,及时清理各种悬帐悬案,改善结算制度和调拨手续。
  2.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全省粮食部门1952年至1954年供应粮油收购资金,信贷关系在省粮食厅办理。所有收购资金除以回笼款抵拨外,不足部份都逐日拨给各单位,未及时请拨资金者,由县级粮食部门向县银行申请临时贷款。县对基层粮站采取铺底资金办法。委托合作社收购的部份,由粮食部门预付货款,来不及拨付时,由合作社用销货回笼款支持收购粮油。1955年信贷关系由省粮食厅下放到县(市),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信贷关系只放到县(市)级,粮站所需收购粮油资金,采用“下贷上还”的结算办法。1958年以后,基层粮站全面实行完全独立核算,信贷关系也全部放到基层粮站,粮食收购点收购粮油资金由基层粮站直接向当地银行营业所办理借款。
  3.对外结算形式。1956年粮食收购结算对象由分散的农户转向农业合作社(生产队),供应方法也相应采用非现金结算办法,强调自愿原则,要现金给现金,要转帐给转帐,保证农业社售粮后立即取得价款。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收购结算对象由集体逐步转变为农户或生产单位,非现金结算又转变为现金结算。
  4.发放无利贷粮。1952年9月,为救济受灾地区的缺粮农民,发放无利贷粮二批,共拨出稻谷指标1250万公斤。1953年又结合处理陈粮、难运粮,再拨出稻谷指标500万公斤,无利发放给缺乏生产资料的群众。这两年实际贷出稻谷1750万公斤,原要求1953年秋季前收回,因贷放手续混乱,造成65万公斤贷粮无法清理收回,至1957年经报省人委批准核销。
  5.预购定金。1954年,省决定预购早中稻、小麦、春大豆,全省预购定金控制数为250万元。1956年对油脂油料也进行预购,定金控制数为2000万元。此后,每年预购粮油定金控制数均掌握在2000万元至2650万元之间。1983~1986年,间断执行。1987年恢复后,改按合同定购粮油总值比例发放预购定金。
  粮食企业包括商品、非商品和结算资金在内的流动资金,由1953年初占用数7984万元,上升到1987年底的131831万元。
  四、会计核算
  新中国成立后,粮食机构一建立,就有会计核算制度,并逐步健全。会计核算内容包括粮食收支、粮务经费和粮票收支三项,分别核算,按期向省财政厅结算报销,不核算盈亏。
  1952年11月,省粮食厅成立后,各级粮食机构执行粮食商业会计制度和粮油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盈亏。1955年,省粮食厅下达《关于加强基层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对基层企业的会计核算分为独立核算、不完全独立核算和初步核算三种类型。1958年全面实现基层企业独立核算,使县(市)粮食局减少了具体会计核算事务。
  1957年6月,油脂业务划归省粮食厅经营管理后,油脂企业也执行粮食购销企业会计制度和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分别核算盈亏。
  1958年,省粮食厅规定,凡为粮食企业服务并由粮食企业投资、进行独立核算盈亏的各种粮食复制品加工场(坊)、油脂加工厂(坊),土碾、土磨、水碾、水磨粮食加工厂、工业机械修配厂及其他各种小型的生产单位,一律作为粮食系统的附属企业,其财务、会计事务受主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1960年粮食部门的管理工作逐步下伸到公社、大队和食堂。根据加强社队粮食管理的要求,省粮食厅制定了人民公社粮油收支管理制度。
  1963年,省粮食厅下达《福建省粮食商业企业经营议价粮油财务会计处理试行办法》,规定议价粮油分别购、销、调拨和库存单独设帐核算。库存实物与统购粮油统一管理储存。贷款指标单独核定,盈亏单独反映,统一结算。1982年开始,修改议价粮油会计核算办法:县外议价粮油运杂费和贷款利息,归议价负担;其他各项费用以县(市)为单位,按其上年度全县平、议价商品实际销售(包括县内调拨,但不包括价拨加工)、库存数量比重,自行统一核定分摊率,予以分摊。
  1966年粮食部规定,粮食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中的进货费用应和其他各项费用一样,改为按发生额全数转入当期成本。
  1967年起,省内粮食企业全面实行“增减记帐法”,以取代“借贷记帐法”。至1985年底又逐步恢复了“借贷记帐法”。
  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被破坏的情况,1980年开展了企业会计核算“准确、及时、完整”活动。到1981年6月底止,检查鉴定合格的单位有970个,占全省基层单位的88%。以后每年都进行复查。1982年又在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监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整顿。1986年起,每年一次举行会计基础评比竞赛。
  五、财产管理
  (一)财产清查
  全省粮食企业除每年决算都把清查财产列为重点内容外,还进行几次彻底的财产清查。1953年的清估资产,对所有固定、流动资产以及全部无价财产、产权未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或估价,这是粮食部门第一次落实资产,确定产权,奠定财产基数,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和财产核算制度的开端。1956年的清帐核实,1962~1963年的清仓核资,1971年的清产核资,1976年的清仓查库等都进行得比较彻底。1979年,按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部署,进一步核实库存,核销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报废570万元和808万元,清理收回帐款和财物折价38万元。(二)财产管理
