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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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划供应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5
页码: 137-1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油脂油料购销计划供应情况,其中包括了农村供应、城镇供应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部 奖旗

内容

福建油脂、油料的统销工作,是在1953年与统购同时进行的。1953年12月8日,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达《对食用油脂的计划供应办法与市场管理办法的意见》,决定在统购地区县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工矿区、铁路沿线的车站和重要河流沿岸的码头,实行与粮食计划供应办法大体相同的食油定额供应制。在实行定额供应制的地方,取消食油和油料的自由市场。在农村不实行定额供应制,在统购任务结束后,可以保留一个在国家管理下的自由市场,准许农民相互间进行调剂。
  福建的食油统销,个别地区在全国统一规定之前就已实行。泉州市和涵江镇分别在1953年10月21日和11月1日就实行凭证计口售油。在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社下达对食油计划供应的指示后,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当即通知本省食油统销先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四市实行。福州于12月9、10两日向居民宣传,群众情绪安定,消除了排队买油的现象。漳州市于1954年1月实行统销,接着对部队的食油也实行了计划供应。同时,对闽侯、晋江、龙溪三专区所属两万人以上的城镇,实行计划供应;两万人以下非农业人口的村镇和其他实行统购地区的农村,也按户按人发证供应,但不定量。1955年9月,省人委决定对市镇粮食全面实行定量供应。随之,食油也实施定量供应办法。
  1953年至1987年35年中,全省共销售食油7.70亿公斤。由于认真贯彻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方针,在油源有限的情况下,基本上保障了各方面的需要。
  一、农村供应
  福建农村食油统销,1953年至1956年,生产油料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列为余油的队(户),在统购的同时就留下口油(不留口油的则由国家供应)。缺油的队(户)也由国家安排供应。1957年至1961年,全省农村产油社队划分了余油、缺油、自给三种类型。余油社队按原办法处理,缺油社队国家就不供应了。1961年以后,一直对农村只购不销。少数年份的农忙季节,对农村缺油队(户)进行临时性供应。
  农村统销初期,供应办法主要有:(1)按户发证,定期不定量;(2)分月发票,凭票供应,过期作废;(3)定时定量定点,发证供应;(4)每日控制一定数量食油,卖完为止。1956、1957两年农村食油年销售量为860万公斤和954万公斤,分别占当年全省城乡食油总销售量的38.19%和45.78%。1961年6月,全省农村实行只购不销,只有一些临时性的供应。从1961年至1987年的27年里,平均每年农村食油销售量只有90.44万公斤,占每年城乡食油总销售量的4.2%。1956年至1987年的32年累计,全省农村共供应食油7454万公斤,占同期城乡食油总销售量7.14亿公斤的10.4%。
  二、城镇供应
  国家对城镇食油的统销,主要是对居民和工商行业等用油的计划供应。原则是根据食油油源情况,在统一平衡、全面安排的基础上,保证基本需要,适当照顾一些特殊需要。
  食油实行统销初期,国营商业只负责主要城镇和部队供应。其余城镇均由供销合作社负责。1956年后,才全部由粮食部门经营。1956年至1987年的32年中,全省城镇共销售食油6.40亿公斤,占同期城乡食油总销售量7.14亿公斤的89.6%。按供应对象可分为:居民口油、工商行业用油、侨汇供应、事业和其他项目供应四个部分:
  (一)居民口油供应
  国家对居民供应的定量口油,根据历史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制定不同的口油定量标准。一是小城市高于县城,二是大城市高于小城市。
  从1957年至1987年31年里,全省共供应口油2.97亿公斤,占同期城镇食油总销售量的6.26亿公斤的47.44%。1958年“大跃进”后,城镇定量人口大增,1959年全省定量人口达330万人,比1957年增长41.63%,口油销售量由1957年的564万公斤上升到879万公斤,增长55.85%。随后几年,因油料歉收,收购减少,国家通过压缩城镇人口,降低口油定量标准,整顿统销,减少了不合理销量。
  1963年起,油料生产、收购逐步好转,1964、1965两年,省人委先后三次下达通知,提高城镇人口口油定量标准。1965年8月份后,福州、厦门、三明、漳州、泉州、南平六市的城镇,每人每月口油定量标准都恢复到0.25公斤水平。1970年10月又一次降低口油定量标准,原定量0.25公斤的调低为0.2公斤;原定量0.2公斤的降为0.15公斤。1979年后,油料增产,收购增加,油源充裕,1981年10月起,又恢复到原定量水平。同年,还在口油定量外,每人每月增加供应中价(半高价)菜油0.25公斤,9月,提高到0.5公斤,并允许城镇人口在口油定量标准以内,顶量供应花生果和凭粮票供应花生果。此外,1982、1983两年元旦、春节两个节日,每个城镇人口在节日食油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再补助菜油0.75公斤和1公斤,群众食油状况有了改善。1982年全省定量人口407万人,全年供应口油1962万公斤,平均每人每月口油达到0.4公斤。1985年9月起,停止中价菜油供应,改议价供应或市场调节。
