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粮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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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81
颗粒名称: 第十三章 粮油价格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4
页码: 251-274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粮油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市场贸易的粮油价格、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油料油脂统购统销价格、粮油调拨作价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油 价格

内容

粮食价格历来为人民生活、国家经济所系,处于市场物价的中心,举足轻重,牵一发而动全身,乃至影响到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历代国家政府对粮价问题,均持慎重态度。
  在旧中国,福建粮食市场价格多操纵于大地主、官僚和大粮商手里。他们总是利用季节性粮价升降的规律和收成的丰歉进行粮食投机贱买贵卖。所以,“谷贱伤农”或“米贵民饥”的不合理现象,总是伴随着历史反复出现。
  历代封建王朝为维护其统治,对粮价也甚为重视。福建自唐宋起就设立“常平仓”和“义仓”等储备粮食,以调剂丰歉,平抑粮价,赈济灾民。但由于阶级和历史的局限,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的落后状况,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控制稳定粮食价格。近自清康熙年代直至民国25年(1936)的300年间,福建粮价按正常年景算,上涨约4倍。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的抗日战争期间,粮价猛涨600余倍。抗战胜利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大规模内战,通货恶性膨胀,粮价更是疯狂上涨。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粮食经济力量尚薄弱,私营粮商仍然兴风作浪,福建粮油市价曾几次剧烈波动。为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恢复和发展粮油生产的同时,贯彻了“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通过国营粮食商业的灵活吞吐,到1950年9月以后,才把市场粮油价格基本稳定下来。根据政务院部署,1953年和1954年,福建先后实行粮油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排除了私商的干扰。粮油计划收购价格(简称统购价格)基本上按照当时的收购牌价;粮油计划供应价格(简称统销价格)基本上按照当时的零售牌价,同时停止了粮油季节差价的调整。此后,粮油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本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下,对粮油价格进行了有计划有步骤的调整。鉴于山区与沿海地区粮油生产和交通运输状况差别较大,山区粮价偏低,从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重点调整提高山区粮食和全省油料的收购价格。“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收购价基本没有变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979至1987年的9年中,为促进粮油生产,全省先后多次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油收购价格,另一方面为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国家供应城镇居民和职工的口粮口油价格,基本保持不动。购销价格倒挂差额,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则通过1963年和1985年两次调整到购销同价。第一节 市场贸易的粮油价格
  一、旧中国的粮食价格
  (―)粮价趋势
  自明初至嘉靖前期,福建多数府县正常年景米价每石基本稳定在白银三钱左右。粮价最低的建宁、邵武二府,斗米仅25文;最高的泉州、漳州、汀州三府,斗米³0文至40文。(①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古代物价细表》,1985年版。)明代中期沿海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有所发展,粮食日益成为重要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嘉靖二十六年(1547)起,灾荒连年,倭患频繁,福建大部分地区粮价都上涨4至6成。
  崇祯元年(1628)、三年、八年、九年和十五年这五年中,福建也发生严重的水旱灾害,多数府县米价每石上升到白银一至二两之间。尤以崇祯九年,南平、邵武一带米价最昂,每石大米高达白银二、三两。(②民国《南平县志》卷四,“大事志”;光绪《邵武府志》卷三十,“杂记”。)崇祯间其他各年米价每石也都在白银一两上下,一直延续到清顺治二年(1645)。
