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统购统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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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食统购统销价格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3
页码: 258-2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统购价、统销价、各种差价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统销 价格

内容

一、统购价
  1953至1987年,粮食收购价调整趋势是逐步提高的,从部分地区的小幅度调高,到全省范围的较大幅度地调高。
  从1953年开始,只对突出偏低或偏高的不合理的粮价进行有升有降的个别调整。当年全省对籼谷收购价作了三次季节性调整,7月早籼谷收购价每50公斤(中等,下同)平均由5.82元提高到6.10元;8月由6.10元提高到6.20元;11月晚籼谷收购价平均由6.26元提高到6.72元。
  1954年3月,鉴于小麦季节差价调整过大,统购价偏高,超过邻省水平,且小麦与面粉比价不合理,全省小麦统购价平均由11.79元降低到11.12元。同年6月,又由于黄豆(福建大豆主要是黄豆,均以黄豆为标准品,下同)与大米、花生果和豆饼比价不合理,黄豆统购价平均由17.19元降低到15.33元。
  1955年因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糯谷统购价下降两次,2月全省平均由7.79元降低到7.31元;6月由7.31元降低到7.01元。
  1957年对稻谷统购价作了三次调整:4月,因糯谷单产低、成本高、供不应求,统购价全省平均由7.01元提高到8.31元。7月,由于鹰厦、外福(外洋至福州)铁路通车,交通条件改善,为了支持山区粮食生产,缩小城乡差价和城城(城市之间)差价,对宁化、清流、泰宁、建宁、南平、邵武、浦城、漳平、永安、三明等县(市)城区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30元的提高到5.30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00元的提高到5.00元。铁路沿线县城粮价也相应提高,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74元提高到6.83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31元提高到6.40元。12月,县城以上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60元的提高到5.60元至5.70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50元的提高到5.50元;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83元提高到6.89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40元提高到6.49元。
  1958年10月,因闽西北地区黄豆与稻谷比价不合理,黄豆价格偏低,福清县与福州市、诏安县与广东省饶平县的黄豆地区差价偏大,所以全省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黄豆统购价平均提高6.82%。
  60年代初期和中期,在继续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有步骤地进行了调整,全省粮食统购价共调整了4次,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办法:
  1.1960年5月,因山区与沿海平原区粮食价格悬殊过大,对山区16个县籼谷统购价不到6.00元的一律提高到6.00元;在6.00元保护价地区取消城乡地区差价和早晚、红白籼谷差价。全省平均籼谷统购价由6.85元提高到6.92元。这一年还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交售的粮食超过1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0%;超过2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5%。当年全省农民得到粮食征购奖励金870万元。
  2.1961年5月,仍然着重解决山区粮价偏低问题,同时也照顾到提供国家商品粮较多的地区和历来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调价的措施是:农村基层点籼谷统购价低于8.00元的一律提高到8.00元;取消早晚、红白籼谷差价,保持合理的糯谷、粳谷与籼谷差价;其他粮食品种统购价也作相应提高。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258万元。由于这一年粮食统购价已有较大幅度提高,从1962年度起粮食征购加价奖励办法停止实行。
  3.1964年10月,因甘薯干价格高于籼谷价格,生产者要求多卖甘薯少卖稻谷。所以,全省平均甘薯干统购价从8.54元调低为8.00元。1965年恢复早晚籼谷差价,将晚籼谷统购价由8.39元提高到8.63元。同时为了鼓励产粮区农民为国家多提供商品粮,恢复实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按生产队计算,每人平均向国家提供超过50公斤部分的商品粮(公粮不奖励),按统购价给予12%的奖励金。当年全省农民得到粮食超购加价款1251万元。