  鉴于福建食油供应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除了口油供应之外,国家对一些从事重点生产和工作的职工,采取了特殊供应办法。1959年对外国专家、教授、顾问所需的食油不定量供应。1961年,又对工矿企业中的特重体力劳动工种、高温冶炼、高空作业、井下采矿、水下作业、火车司机、司炉,以及有毒气体等工种的食油供应作了适当的照顾,定量标准比一般居民高一些。
  从1958年起,对高级脑力劳动者等人员的食油供应,实行定量外补贴。后来,经过多次调整增减变动,至1986年只保留离休老干部、老红军、残废军人补贴,其他补贴项目取消。
  (二)工商行业用油供应
  是对以油脂油料作为主要原料或辅料的食品业、复制业、饮食业、糕点业的用油供应,其办法是由用油单位提出用油计划,由粮食部门审核后,凭证供应。在国民经济三年暂时困难时期,食油主要用于保证居民的口油,这一时期工商行业用油安排较少,1962年只安排供应213万公斤,比1957年343万公斤,减少37.9%,对有些行业用油提倡节约代用。1965年油料生产形势开始好转,工商行业用油当即增加到442万公斤,1966年至1975年的十年中,前五年基本是维持不动,后五年有增加,1971年至1975年,平均每年供应858万公斤。1978年后,油料增产,用于工商行业用油安排也有增加,1981年还规定,除计划内供应之外,计划外还可以供应半高价菜油。
  (三)侨汇用油供应
  为了争取更多外汇并安排好侨属生活,1956年2月,省人委对增加华侨粮油商品特殊供应作了指示,对回国观光的华侨、新归侨,由各地划出一定数量食油专门供应,并尽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供应。1957年11月,还对华侨的瞻家汇款和建筑汇款,增加食油供应,按侨汇折成人民币每100元,加价200%供应食油1.5公斤,但最多不超过5公斤。1968年8月,停止执行这个办法。1979年1月又恢复供应,规定侨汇折成人民币每100元,供应食油0.75公斤,但供应量最多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1960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反华排华,大批难侨回国定居我省。1978年又有大批难侨被越南政府无理驱赶回国在本省落户,他们的食油供应,都得到了及时安排。
  (四)事业和其他用油供应
  国家对部队和其他一些零星的用油也作了安排。1957年至1987年31年里,全省共供应6966万公斤,占同期城镇食油总销售量6.26亿公斤的11.13%。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支前任务繁重,所以,食油供应除了居民口油外,主要是做好部队和国防工地的用油供应。不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都保证及时按质按量供应,对其他零星的一些项目供应,也都认真作了安排。
  福建各级党政部门向来十分重视油料生产,要求粮食部门主动配合农林、轻工部门,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帮助农民发展油料生产,以此作为己任,长期坚持。
  一、在50年代初期,省人委成立了油料生产领导小组,由一位副省长担任组长。1958年开始,省粮食厅成立了油料生产科,各专(市)县粮食局也都成立油料生产股,协同有关部门,订立生产规划。在油料生产种、管、收的季节里,每年都有大批粮食干部、职工下到乡村,和农民一起劳动,搞好生产。1958年,粮食部门在花生播种季节,抽调7000名干部,深入社、队,共谋生产大计,并且无偿向社队赠送了一批油料良种和2000多件小型农具。各级粮食部门层层建立油料生产试验田。1957年,省粮食厅还在罗源县的霍口和建瓯县的川石建立两个油茶林场,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生产,指导生产。这二个油茶林场后来下放给地方管理。
  二、各级粮食部门协同农林部门,多次召开油料生产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先进生产经验。50年代初,在花生果榨油技术上,大力推行土榨改机榨,壳榨改仁榨的办法,提高出油率。在种植技术上,大力推行花生根瘤菌拌种,不断推广油料优良品种。70年代后期,全省开始大种油菜籽,省粮食局从省外调进了一批甘蓝型油菜良种,满足农民生产需要。1979年至1981年三年,先后从广东省引进了花生良种“粤油551”、“粤选58”计84.5万公斤。另外,还从江西省引进梾树苗138万株。由于调查研究不够,徕树盲目引进后,未见成效。晋江、莆田等地区先后举办了126期花生技术人员训练班,人数达17850人次,为交流先进生产经验作了大量工作。
  三、发放花生预购款。1956年开始,30多年来,省粮食厅每年都拨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向产农预购花生果。1976、1977两年,省粮食厅与有关部门及时地将农业部、商业部、财政部下达给我省的扶持木本油料生产补助费140万元,拨给有关地(市)使用。1978年起,中共福建省委决定从本省育林基金和地方财政中拨出专款,扶持社队油茶生产,对营造、垦复油茶林实行经济和粮食补助。
  1979年为改善沿海花生生产基地的水利条件,省油脂公司向人民银行借农贷200万元,给沿海地区花生基地县购量用于打井和喷灌设备,进行水利建设,这些款项主要用于11个花生主产县(区),花生种植面积在1万亩左右,或交售花生在50万公斤以上的公社和种植花生在500亩以上,交售花生在3.5万公斤以上的大队,或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花生25公斤以上的社队。并规定每投资1万元,要在原收购计划(包括统购、超购)的基础上,产农向国家多交售花生果7.5万公斤。晋江地区也自筹资金280万元,用于本地区花生商品基地社队改善水利条件。全省花生基地利用上述贷款先后打井3000口。但由于后来工作没抓好,农民应向国家多交售的增产花生果没有如数完成。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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