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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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6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划收购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0
页码: 128-1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油脂油料购销的计划收购,其中包括了花生果、油菜籽、油茶籽、芝麻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部 奖旗

内容

195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对农村食用油脂油料实行统购,其办法是:生产油料的产农,按照规定标准,留下种籽和自食部份,余下的油料,按规定的价格,由国家统一收购。油料与粮食统购结合起来,一同布置,一同收购。
  福建的油脂油料统购,先从花生果开始,随后是油茶籽、油菜籽。收购以收料为主,兼收油脂。从1953年至1987年全省共收购花生果18.36亿公斤,油菜籽1.16亿公斤,油茶籽1.60亿公斤,芝麻1331万公斤。
  一、花生果
  福建油料统购以花生果为主,花生果的生产和收购,按品种分春、秋两季。春花生的产量和收购量均占90%以上。从1953年至1987年,全省花生果总产量37.64亿公斤,统购18.36亿公斤,平均每年收购5246万公斤,最高年份的1981年统购量为8455万公斤。花生果统购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一)统一收购
  1953年12月上旬,福建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花生果统购的通知。通知规定先在主要产区的闽侯、晋江、龙溪三个专区进行。但因当时花生果的生产和收购季节早已过去,到1954年才正式开始统购。
  1954年只在花生果主要产区的闽侯、晋江、龙溪三个专区实行统购。政策规定以户为单位,按产量扣除种籽和自用量后,其余部份进行统购;非主要产区,通过加强市场管理进行收购。但各地情况不同,即使在主要产区具体做法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按产量扣除种籽后,余料按规定比例进行统购,食油由国家返销,按“一留一比”办法;也有的地方按上级核定的任务进行协商派购。当时,由于国家对花生果统购缺乏经验,而且油源比较充裕,任务易于完成,部份产农又需要出售自留量,换取现款。因此,花生果的统购,主要靠政治动员,协商确定任务,发动群众交售。
  为调动农民生产油料积极性,1955年2月,全国财经会议提出,油脂油料统购必须贯彻“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各地在执行中采取:1、评产派购。即通过划片定产后,给产农留下种籽和自用量后,余料再按一定比例统购(简称“二留一比”)。增产部份,国家增购其40~50%;2、加强市场管理,进行收购;3、统购任务到乡,指标由乡掌握。三种统购办法,第一种比较能够体现政策,但开展的县份不多。
  在此时期,由于统购政策执行不一致,农村余油、缺油、自给户界线划分不清,同时有的地方实行“一留一比”办法,造成国家购了油料又返销食油,增加经营环节,浪费往返劳力,特别是农村缺油户也由国家供应,加重了国家食油供应负担。1954年惠安县四区,是花生果主要产地之一,产农多,非产农少,但发放6904张购油证和换油证时,非产农的购油证却发了6159张,占89.2%,产农换油证仅745张,占10.8%。1956年全省农业合作化后,农村的留油由原来的一家一户变为以社为单位平衡余缺,留油量普遍增加,加上当年花生果歉收,收购减少。因此,1956年下半年开始,全省食油供应出现短时间的紧张。
  (二)“二留一比”
  针对上述情况,1957年10月17日,省粮食厅下达了《油脂、油料统购统销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指出:“本省广大农村都是生产油料很少或不生产油料的,过去不加区别一律统购统销,对油料生产很少的乡,也由国家统购,而农民对食油供应的最低要求,则由于我们所能掌握的油源有限,无法给予保证”。因此决定对全省农村采取划分余油、缺油、自给三种类型,在统购统销中,区别对待:对余油乡(社)继续贯彻统购统销,对自给和缺油乡(社)不统购也不统销。