  4.1966年7月,为发展粮食生产,全省再次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同时停止执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1835万元。
  1967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除1971年规定超购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外,粮食收购价长期得不到调整,造成粮价偏低,影响农民增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
  1978年3月,为了促进黄豆增产,适应人民消费需要,黄豆统购价由18.00元提高到22.00元。同年从早稻登场起,把早籼谷统购价提高到与晚籼谷统购价同价,沿海平原区提高0.50元,山区提高0.30元,全省平均提高4.21%。
  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鼓励农民多卖商品粮,从1979年春粮统购开始,全省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同时对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调整后取消地区差价,全省统一执行一个价。稻谷统购和超购实际平均收购价13.54元,比1978年的10.57元提高28.10%。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8411万元。
  1981年7月,再次将黄豆收购价格提高到超购价格水平,同时取消黄豆超购加价办法,即黄豆收购价由25.00元提高到37.50元。
  1984年7月,为了调节籼糯谷和粳糯谷生产,平衡供求关系,在粳糯谷统购价不动的情况下,将籼糯谷的统购价由14.00元降低为12.50元。籼糯谷收购价降低后,生产减少,市场糯米供应偏紧。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全省收购的粮食统算,对中央财政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下同);省对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收购的粮食,仍按征购、超购分别计价;对其他7个地区(市)收购的粮食,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即35%按统购价,65%按超购价)。由于全省粮食征购基数占总任务的62.7%,超购任务只占37.3%,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结算,全省农民总的收入是增加的。但是,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粮食征购基数较小,超购任务数较大,如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农民收入将会减少。所以省决定将其它7个地区(市)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后,扣减5%的加价款调剂给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按原办法计价,使主要产粮区农民的收入相应增加。1984年全省稻谷实际平均收购价15.67元,比1983年的14.76元提高6.17%。是年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69万元。
  从1985年4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稻谷、小麦全省统一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黄豆收购价不变,其它粮食品种价格放开。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是价格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它不仅克服了粮食征购基数畸轻畸重和超购加价收入不均问题,而且将统购价、超购价两种混合计价办法,简化为定购价一种价格,简化了结算手续。
  从1986年4月1日起,为减轻财政负担,黄豆退出定购统销。同时,为了多收购粳、懦谷,安排市场供应,全省调整粳、糯谷定购价格。晚粳谷由19.00元提高到19.60元;籼懦谷由16.90元提高到18.20元;粳糯谷由20.00元提高到22.10元。
  为鼓励扩大冬种,发展小麦生产,从1987年春收开始,在小麦定购价的基础上,每收购50公斤小麦实行价外补贴3.80元,当年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7万元。
  从1987年4月1日起,再提高稻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每50公斤早、晚籼谷提高2元;粳、糯谷分别提高2.40元、3.20元。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53万元。
  1987年全省晚籼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18.30元,比1950年的收购价6.21元提高194.69%,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2年收购价6.03元提高203.48%,比1957年的统购价6.74元提高171.51%,比1978年的统购价9.90元提高84.85%。
