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粮食议购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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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10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粮食议购议销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4
页码: 142-155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粮食议购议销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议购、议销、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部 奖旗

内容

第一节 议购
  1962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贯彻中央决定粮油议价的经营业务由供销社系统兼营,但在实施中逐步发现基层供销社缺乏经营粮油经验,设施不足,粮食购销和价格政策以及粮油的调度均受影响。为此,1963年8月5日,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通知,把议价粮油划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当时,福建秋粮征购在即,为避免影响征购和市场安排,省人委决定仍暂由供销社兼营。随后又因移接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拖延至1965年3月13日,省粮食厅、省供销社才发出《关于议价粮油购销业务移交粮食部门归口经营的联合通知》,从4月份起把供销社兼营的议价粮油经营业务移给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粮食部门接手经营后,逐步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行有控制的购销,如规定议购的粮食仅限于供应计划外熟食业用粮需要,凡能通过统派购办法解决的就不搞议购。
  1962年至1965年国家向农村生产队议购,原则上要在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和按规定留下各项留粮后,才可以卖议价粮。因此这四年间只议购粮食26143万公斤,平均每年议购6535万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错误思潮影响,对粮油议购议销控制更加严格,议购议销数量大幅度下降,1969年后基本停顿,1973年则全面停止。但省内市场需求殷切,1974年11月,省革委会又发出通知,从秋季起重新实行有控制的粮油议价经营,把粮食议购限在建阳、三明、宁德、龙岩四个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粮食产地;油料议购限在沿海花生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这一时期,议价经营都只局限于小范围内,先购后销,购多少销多少,有余的要通过上级粮食部门进行地区间调剂。因此,1966年至1977年“文革”动乱时期,全省累计仅议购8912万公斤,平均每年只议购742万公斤。
  1978年后,福建全面恢复粮油议购议销,各级逐步建立专营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随着流通政策的调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粮食部门统一经营阶段(1978~1982年)。1978年重新确认粮食议购议销是对统购统销的必要补充,从夏季开始,国营粮食部门逐渐恢复议价粮油经营,至1979年全面展开。这对调剂余缺,增加市场小品种供应,丰富人民生活起到明显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如某些地区的基层供销社与粮食部门争购议价粮,影响了粮食统购任务的完成,粮食部门也存在着管理过严,经营不活问题;再如议购议销计划指标由省下达,而一些县市则不分城乡、不论季节都用同一个价格;经营机构、人员、基础设施也跟不上经营业务的发展。1979年,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粮食流通量的扩大,先后建立全省各级专营机构,粮油议价经营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省内、省间粮油余缺调剂日趋活跃。
