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方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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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64
颗粒名称: 二、方式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228-2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粮油工业的生产经营与粮食购销业务紧密相连,经历了包交制、工缴费、价拨经营和自产自销四个阶段。在包交制阶段,粮食委托公私营厂加工,并以定额出米(粉)率包交成品。从1956年开始,转为工缴费制度,加工企业按照一定利润率缴纳工缴费,但经历了多次调整。在价拨经营阶段,企业按原粮、成品粮的质量作价进行生产与结算,推动了工商经济责任的划分和双方经济核算的加强。最后,进入自产自销阶段,企业通过议价购进原料,经过加工后议价出售成品。
关键词: 福建省 粮油工业 生产经营

内容

粮油工业的生产经营与粮食购销业务紧密相连,粮食部门内部的工商企业之间,委托加工关系占主导地位,但也处在变革之中,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一)包交制。1949~1953年委托公、私营厂加工粮食,均按定额出米(粉)率包交成品。所需工缴费(委托加工时,付给企业的加工费用)全部用副产品及成品抵付,初期成品率定额较低,大米仅66%,面粉74%。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1954年1月,取消以副产品及成品抵付工缴费的办法,粮食加工费一律以现金结算。
  (二)工缴费。1956年,省粮食厅制订《福建省粮食加工工缴核定实施细则》。规定加工企业年加工利润率为中等加工企业合理资金的10~17%,其单位利润额为:加工每吨大米工缴费在0.40元至0.80元,加工面粉在2元至5元的幅度内。1961年9月,鉴于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已全行业公私合营,在工缴费上继续加以限制显得不合理;另方面由于辅助材料及燃料等价格提高,维修费用加大,工缴费不调整,势必造成部分企业亏赔。为此,省粮食厅根据“奖励先进,带动落后,收费合理”的原则进行调整。1962年,根据粮食部颁发《粮油加工工缴核算办法》规定的精神,于7月制订出《福建省粮油代加工产品工缴费核算办法的具体规定》:工缴利润的核定原则,应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保证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有一定的利润,在一个县市内应使成本高者利润低,成本低者利润高。
  此后,对代加工产品的工缴费标准,省粮食厅曾作两次较大的调整。第一次在1964年1月,重新核定“标三米”与“标准粉”的工缴费标准;第二次在1965年8月,全面调低面粉加工工缴费。
  (三)价拨经营。所谓价拨经营,就是粮食工、商企业均按原粮、成品粮的质量作价进行生产与结算。泉州面粉厂于1958年7月首先实行,闽东面粉厂于1959年8月实行。在粮食工商企业之间推广拨付原粮、拨交成品均按质作价经营,有利于划清工商经济责任,加强双方经济核算,但有关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没有推广开来。1974年为促进开展米糠搾油,在漳平县粮油厂试行价拨经营办法,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分清工商之间的经济责任,米糠油产销兴旺。于是,部分县市相继推广,并发展到饲料产品也实行价拨经营。1980年5月,省粮食局及时总结龙海县石码米厂价拨经营试点的经验。1984年晋江、龙溪、厦门等地市全面实行,至1985年,实行价拨的企业增至124个。1986年重点推广面粉价拨经营,省粮食厅厅长杨文义在酝酿实施方案的办公会议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全省较大规模的14个面粉厂(车间)全面推行面粉价拨,并改革作价原则,采取政策性亏损归粮食商业负责,相对稳定工业核算。至1987年全省实行价拨的企业增至177个,占独立核算企业242个的73%。
  (四)自产自销。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后,粮油工业企业为搞活生产经营,采取议价购进原料,经过加工,议价出售成品。1987年统计,全民独立核算企业的自产自销产量达到15.78万吨。
  1987年,全省独立核算企业按价拨经营、委托加工和自产自销三种方式所经营的米、面、油、粮油食品和饲料(饲料系指粮油工业系统所经营的部分)五大类产品产量的比重如下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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