  注:上表所列的早籼谷、晚籼谷、小麦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4年系统购价;1985至1987年系“倒三七”比例的定购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黄豆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0年系统购价;1981至1985年系收购价;1986年价格放开。甘薯干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3年系统购价;1984年系“五•五”比例价(统购价、超购价各按50%计价);1985年价格放开,1987年规定一般是议价经营,如甘薯干顶抵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按“倒三七”比例定的价16.50元收购。
  粮食收购价在50年代系粮食收成后三个月平均价。
  二、统销价
  1953年至1987年的35年间,尽管粮食收购价格经多次大幅度提高,而城镇的销售价格,仍然长期保持基本不动。
  1953年,粮食销售价有过3次季节性调整。调价的原则是:产区幅度小、销区幅度大;内地幅度小、沿海幅度大。全省平均大米(标准二等,下同)销价3月起提高5.75%,4月再提高3.99%,8月起小麦销价提高5.33%。
  1954年6月,黄豆销价随着购价相应调低,全省平均由18.90元调整为17.09元。
  1955年,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全省平均统销价由2月15日的12.15元到10月1日下降为11.08元。后又部分恢复原价供应。
  1957年4月,糯谷统购价提高,相应提高统销价,以缓和糯米供求矛盾。全省平均统销价由12.28元调整为13.23元。同年7月和12月,山区粮食统购价提高而相应提高统销价两次。7月间,有23个县城和重点集镇晚籼米统销价,平均由8.86元相应调到9.41元;有28个县城和重点集镇早籼米统销价,平均由8.72元调高到9.17元。12月,有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晚籼米统销价,平均由8.77元提高到9.27元;有14个县城和重点集镇早籼米统销价,平均由8.31元调高到9.06元。
  1958年10月,闽西北及诏安、福清两县,黄豆价格随购价相应调整。共有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14.77元提高到15.68元。
  1960年5月,山区籼谷统购价提高到6.00元保护价以后,晚籼米统销价只有宁化、建宁两县由9.00元提高到9.20元;早籼米统销价有宁化、建宁等12个县城平均由8.99元提高到9.15元。
  1961年5月全面大幅度地提高粮食统购价以后,为减轻居民经济负担,粮食统销价暂不调整。由此出现的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由国家财政补贴。
  为了解决积年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问题,从1963年11月1日起,国家供应的农业人口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凡是统销价低于统购价的,一律提到与统购价相平。凡是统销价高于统购价的,一律不动。在农村销价提高到与购价相平之后,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农民的粮价,称“定销价”;按城镇粮食统销办法供应居民的粮价,称“定量价”。
  1965年11月1日再次提高城镇统销价与统购价相平,销价提高后,对收入低的职工给予适当的粮价生活补贴,使之不因提高粮价发生生活困难。籼米、糯米、粳米、甘薯干四个品种,统销价(定量价)低于统购价的一律提高到同当地统购价相平,高于统购价的一律不动。全省县城市场上述四种成品粮平均统销价由11.19元提高为12.35元。
  1966年8月10日,为了适当缩小工人和农民之间、产粮区农民和经济作物区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进一步缩小省内地区和省际毗邻地区之间的差价,参照当时统购价提高的幅度,合理调整了统销价。
  同时,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按照省内各类工资区粮食平均提价金额和一个职工供养三个半人的吃粮标准,发给职工粮价生活补贴。
  1979年4月,粮食统购价和超购加价幅度再次全面提高后,统销价基本保持不动,其价格倒挂金额和超购加价款,均由国家财政负担。
  1981年7月,黄豆收购价提高到超购价水平以后,统销价仍然不动,购销价格倒挂由3.40元增至18.90元。
  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并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以后,全省从当年4月1日起,对供应农村缺粮农业人口的粮食,不论是按国家市镇定量供应的,还是按农村回销粮供应的,均由统销价调整到定购同价供应。但对吃国家农村回销粮的盐民、1978年以前退休回农村的干部和职工、安置在华侨农林场的归侨、回乡定居的归侨和港澳同胞,均暂按统销价供应。国家供应市镇定量人口的口粮,仍按统销价不动,购销价格倒挂金额越来越大,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从1986年4月1日起,全省粳、糯谷收购价再度提高,而城镇统销价仍保持不动,购销价格倒挂金额更加扩大。只在农村调整为购销同价。
