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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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86
颗粒名称: 一、统购价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6
页码: 258-2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3年至1987年期间,福建省粮食收购价呈逐步提高的趋势。年初制定收购价,根据粮食市场情况进行调整。1953年至1957年,收购价多次进行季节性调整。从1978年开始,福建省开始统算粮食收购,按"倒三七"比例计价。
关键词: 福建省 粮油价格 统购价

内容

1953至1987年,粮食收购价调整趋势是逐步提高的,从部分地区的小幅度调高,到全省范围的较大幅度地调高。
  从1953年开始,只对突出偏低或偏高的不合理的粮价进行有升有降的个别调整。当年全省对籼谷收购价作了三次季节性调整,7月早籼谷收购价每50公斤(中等,下同)平均由5.82元提高到6.10元;8月由6.10元提高到6.20元;11月晚籼谷收购价平均由6.26元提高到6.72元。
  1954年3月,鉴于小麦季节差价调整过大,统购价偏高,超过邻省水平,且小麦与面粉比价不合理,全省小麦统购价平均由11.79元降低到11.12元。同年6月,又由于黄豆(福建大豆主要是黄豆,均以黄豆为标准品,下同)与大米、花生果和豆饼比价不合理,黄豆统购价平均由17.19元降低到15.33元。
  1955年因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糯谷统购价下降两次,2月全省平均由7.79元降低到7.31元;6月由7.31元降低到7.01元。
  1957年对稻谷统购价作了三次调整:4月,因糯谷单产低、成本高、供不应求,统购价全省平均由7.01元提高到8.31元。7月,由于鹰厦、外福(外洋至福州)铁路通车,交通条件改善,为了支持山区粮食生产,缩小城乡差价和城城(城市之间)差价,对宁化、清流、泰宁、建宁、南平、邵武、浦城、漳平、永安、三明等县(市)城区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30元的提高到5.30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00元的提高到5.00元。铁路沿线县城粮价也相应提高,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74元提高到6.83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31元提高到6.40元。12月,县城以上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60元的提高到5.60元至5.70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50元的提高到5.50元;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83元提高到6.89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40元提高到6.49元。
  1958年10月,因闽西北地区黄豆与稻谷比价不合理,黄豆价格偏低,福清县与福州市、诏安县与广东省饶平县的黄豆地区差价偏大,所以全省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黄豆统购价平均提高6.82%。
  60年代初期和中期,在继续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有步骤地进行了调整,全省粮食统购价共调整了4次,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办法:
  1.1960年5月,因山区与沿海平原区粮食价格悬殊过大,对山区16个县籼谷统购价不到6.00元的一律提高到6.00元;在6.00元保护价地区取消城乡地区差价和早晚、红白籼谷差价。全省平均籼谷统购价由6.85元提高到6.92元。这一年还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交售的粮食超过1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0%;超过2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5%。当年全省农民得到粮食征购奖励金870万元。
  2.1961年5月,仍然着重解决山区粮价偏低问题,同时也照顾到提供国家商品粮较多的地区和历来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调价的措施是:农村基层点籼谷统购价低于8.00元的一律提高到8.00元;取消早晚、红白籼谷差价,保持合理的糯谷、粳谷与籼谷差价;其他粮食品种统购价也作相应提高。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258万元。由于这一年粮食统购价已有较大幅度提高,从1962年度起粮食征购加价奖励办法停止实行。
  3.1964年10月,因甘薯干价格高于籼谷价格,生产者要求多卖甘薯少卖稻谷。所以,全省平均甘薯干统购价从8.54元调低为8.00元。1965年恢复早晚籼谷差价,将晚籼谷统购价由8.39元提高到8.63元。同时为了鼓励产粮区农民为国家多提供商品粮,恢复实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按生产队计算,每人平均向国家提供超过50公斤部分的商品粮(公粮不奖励),按统购价给予12%的奖励金。当年全省农民得到粮食超购加价款1251万元。
  4.1966年7月,为发展粮食生产,全省再次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同时停止执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1835万元。
  1967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除1971年规定超购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外,粮食收购价长期得不到调整,造成粮价偏低,影响农民增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
  1978年3月,为了促进黄豆增产,适应人民消费需要,黄豆统购价由18.00元提高到22.00元。同年从早稻登场起,把早籼谷统购价提高到与晚籼谷统购价同价,沿海平原区提高0.50元,山区提高0.30元,全省平均提高4.21%。
  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鼓励农民多卖商品粮,从1979年春粮统购开始,全省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同时对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调整后取消地区差价,全省统一执行一个价。稻谷统购和超购实际平均收购价13.54元,比1978年的10.57元提高28.10%。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8411万元。
  1981年7月,再次将黄豆收购价格提高到超购价格水平,同时取消黄豆超购加价办法,即黄豆收购价由25.00元提高到37.50元。
  1984年7月,为了调节籼糯谷和粳糯谷生产,平衡供求关系,在粳糯谷统购价不动的情况下,将籼糯谷的统购价由14.00元降低为12.50元。籼糯谷收购价降低后,生产减少,市场糯米供应偏紧。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全省收购的粮食统算,对中央财政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下同);省对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收购的粮食,仍按征购、超购分别计价;对其他7个地区(市)收购的粮食,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即35%按统购价,65%按超购价)。由于全省粮食征购基数占总任务的62.7%,超购任务只占37.3%,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结算,全省农民总的收入是增加的。但是,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粮食征购基数较小,超购任务数较大,如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农民收入将会减少。所以省决定将其它7个地区(市)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后,扣减5%的加价款调剂给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按原办法计价,使主要产粮区农民的收入相应增加。1984年全省稻谷实际平均收购价15.67元,比1983年的14.76元提高6.17%。是年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69万元。
  从1985年4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稻谷、小麦全省统一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黄豆收购价不变,其它粮食品种价格放开。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是价格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它不仅克服了粮食征购基数畸轻畸重和超购加价收入不均问题,而且将统购价、超购价两种混合计价办法,简化为定购价一种价格,简化了结算手续。
  从1986年4月1日起,为减轻财政负担,黄豆退出定购统销。同时,为了多收购粳、懦谷,安排市场供应,全省调整粳、糯谷定购价格。晚粳谷由19.00元提高到19.60元;籼懦谷由16.90元提高到18.20元;粳糯谷由20.00元提高到22.10元。
  为鼓励扩大冬种,发展小麦生产,从1987年春收开始,在小麦定购价的基础上,每收购50公斤小麦实行价外补贴3.80元,当年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7万元。
  从1987年4月1日起,再提高稻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每50公斤早、晚籼谷提高2元;粳、糯谷分别提高2.40元、3.20元。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53万元。
  1987年全省晚籼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18.30元,比1950年的收购价6.21元提高194.69%,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2年收购价6.03元提高203.48%,比1957年的统购价6.74元提高171.51%,比1978年的统购价9.90元提高84.85%。
  注:上表所列的早籼谷、晚籼谷、小麦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4年系统购价;1985至1987年系“倒三七”比例的定购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黄豆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0年系统购价;1981至1985年系收购价;1986年价格放开。甘薯干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3年系统购价;1984年系“五•五”比例价(统购价、超购价各按50%计价);1985年价格放开,1987年规定一般是议价经营,如甘薯干顶抵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按“倒三七”比例定的价16.50元收购。
  粮食收购价在50年代系粮食收成后三个月平均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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