  统购办法,以农业社包产指标为计算基数,个体户参照农业社同等质量土地的包产指标核定。按核定产量留下种籽和自用量后的余料,统购其90~95%;还有少数地方实行留下种籽后的余料,统购其85~90%,产农的食油,由国家供应。凡全社实际产量超过核定产量部份,作为增产处理,国家增购其50%。因灾减产,确实无法完成国家统购任务时,逐级报批处理。
  各项留量标准是,种籽按播种计划,每亩早花生10至12.5公斤,晚花生12.5至15公斤。留口油或供应标准是:实行“二留一比”的地区,每人每年留油折花生果5至7.5公斤。实行“-一留一比”的地区,产农供应实行与非产农同样的供应定额。定额标准由各专区(市)根据统销计划自行确定。
  1958年“大跃进”,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全年花生果产量要比1957年翻一番,一年达到食油自给。这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在莆田县珠联大队召开全省地、县委第一书记参加的花生生产现场会,动员大搞油料生产。当年漳浦县深土乡车敖村有三人在水田1.05亩面积上搞春花生高产试验,实收亩产为379公斤。随后,由于“浮夸风”的影响,浮报为亩产1.2万公斤,轰动全国。8月10日农业部、粮食部在该村召开春花生生产现场会。8月24日至30日,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先后在莆田县、晋江县和泉州市联合召开花生果生产现场观摩会。会后,向中共福建省委联合报告说:“1958年全省106万亩花生果,总产量将达到2亿公斤,平均亩产200公斤,比1957年的77公斤增产一倍多,发射了许多高额丰产‘卫星’”。当时,“左”的思想影响,导致估产过高,便确定当年花生果统购任务1亿公斤。但实际产量没有达到估产数量,到1958年9月底,春花生只收购4848万公斤,占计划数48.48%。比1957年同期收购的5614万公斤,还少13.65%。为了多掌握油源,省粮食局1958年9月27日又通知将原来执行“二留一比”的花生果统购政策,改为“一留一比”,社队只留下种籽,不留口油,也不留机动油料,余料全部统购,执行结果,尽管购了一些过头油料,但全年花生果统购入库只有7593万公斤,只达到任务的75.93%。1960年至1962年,由于粮食紧张,粮食与花生果争地争肥严重,花生果种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每年平均只有5402万公斤,由于主要油源大量减产,收购大量减少,致使全省油脂购销缺额骤增,市场供应十分紧张。
  根据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了统购政策。
  1、恢复“二留一比”的统购政策。1961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油料统购,除留下种籽外,执行“先留后购”的政策,产农必须首先留下全年2公斤食油后才统购,不足2公斤的不统购。规定了产农留油、国家统购的合理比例,纠正了过去估产偏高,任务过重,购多留少的偏向。在此同时,对花生果的生产和收购还采取包产包购的作法,在正常的年景下,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2、建立花生果商品基地。为了稳定花生种植面积,提高商品率,先后把主产花生果的惠安、晋江、南安、莆田、福清、漳浦、诏安、同安、东山、平潭、厦门市郊区等11个县(区)和漳州市的天宝、石亭公社,云霄县的陈岱、峛屿公社,龙海县的港尾公社,以及长乐县的湖南、梅花公社,霞浦县的长春、下浒等9个公社建立为花生果商品基地。这些基地的花生果总产量和统购量,占全省总数的80%以上。1961年中共福建省委候补书记杨文蔚还亲自带队,对花生果商品基地收购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决定采取“粮油双挂钩”的做法,1962年4月经省人委通知执行。具体作法是“花生商品基地县(区)、社,以基本核算队为单位,粮食与花生果的生产计划和统购任务同时核定,分别包干。花生果统购任务没有完成的差额部份,用粮食抵交;花生果统购任务超额交售的部份,可以顶抵粮食统购任务;粮食统购任务亦已完成的,也可以换回粮食。如果粮食是统销的而花生果又是统购的生产队,完不成花生果统购任务的差额部份,从统销粮中扣抵。花生果与粮食互顶的折率是:开始为每50公斤花生果折原粮125公斤,1963年改为100公斤,个别年份折率有所调整。在粮食减产严重的年份里,花生果顶抵粮食的指标亦有控制,但挂钩办法一直执行到1984年。建立花生果商品基地,实行“粮油双挂钩”政策,对稳定花生果面积,提高商品率,起到了一定作用。
  3.提高花生果统购价,实行超售花生果奖励办法。为了增加农民经济收入,调动生产和交售花生果积极性,1953年实行花生果统购时,每50公斤统购价为14.13元,到1960年,经过七次调整,统购价提高到17.02元。1961年又调整提高二次,第一次提高到19.22元,第二次提高到20.99元。1959、1960年两年,对超额完成花生果统购任务的,按当地国家收购牌价,实行超额奖励。超额5%的,按超额交售部份总值的5%给予奖励;超额5%至10%的,按超额部份总值的8%给予奖励;超额10%以上者,按超额部份总值10%给予奖励。