  从1987年4月1日起,全省稻谷收购价又有了提高,农村粮食销价也相应调整为购销同价,而城镇统销价仍不动,进一步扩大了购销价格倒挂的金额和幅度;城镇粳、糯米统销价只作适当提高,基本保持在原有购销价格倒挂的幅度。
  全省县城以上市场,晚籼米统销价自1966年8月调整到14.32元以后,至1987年20多年间,长期靠国家巨额补贴,得以保持稳定。
  面粉销价。福建城乡人民历来以大米为主粮,50年代初期,质量好的面粉,从上海调入,运输费用大,成本高,故价格贵。到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中期,交通改善,面粉流向变化,成本降低,加上省内制粉工业的兴起,因而面粉充足。为了扩大面粉销量,减轻群众吃面粉的经济负担,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面粉销价偏高的问题,逐步进行调整。1958至1967年的10年中,8次调整销价。1967至1987年20年保持不变。全省标准粉统销价均为17.00元,比1950年的34.97元下降51.39%,比1952年的27.66元下降38.54%;1964至1987年全省精粉统销价均为26.00元,比1962年的29.46元下降11.74%,也就是精粉、标准粉统销价,分别在1965年和1968年至1987年一直保持长期稳定。1979年提高小麦统购价,成本价与销价倒挂。1985年小麦调整为“倒三七”比例的定购价以后,成本价与销价倒挂金额再次扩大。
  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质量标准,面粉等级名称统一分为特制一等、特制二等、标准粉和普通粉四个等级对外挂牌价。市场供应的精粉相当于特制一等粉的质量,但精粉名称在群众中已成习惯,在改变名称过程中,同时使用特制一等面粉(精粉)名称。
  三、各种差价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粮价由国家统一管理。为了防止暴涨暴跌,一度取消了批零差价和季节差价。此后,为有利于粮食商品合理流通,在调价时,又继续执行购销差价、地区差价、品质差价和品种差价政策。
  (一)购销差价。
  大米的购销差价,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规定为5.60%;1954年规定县城市场为8~10%,农村基层点仍为5.60%;1955年规定城乡市场均为8%,大于8%者不得缩小;1960年规定粮食保护价的山区掌握在4%以上。1950至1960年的10年中,粮食销价是随购价而相应调整,国家经营粮食有一定的购销差价。1961年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籼米、籼谷、甘薯干都出现价格倒挂。1963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拉平。1965年城镇粮食销价也提高到与购价相平。1978至1987年,粮食收购价几次较大幅度提高,而城镇粮食销价均保持不动,购销价格倒挂越来越大。1985年开始,仅使农村购销价格拉平。
  (二)地区差价
  福建粮食生产不平衡,山区是主要产粮区,沿海是缺粮区,因而山区粮价低,沿海粮价高,粮食的地区差价经历了逐步缩小直至取消的过程。50年代初,为了活跃城乡物资交流,鼓励私商长途贩运,国营粮食部门具体安排地区差价,是按城市价格层层倒扣运杂费和利润定出产地价格,结果产地粮食收购价很低,产区与销区差价悬殊过大。如1950年福州市与宁化、建宁两县的每50公斤晚籼谷产销地区差价,分别为5.24元和3.57元。1957至1960年,三次提高山区粮食收购价后,实行最低限价(保护价),福州市与宁化、建宁两县的晚籼谷地区差价缩小到2.10元,1961年和1966年又分别缩小到0.40元和0.20元。1966年全省早籼谷、糯谷、粳谷取消地区差价。1979年起全省粮食各品种收购价都取消了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个价。
  (三)品质差价(或称等级差价)
  1953年以前,省未作统一规定。1954年9月,恢复供应等级米。规定大米上等与中等差价3%至3.5%;中等与次等差价2%至2.5%。同年10月,稻谷、黄豆定为3等5级,上、中、次等之间差价各在3%至3.5%。
  1955年7月,规定稻谷上等与中等差价3%;中等与次等差价3.5%;上次、中等、中次之间各低1.5%。8月,调整大米等级差价,规定上等与中等的差率扩大为3.5%至4%;中等与次等差率仍为2%至2.5%。
  1966年省统一规定粮食每50公斤各等级差价的具体金额,大米、籼谷、甘薯干每等差各0.30元,粳谷、糯谷、小麦每等差各0.40元,黄豆每等差0.50元。
  1979至1987年主要粮食品种定为5个等级,其间经4次调高收购价,各等级差价均按3%差率具体安排。
  (四)品种差价
  早、晚籼谷差价:1953年为10.35%,1954至1960年保持4.36~5.94%。1961年早、晚籼谷同价。1965年恢复早、晚籼谷差价,差率为2.86%,1966年差率扩大到4.21%。1978年再次取消早、晚籼谷差价。1979年又恢复差价,差率为2.94%,1985年扩大为4.91%,1987年缩小为4.37%。
  糯谷差价:根据糯米供求情况,具体安排糯谷差价。糯谷1953年差率为26.41%,1954年为17.62%。1955年糯米供过于求,差率缩小到6.5%。此后,市场糯米长期紧缺,差率由1956年的14.44%逐步上升到1987年的38.25%。
  粳谷差价:粳谷的差价,也是根据粳米供求情况具体安排的。粳谷差率变动频繁,1953年为11.38%,1987年为20.22%,中间变动过14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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