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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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03
颗粒名称: 一、花生果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6
页码: 128-1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油脂油料购销中花生果的计划收购,其中包括了统一收购、“二留一比”、“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合同定购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部 奖旗

内容

福建油料统购以花生果为主,花生果的生产和收购,按品种分春、秋两季。春花生的产量和收购量均占90%以上。从1953年至1987年,全省花生果总产量37.64亿公斤,统购18.36亿公斤,平均每年收购5246万公斤,最高年份的1981年统购量为8455万公斤。花生果统购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一)统一收购
  1953年12月上旬,福建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花生果统购的通知。通知规定先在主要产区的闽侯、晋江、龙溪三个专区进行。但因当时花生果的生产和收购季节早已过去,到1954年才正式开始统购。
  1954年只在花生果主要产区的闽侯、晋江、龙溪三个专区实行统购。政策规定以户为单位,按产量扣除种籽和自用量后,其余部份进行统购;非主要产区,通过加强市场管理进行收购。但各地情况不同,即使在主要产区具体做法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按产量扣除种籽后,余料按规定比例进行统购,食油由国家返销,按“一留一比”办法;也有的地方按上级核定的任务进行协商派购。当时,由于国家对花生果统购缺乏经验,而且油源比较充裕,任务易于完成,部份产农又需要出售自留量,换取现款。因此,花生果的统购,主要靠政治动员,协商确定任务,发动群众交售。
  为调动农民生产油料积极性,1955年2月,全国财经会议提出,油脂油料统购必须贯彻“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各地在执行中采取:1、评产派购。即通过划片定产后,给产农留下种籽和自用量后,余料再按一定比例统购(简称“二留一比”)。增产部份,国家增购其40~50%;2、加强市场管理,进行收购;3、统购任务到乡,指标由乡掌握。三种统购办法,第一种比较能够体现政策,但开展的县份不多。
  在此时期,由于统购政策执行不一致,农村余油、缺油、自给户界线划分不清,同时有的地方实行“一留一比”办法,造成国家购了油料又返销食油,增加经营环节,浪费往返劳力,特别是农村缺油户也由国家供应,加重了国家食油供应负担。1954年惠安县四区,是花生果主要产地之一,产农多,非产农少,但发放6904张购油证和换油证时,非产农的购油证却发了6159张,占89.2%,产农换油证仅745张,占10.8%。1956年全省农业合作化后,农村的留油由原来的一家一户变为以社为单位平衡余缺,留油量普遍增加,加上当年花生果歉收,收购减少。因此,1956年下半年开始,全省食油供应出现短时间的紧张。
  (二)“二留一比”
  针对上述情况,1957年10月17日,省粮食厅下达了《油脂、油料统购统销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指出:“本省广大农村都是生产油料很少或不生产油料的,过去不加区别一律统购统销,对油料生产很少的乡,也由国家统购,而农民对食油供应的最低要求,则由于我们所能掌握的油源有限,无法给予保证”。因此决定对全省农村采取划分余油、缺油、自给三种类型,在统购统销中,区别对待:对余油乡(社)继续贯彻统购统销,对自给和缺油乡(社)不统购也不统销。
  统购办法,以农业社包产指标为计算基数,个体户参照农业社同等质量土地的包产指标核定。按核定产量留下种籽和自用量后的余料,统购其90~95%;还有少数地方实行留下种籽后的余料,统购其85~90%,产农的食油,由国家供应。凡全社实际产量超过核定产量部份,作为增产处理,国家增购其50%。因灾减产,确实无法完成国家统购任务时,逐级报批处理。
  各项留量标准是,种籽按播种计划,每亩早花生10至12.5公斤,晚花生12.5至15公斤。留口油或供应标准是:实行“二留一比”的地区,每人每年留油折花生果5至7.5公斤。实行“-一留一比”的地区,产农供应实行与非产农同样的供应定额。定额标准由各专区(市)根据统销计划自行确定。
  1958年“大跃进”,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全年花生果产量要比1957年翻一番,一年达到食油自给。这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在莆田县珠联大队召开全省地、县委第一书记参加的花生生产现场会,动员大搞油料生产。当年漳浦县深土乡车敖村有三人在水田1.05亩面积上搞春花生高产试验,实收亩产为379公斤。随后,由于“浮夸风”的影响,浮报为亩产1.2万公斤,轰动全国。8月10日农业部、粮食部在该村召开春花生生产现场会。8月24日至30日,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先后在莆田县、晋江县和泉州市联合召开花生果生产现场观摩会。