  顺治三年(1646),清军入闽。郑成功驻师沿海一带坚持抗清,福建成为抗清主要战场之一,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加以海上粮运受阻,粮价猛烈上涨。顺治四至五年,不少府县的米价每石都涨至白银五两,甚至十两以上。“(顺治)四年,省城民饥,四出逃窜。”(③海外散人:《榕城纪闻》。)顺治六年后,米价每石仍保持在白银一至三两之间。当时战乱未息,加上十八年(1661)清政府又下“迁界令”,沿海数十万居民背井离乡,三万余顷耕地抛荒,米价继续保持高昂。到康熙三、四年间,福建米价仍保持在每石白银二、三两之间。
  康熙五年(1666)。福建战局趋向平定,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又连续两年粮食丰收,粮价陡然下降,大部分府县米价降至每石白银五钱以下。《长泰县志》记载:“康熙五年大有年,米价乡斗值二十文。”《长汀府志》亦载:“康熙七年至九年岁大稔,石米二钱;九年十年上杭、武平大有年,石米四钱。”(④乾隆《长泰县志》卷十二,“杂记”;乾隆《汀州府志》卷四十五,“杂记”。)自此以后,除个别灾年,福建各地米价都保持在每石白银五钱上下,持续20余年之久。
  康熙三十年(1691)以后,福建人口增长,商品经济发展,各地米价又逐渐上升,常年大米每石白银五钱至一两。五十年(1711)以后,福建各地连续遇到多种自然灾害,许多府县出现饥荒。康熙六十年台湾发生朱一贵反清起义,政府又下令施行海禁,台湾米谷无法运入漳、泉等地。因而康熙后期至雍正前期福建粮价上涨比较明显,米价每石普遍在白银一两以上。加以雍正二、三、四年(1724~1726)福建不少地方发生自然灾害,一些府县每石米价高达白银三、四两之多,特别是漳州、泉州二府“每石米卖至四两及三两九钱”。(①《雍正珠批谕旨》,高其倬,雍正四年七月十八日。)
  雍正五年(1727),福建总督高其倬奏请解除海禁获准,台湾的米谷源源运进沿海,米价下降。但迄雍正后期各地米价仍保持在每石白银一两左右。
  乾隆年间,人口继续增长,粮价继续稳缓上升。正常年景每石米价在白银一两五钱土下浮动,不超出二两。五十至六十年(1785~1795),自然灾害不断,五十一年台湾发生林爽文领导的反清起义,台湾与漳、泉等地贸易受阻,沿海粮价猛涨,不少府县每石米价高达白银五两以至十两之多。漳浦、云霄等县志记载,乾隆五十四年、五十六年,干旱严重,漳州一带每石米价高达八、九两。
  嘉庆初年(1796~1800),年景良好,米价每石回落到白银一两五钱上下。
  道光至光绪前期(19世纪),福建粮价缓慢上涨,正常年景每石米价浮动在白银一两五钱至二两四钱之间。光绪后期“大清银元”在市上流通后,每石米价在银元四至五元之间。
  辛亥革命后,建立民国,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市场上仍以银元为流通货币。民国24年(1935)政府发行纸币,称为“法币”,与银元等值。民国元年至25年(1912~1936)间,粮价保持相对稳定,涨落变动缓慢,大米每百市斤多浮动于银元五六元上下。
  抗日战争初期,稻谷连续两年丰收,粮价尚较稳定。但以后战争扩大,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沿海港口被日本侵略军封锁,洋米进口锐减。农村青壮年当兵服役,农业生产萎缩,军粮需量骤增,迨1938年冬,粮价开始逐步上涨,始仅出现于沿海缺粮县市,后渐波及全省各地。到1940年,粮价均比抗战前上涨两三倍。政府虽采取一些平抑粮价措施,由于未掌握粮源,故收效甚微。1941年4月,福州等地相继沦陷。全省物资匮乏,粮价飞涨,以临时省会永安县城为例,直至抗战胜利,中等白米零售价格比抗战前夕上涨620倍。(②《永安市粮食志》第三章“粮食价格”。)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物价一度大跌,粮价跌势尤猛,但当年入冬后粮价又复回升。1946年6月,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军费开支浩大,滥发纸币致通货恶性膨胀,物价飞涨,粮价上涨速度超过其它商品上涨速度。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滥发所谓“金元券”,以“法币”300万元换金元券1元。货币贬值,粮价更是疯狂上涨,福州及闽南沿海各地粮价如脱缰之马,一日数涨。公职人员当天上午领到的月工资尚可买到大米80斤,到了下午只能买到30斤左右,金元券成了一堆废纸。1949年7月1日,国民党政府改发“银元券”,号称同银元等值,1元银元券兑换金元券5亿元(等于法币1500万亿元),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市场上拒绝使用纸币,市民买米需用银元或黄金。到1949年8月福州解放前夕,中等米价每百市斤银元10元,或黄金1.4钱。国民党政府对粮价完全失去控制,米贵如珠,人民生活极端困苦。
  (二)差价
  1、季节差价。在旧中国福建粮食价格,季节之间差别很大,其变动幅度多在90~110%之间。季节差价除与收成丰歉有关外,主要是农民贫困,收成后急需出卖部分粮食,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或偿还债务;至春夏“青黄不接”之时,又需高价买进部分口粮,以维持生计。因此地主、富农、粮商则在粮食收成时,乘机压低粮价,大量收购囤积,到粮价上涨时抛售,人为地扩大粮食季节差价。一般年景以农历五月份,即“青黄不接”之时米价最高,六、七月间早稻陆续收成,米价下跌,是一年中米价最低季节。但十二月以后,米价又逐渐上升,直至次年五月份,米价又回到全年的最高峰。单季稻地区则以五、六月米价为最高,八、九两月为最低。
  2、地区差价。旧中国福建地区之间粮食价格差别很大,一般是粮食产区粮价低于销区。产粮区中交通方便的地区粮价高,交通闭塞的地区粮价低,除受生产费用影响外,主要是受运销费用的影响。如闽北许多产粮区,山岭重叠,粮食贩运多赖肩挑,有水路可通的,又是滩多流急,只能行驶小舟竹筏,运输困难,运费高昂,以致产粮区余粮不能充分地运往销区,变成死角粮,有时粮价还低于生产成本。