  4、实行奖售物资政策。1961年开始,国家为了多收购花生果,并满足产农对某些紧俏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用品的需要。当年决定每收购50公斤花生果,不分统购任务的内外,一律奖售原粮7.5公斤,棉布1.3市尺。1962、1963、1964年三年奖售物资和标准都有所变动。1965年,改为任务内收购的奖售化肥3.5公斤,棉布2.5市尺;任务外收购的奖售原粮100公斤。
  5、实行购料返饼办法。1958年油料就地加工,油饼就地供应农民。1959年规定,花生产区收购花生果时,退油饼60%给产农。回销的油饼以不赔不赚的价格,优待供应。1963年为了鼓励产农多卖花生果,规定统购任务内,回销油饼60%;任务外超售的,油饼全部退还产农。1964年油饼回销标准仍按1963年执行,但以花生果顶抵粮食征购任务的不退饼。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花生果生产和收购都受到严重破坏,从1966年至1975年,花生果平均每年产量比统购初期的头五年增产不到三分之一,但人口却增加一半以上,收购量平均每年只有4837万公斤,给国家油脂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三)“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
  1971年以前,花生果统购任务都是一年一定,每年都要通过摸清产量,核定任务,农民对此有顾虑,怕增产不能多留,影响油料生产。为了稳定农民负担,更好地发展生产,1971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在批发《全省粮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决定:从1971年起,花生果统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统购基数定为4500万公斤,超购任务视生产情况一年一定。同年10月,又把“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1981年起,花生果又实行新的“一定五年”(1981年到1985年),把原来的统购、超购两部份的任务合并作为统购基数一齐下达,办法比过去完善。1981年5月,省人民政府在批转省粮食厅《关于贯彻执行粮食油料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意见》的通知中决定,全省花生果“一定五年”统购任务为5500万公斤,其中统购任务3622.5万公斤,超购加价任务1877.5万公斤(同时对油菜籽、油茶籽统购也实行“一定五年”不变,油菜籽统购任务定为587万公斤,油茶籽定为493.5万公斤,其中统购和超购任务各占一半)。超基数增购部份实行议价收购。在正常年景下,各地必须保证完成任务,个别地县完不成任务的,要由地区采取议价收购补上,这部份议价收购的差价款,由地(市)财政负担。“一定五年”期间,中央增加省内的统购任务,也用议价补上,差价款由省财政负担,这对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花生果生产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1981年花生果总产量增至1.57亿公斤,收购量达8455万公斤。
  1982年,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布局的调整,对油料(包括花生果、油菜籽、油茶籽)实行购、销、调拨包干办法。省对各地油料(包括花生果、油菜籽、油茶籽)统购包干数仍按年“一定五年”包干数不变,食油销售计划逐年确定,花生油(包括花生果折油)调拨数定为600万公斤,“一定三年”不变。这年花生果产量达1.74亿公斤,为市场安排提供比较宽裕的油源基础。
  1983年,为了活跃城乡市场,花生果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允许实行多渠道经营。但1983年、1984年花生果因灾减产,收购减少。