  对粮油商品、包装物、器材用品和现金等全部财产,贯彻“谁用、谁管、谁核算”的原则,坚持管物又管钱、管帐又管物责任到人的财产管理责任制。但粮食企业单位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却迟至1953年才开始拟订,执行中又有过三次变动。1957年,基层单位审批权限一律归县市级管理。1961年财务管理和财权集中于中央、大区和省三级,地、县级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有所缩小。1964年又在恢复原有县(市)审批权限的基础上,适当扩大。
  1980年,粮食企业自主权逐步扩大,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除国家粮油仓库、营业用房、厂房、汽车、锅炉的报废,按财务隶属关系,呈报省公司和省粮食厅审批外,其余财产审批权限,进一步分别下放到地、县级和基层企业单位。1984年,省粮食厅又将上述国家粮油仓库等五大财产报废审批权限下放地市粮食局(财务属公司“一条鞭”管理的仍由省公司审批)。至此,所有粮油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均已全部下放地(省公司)、县、基层三级。
  第三节 标准化管理
  一、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系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商品流通所共同的技术依据。标准分为企业标准、部颁标准(专业标准)、国家标准三级。
  (一)企业标准(地方标准)
  凡没有制定国家标准、部标准的产品,都要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制订,经同级标准化部门审批发布。1949年12月,省粮食局颁发了《仓贮、保管、加工业务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稻谷加工糙米和糙米加工白米的出品率标准。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开始,省粮食厅制定稻谷、小麦、甘薯、糙米、黄豆等水份、杂质、不完善粒三项质量标准。1957年,又拟定省内加工供应面粉质量和薯干收购标准。1958年,又规定了花生果的出仁率、分等论价标准和油茶籽、油菜籽的收购标准。1962年,全省统一执行粮食部颁发的42种粮油调拨、加工、销售品质检验暂行标准。1965年11月,省粮食厅规定:大米全省统一为“标一米”、“标二米”、“标三米”三个等级名称。面粉统一为“精粉”、“专用粉”和“标准粉”三个等级。使粮油在收购、销售、加工、调拨几个环节方面都有共同的质量标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标准化工作受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粮油标准化工作又逐步走上正轨。1979年开始,除原粮、成品粮、油料、油品外,对粮食复制品、粮油机械、饲料等亦制定了省地方标准:
  (二)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主要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粮油标准由原粮食部和商业部先后组织制订、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局备案。1956年以后,粮食部对粮油食品、复制品质量以及加工机械条件标准的要求更为严格,多次颁发有关规定、通知,省粮食厅都及时转发执行。
  1956年,省粮食厅先后转发粮食部制定的包括稻谷、糙米、玉米、高粱、小麦、大豆、粟、小豆、绿豆、荞麦、莜麦、大麦、米大麦、蚕豆、豌豆、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燕麦、黍、稷(子)等22种原粮;大米、小麦粉、小米、高粱米、黍米、稷米等6种成品粮;大、小花生果、大、小花生仁、芝麻、蓖麻籽、葵花籽、油菜籽等6种油料;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菜籽油、棉籽油等5种油品;甘薯片、甘薯、马铃薯等3种薯类的水份、杂质和纯粮率等三项省间调拨质量标准。
  1963年12月,省粮食厅转发粮食部关于修订大豆、玉米、稻谷、大米、小麦粉等5个部颁标准,规定1964年1月15日起执行。
  1983~1987年5年中,省粮食厅又9次转发了商业部等颁发的关于粮油质量标准、配合饲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加工及机械技术条件标准的通知,使粮油质量标准化工作又前进了一步。
  (三)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草案,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这是国家对粮油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
  1978年4月,省粮食厅转发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稻谷、小麦、玉米、小麦粉、大米、大豆六个主要粮油质量标准(试行)。1979年2月转发了花生果、花生仁、菜籽油、大豆油、茶籽油、精炼棉子油六个油脂、油料质量标准(试行)。
