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运义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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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27
颗粒名称: 四、集运义运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
页码: 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统购粮食阶段早期,农民为了给国家仓库征购粮食提供便利,承担义务运输的历史和具体细节。文章介绍了从1950年到1985年,福建省政府为了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的问题,先后规定了运费发放办法、运输里程标准和限额,以及适当的运费补贴政策。
关键词: 福建省 统购粮食 农民

内容

征购粮送到国家仓库,是农民应尽的义务。1950年8月,省政府为考虑方便农民,规定:“依照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运送公粮往返50公里以内者,由纳税人义务输送,超过规定里程者,则按当地普通运费发给工资,所有运费开支,除缺粮地区发给现款外,其他地区一律发给粮食,但须事先报送预算,经许可后始得开支”。进而规定省内公粮,义运入库的单程不超过15公里,以当天能往返为限。1961年7月,省人委又通知,自当年夏粮入库开始,对运送统购入库的粮食,按实际运送里程和当地运价付给运费。国家征收的公粮,仍按过去规定的义运里程办法执行。统购粮运送里程的计算,一律以生产队所在地为起点,不足0.5公里者不算。由于统购粮全面付给运费,被误解为国家派人到生产队收粮,因此各地大量增设粮点,不利于集运工作。1963年5月,省人委发出《关于恢复统购粮食义务运输里程的通知》,从夏季开始普遍执行。征购粮食入库义务运输里程标准:从基层核算单位(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所在地算起到收粮地仓库为止,按单程计算,一般地区陆运为15公里,水运为20公里,偏僻山区必须用肩挑运输的为10公里。对少数征购任务大、劳力少、义务运送劳力负担过重的地方,规定为7.5公里。对超过义务运输里程的,其超过部分发给超程运费补贴。补贴标准:人力肩挑单程每50公斤、50公里,平原地区3.8元,半山区4.2元,偏僻山区4.5元;使用车、船、竹筏的超程运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人力肩挑标准,征粮超程补贴运费由财政部门负担。购粮超程补贴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这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鉴于产粮多的地区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因此,省人委批转省计委、省粮食厅《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的联合报告,决定自1964年粮食年度开始,规定义务运粮限额:从基本核算单位所在地起到国家指定的收粮点仓库止,按单程计算,全年每个农业人口平均负担运征购粮的里程和运量限额为:偏僻山区只能使用肩挑运送的,2.5公里以内不规定义务运送限额,3~5公里每人200公斤,5.5~7.5公里每人150公斤,8~10公里每人100公斤。一般地区0.25公里以内不规定义务运送限额,3~5公里每人300公斤,5.5~7.5公里每人200公斤,8~10公里每人150公斤;10.5~12.5公里每人120公斤,13~15公里每人100公斤。平原、河网地区可以使用水运的每人负担义务运量比照一般地区各段里程限额数量各增加50%计算。为便于里程和数量统一计算,省粮食厅补充为按公斤、公里乘积为单位计算,使数量多、里程短或里程长、数量少的都能合理地得到运费补偿。1979年8月,省粮食局通知对超购食用油(料),可以比照超购粮食,付给生产队运费。从1979年新油(料)入库起执行,以前不补。1985年4月1日,省政府通知,原来规定的超过义运里程和数量付给运费的办法不再实行。对交通不便肩挑送粮距离较远的地方,可以继续给予适当运费补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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