会后,向中共福建省委联合报告说:“1958年全省106万亩花生果,总产量将达到2亿公斤,平均亩产200公斤,比1957年的77公斤增产一倍多,发射了许多高额丰产‘卫星’”。当时,“左”的思想影响,导致估产过高,便确定当年花生果统购任务1亿公斤。但实际产量没有达到估产数量,到1958年9月底,春花生只收购4848万公斤,占计划数48.48%。比1957年同期收购的5614万公斤,还少13.65%。为了多掌握油源,省粮食局1958年9月27日又通知将原来执行“二留一比”的花生果统购政策,改为“一留一比”,社队只留下种籽,不留口油,也不留机动油料,余料全部统购,执行结果,尽管购了一些过头油料,但全年花生果统购入库只有7593万公斤,只达到任务的75.93%。1960年至1962年,由于粮食紧张,粮食与花生果争地争肥严重,花生果种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每年平均只有5402万公斤,由于主要油源大量减产,收购大量减少,致使全省油脂购销缺额骤增,市场供应十分紧张。
  根据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了统购政策。
  1、恢复“二留一比”的统购政策。1961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油料统购,除留下种籽外,执行“先留后购”的政策,产农必须首先留下全年2公斤食油后才统购,不足2公斤的不统购。规定了产农留油、国家统购的合理比例,纠正了过去估产偏高,任务过重,购多留少的偏向。在此同时,对花生果的生产和收购还采取包产包购的作法,在正常的年景下,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2、建立花生果商品基地。为了稳定花生种植面积,提高商品率,先后把主产花生果的惠安、晋江、南安、莆田、福清、漳浦、诏安、同安、东山、平潭、厦门市郊区等11个县(区)和漳州市的天宝、石亭公社,云霄县的陈岱、峛屿公社,龙海县的港尾公社,以及长乐县的湖南、梅花公社,霞浦县的长春、下浒等9个公社建立为花生果商品基地。这些基地的花生果总产量和统购量,占全省总数的80%以上。1961年中共福建省委候补书记杨文蔚还亲自带队,对花生果商品基地收购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决定采取“粮油双挂钩”的做法,1962年4月经省人委通知执行。具体作法是“花生商品基地县(区)、社,以基本核算队为单位,粮食与花生果的生产计划和统购任务同时核定,分别包干。花生果统购任务没有完成的差额部份,用粮食抵交;花生果统购任务超额交售的部份,可以顶抵粮食统购任务;粮食统购任务亦已完成的,也可以换回粮食。如果粮食是统销的而花生果又是统购的生产队,完不成花生果统购任务的差额部份,从统销粮中扣抵。花生果与粮食互顶的折率是:开始为每50公斤花生果折原粮125公斤,1963年改为100公斤,个别年份折率有所调整。在粮食减产严重的年份里,花生果顶抵粮食的指标亦有控制,但挂钩办法一直执行到1984年。建立花生果商品基地,实行“粮油双挂钩”政策,对稳定花生果面积,提高商品率,起到了一定作用。
  3.提高花生果统购价,实行超售花生果奖励办法。为了增加农民经济收入,调动生产和交售花生果积极性,1953年实行花生果统购时,每50公斤统购价为14.13元,到1960年,经过七次调整,统购价提高到17.02元。1961年又调整提高二次,第一次提高到19.22元,第二次提高到20.99元。1959、1960年两年,对超额完成花生果统购任务的,按当地国家收购牌价,实行超额奖励。超额5%的,按超额交售部份总值的5%给予奖励;超额5%至10%的,按超额部份总值的8%给予奖励;超额10%以上者,按超额部份总值10%给予奖励。
  4、实行奖售物资政策。1961年开始,国家为了多收购花生果,并满足产农对某些紧俏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用品的需要。当年决定每收购50公斤花生果,不分统购任务的内外,一律奖售原粮7.5公斤,棉布1.3市尺。1962、1963、1964年三年奖售物资和标准都有所变动。1965年,改为任务内收购的奖售化肥3.5公斤,棉布2.5市尺;任务外收购的奖售原粮100公斤。
  5、实行购料返饼办法。1958年油料就地加工,油饼就地供应农民。1959年规定,花生产区收购花生果时,退油饼60%给产农。回销的油饼以不赔不赚的价格,优待供应。1963年为了鼓励产农多卖花生果,规定统购任务内,回销油饼60%;任务外超售的,油饼全部退还产农。1964年油饼回销标准仍按1963年执行,但以花生果顶抵粮食征购任务的不退饼。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花生果生产和收购都受到严重破坏,从1966年至1975年,花生果平均每年产量比统购初期的头五年增产不到三分之一,但人口却增加一半以上,收购量平均每年只有4837万公斤,给国家油脂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三)“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
