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饲料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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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7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饲料销售
分类号: S816.8
页数: 3
页码: 245-2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饲料销售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办法、作价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部 奖旗

内容

一、办法
  1978年省,财贸办公室规定,饲料公司生产的饲料,本着“先国营、后集体;先集体,后社员”的原则,按计划供应给国营(包括畜牧场、机关、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和社员,以饲养头数定量,发证供应。1980~1981年在七市八县试行“料肉挂勾”政策。即由食品公司、饲料公司、饲养场(户)签订经济合同书,饲养场(户)在期限内向食品公司交售一定数量的生猪。食品公司相应按规定的数量、价格、期限收购,饲料公司则按规定的品种、饲料质量、价格,凭食品公司收购生猪量的凭证予以供应。1981年12月按省政府《关于生猪生产、收购供应工作的规定》,有生猪生产任务的场户要留足饲料粮,每头菜猪1年25公斤,每头母猪100公斤。
  从1982年起,全省实行生猪定购基数,全年任务130万头,“一定四年”不变。凡年提供商品猪20头以上或饲养母猪5头或年提供仔猪65头以上,并向国家签订产、销合同的,都可作为养猪专业户。凡年提供商品猪10~20头或饲养母猪3~5头或年提供仔猪40头以上,并向国家签订产、销合同者为养猪重点户。其饲料销售规定:菜猪按收购,每公斤毛重供应配合饲料3.5~4公斤或原粮2.5~3公斤,也可按平价标准加价50%收购以抵饲料。每头母猪每年供应配合饲料600公斤或原粮360公斤,或补原粮平议差价,三者由生产者自由选择。议价粮转平价粮,由省财政厅拨给差价款。
  1983年4月,省商业厅、财政厅、粮食厅就七市八县扶持专业户养猪和商品猪基地生产的几个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平价收购专业户菜猪,每公斤猪售予3.5公斤配合饲料,以每50公斤少亏价17.5元供应(少亏价即按议价扣除每50公斤国家补贴6元后的价格),采取全头供料,购半留半(即购的部分按国家牌价收购,留的部分按议价收购或由生产者自行处理,两者均按数供料);商品猪基地的菜猪则实行“料肉挂勾”,全头平价收购,每公斤毛重供应平价配合饲料3.5公斤。不论专业户和基地收购都不再享受派购奖售粮。
  1985年,省政府下达价格体系改革方案,一面放开猪价,理顺生猪购销价格,一面安排好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用的饲料粮,并给肉禽蛋和水产品生产提供配、混合饲料。当年饲料销售与产品收购、调拨挂勾,按平价供应的,经营费用由粮食部门列入企业亏损;1986年按成本价供应;1987年实行“料肉挂勾”,饲料按优惠价供应。
  1979年至1987年粮食部门除着重于扩大销售配、混合饲料和统糠外,对饲料粮的销售也作了适当安排。1979年至1987年共销售平价饲料粮(原粮,包括生猪收购奖售粮4.64亿公斤)8.63亿公斤,议价饲料粮1.41亿公斤。二、作价
  国营粮食企业根据服务生产,略有利润的原则核定饲料销售价格,从1980年开始,饲料经营实行计划内平价供应,计划外按议价或适当加价供应的政策。
  1980年1月,省粮食局发出通知:各级粮食部门生产的所有粮油副产品,以粮食为原料的工业下脚料等,统一归饲料公司经营、管理和分配。具体规定非农业销售饲料(包括供应国营商业、外贸、水产、科学研究和动物园等配混合饲料的主料),计价成本按统销计价;农业销售饲料(包括奖售、补助,兑换的配混合饲料的主料)计价成本按统购价计价。
  配、混合饲料的销售价则按成本,加利润3~5%,定出合理价格。
  1982年6月,省粮食厅规定配、混合饲料的作价原则:“依质论价、优质优价,薄利多销,在正常生产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上要有合理的利润”。
  1985年11月,贯彻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发出《关于试行饲料产品定价原则的通知》:(1)饲料产品价格,要兼顾国家、企业、用户三者利益,本着按质论价和薄利多销的原则,按照正常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饲料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包括原料成本(含运杂费、保管费、利息、损耗等)和加工生产、储存、销售费用、税金和工商利润,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实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允许不同品种执行不同价格。凡需通过零售环节销售的饲料,允许掌握适当批零差率;不经过零售环节供应的,不得增加批零差价。用粮食、饼粕兑换饲料产品的价格,可按平价对平价、议价对议价的原则掌握。(2)饲料产品的工商利润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审批权限放在那一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价部门商定。省粮食厅、省物委在贯彻以上原则中做了补充规定:(1)饲料销售价格由市、县饲料工业公司制定。凡以平价粮、饼作原料的饲料销售价,应报市、县粮食局和物委审批。议价饲料销售价格报同级粮食局和物委备案。(2)饲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要有合理的利润。利润率核定为:饲料工业利润率5~8%;饲料商业利润率3~5%。(3)饲料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水平,搞好成本核算,严禁乱挤乱摊和重复计算成本费用。同时,要注意饲料质量和价格的相对稳定。
  粮食商业企业按计划拨付饲料企业的饲料粮,一律以本县城关为拨交地,按当地同等质量的统销价,加费用14.34%为拨交价;属省外调入的饲料粮另加省间调入经营管理费。平价计划不足部分,按议价解决。其他蛋白质饲料和添加剂自由采购,国内市场短缺的,由国家和地方从国外进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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