  从下列清雍正五年(1727)各府州及民国25年(1936)部分县市的粮价,可以看到本省粮食地区差价之一斑。
  (三)比价
  福建米谷与其他农产品比价及与工业品比价,总以米谷为轴心,常受年景丰歉、交通条件以及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而变化。
  据1956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研办公室对本省石码、仙游、穆阳、泰宁、坎市五个农村市场的调查计算,1930年至1936年中晚谷与工农产品比价剪刀差渐形扩大。
  (四)批零差价
  福建在一个消费市场内的粮食批零差价幅度不大,以抗日战争前的民国25年(1936)福州早米、晚米批发价与零售价的价差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二、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粮油价格
  1949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采取稳定物价的方针,省国营贸易公司管理的粮油价格,在市场上起指导价作用。但是,私营粮商仍利用粮油供求矛盾,囤积居奇,一再哄抬粮价,波及整个市场物价,严重威胁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以福州市为例,解放初期有四次较大的物价波动,都是粮价带头的。第一次在1949年9月上旬物价开始波动。第二次在同年11月20至25日物价直线上涨,大米市价每50公斤(以下粮油价格均以每50公斤为计量单位)5.28元(以下粮油价格均按新人民币计算),比9月1日上升53.49%;花生油市价41元,比9月1日上升127.78%。第三次在1950年2月春节期间,大米市价猛涨到46元;花生油市价猛升到78元。第四次在同年6月底7月初,朝鲜战争发生,大米市价在下跌的情况下,又由18.20元涨到25.60元。这几次粮油市价波动,国营贸易公司均采取略低于市价的价格,大量抛售粮油,迫使市价下跌,向国营牌价靠拢。到1950年9月以后,福州市场粮油价格才稳定下来。
  1949年9月至1953年11月,省国营粮食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和品质差价。1950年4月,为保证福州市青黄不接时期的大米供应,引导闽北粮食流入福州,将建瓯与福州的粮食地区差价由50%扩大到83%。福州米源充足后,5月地区差价降到55%。8月底,为支援闽北山区开发建设需要,提高闽北产粮区大米收购价格,地区差价又缩小到37%。同年5月,为使私商有较合理的利润,福州市贸易公司又将粮食批零差价由4.2%扩大到7.5%;花生油由8%扩大到10%。大米的季节差价,1950年曾高达100%以上,1951年最高时也达60%以上。到1952年,福州、厦门、泉州3个市差价才缩小为平均18%,全省平均在20%左右,基本上改变了历史形成的缺粮季节粮价暴涨、产粮季节粮价暴跌的局面。1953年国家收购粮食,实行“分等论价,好粮好价,好次兼收”的政策,开始有了稳定的品质差价。
  1951年国营贸易公司为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利益,根据“产地收购,销地销售”的原则,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石码5个地方早米收购价定为10元至10.5元。在市价高于牌价的福州市,大量抛售大米,使市价接近牌价,创造收购条件;在市价低于牌价的泉州沿海地区,以稍高于市价的价格大量收购,使市价上升到牌价水平,使省内粮价趋于平稳。
  1952年早稻登场后,因龙溪地区未及时挂出收购牌价,私商即乘机刹价收购,漳州市早谷市价由5.50元跌至4.3元,石码由6.48元跌至5.6元。国营粮食公司挂牌收购后,早谷市价才逐渐与国营牌价拉平。同年秋季晚稻登场时,为防止私商刹价收购,国营粮食公司提高了晚谷收购价,并采取“一次挂足,露面即收”的办法(即收购牌价一次定准挂足,新粮一登场就抓紧收购),鼓励农民卖粮。
  1953年,国家为了多收购粮食,实行经营粮食不赔不赚的原则,采取少提销价,多提购价的办法。1953年与1952年比较,全省平均早籼谷收购价提高7.02%,晚籼谷收购价提高7.73%。(①第一节参考资料:陈支平:《清代前期福建的非正常米价》,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美)王业键:《十八世纪福建的粮食供需与粮价分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清政府军机处雨雪粮价》,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研办公室:《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问题调査研究资料汇编》,1956年版。巫宝三、张之毅:《福建省食粮之运销》,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丛刊第十一种,民国27年5月版。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福建省统计年鉴》,民国26年版。厦门市粮食局粮食志编委会:《厦门粮食志》(1949年前),1989年8月版。永安市粮食局:《永安市粮食志》,1989年版。)
  第二节 粮食统购统销价格
  一、统购价
  1953至1987年,粮食收购价调整趋势是逐步提高的,从部分地区的小幅度调高,到全省范围的较大幅度地调高。
  从1953年开始,只对突出偏低或偏高的不合理的粮价进行有升有降的个别调整。当年全省对籼谷收购价作了三次季节性调整,7月早籼谷收购价每50公斤(中等,下同)平均由5.82元提高到6.10元;8月由6.10元提高到6.20元;11月晚籼谷收购价平均由6.26元提高到6.72元。