  1978年全面恢复议价经营后,议购的具体办法是:1、农户和生产单位先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再卖议价粮,一般在秋季进行,春夏季只对生产好、口粮高的地区议购一些;2、到队议购从严控制,不购过头粮;3、凡向国家出售议价粮的生产队,当年不得回销,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按议购价作退库处理;4、对上市交易的粮油,先让产销见面,国家只购剩市部份,以避免刺激市价上涨。为了方便农民售粮,对主产区议购的粮食,主要采取与征购、超购粮“统一入库、分别结算”的办法,一般地区以“分别入库,分别结算”为主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议购多数采取到村到户结合统购(后为定购)办法,强调谁卖谁得,粮款兑现。
  1982年提供议价粮1000万公斤以上的有浦城、宁化等10个县,这些县议购数相当于同期征购数的59.65%。浦城县当年议购粮多达3514万公斤,其中调剂给省内缺粮县市的粮食即达2110万公斤。
  (二)实行多渠道经营阶段(1983—1987年)。198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对粮食流通体制作出重大改革。福建于1983年4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政策,开始恢复个体经营,城乡农贸市场更加活跃。
  1983年夏季,其他省的粮食也获丰收,余粮省中江西的稻谷、大米,江苏、上海加工的面粉大量流入福建,安徽粮食部门还派出驻榕小组,并在福建日报刊登推销粮食广告。省内议购粮数量也在增长,4至8月议购1.36亿公斤,比上年同期增加0.67亿公斤。此时,省内粮食供需矛盾不仅有了缓和,局部地区还出现供过于求,至8月末,议价粮库存达2.73亿公斤,比上年同期增加1.51亿公斤,收购和库存量都创历史最高纪录。这时政府还无力建立宏观调节体系、经营风险和库存过大的压力全由国营粮食议价企业承担。不少县市议购议销(贸易)公司经理反映:形势大好,经理难当。8月,省粮食厅扬文义厅长在全省粮油议购议销经理会上强调:“粮食多了库存大了,只是相对的、暂时的,福建粮食问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但是,高库存给企业经营的压力很大,有七个县市出现亏损。为了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仍按每50公斤稻谷19.6元(平均高于市价2元左右)进行议购,建阳地区1983年度议购2.33亿公斤,转平价0.85亿公斤后,年末还有库存1.5亿公斤。当时全省主要产粮县仓容饱和,有的地方只好暂停收购议价粮,于是一些县便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
  1984年1月,省粮食厅针对当时粮食供求新情况,提出“购销并重、以销促购,以购促销”新的经营方针,争取多销一些粮食,腾出仓容以缓解收购困难。但由于产粮区地方政府决定本年度仍按19.6元议购价收购,而省外低价粮却大量涌进,省内产区议价粮调不出、销不动的问题更加突出。年度末全省库存达3.88亿公斤,资金积压、费用和利息负担加重,企业利润较上年减少1074万元。其中建阳、三明两地市由于调出、销售困难,以低于议购价转为平价出售的,就亏损800余万元。
  这一年秋粮丰收,议购压力进一步加大,收购量比上年净增2.03亿公斤,购销余额是恢复议价经营后最大的一年。这些余额主要转为平价弥补省计划内收支缺额,少量用于品种调剂。为此,省财政每50公斤一般要付出补贴款10元左右。