  1980年5月,省粮食厅和省标准局联合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粮食标准化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十二种粮油国家标准,并草拟了《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于7月发布实行。
  1986年9月,省粮食厅转发了国家标准局“批复粮食、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十二项国家标准”并下达《关于执行粮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7年,省粮食厅下达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部分)》、《猪、鸡配合饲料及检验方法》、《大豆色拉油、菜籽色拉油》、《高粱粟、芝麻籽油、蓖麻籽油、亚麻籽油、桐油》等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7年11月,省粮食厅、省标准计量局等10个单位联合转发国家标准局,轻工业部,商业部等6个部门联合发送《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上缺少食品名称、厂名、净含量内容之一的食品。自1989年1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与标签内容(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食用方法、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代号、商标)不符的食品。
  二、质量监督
  (一)粮油检测
  这是对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价格政策把关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所有粮油商品的收购、贮存、加工、销售、调拨、外贸出口及综合利用等各个流通环节,都必须以检测为依据,以保证贮粮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经营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粮油质量标准,但有干、净、饱的要求,只是检测手段简单,粮油入库以感官鉴定为主,办法是以手摸、眼看、牙咬、鼻嗅等辅以简陋仪器作检验。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粮食部通知采用走群众路线方法,在粮食收购中实行“队评站核”的检验方法。1959年开始开展“评级、迅速、准确、合理”红旗竞赛,实行“四到队”(宣传教育到队、规格样品到队、人员训练到队、预检到队),按粮食饱满程度、水份、杂质三个项目定等作价。60年代到70年代开始使用电烘箱、水份测定器、十分之一天平。70年代后期陆续应用了半导体测水仪、电动砻谷机、虫害选筛、粉末分离器、茂福炉(高温电炉)、万分之一天平、冰箱、进口罗维朋比色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721分光光度计、萤光检测器、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精密仪器。1986年全省九个地(市)粮食局中心化验室配上了气相色谱仪。1987年全省50个县级中心化验室也配上了气相色谱仪,检测手段从物理分析发展到化学分析、微量分析,由单项检测发展到多项、全项目检测和卫生检测。关于调拨质量检验,在1955年以前只由调出调入双方签订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同年4月,粮食部下达10个粮种的水份、杂质、不完善粒三项质量标准后,次年起,省间调拨粮食,改由发粮方出具检验凭证,粮油调入和出库,都要根据调拨标准进行严格检验。
  关于加工质量检验,在1956年以前只由商业企业和加工企业共同检验质量,按照产品规格确定出品率。1956年后,逐步有了统一的检验标准。1963年执行粮食部下达的《粮油工业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产品一律要经过检验、记录,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入库,不许出厂。
  关于出口粮油质量检验,在1958年以前,先由粮食部门预检,再经外贸部门商品检验局正式检验。1958年以后,按照粮食部和对外贸易部颁发的《关于国内各省市出口粮谷、油料检验应全面转由粮食部门执行检验,商检局执行监督检查的联合通知》,对出口粮油进行验质把关。
  关于粮油食场卫生检验,70年代已开始加强工作。1974年省粮食厅转发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要求做到“不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生产、不出厂、不销售、不出口、不进口”。1975年省内初步开展了粮油污染普查工作。1981年省粮食厅转发《全国粮油卫生检测工作会议简况》和粮食部《关于加强与普及粮油卫生检测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控制污染检测项目主要是“黄曲霉毒素B₁”。
  (二)监督检验