  1954年3月,鉴于小麦季节差价调整过大,统购价偏高,超过邻省水平,且小麦与面粉比价不合理,全省小麦统购价平均由11.79元降低到11.12元。同年6月,又由于黄豆(福建大豆主要是黄豆,均以黄豆为标准品,下同)与大米、花生果和豆饼比价不合理,黄豆统购价平均由17.19元降低到15.33元。
  1955年因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糯谷统购价下降两次,2月全省平均由7.79元降低到7.31元;6月由7.31元降低到7.01元。
  1957年对稻谷统购价作了三次调整:4月,因糯谷单产低、成本高、供不应求,统购价全省平均由7.01元提高到8.31元。7月,由于鹰厦、外福(外洋至福州)铁路通车,交通条件改善,为了支持山区粮食生产,缩小城乡差价和城城(城市之间)差价,对宁化、清流、泰宁、建宁、南平、邵武、浦城、漳平、永安、三明等县(市)城区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30元的提高到5.30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00元的提高到5.00元。铁路沿线县城粮价也相应提高,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74元提高到6.83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31元提高到6.40元。12月,县城以上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60元的提高到5.60元至5.70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50元的提高到5.50元;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83元提高到6.89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40元提高到6.49元。
  1958年10月,因闽西北地区黄豆与稻谷比价不合理,黄豆价格偏低,福清县与福州市、诏安县与广东省饶平县的黄豆地区差价偏大,所以全省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黄豆统购价平均提高6.82%。
  60年代初期和中期,在继续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有步骤地进行了调整,全省粮食统购价共调整了4次,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办法:
  1.1960年5月,因山区与沿海平原区粮食价格悬殊过大,对山区16个县籼谷统购价不到6.00元的一律提高到6.00元;在6.00元保护价地区取消城乡地区差价和早晚、红白籼谷差价。全省平均籼谷统购价由6.85元提高到6.92元。这一年还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交售的粮食超过1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0%;超过2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5%。当年全省农民得到粮食征购奖励金870万元。
  2.1961年5月,仍然着重解决山区粮价偏低问题,同时也照顾到提供国家商品粮较多的地区和历来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调价的措施是:农村基层点籼谷统购价低于8.00元的一律提高到8.00元;取消早晚、红白籼谷差价,保持合理的糯谷、粳谷与籼谷差价;其他粮食品种统购价也作相应提高。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258万元。由于这一年粮食统购价已有较大幅度提高,从1962年度起粮食征购加价奖励办法停止实行。
  3.1964年10月,因甘薯干价格高于籼谷价格,生产者要求多卖甘薯少卖稻谷。所以,全省平均甘薯干统购价从8.54元调低为8.00元。1965年恢复早晚籼谷差价,将晚籼谷统购价由8.39元提高到8.63元。同时为了鼓励产粮区农民为国家多提供商品粮,恢复实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按生产队计算,每人平均向国家提供超过50公斤部分的商品粮(公粮不奖励),按统购价给予12%的奖励金。当年全省农民得到粮食超购加价款1251万元。
  4.1966年7月,为发展粮食生产,全省再次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同时停止执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1835万元。
  1967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除1971年规定超购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外,粮食收购价长期得不到调整,造成粮价偏低,影响农民增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
  1978年3月,为了促进黄豆增产,适应人民消费需要,黄豆统购价由18.00元提高到22.00元。同年从早稻登场起,把早籼谷统购价提高到与晚籼谷统购价同价,沿海平原区提高0.50元,山区提高0.30元,全省平均提高4.21%。
  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鼓励农民多卖商品粮,从1979年春粮统购开始,全省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同时对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调整后取消地区差价,全省统一执行一个价。稻谷统购和超购实际平均收购价13.54元,比1978年的10.57元提高28.10%。