  在此期间,恢复了收购花生果奖售物资的政策。1970年10月,在批判“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中,奖售政策曾一度被取消。1971年恢复奖售,并规定一般产区超任务交售的部份,同样可以向国家换粮,或换化肥,或卖加价。这样,花生果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的产农超任务交售可享受同一奖售标准。1971年至1978年,国家超购每50公斤花生果,奖售标准是:原粮100公斤,或化肥20公斤,或按统购价加价30%收购,任群众选择一种。1979年加价幅度提高到50%,其他不变。1983、1984两年,又改为原粮25公斤,或化肥25公斤,加价50%不变。
  提高花生果统购价,实行超购加价,改变计价办法。1971年国家收购花生果每50公斤,统购价由1970年的20.99元提高到27元,1979年提高到36元。1971年7月,为了鼓励产农多超售,对超售的花生果按统购价加价20%收购,同年11月加价提高为30%,1979年又升为50%。1983年起,收购价实行“倒四六”比例计价的办法,即40%按统购价计价付款,60%按超购加价计价付款。这样国家收购每50公斤花生果实际收购价是46.8元。按比例计价收购办法的好处:一是负担合理,二是手续简便,三是增加产农收入。
  调整购料返饼的比例。1971年规定统购任务内的花生果,退饼率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超购部分不退饼。1973年至1977年改为凡是超购部份,奖售粮食、化肥的不退饼,加价的退饼60%;1978、1979两年又改为超购部份全部退饼。1980年和1982年,再改为超购部分退饼40%。1983年花生果收购按“倒四六”比例价收购,按统购价计价部份退饼一半,不奖粮食;按超购价计价部份,不退饼。
  (四)合同定购
  1985年,花生果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省合同定购数量按1981年包干任务不变,取消奖售粮食,提高化肥奖售标准为30公斤,超购部份仍按加价50%不变。比例收购价由“倒四六”改为“倒三七”,国家收购每50公斤花生果由46.8元提高到48.6元,全省农民可增加收入188万元。同时,收购每50公斤花生果还退饼5公斤。1987年3月全部改按超购价收购,即每50公斤花生果国家收购价由48.6元提高到54元。全省农民可增加收入548万元。但是,1985年后,花生果收购价与市场价格相比,仍悬殊较大,因而不少花生果流向自由市场,影响国家定购任务的完成。为此,1986年10月,省粮食厅、省财政厅联合通知规定:以县(市)为单位,凡净调出食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茶籽油)每50公斤补贴10元,其中70%兑现给农民,30%用于生产开支,以弥补产农收入。但许多基层干部、产农却认为合同定购是国家与农民之间愿买愿卖的关系,嫌定购价偏低,不愿向国家出售花生果,以致合同定购任务无法全部落实。1985年省核定泉州市花生果合同定购任务2015万公斤,市到县只落实1645万公斤,挂空370万公斤。对“挂空”部份,市政府决定由地方财政拨款议购补上省定任务。1985年、1986年、1987年三年,全省花生果产量都超过1981年水平,但收购比较困难。如1985年花生果收购只完成定购任务的94.94%。1986、1987年两年,分别比最高收购量的1981年少收购2039万公斤和2898万公斤,市场供应仍有困难。
  二、油菜籽
  福建油菜籽产区主要分布在闽东北一带,而且全省播种面积不大,产量不高。1953年至1987年,平均每年播种面积38.84万亩,平均亩产仅97公斤。新中国成立初期,油菜籽多为农民自产自给,国家收购不多。全省35年来,共收购油菜籽1.16亿公斤,平均每年收购量为331万公斤,收购量占产量35.59%。收购最多的1981年收购1270万公斤,占产量49.98%。
  1954年油菜籽实行统购。办法是:对主产区统购统销;对非主产区通过加强市场管理进行收购。1955年贯彻“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各地对油菜籽的统购办法分为三种:一是评产派购。通过评定产量,以农业社(户)为单位,留种子和自用量(每人每年1~1.5公斤食油),余料全部统购;二是市场收购。经过典型产量摸底,统购任务分配到乡,在市场上挂牌收购;三是随收购随奖励。建阳、建瓯、浦城等县规定,产农出售油菜籽每50公斤,奖售给食油1.5~2公斤,而口油仍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的统购办法,造成一些地方统购任务畸轻畸重现象。
