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76
颗粒名称: 一、办法
分类号: S816.8
页数: 2
页码: 245-2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1980年代初至1987年期间的饲料供应政策和销售情况。根据规定,饲料公司生产的饲料按计划供应给国营、集体单位和社员,并采取“料肉挂勾”政策,即饲养场向食品公司交售一定数量的生猪,食品公司相应按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收购,并由饲料公司提供相应的饲料供应凭证。从1982年起,福建省开始实行生猪定购基数,规定了养猪专业户和养猪重点户的标准。饲料的供应按菜猪和母猪的需求量来确定,可以按配合饲料或原粮的比例供应。而1985年后,福建省开始改革价格体系,放开猪价,以及给予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饲料粮,并按平价或优惠价供应饲料。
关键词: 福建省 饲料供应政策 饲料粮销售

内容

1978年省,财贸办公室规定,饲料公司生产的饲料,本着“先国营、后集体;先集体,后社员”的原则,按计划供应给国营(包括畜牧场、机关、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和社员,以饲养头数定量,发证供应。1980~1981年在七市八县试行“料肉挂勾”政策。即由食品公司、饲料公司、饲养场(户)签订经济合同书,饲养场(户)在期限内向食品公司交售一定数量的生猪。食品公司相应按规定的数量、价格、期限收购,饲料公司则按规定的品种、饲料质量、价格,凭食品公司收购生猪量的凭证予以供应。1981年12月按省政府《关于生猪生产、收购供应工作的规定》,有生猪生产任务的场户要留足饲料粮,每头菜猪1年25公斤,每头母猪100公斤。
  从1982年起,全省实行生猪定购基数,全年任务130万头,“一定四年”不变。凡年提供商品猪20头以上或饲养母猪5头或年提供仔猪65头以上,并向国家签订产、销合同的,都可作为养猪专业户。凡年提供商品猪10~20头或饲养母猪3~5头或年提供仔猪40头以上,并向国家签订产、销合同者为养猪重点户。其饲料销售规定:菜猪按收购,每公斤毛重供应配合饲料3.5~4公斤或原粮2.5~3公斤,也可按平价标准加价50%收购以抵饲料。每头母猪每年供应配合饲料600公斤或原粮360公斤,或补原粮平议差价,三者由生产者自由选择。议价粮转平价粮,由省财政厅拨给差价款。
  1983年4月,省商业厅、财政厅、粮食厅就七市八县扶持专业户养猪和商品猪基地生产的几个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平价收购专业户菜猪,每公斤猪售予3.5公斤配合饲料,以每50公斤少亏价17.5元供应(少亏价即按议价扣除每50公斤国家补贴6元后的价格),采取全头供料,购半留半(即购的部分按国家牌价收购,留的部分按议价收购或由生产者自行处理,两者均按数供料);商品猪基地的菜猪则实行“料肉挂勾”,全头平价收购,每公斤毛重供应平价配合饲料3.5公斤。不论专业户和基地收购都不再享受派购奖售粮。
  1985年,省政府下达价格体系改革方案,一面放开猪价,理顺生猪购销价格,一面安排好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用的饲料粮,并给肉禽蛋和水产品生产提供配、混合饲料。当年饲料销售与产品收购、调拨挂勾,按平价供应的,经营费用由粮食部门列入企业亏损;1986年按成本价供应;1987年实行“料肉挂勾”,饲料按优惠价供应。
  1979年至1987年粮食部门除着重于扩大销售配、混合饲料和统糠外,对饲料粮的销售也作了适当安排。1979年至1987年共销售平价饲料粮(原粮,包括生猪收购奖售粮4.64亿公斤)8.63亿公斤,议价饲料粮1.41亿公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