  这一年因提高粮食统购价,全省农民增加收入8411万元。
  1981年7月,再次将黄豆收购价格提高到超购价格水平,同时取消黄豆超购加价办法,即黄豆收购价由25.00元提高到37.50元。
  1984年7月,为了调节籼糯谷和粳糯谷生产,平衡供求关系,在粳糯谷统购价不动的情况下,将籼糯谷的统购价由14.00元降低为12.50元。籼糯谷收购价降低后,生产减少,市场糯米供应偏紧。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全省收购的粮食统算,对中央财政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下同);省对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收购的粮食,仍按征购、超购分别计价;对其他7个地区(市)收购的粮食,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即35%按统购价,65%按超购价)。由于全省粮食征购基数占总任务的62.7%,超购任务只占37.3%,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结算,全省农民总的收入是增加的。但是,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粮食征购基数较小,超购任务数较大,如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农民收入将会减少。所以省决定将其它7个地区(市)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后,扣减5%的加价款调剂给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按原办法计价,使主要产粮区农民的收入相应增加。1984年全省稻谷实际平均收购价15.67元,比1983年的14.76元提高6.17%。是年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69万元。
  从1985年4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稻谷、小麦全省统一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黄豆收购价不变,其它粮食品种价格放开。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是价格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它不仅克服了粮食征购基数畸轻畸重和超购加价收入不均问题,而且将统购价、超购价两种混合计价办法,简化为定购价一种价格,简化了结算手续。
  从1986年4月1日起,为减轻财政负担,黄豆退出定购统销。同时,为了多收购粳、懦谷,安排市场供应,全省调整粳、糯谷定购价格。晚粳谷由19.00元提高到19.60元;籼懦谷由16.90元提高到18.20元;粳糯谷由20.00元提高到22.10元。
  为鼓励扩大冬种,发展小麦生产,从1987年春收开始,在小麦定购价的基础上,每收购50公斤小麦实行价外补贴3.80元,当年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7万元。
  从1987年4月1日起,再提高稻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每50公斤早、晚籼谷提高2元;粳、糯谷分别提高2.40元、3.20元。全省农民增加收入2953万元。
  1987年全省晚籼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18.30元,比1950年的收购价6.21元提高194.69%,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2年收购价6.03元提高203.48%,比1957年的统购价6.74元提高171.51%,比1978年的统购价9.90元提高84.85%。
  注:上表所列的早籼谷、晚籼谷、小麦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4年系统购价;1985至1987年系“倒三七”比例的定购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黄豆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0年系统购价;1981至1985年系收购价;1986年价格放开。甘薯干1950至1952年系收购价;1953至1983年系统购价;1984年系“五•五”比例价(统购价、超购价各按50%计价);1985年价格放开,1987年规定一般是议价经营,如甘薯干顶抵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按“倒三七”比例定的价16.50元收购。
  粮食收购价在50年代系粮食收成后三个月平均价。
  二、统销价
  1953年至1987年的35年间,尽管粮食收购价格经多次大幅度提高,而城镇的销售价格,仍然长期保持基本不动。
  1953年,粮食销售价有过3次季节性调整。调价的原则是:产区幅度小、销区幅度大;内地幅度小、沿海幅度大。全省平均大米(标准二等,下同)销价3月起提高5.75%,4月再提高3.99%,8月起小麦销价提高5.33%。
  1954年6月,黄豆销价随着购价相应调低,全省平均由18.90元调整为17.09元。
  1955年,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全省平均统销价由2月15日的12.15元到10月1日下降为11.08元。后又部分恢复原价供应。