  为了更好地贯彻统购政策,1957年,对油菜籽的统购,划分余、缺、自给三种类型。1959年以生产队为单位划分余缺,国家对余油地区实行“一留一比”办法,除留种子外,余料全部统购。产农食油供应,视国家油源情况酌情安排。自给队国家不购不销,缺油队国家不统购也不供应。1961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油菜籽的统购执行“先留后购”的政策。在国民经济三年暂时困难时期,国务院调拨支援福建省食油1000万公斤。为了改善农村食油状况,中共福建省委决定1961、1962两年取消油菜籽统购,产农所产的油菜籽,由其自行处理,愿意卖给国家的,仍然收购。随着人口增长,供需矛盾增大。因此,1963年又恢复统购。1964、1965两年对油菜籽主产区实行定产定购,一般产区的余油队,也按主产区办法进行。自给队和缺油队,国家积极给予周转和奖励收购。随后全省油脂情况逐步好转,1966年,省人委决定从当年起,国家不向生产队统购油菜籽,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1968年。1969年由于油源不足,市场供应紧张,又恢复油菜籽统购,以基本核算队为单位,协商确定统购任务。
  1971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为解决食油供应矛盾,在批发《省粮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强调要大力种植油菜籽,全省要将三分之一或更多一些的冬种面积种植油菜籽。1973年至1975年,统购办法是按产量派购30%。
  1978年以后,全省把发展油菜籽生产作为解决省内食油问题的突破口来抓。5月1日,省革委会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当前油脂情况的意见的报告》。9月11日,又发出《关于大力发展油菜生产,迅速改善食油状况的通知》。指示建阳、宁德、龙岩、三明地区,要大力爱展油菜籽生产,各级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油料生产工作,解决好生产中的土地、劳力、肥料等问题。1980年8月11日,省革委会又批转《省农业局、省粮食局党组关于加快发展油菜生产的意见》,指出:一、各级党委要象抓粮食生产一样抓油菜生产;二、要鼓励多种油菜,可由生产队有计划地分给社员个人种一些,由各地规定一个适当的交售给国家的数额,其余部份完全归社员自食自用。在山区海拔高的地方,可搞一稻一油,种一季油菜。按地区、产量的不同情况确定交售一定数量的油菜籽,其余部分自食自用;三、实行交售油菜籽与供应化肥挂钩办法。这样,有力地推动生产和收购,全省从1981年起,油菜籽生产迅速发展,1981年油菜籽播种面积增加到69.4万亩,总产量2541万公斤,创历史最高水平,比1977年翻了一番半;收购量达到1270万公斤,比1977年增加9倍多,超额216%完成当年收购任务。
  1981年以后,油菜籽统购和花生果统购一样也进行了改革。
  自1953年至1987年35年中,粮食部门为发展油菜籽生产,增加收购,在各个时期的流通环节里,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1959~1960年实行超购油菜籽奖励现款的办法,奖励标准与花生果一样。
  2、实行收购油菜籽奖售物资政策。从1961年起,国家向产农收购每50公斤的油菜籽,均奖售给若干数量的粮食,或棉布、或化肥、或食油、或加价收购。但各个时期,奖售物资的品种和标准不一样,统购任务内和任务外,奖售的物资品种和标准也不一样。到1985年国家收购每50公斤油菜籽,奖化肥25公斤,饼肥全部退还产农。
  3、提高统购价,实行超购加价和比例价收购。从1953年至1987年,全省有八次较大调整提高收购价。1955年国家收购每50公斤油菜籽为15.57元,1956年提高到18.39元,1961年提高到23.04元,1971年提高到28.00元,1979年提高到35元。1971年7月规定,国家收购超计划交售的油菜籽,按统购价加价20%,同年11月改为30%,1979年提高到50%。1985年开始,又改变收购计价办法,实行“倒四六”比例收购价收购(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这样实际收购价为45.50元。
  4、实行价外补贴,收购不封顶。1985年12月,为鼓励低芥酸油菜籽生产,国家收购每50公斤,在原有“倒四六”比例收购价的基础上,加价3.3元。1987年4月起,油菜籽价外补贴4.5元,单这一项价外补贴可增加产农收入33万元。并且规定收购油菜籽,不受合同定购任务计划限制,不封顶。
  三、油茶籽
  油茶籽系木本植物油料,产区集中于闽东北及闽西一带,是产区农民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政府发动群众进行了垦复荒芜林和营造新林工作,油茶籽生产有较大发展,但很不平衡。1953年至1959年,1979年至1987年,生产发展比较稳定,其他19年都是时升时降。油茶籽产量不稳定,收购量也时多时少。自1953年至1987年的35年中,全省共收购油茶籽1.60亿公斤,平均每年收购457万公斤。