  这一年粮食产量虽在1982、1983年丰收的基础上,又获增产,主产区农户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仍有不少余粮,要求多卖议价,但在总体上并未改变福建粮食不能自给的基本格局。产区以高于市价购进后的议价粮,又难以高价卖给销地,于是本来不足的仓容更加饱胀。为此,省粮食厅于8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议购议销原则,并规定“销区在平价库存可能的条件下,可以先划出一部份安排议销,随后调入议价粮补上”。主要目的是以扩大销区销售促进销地多向产地购粮,以缓和产区库存压力和“卖粮难”问题。同年11月,省政府在关于做好秋粮征购的通知中,强调对于农民卖粮一律不得拒收。但产地仓库大多超储,购得进,卖(调)出难,仍无法满足农民售粮要求。此时社会上又谣传国家要调低议购价,于是进一步诱发了农户竞相卖粮的热潮。建阳、三明两地市的邵武、建阳、建瓯、宁化、建宁等县相继出现了农户排长队等候卖粮的现象。给人们造成“粮食已经过关”的错觉,导致1985年大幅度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又恰遇自然灾害,当年粮食大减产,而各地经营上又没能正确估量可能发生变化的形势,继续压缩库存,省外粮源也日渐紧张,到年末,供需矛盾再次突出。省财贸办公室据此提出“加强(省内)议购,控制议销”的要求,一方面重新下达议购建议数,层层落实到县,同时大力组织省外粮源,并鼓励私人粮商米贩出省采购,引粮入闽;另一方面继续贯彻“量入为出,细水长流,科学安排,争取多积累”的议销方针。经过努力,1985年度议购7.94亿公斤,超额10.7%完成了议购建议数;议销9.32亿公斤,比上年下降8.55%。
  1986年,省政府根据省粮食厅有关粮食供需问题的报告,发出《关于加强议价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提出“以户为单位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即可以开展议购”、“也可以委托供销社、村干部代购”,“要鼓励其他渠道积极组织议价粮进省”等灵活政策。同年10月,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秋粮因灾大幅度减产后粮食安排问题,决定挤出外汇1050万美元,用于补贴提供粮源的省份和向国外直接进口小麦。会后,莆田、建阳等地、市、县专员、市长、县长带领粮食局长、贸易(议价)公司经理到省外组织粮食进省。当年全省共从省内外购进10.26亿公斤,议销维持上年水平,年度末市场大米价格稳在每50公斤41元水平,较好地实现了省政府提出的最高不超过45元的要求。但各级政府确定的库存安全系数偏高,全力组织采购结果,使1986年度末议价粮库存高达5.44亿公斤,超过历史最高年份的66%,再次给企业带来沉重的利息和费用负担。为此,省粮食厅向省政府书面汇报,省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争取粮食先销出去,不能惜售,当然也不能抛售。至于企业负担问题关系到财政可能,一时无力解决,只能由企业自行消化。”但企业有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1987年,全国粮食总产有所增加,但大米仍十分紧张,省际差价很小,经营无利可图,不利粮食入闽。为此,省粮食厅决定有意识引导沿海地区的市场粮价向上浮动,争取每0.5公斤上浮1至2分。2月1日,省粮食厅通知指出:1、必须充分认识我省粮食问题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处于生产跟不上需要的不平衡状态;2、立足本地,抓好议购;3、鼓励多渠道引粮入闽;4、坚持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的议销原则;5、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支持;6、加强粮油市场管理。9月,晋江、惠安、莆田等沿海县市再度出现粮源不继,粮食供需紧张。省政府号召各地自筹外汇进口粮食,至年末统计,省、地、市共投入外汇1748万美元,进口小麦、面粉等1.68亿公斤,并争得外省支持,把安排出口的大米1500万公斤以外汇结算转给本省。
  同年12月,省粮食厅召开地市和部分县粮油贸易(议价)公司经理会议,由庄飞云副厅长传达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粮食购销采取“双轨”运行(即以计划内购销为一“轨”,计划外议购议销为一“轨”)的意见,“指出:今后议价工作,不是有计划购销的补充,而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轨”。他要求发动私人粮商米贩组织粮食进省,粮食议价部门可以与私人粮食经营户开展松散联营。”还提出“粮食部门内部也要多渠道,发挥大家积极性。”
  1983年至1987年实行多渠道经营阶段,粮食部门议购数量逐年增加,五年共议购37.3亿公斤。
  粮食议价经营符合市场客观需要,发展很快,全省议价粮购销量占平价、议价粮总购销量的比重迅速上升。1979年仅占6.82%,1983年上升为17.25%,1985年为34.35%,到1987年则上升到41.27%。