  1957年4月,糯谷统购价提高,相应提高统销价,以缓和糯米供求矛盾。全省平均统销价由12.28元调整为13.23元。同年7月和12月,山区粮食统购价提高而相应提高统销价两次。7月间,有23个县城和重点集镇晚籼米统销价,平均由8.86元相应调到9.41元;有28个县城和重点集镇早籼米统销价,平均由8.72元调高到9.17元。12月,有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晚籼米统销价,平均由8.77元提高到9.27元;有14个县城和重点集镇早籼米统销价,平均由8.31元调高到9.06元。
  1958年10月,闽西北及诏安、福清两县,黄豆价格随购价相应调整。共有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14.77元提高到15.68元。
  1960年5月,山区籼谷统购价提高到6.00元保护价以后,晚籼米统销价只有宁化、建宁两县由9.00元提高到9.20元;早籼米统销价有宁化、建宁等12个县城平均由8.99元提高到9.15元。
  1961年5月全面大幅度地提高粮食统购价以后,为减轻居民经济负担,粮食统销价暂不调整。由此出现的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由国家财政补贴。
  为了解决积年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问题,从1963年11月1日起,国家供应的农业人口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凡是统销价低于统购价的,一律提到与统购价相平。凡是统销价高于统购价的,一律不动。在农村销价提高到与购价相平之后,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农民的粮价,称“定销价”;按城镇粮食统销办法供应居民的粮价,称“定量价”。
  1965年11月1日再次提高城镇统销价与统购价相平,销价提高后,对收入低的职工给予适当的粮价生活补贴,使之不因提高粮价发生生活困难。籼米、糯米、粳米、甘薯干四个品种,统销价(定量价)低于统购价的一律提高到同当地统购价相平,高于统购价的一律不动。全省县城市场上述四种成品粮平均统销价由11.19元提高为12.35元。
  1966年8月10日,为了适当缩小工人和农民之间、产粮区农民和经济作物区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进一步缩小省内地区和省际毗邻地区之间的差价,参照当时统购价提高的幅度,合理调整了统销价。
  同时,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按照省内各类工资区粮食平均提价金额和一个职工供养三个半人的吃粮标准,发给职工粮价生活补贴。
  1979年4月,粮食统购价和超购加价幅度再次全面提高后,统销价基本保持不动,其价格倒挂金额和超购加价款,均由国家财政负担。
  1981年7月,黄豆收购价提高到超购价水平以后,统销价仍然不动,购销价格倒挂由3.40元增至18.90元。
  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并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以后,全省从当年4月1日起,对供应农村缺粮农业人口的粮食,不论是按国家市镇定量供应的,还是按农村回销粮供应的,均由统销价调整到定购同价供应。但对吃国家农村回销粮的盐民、1978年以前退休回农村的干部和职工、安置在华侨农林场的归侨、回乡定居的归侨和港澳同胞,均暂按统销价供应。国家供应市镇定量人口的口粮,仍按统销价不动,购销价格倒挂金额越来越大,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从1986年4月1日起,全省粳、糯谷收购价再度提高,而城镇统销价仍保持不动,购销价格倒挂金额更加扩大。只在农村调整为购销同价。
  从1987年4月1日起,全省稻谷收购价又有了提高,农村粮食销价也相应调整为购销同价,而城镇统销价仍不动,进一步扩大了购销价格倒挂的金额和幅度;城镇粳、糯米统销价只作适当提高,基本保持在原有购销价格倒挂的幅度。
  全省县城以上市场,晚籼米统销价自1966年8月调整到14.32元以后,至1987年20多年间,长期靠国家巨额补贴,得以保持稳定。
  面粉销价。福建城乡人民历来以大米为主粮,50年代初期,质量好的面粉,从上海调入,运输费用大,成本高,故价格贵。到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中期,交通改善,面粉流向变化,成本降低,加上省内制粉工业的兴起,因而面粉充足。为了扩大面粉销量,减轻群众吃面粉的经济负担,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面粉销价偏高的问题,逐步进行调整。1958至1967年的10年中,8次调整销价。1967至1987年20年保持不变。全省标准粉统销价均为17.00元,比1950年的34.97元下降51.39%,比1952年的27.66元下降38.54%;1964至1987年全省精粉统销价均为26.00元,比1962年的29.46元下降11.74%,也就是精粉、标准粉统销价,分别在1965年和1968年至1987年一直保持长期稳定。1979年提高小麦统购价,成本价与销价倒挂。1985年小麦调整为“倒三七”比例的定购价以后,成本价与销价倒挂金额再次扩大。
  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质量标准,面粉等级名称统一分为特制一等、特制二等、标准粉和普通粉四个等级对外挂牌价。市场供应的精粉相当于特制一等粉的质量,但精粉名称在群众中已成习惯,在改变名称过程中,同时使用特制一等面粉(精粉)名称。
  三、各种差价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粮价由国家统一管理。为了防止暴涨暴跌,一度取消了批零差价和季节差价。此后,为有利于粮食商品合理流通,在调价时,又继续执行购销差价、地区差价、品质差价和品种差价政策。