  是为保证粮油商品在生产、流通中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这项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主要靠企业本身建立生产检验制度,自检把关。1958年以后,才由省粮油科研所、储运检验组承担各企业、基层单位的送检任务。“文化大革命”期间,监督检验工作放松甚至停滞。随后,监督检验机构又几经更迭。
  1981年开始,一年一次的全省范围内的粮油质量、卫生大检查,使企业逐步树立起“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经营思想,促进粮油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1984年起,省、地(市)两级对米、面、油大宗产品和获商业部部优、省优产品以及儿童食品等产品实行重点监督。1985年,省粮食厅拟定了《商业部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了产品质量的稳定,保证了标准贯彻实行。1986、1987两年全省花生油的抽检,合格率达100%,“黄曲霉毒素”均控制在标准以内,确保了食用安全。
  1987年,建立福建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全省9个地(市)、67个县(市)粮食局也相继建立了粮油中心化验室或粮油质量监测站。大型的粮食中转站、各工厂企业也设立了化验室。粮油检验队伍不断扩大,至1987年,全省经考核发证的检验员952名,全省逐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网。
  (三)产品创优评优
  在80年代改革开放形势下,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以及在企业竞争中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的需要。1981年起,福建粮油食品即开展创优工作。所有创优质产品的企业,首先都制定出内控标准,明确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并抓好计量管理的考核定级工作,使质量监督关先严格控制在厂门内。1982年,漳州粮油食品厂荔枝牌米粉干,荣获省优质产品奖。首先填补了省内粮食系统优质产品的空白。
  1983年,厦门面制品厂晃岩牌热风方便面,荣获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和省优质产品双优奖。随后,从1984年至1987年,福建省粮油食品荣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13项,省优质产品奖25项,新产品开发奖2项。另外1986年1月,福建省粮食系统参加全省食品工业新、优、传统产品展销评比会,荣获优秀新产品奖10项,优秀产品奖16项,优秀传统产品奖7项。
  通过产品创优评优工作的开展,企业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厦门面制品厂从1983年以来,努力完善企业各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多层次的质量管理与监控工作,直至1987年有五个产品连续获得省优、部优产品称号,主要产品大量出口创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五年中,全省粮油制品仅米粉、蛋面、腐竹、淀粉、白棵干五项,出口6668吨,创汇额达332万美元。
  三、计量管理
  粮油计量管理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监督、检定,工业企业的计量定级、升级、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以及旧制的改制等工作。
  (一)衡器使用
  1953年,省内粮油计量衡器仍沿用传统旧式的木杆秤、油提等简单器具,1954年开始改用磅秤。1979年贯彻国家粮油标准后,各地的容重器普遍进行了校正。1980年7月,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加强粮油计量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及合理使用。1984年,省粮食厅下达通知,要求各地(市)、县粮食局成立计量器具检修站,并先后举办了三期培训班,培养了一批台案秤、天平等衡器监督、检定、维修人员。
  (二)法定计量单位
  1985年8月,省粮食厅、省标准计量局等七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搞好改制工作的联合通知》。重点抓了全省粮食系统粮油制品包装设计单位和粮票、油票印制和计量器具改制工作。并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改用法定计量单位。新印制居民定量粮票、油票及粮食支拨证,均改以法定单位流通使用。1987年,省标准计量局对省属40多个厅局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情况进行了检查,省粮食厅获得一类厅局的好成绩。
  (三)计量升级、定级
  1984年11月,省标准计量局颁发《福建省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当年,福州粮食复制品四厂和厦门市面制品厂均获得三级计量证书。
  1985年,福州市粮食复制品十一厂、厦门市米粉厂和厦门豆品厂获得二级计量证书。福州粮食复制品一厂和福州鼓山粮食制品综合厂获得三级计量证书。
  1986、1987两年,全省有27个粮油加工厂、粮油复制品厂、饲料厂获三级计量证书,有5个单位获单项计量证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