  进入80年代,省内粮食生产、交换和省际横向联系逐渐扩大。1980年初原预计省内议价粮在保证计划内缺额后购销尚难平衡,经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和江西省达成换购协议,由江西提供议价大米2500万公斤,福建提供轻纺工业品和水产品等作为交换。随后情况比预计的好,从1980年至1983年省内议价粮购销都有节余,只是品种结构不全,因此省粮食厅先后批准三明等地、市、县以少量大米与省外换购省内短缺的粮油品种。如与贵州换购茶油,与云南换购蚕豆、大麦;省粮油贸易公司也以糯米与山西运城县多次换购玉米,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数千立方米等外木材与江苏、河南等省换购糯米、蚕豆、大豆等;还向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等省大批购进大豆、玉米等。这一期间,省计委还安排外汇100万美元进口一批绿豆、大豆,使福建历来紧缺的大豆和其他粮油小品种供应有所缓和。
  1983年,实行粮油多渠道经营后,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和纵向的联合经营发展更快。首先,地、县依赖省组织粮源的联购分销体制逐渐削弱,缺粮县开始直接与省外产粮地建立比较稳定的供销合同关系。1985年后出现从松散到比较紧密的多种横向联合。跨省的有周宁县粮油议价公司与湖北襄阳粮油议价公司联营;福州市粮油贸易公司与安徽芜湖联营;福清县与省外一些国营农场联营;晋江县提供低息资金150万元与江苏宝应县协作,宝应县稳定提供每50公斤略低于市价2元左右的粮食给晋江。此后,横向联营的对象又有新发展,如福安县粮油议价公司与上海普陀区人防部联营,惠安县与福州铁路系统的华丰公司,莆田县与安徽淮南铁路段联营,双方在粮源、运输等方面进行协作;福州粮油贸易公司还和福州军区干休所谢坑农场联营,加工粉干、发展畜牧业生产等。
  纵横向综合性联合也逐步有所发展,如1985年5月省粮油贸易公司与长乐县粮食局在福州东站成立跨层次的联合体——闽乐粮行。同年,出现了跨省投资,如省粮油贸易公司和福州、厦门、福鼎等市、县粮油贸易公司,先后投资入股湖北省新成立的武汉粮油食品贸易中心,并取得董事席位,全省从1986至1987年通过该中心累计获得粮源1.2亿公斤。1986年3月,福建第一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紧密型的跨省联合体在福州成立,由福州粮油贸易公司与江西省粮食局所属南昌粮食储运站组成赣榕粮食贸易公司。同年8月,又有福州市粮油贸易公司、闽侯县粮油贸易公司先后与江西粮食系统成立昌福粮食贸易公司和洪闽粮油联合经营部等联营机构。
  以上多种联合经营形式,给福建增加了粮源,但省际横向的粮食流通,受到各个地方财政分级包干体制的制约,同时,省外粮食年景丰歉、政策变动,也都影响横向联系作用的发挥。
  第二节 议销
  1962年至1977年,粮食议销以“先议购后议销,量入为出,略有节余”为原则,不得动用国库粮油。议销对象,60年代主要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六市计划外私营熟食业;70年代除保证城市、县城的饮食业中免票食品外,逐步扩大到县城以下主要集镇的饮食业熟食品供应,采取两可办法,即可以收取粮票,也可以供应一部分不收粮票的议价食品,有条件的地方对副食品生产也供应一些议价粮。
  1978年,规定议销粮主要用途:1、城镇、集市的饮食、糕点行业中不收粮票供应的熟食品;2、城镇中暂时没有户粮关系人员的口粮;3、工商行业用粮和国营饲料行业的补助粮;4、沿海个别口粮低的地区也可适当议销;5、市场动荡时用以平抑粮价。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逐渐发现不适应日益活跃的市场需要,特别是城乡人口口粮补充问题,于是1979年9月省粮食局又规定:议销粮食要在“从紧掌握、细水长流”的前提下,在有粮季节对农村缺粮队和城镇居民,一般不供应或少供应议价粮。对重点城镇交通要道等饮食行业供应问题,则规定:“议销粮应优先安排好农村供销社饮食店,解决他们的粮食原料,以利配合管好市场,搞好粮食征购工作;对城市、城镇饮食行业,适当安排一些议销粮食,不收粮票供应;对主要车站、码头的交通要道饮食店可采取收粮票和不收粮票两可办法。”
  1980年重申“量入为出”原则,并指出“议销的粮油主要用于供应大中城市、工矿区、交通要道饮食业,计划外的工业用粮、用油,以及按政策规定不应予统销的城乡缺粮人口等。在市场粮价过高的地区,如有条件,应适时抛售一部分议价粮,以平抑价格,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81年继续沿用这一原则。