  (一)购销差价。
  大米的购销差价,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规定为5.60%;1954年规定县城市场为8~10%,农村基层点仍为5.60%;1955年规定城乡市场均为8%,大于8%者不得缩小;1960年规定粮食保护价的山区掌握在4%以上。1950至1960年的10年中,粮食销价是随购价而相应调整,国家经营粮食有一定的购销差价。1961年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籼米、籼谷、甘薯干都出现价格倒挂。1963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拉平。1965年城镇粮食销价也提高到与购价相平。1978至1987年,粮食收购价几次较大幅度提高,而城镇粮食销价均保持不动,购销价格倒挂越来越大。1985年开始,仅使农村购销价格拉平。
  (二)地区差价
  福建粮食生产不平衡,山区是主要产粮区,沿海是缺粮区,因而山区粮价低,沿海粮价高,粮食的地区差价经历了逐步缩小直至取消的过程。50年代初,为了活跃城乡物资交流,鼓励私商长途贩运,国营粮食部门具体安排地区差价,是按城市价格层层倒扣运杂费和利润定出产地价格,结果产地粮食收购价很低,产区与销区差价悬殊过大。如1950年福州市与宁化、建宁两县的每50公斤晚籼谷产销地区差价,分别为5.24元和3.57元。1957至1960年,三次提高山区粮食收购价后,实行最低限价(保护价),福州市与宁化、建宁两县的晚籼谷地区差价缩小到2.10元,1961年和1966年又分别缩小到0.40元和0.20元。1966年全省早籼谷、糯谷、粳谷取消地区差价。1979年起全省粮食各品种收购价都取消了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个价。
  (三)品质差价(或称等级差价)
  1953年以前,省未作统一规定。1954年9月,恢复供应等级米。规定大米上等与中等差价3%至3.5%;中等与次等差价2%至2.5%。同年10月,稻谷、黄豆定为3等5级,上、中、次等之间差价各在3%至3.5%。
  1955年7月,规定稻谷上等与中等差价3%;中等与次等差价3.5%;上次、中等、中次之间各低1.5%。8月,调整大米等级差价,规定上等与中等的差率扩大为3.5%至4%;中等与次等差率仍为2%至2.5%。
  1966年省统一规定粮食每50公斤各等级差价的具体金额,大米、籼谷、甘薯干每等差各0.30元,粳谷、糯谷、小麦每等差各0.40元,黄豆每等差0.50元。
  1979至1987年主要粮食品种定为5个等级,其间经4次调高收购价,各等级差价均按3%差率具体安排。
  (四)品种差价
  早、晚籼谷差价:1953年为10.35%,1954至1960年保持4.36~5.94%。1961年早、晚籼谷同价。1965年恢复早、晚籼谷差价,差率为2.86%,1966年差率扩大到4.21%。1978年再次取消早、晚籼谷差价。1979年又恢复差价,差率为2.94%,1985年扩大为4.91%,1987年缩小为4.37%。
  糯谷差价:根据糯米供求情况,具体安排糯谷差价。糯谷1953年差率为26.41%,1954年为17.62%。1955年糯米供过于求,差率缩小到6.5%。此后,市场糯米长期紧缺,差率由1956年的14.44%逐步上升到1987年的38.25%。
  粳谷差价:粳谷的差价,也是根据粳米供求情况具体安排的。粳谷差率变动频繁,1953年为11.38%,1987年为20.22%,中间变动过14次。福建
  第三节 油料油脂统购统销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食用油料油脂价格同样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1954年实行油料油脂统购统销后,执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价格原则,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调整购销价格。
  1979至1987年,为了促进油料生产,对花生果、油菜籽、油茶籽收购价格作过6次较大幅度的提高。为了安定人民生活,油脂销价仍保持在1964年的水平,购销价格倒挂长期由国家财政负担。
  一、油料统购价
  福建省的油料统购价,50年代只作个别和部分调整。1961至1987年,有10次全面较大幅度地提高统购价。油料具体品种价格调整情况、实行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的办法,在第七章“油脂油料购销”
  第二节“统购”中已记述。
  二、油脂统销价
  1956年3月,菜油籽统销价经个别调整,全省平均统销价由61.16元调低为61.14元。
  同年7月,花生油统销价经个别相应调整,全省平均统销价由62.20元调高为62.34元。11、12月菜油、茶油统销价也分别作相应的调整,全省平均菜油统销价由61.14元提高到66.12元;茶油统销价由68.12元提高到73.01元。
  1957年3月,晋江专区14个县平均菜油统销价由59.30元调高为63.89元。5月,全省再次调整菜油统销价,由67.10元调低为65.70元。花生油统销价,1957年由66.10元调整为68.40元,1958年又调整为69.41元。
  1961年1月,随着全面调整各种油料油脂统购价,各种油脂统销价也作全面的相应调整。全省平均花生油由69.3S元提高到74.90元;菜油由65.66元提高到70.88元;茶油由74.66元提高到79.34元。5月,花生油统销价再提高到79.01元;菜油提高到78.14元;茶油提高到87.00元。
  从1964年5月1日起,调整花生油、豆油、菜油、茶油统销价格。全省这四种食油平均统销价从80.79元提高到83.00元,提高2.74%,其中花生油、豆油从79.01元提高到82.00元;菜油从78.14元提高到79.00元;茶油从87.00元提高到89.00元。食油统销价提高以后,统购价不动。
