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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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1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管理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152-1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粮食议购议销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体制、价格、财务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管理

内容

粮油议购议销系由国营粮食商业直接参与市场调节,其经营管理体制与办法,不同于粮食统购统销。
  一、体制
  1962年至1982年粮食紧缺期间,议价粮油管理体制比较严格。1962年至1965年,供销社经营时期,议价粮油均归省供销社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安排,不列入国家购销调存计划。1965年划归粮食部门经营后,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保证差额,包干调拨”办法。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平价和议价粮油分别收购,分别销售,分别核算,统一保管,统一加工,统一调拨。1974年实行专项管理,单独统计,议购粮油20%归省,主要供城市议销;80%归地(市)县,地对县的留成比例,由各地自定,按规定范围安排当地议销。1978年采取“统一经营、统一保管、单独计划、单独核算”办法,议购由省下达必须完成数和建议完成数,前者全数归省统一安排,后者按“二八”分成,其中20%归省。1979年只下达建议完成数,按“七三”分成,其中70%归省;大豆、油脂“三七”分成,其中30%归省。1980年改为按不同地区确定不同分成办法,建阳、三明两产区归省70%,缺粮地区的福州、厦门、泉州收支缺口由省安排,其余地市自购自销。
  1983年以后,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各负盈亏”的原则,省一般不再下达议购建议数,也不采取分成办法,归各地自行调剂,确定省、地、县粮油议价(贸易)公司之间在余缺调剂上是平等协商关系,确立经营单位的相对自主权。县公司对县内各粮站是委托代购代销的关系。1985年以后,沿海缺粮区为调动粮站的经营积极性,同时减轻县粮油议价(贸易)公司对市场的负担,逐步允许粮站独立经营,或大宗粮食由县联购,然后各粮站分销;建阳、三明两个产粮地、市的多数县实行由县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少数县实行二级核算,允许站一级经营小品种,有的也允许经营大品种。
  二、价格
  1962年,在供销社经营议价粮油期间,省供销社会同省粮食厅商定后,由省供销社下达中心市场价格。各地、市供销社根据省定的中心市场价格水平掌握其他市场价格。
  1963年,省粮食厅根据逐步引导市价向国家计划价格靠拢的指导原则,核定南平等11个中心市场夏季早杣谷平均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24.7元(比全省平均市价28.2元低12.4%);当年秋季晚籼谷中心市场增设到21个,并把晚籼谷平均议购最高限制价降为19元,仍低于同市场平均价。
  1964年,在粮食统购期间,要求议购价应低于超购奖售计算出来的实际价格,以维护国家统购和超购计划的完成。统购任务完成后,则随行就市,以低于市价进行议购。这一年秋季省只下达福州等九地、市所在地中心市场价格,把晚籼谷平均最高议购价再降为14.1元。
  1965年,议价粮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后,实行“管涨不管落”政策,并明确地规定:“有计划地逐步引导市价下降到接近国家统购牌价水平”。其中心市场价格水平,由省粮食厅确定。
  上述各年的规定原则,基本上是按统购统销价格的要求,来衡量确定市场议购议销价格。
  1974年,恢复有控制的议价粮油经营时,规定议购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同品种统购价一倍的定价原则;议销价根据不赔不赚或保本微利原则,由县、市自行确定。
  1978年,全面恢复粮油议价经营时,原则上实行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因时因地制宜,有涨有落,灵活掌握。同时又规定稻谷议购价不超过统购价的一倍,但各地在执行中,基本是不分城乡、季节一律以现行统购价加一倍即19.6元作为议购价。随后多数销区在市场供求变化、市价上下浮动的影响下,逐渐实行更加灵活的浮动价,其浮动权一般由县掌握。
  1984年后,沿海多数县、市进一步开放价格,县对粮站实行幅度指导价,少数县、市把购销定价权全部下放到经营实体,主要产区的主要粮种议购议销价基本仍由地、市一级掌握。这时除了相对稳定的议购议销(零售)价外,还出现了批发价、面议价、优惠价、保本价等。粮价波动时,仍由地方政府核定议销最高限价。
  据福州台江、厦门灌口、福鼎城关、福安上白石、长乐金锋、莆田涵江、惠安城关、晋江青阳等23个市场平均,1979年至1987年粮食年度末(3月底)市场粮油议销价格变动情况:
  三、财务
  1965至1969年,平价粮、议价粮合并储存、统一管理,在财务处理上采取费用统一开支、成本差价支出专户核算的办法。1979年以后,实行统一库存、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在财务上则采取直接费用按实开支、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办法。
  利润管理上主要控制纯利率,允许在季节、品种、批次间有赔有赚,但以县为单位全年综合计算应有微利,大体掌握3—5%。在实际执行中,沿海多数县、市在3%以下,产区略高一些。全年所得利润除1978、1979年全额“顶亏”上缴财政外,均按一定比例分成。
  为了鼓励基层粮食职工为国家多掌握粮源,1982年度起,对粮食议购采取特殊奖励政策,实行每议购50公斤允许提取劳务费1角。1984年为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改为购销分别给劳务费5分。1986年根据粮源再次趋紧的实际情况,议购劳务费恢复为1角,议销仍维持5分不变,摊入成本,不计奖金。在执行中,有的地、市、县经地方政府批准,适当提高,并从其中划出若干补贴乡、村干部。这一规定,对调动职工和乡村干部积极性,以及改善职工福利、补充议价经营业务费用均起到一定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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