  1982年出现倒春寒,随后又遭受涝、风、虫等灾害,市场粮食供应趋紧,粮价逐步上升。据省内24个重点市场平均市价统计,每50公斤大米1月末为33.40元,5月中旬上升为41.80元。为此,省粮食厅发出《关于立即采取措施稳定粮价的紧急通知》,决定从建阳地区急调议价粮1500万公斤到沿海各地,另安排1000万公斤给龙岩地区用于烤烟奖售。同时组织福州、莆田等地市派出采购人员从安徽购回议价大米1500万公斤。这些粮食陆续投入市场后,粮价逐步回落,6月份回落到40.50元,7月再落为37.20元,年末续降到33.50元,基本恢复年初水平。
  1962年至1965年全省议销27877万公斤,平均每年议销6969万公斤;1966年至1977年全省议销22578万公斤,平均每年议销1881万公斤。1978年后全面恢复议价经营,为满足市场需要,议销数量逐年增多,从1978年的0.12亿公斤,1979年0.87亿公斤上升到1980年1.70亿公斤,1981年2.51亿公斤、1982年2.94亿公斤。
  1983年,沿海地区春粮减产1.69亿公斤,早稻、花生、大豆生产也受到不同程度灾害,群众心理紧张,四、五月间晋江县青阳镇发生三四百人排队争购粮食,青阳、安海、石狮镇每50公斤大米市价一度跃到45元。但当时全国粮食连年增产,粮源充裕,多渠道经营又十分活跃,1983年上半年,省内县间直接签订调剂合同贸易粮就有3500万公斤,向省外直接订购的达5000万公斤,各地议价粮库存都较雄厚。于是,晋江县果断地放开议价供应,周围各县市也以略低于市价投放市场。6月下旬,全省24个重点市场平均每50公斤大米降至34元,比4月下降10.53%,比5月份下降5.57%。随后因战胜自然灾害夏粮比上年增产1.48亿公斤,7月份粮价续降为31.80元,恢复到正常水平,缺粮的晋江地区群众高兴地说:灾年价稳出奇迹。
  同年11月,省政府在做好秋粮征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既要积极议购,也要认真解决议价库存逐月增多和议价经营出现亏损的问题。”要求各地“大力组织议销,积极开展粮食复制品加工生产,开辟农村市场”。同年11月,省粮食厅根据商业部关于“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的精神,提出议价工作的重点应转向搞宽搞活议销,并指出农村将成为粮食议销的广阔市场,有条件的地、市,在省内平衡的基础上,也可以出省。这一年议销数量从1982年2.94亿公斤上升到3.64亿公斤。扩大粮食议销后,市场粮价进一步下跌,全省24个重点市场,每50公斤大米平均市价变化如下:粮价下跌,人心稳定,市场出现少有的供大于求局面。
  1984年,国务院考虑到全国从1979年以后,粮食连年增产,尤其是1983、1984年曾出现粮食低水平相对“过剩”(福建情况与全国一样),决定从4月1日起,采取平价粮转议价粮销售。此项粮食可以在当地就仓拨付,成本较低,经营有利,因此福建各地积极申请拨给平价粮转议价粮销售指标,大批投放市场,除安排市场议销外,还安排计划外专项用粮项目,如:全省年增酒粮4000万公斤左右,以龙岩地区为主的烤烟补助粮,年也在2500万公斤左右;福、厦二市开发多种经营占地减购指标1350万公斤,外贸收购芦笋生产扶持粮675万公斤,平潭县花生奖售粮550万公斤,以及节日市场安排等,也多由议价粮解决。
  议价粮的大推销,使1984年全省销售量达10.2亿公斤,比1983年增长1.8倍,这是省内恢复议价粮经营以来第一次出现销大于购,其差额达6.82亿公斤。但这一年向商业部申请获得平价粮转议销指标累计5.25亿公斤,还从省外购入0.95亿公斤弥补差额,年末仍保持2.60亿公斤的较高库存量。
  1985年,商业部指示不再搞平价粮转议销,已转为议价粮未销的要如数转回平价。省外粮源再度出现紧张,原签订的合同,虽一再调高价格,仍有多数未能履约,市场粮食供求重新趋紧。这一年,大幅度调整农业结构,全省减少粮食播种面积192.9万亩,又逢自然灾害,粮食比上年减产5.59亿公斤,加之未能很好控制市场议销扩大以后的局势,全省议价粮连续八个月入不敷出,库存逐月下降。此时,只能一般保证城镇与交通要道饮食、糕点行业及经济作物区、灾区口粮的议销。接着沿海有些城镇出现脱销,更进一步控制省内议销为:只卖零售,不卖批发;只卖使用商及直接消费者,不卖给中间商贩和运销户,更不得卖往省外。11月末沿海一些县市议价粮严重脱销,市价开始暴涨,由惠安、莆田、福州、长乐一线开始,在两旬内每50公斤大米平均价从29元上升到33~36元,接着永定、诏安、厦门至晋江一带也上升到34~36元。12月中旬,南安、晋江、诏安大米市价突破40元,晋江的安海镇、南安的官桥镇一度高达45元。全省市场粮价从南到北全面上升。12月末平均价为35.6元,较10月末上升24.5%,较11月末上升17.5%。面对严峻形势,省粮食厅一面作出紧急部署,一面向省人民政府报告。12月16日,省委书记项南召集省委、顾委、人大、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听取省粮食厅汇报,同意“提早发放甘蔗补助粮”,和“由建阳地区紧急划拨1250万公斤议价粮给晋江地区”的两项应急建议。12月17日晚,晋江地区粮食局召开所属各县市粮食局长会议,传达省的决定,要求第二天所有议价粮店恢复营业,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有计划地进行投放,其他地区的县市也根据粮源条件,有组织地投放市场,使紧张的粮情迅速转向和缓,粮价有所回落。