  1965至1987年,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国家对食油购价提高七次,而销价一直保持不动。
  新中国成立以后,福建油脂销价与粮食销价一样,提价幅度很小,长期保持稳定。至1987年花生油统销价全省平均为82.00元,仅比1950年提高12.47%;比1952年提高73.95%;比1958年提高17.71%;比1961年提高3.78%。从1964年调整以后,长期未作变动。
  三、各种差价
  (一)购销差价
  1956至1961年油料油脂经营保持一定的购销差价,只在调价中对购价和销价不断有升降调整,因而购销差价有时缩小有时扩大。1956至1958年在个别调整油料油脂价格中,购销差价变化情况是:
  全省平均菜油的购销差价,1956年3月由14.64%扩大为15.82%。同年11月缩小为8.84%,1957年6月扩大为12.04%。
  花生油的购销差价,1956年7月由21.72%缩小为20.49%。1957年7月再缩小为14.96%,1958年2月扩大为15.72%。
  茶油的购销差价,1956年12月由24.31%缩小为13.07%。
  1961年1月全面调整油料油脂价格时,购销差价普遍扩大,花生油为19.73%、菜油为12.45%、茶油为18.80%。为了做到国家经营食油不赔钱,1964年5月单独提高食油的统销价格后,购销差价进一步扩大,花生油为24.28%、菜油为13.73%、茶油为21.53%。
  1965至1987年,油料油脂购价大幅度提高七次,油脂销价长期保持不动,从1971年开始出现了油脂购销价格倒挂问题。随后,购销价格倒挂金额越来越大,从而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二)地区差价
  在50年代,为了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根据产、运、销兼顾的原则,安排油料地区差价。一般掌握产区价格低于非产区价格,地区差价稍宽一些。1961年调整油料油脂统购价格后,产区价格高于非产区价格,地区差价由顺差变为逆差。1971年起,取消省内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个价。
  (三)品质差价
  从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油茶籽收购价分上、中、次3个等级,每等差价0.80元。花生果、油菜籽均分5等级,每个等级差价0.40元。
  1971年油料各等级差价调整为花生果、油菜籽各0.50元,油茶籽0.70元。
  1979至1987年规定油料分为5个等级,以3等为中等价。其间五次调整收购价,均按3%差率具体安排各等级差价。
  油脂购销价格原只定二级油的价格,为贯彻优质优价政策,拉开等级差价,1986年增定一级油的购销价格,每50公斤等级差价均为5.00元。
  (四)品种差价
  晚花生果(秋花生)质量次于早花生果(春花生),相应有了差价,50年代大部分县差价为1.50元,少部分县为1.00元,1961年价格拉平。1964年恢复早、晚花生果差价,晚花生果统购价先降低0.50元。1971年花生提价幅度较大,晚花生果与早花生果差价又拉开为1.50元。1979年5月调整油料统购价时,差价扩大到2.50元。同年9月规定花生果在收购、调拨和销售流通环节中,把按出油率改按出仁率为定等的基础,于是不分早晚花生果,统按品质差价取代品种差价。
  为了发展低芥酸油菜籽生产,1985年12月规定,从1986年春收开始,收购每50公斤低芥酸油菜籽,除按普通油菜籽价格计算外,另给价外补贴3.30元。
  第四节 粮油调拨作价
  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作价原则,50年代至60年代,是使产地和销地都获适当的利润。为促进生产,顺利完成粮油调拨任务,产地的利润比销地大一些。1961年以后,经营粮油无利甚至赔钱。为了鼓励产地外调粮油的积极性,保证调出方不减少收入,亏损由销地粮食部门负担。
  1952年12月规定,省内调拨粮食,按发货方当时当地同等质量的批发价减去规定的税款及利润作价。从1954年1月1日起,省间调拨粮食,以发货方的统销价加规定的税款和经营费用作价。从1958年2月1日起,省间省内调拨油脂,按发货方的统销价减去税款作为调拨价;省间调拨油脂,按发货方的统购价加规定的费用及利润作价;省内调拨油脂,按发货方的统销价减去税款作为调拨价。同年12月18日根据粮食部通知,对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原则进行修改,省间调拨粮食、油脂,按发货方的统销价减去税款后,加调出省该品种的油料统购价加权平均提高数作价。从1961年1月1日起,省间省内调拨粮食,应负担的征购奖金,由调出方加入调拨价内向调入方结算。
  1961年以后,粮油调拨一般以调出方最后发货地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省间省内粮食调拨作价,分别从1961年6月和7月起,改按发货方的统购价加规定的经营费用和征购奖金作价;调拨油料、油脂,改为按发货方的统购价加规定的经营费用作价。
  1962年7月1日起,粮食调拨作价不再计算征购奖金。从是年10月1日起,省间调拨油脂,改为以统销价为基础,加规定的经营亏赔率作价。
  1964年6月1日起,省间调拨油脂,改按统销价作价。
  1967年1月1日起,根据粮食部规定,省间调拨粮油,改按调出省省会所在地的价格为计算依据。
  1971年7月,省间调拨油料、油脂,改按统购价加规定的经营费用作价。
  1973年4月规定,省内调拨粮油,按统购价作价,不加经营费用。
  1978年7月起,恢复省内调拨粮油加经营费用的作价办法。这个办法实行到1987年都保持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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