  1971年以前,花生果统购任务都是一年一定,每年都要通过摸清产量,核定任务,农民对此有顾虑,怕增产不能多留,影响油料生产。为了稳定农民负担,更好地发展生产,1971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在批发《全省粮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决定:从1971年起,花生果统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统购基数定为4500万公斤,超购任务视生产情况一年一定。同年10月,又把“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1981年起,花生果又实行新的“一定五年”(1981年到1985年),把原来的统购、超购两部份的任务合并作为统购基数一齐下达,办法比过去完善。1981年5月,省人民政府在批转省粮食厅《关于贯彻执行粮食油料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意见》的通知中决定,全省花生果“一定五年”统购任务为5500万公斤,其中统购任务3622.5万公斤,超购加价任务1877.5万公斤(同时对油菜籽、油茶籽统购也实行“一定五年”不变,油菜籽统购任务定为587万公斤,油茶籽定为493.5万公斤,其中统购和超购任务各占一半)。超基数增购部份实行议价收购。在正常年景下,各地必须保证完成任务,个别地县完不成任务的,要由地区采取议价收购补上,这部份议价收购的差价款,由地(市)财政负担。“一定五年”期间,中央增加省内的统购任务,也用议价补上,差价款由省财政负担,这对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花生果生产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1981年花生果总产量增至1.57亿公斤,收购量达8455万公斤。
  1982年,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布局的调整,对油料(包括花生果、油菜籽、油茶籽)实行购、销、调拨包干办法。省对各地油料(包括花生果、油菜籽、油茶籽)统购包干数仍按年“一定五年”包干数不变,食油销售计划逐年确定,花生油(包括花生果折油)调拨数定为600万公斤,“一定三年”不变。这年花生果产量达1.74亿公斤,为市场安排提供比较宽裕的油源基础。
  1983年,为了活跃城乡市场,花生果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允许实行多渠道经营。但1983年、1984年花生果因灾减产,收购减少。
  在此期间,恢复了收购花生果奖售物资的政策。1970年10月,在批判“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中,奖售政策曾一度被取消。1971年恢复奖售,并规定一般产区超任务交售的部份,同样可以向国家换粮,或换化肥,或卖加价。这样,花生果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的产农超任务交售可享受同一奖售标准。1971年至1978年,国家超购每50公斤花生果,奖售标准是:原粮100公斤,或化肥20公斤,或按统购价加价30%收购,任群众选择一种。1979年加价幅度提高到50%,其他不变。1983、1984两年,又改为原粮25公斤,或化肥25公斤,加价50%不变。
  提高花生果统购价,实行超购加价,改变计价办法。1971年国家收购花生果每50公斤,统购价由1970年的20.99元提高到27元,1979年提高到36元。1971年7月,为了鼓励产农多超售,对超售的花生果按统购价加价20%收购,同年11月加价提高为30%,1979年又升为50%。1983年起,收购价实行“倒四六”比例计价的办法,即40%按统购价计价付款,60%按超购加价计价付款。这样国家收购每50公斤花生果实际收购价是46.8元。按比例计价收购办法的好处:一是负担合理,二是手续简便,三是增加产农收入。
  调整购料返饼的比例。1971年规定统购任务内的花生果,退饼率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超购部分不退饼。1973年至1977年改为凡是超购部份,奖售粮食、化肥的不退饼,加价的退饼60%;1978、1979两年又改为超购部份全部退饼。1980年和1982年,再改为超购部分退饼40%。1983年花生果收购按“倒四六”比例价收购,按统购价计价部份退饼一半,不奖粮食;按超购价计价部份,不退饼。
  (四)合同定购
  1985年,花生果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省合同定购数量按1981年包干任务不变,取消奖售粮食,提高化肥奖售标准为30公斤,超购部份仍按加价50%不变。比例收购价由“倒四六”改为“倒三七”,国家收购每50公斤花生果由46.8元提高到48.6元,全省农民可增加收入188万元。同时,收购每50公斤花生果还退饼5公斤。1987年3月全部改按超购价收购,即每50公斤花生果国家收购价由48.6元提高到54元。全省农民可增加收入548万元。但是,1985年后,花生果收购价与市场价格相比,仍悬殊较大,因而不少花生果流向自由市场,影响国家定购任务的完成。为此,1986年10月,省粮食厅、省财政厅联合通知规定:以县(市)为单位,凡净调出食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茶籽油)每50公斤补贴10元,其中70%兑现给农民,30%用于生产开支,以弥补产农收入。但许多基层干部、产农却认为合同定购是国家与农民之间愿买愿卖的关系,嫌定购价偏低,不愿向国家出售花生果,以致合同定购任务无法全部落实。1985年省核定泉州市花生果合同定购任务2015万公斤,市到县只落实1645万公斤,挂空370万公斤。对“挂空”部份,市政府决定由地方财政拨款议购补上省定任务。1985年、1986年、1987年三年,全省花生果产量都超过1981年水平,但收购比较困难。如1985年花生果收购只完成定购任务的94.94%。1986、1987年两年,分别比最高收购量的1981年少收购2039万公斤和2898万公斤,市场供应仍有困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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