  当年,大豆不再实行统购统销,改由市场调节解决,国营议价商业大豆议销量由1984年的1399万公斤,上升到1987年的2461万公斤。
  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本身经济效益等问题,有两项议价销售量从1985年起迅速增加:一是售给个体粮食、加工户及短途运销户,1985年约1.5亿公斤,1987年高达3.96亿公斤;另一项是售给农户顶抵粮食定购任务,每年也在1.5亿公斤左右。
  随着市场副食品日益丰富,城乡人民对粮食直接消费相对减少,定量内口粮一般已可满足基本需要,有的已有剩余,所以国营粮食议销中的口粮部份呈现逐年减少趋势。
  福建是个缺粮省份,从1962年开展议购议销以来,基本是销大于购,缺额部份靠省外购进。1962年至1977年由各地自购自销,有剩余则通过上级粮食部门进行地区间调剂。1978年至1982年着眼于省内购销平衡,总的指导思想是“大宗粮源立足省内,短缺品种依靠省外。”1983年实行多渠道经营后,购销范围逐渐推及省际。1985年后,由于农业结构调整,社会对粮食需求量大幅度增加,省内议价粮购销余缺发生极大变化,如建阳地区1981年至1984年度,每年可以外销或就地转为平价补计划内缺额的议价粮都在1.5亿公斤上下,到1987年仅有5600多万公斤;又如三明市一般年份有余额4000万公斤,1987年只剩96万公斤,大品种仅能自给,小品种还要靠省外调剂;原来自给略余的漳州、宁德两地市,1987年均已不足,其缺额分别达2846万公斤和7146万公斤,而原已短缺的福州、厦门、泉州等市缺额越来越大。至此组织议价粮源已渐变为省内外并重,沿海县市多依靠省外购进。1987年外购范围扩大到江西、安徽、江苏、湖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远至东北、内蒙古、甘肃、新疆、云南等地。1979年至1987年全省累计从省外购进粮食11.20亿公斤。有时为了品种调剂等需要,还以外汇进口粮食,1982年至1987年全省累计共付出外汇3455万美元,由泰国、緬甸、日本、欧洲共同体等进口小麦、大米、面粉、绿豆等2.27亿公斤。
  油脂议购议销情况:1984年以前,经营力量不足,油脂议购议销进展比较缓慢,1985年以后有较大发展,1987年度油脂议购量1546万公斤,已占平价议价总收购量的46.65%;议销量2475万公斤,占平价议价总销售量的49.8%。但历年均入不敷出,1979~1987年累计从省外购进3271万公斤以补缺额。
  第三节 管理
  粮油议购议销系由国营粮食商业直接参与市场调节,其经营管理体制与办法,不同于粮食统购统销。
  一、体制
  1962年至1982年粮食紧缺期间,议价粮油管理体制比较严格。1962年至1965年,供销社经营时期,议价粮油均归省供销社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安排,不列入国家购销调存计划。1965年划归粮食部门经营后,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保证差额,包干调拨”办法。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平价和议价粮油分别收购,分别销售,分别核算,统一保管,统一加工,统一调拨。1974年实行专项管理,单独统计,议购粮油20%归省,主要供城市议销;80%归地(市)县,地对县的留成比例,由各地自定,按规定范围安排当地议销。1978年采取“统一经营、统一保管、单独计划、单独核算”办法,议购由省下达必须完成数和建议完成数,前者全数归省统一安排,后者按“二八”分成,其中20%归省。1979年只下达建议完成数,按“七三”分成,其中70%归省;大豆、油脂“三七”分成,其中30%归省。1980年改为按不同地区确定不同分成办法,建阳、三明两产区归省70%,缺粮地区的福州、厦门、泉州收支缺口由省安排,其余地市自购自销。
  1983年以后,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各负盈亏”的原则,省一般不再下达议购建议数,也不采取分成办法,归各地自行调剂,确定省、地、县粮油议价(贸易)公司之间在余缺调剂上是平等协商关系,确立经营单位的相对自主权。县公司对县内各粮站是委托代购代销的关系。1985年以后,沿海缺粮区为调动粮站的经营积极性,同时减轻县粮油议价(贸易)公司对市场的负担,逐步允许粮站独立经营,或大宗粮食由县联购,然后各粮站分销;建阳、三明两个产粮地、市的多数县实行由县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少数县实行二级核算,允许站一级经营小品种,有的也允许经营大品种。
  二、价格
  1962年,在供销社经营议价粮油期间,省供销社会同省粮食厅商定后,由省供销社下达中心市场价格。各地、市供销社根据省定的中心市场价格水平掌握其他市场价格。
  1963年,省粮食厅根据逐步引导市价向国家计划价格靠拢的指导原则,核定南平等11个中心市场夏季早杣谷平均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24.7元(比全省平均市价28.2元低12.4%);当年秋季晚籼谷中心市场增设到21个,并把晚籼谷平均议购最高限制价降为19元,仍低于同市场平均价。
  1964年,在粮食统购期间,要求议购价应低于超购奖售计算出来的实际价格,以维护国家统购和超购计划的完成。统购任务完成后,则随行就市,以低于市价进行议购。这一年秋季省只下达福州等九地、市所在地中心市场价格,把晚籼谷平均最高议购价再降为14.1元。
  1965年,议价粮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后,实行“管涨不管落”政策,并明确地规定:“有计划地逐步引导市价下降到接近国家统购牌价水平”。其中心市场价格水平,由省粮食厅确定。
  上述各年的规定原则,基本上是按统购统销价格的要求,来衡量确定市场议购议销价格。
  1974年,恢复有控制的议价粮油经营时,规定议购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同品种统购价一倍的定价原则;议销价根据不赔不赚或保本微利原则,由县、市自行确定。
  1978年,全面恢复粮油议价经营时,原则上实行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因时因地制宜,有涨有落,灵活掌握。同时又规定稻谷议购价不超过统购价的一倍,但各地在执行中,基本是不分城乡、季节一律以现行统购价加一倍即19.6元作为议购价。随后多数销区在市场供求变化、市价上下浮动的影响下,逐渐实行更加灵活的浮动价,其浮动权一般由县掌握。
  1984年后,沿海多数县、市进一步开放价格,县对粮站实行幅度指导价,少数县、市把购销定价权全部下放到经营实体,主要产区的主要粮种议购议销价基本仍由地、市一级掌握。这时除了相对稳定的议购议销(零售)价外,还出现了批发价、面议价、优惠价、保本价等。粮价波动时,仍由地方政府核定议销最高限价。
  据福州台江、厦门灌口、福鼎城关、福安上白石、长乐金锋、莆田涵江、惠安城关、晋江青阳等23个市场平均,1979年至1987年粮食年度末(3月底)市场粮油议销价格变动情况:
  三、财务
  1965至1969年,平价粮、议价粮合并储存、统一管理,在财务处理上采取费用统一开支、成本差价支出专户核算的办法。1979年以后,实行统一库存、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在财务上则采取直接费用按实开支、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办法。
  利润管理上主要控制纯利率,允许在季节、品种、批次间有赔有赚,但以县为单位全年综合计算应有微利,大体掌握3—5%。在实际执行中,沿海多数县、市在3%以下,产区略高一些。全年所得利润除1978、1979年全额“顶亏”上缴财政外,均按一定比例分成。
  为了鼓励基层粮食职工为国家多掌握粮源,1982年度起,对粮食议购采取特殊奖励政策,实行每议购50公斤允许提取劳务费1角。1984年为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改为购销分别给劳务费5分。1986年根据粮源再次趋紧的实际情况,议购劳务费恢复为1角,议销仍维持5分不变,摊入成本,不计奖金。在执行中,有的地、市、县经地方政府批准,适当提高,并从其中划出若干补贴乡、村干部。这一规定,对调动职工和乡村干部积极性,以及改善职工福利、补充议价经营业务费用均起到一定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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