  1957年10月,油茶籽的统购工作和花生果、油菜籽一样,对生产社(户)实行划分余油、缺油和自给三种类型,分别采取统购统销,或不统购也不统销的办法。具体作法是:1、实行统购统销的地区,将任务层层分配到社(户),对在花生果统购时已留口油或由国家安排供应的地区,油茶籽统购不留口油,产农交售每50公斤油茶籽,国家奖售食油1至1.5公斤。但对以食用茶油为主的油茶集中产区,产农自用油留下后,余料按90~95%比例收购。2、不实行统购统销地区,余油社(户),则按统购办法,统购其余料;自给社(户)不购不销;缺油社(户)不统购不供应。
  1958年“大跃进”全省油茶籽产量2406万公斤,可是只统购入库415万公斤,比1957年入库实绩减少近一半。1959年,全省油源紧张,同年11月,省人委决定,对实行统购的主要产区,除留种外,余料全部统购;对没有实行统购统销地区的余油队,除留种子和口油外,余料也全部统购。由于“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当年油茶产量比1958年下降14.63%,而收购量却增加1.49倍。农村留油减少,食油紧缺,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以粮为主,大抓油料生产的指示,省粮食厅、省林业厅、省商业厅于11月15日联合在福安县召开木本油料生产会议,规划1960年全省油茶籽总产量要达到6000万公斤。但正值三年困难时期,农民着重抓粮食生产,放松油茶籽生产。因此,到1962年全省油茶籽产量比1958年下降82.22%,收购量也比1958年减少74.94%。
  为稳定油茶籽生产和收购,1961年起,对福安、浦城、建瓯、闽清、泰宁、南平、光泽、永泰、福鼎、古田、建宁、尤溪、霞浦、沙县、清流、永安、松溪、顺昌、宁化、漳平等20个主产县,实行包产包购,其他产区挂牌收购。与此同时,各地党政大力发动群众上山开辟“万宝山”,营造和垦复油茶林。1963年3月7日,《福建日报》刊载:福安专区广大社员从1962年11月以来,垦复了油茶5.4万亩和经济林2.3万多亩,省人委无偿投资40万元,支持生产队,并拨15万公斤粮食作为垦复油茶林的补助。
  1963年至1965年,在油茶生产逐步恢复发展的基础上,收购量开始回升,1965年收购量增至620万公斤。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营造、垦复油茶林的措施,被污蔑为“只挖金、不挖修,只除野草、不除毒草”。因而油茶生产和收购一直很差。10年平均每年只收购393万公斤。1971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在批转《省粮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指示要在努力增产粮食的同时,大搞油茶籽生产。当年油茶籽产量有了回升,收购量增到725万公斤,但第二年收购量又降为380万公斤。
  1978年8月,省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省林业局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在福州市召开全省木本油料会议。会议制定了全省发展木本油料的八年规划,决定以公社为单位,建设油茶籽商品基地,并强调要落实油茶种植和收购付款政策。会后建立了油茶籽基地公社268个,其中:建阳地区52个、三明地区55个、宁德地区27个、龙岩地区35个、莆田地区23个、晋江地区30个、龙溪地区34个、厦门市2个,福州市10个。这次会议还决定从经济上扶持油茶籽生产,加强收购。平和县组织6万人上山,建设10万亩油茶籽基地。全省油茶籽生产有了较大发展。1981年全省油茶籽产量达到3023万公斤,1985年又上升到3275万公斤创历史最高水平。1979年全省油茶籽统购入库977万公斤,超额完成了任务。福安县当年入库272万公斤,占全省入库总数的27.84%,该县油茶籽主要产区上白石乡和潭头乡平均每人向国家交售油茶籽分别为40公斤和28.5公斤。1985年,福安县油茶籽入库数占全省总数52.71%。
  1985年1月1日,油茶籽退出统购,改为市场调节,自由购销。但取消统购后,外流严重,宁德地区产农及县乡政府多次要求国家恢复收购,当时省内油脂又供不应求,调进困难。因此,从1985年底采收季节起,先对宁德、建阳两地区的油茶籽恢复收购,按原“一定五年”统购任务,列入合同定购计划,只收茶油,每50公斤茶油收购价为172元。这对充实国家油源起了一定作用。1986年4月1日起,全省对油茶籽都实行合同定购,籽、油兼收,收购数量不封顶。
  粮食部门35年来,在发展油茶籽生产和增加收购方面,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1、实行超购奖励现款,收购奖售物资的政策。1959、1960两年,油茶籽和花生果、油菜籽一样,实行超购奖励现款的办法。1961年又实行奖售物资,国家每收购50公斤油茶籽,奖原粮7公斤,棉布1.1市尺,以后逐步有所调整。到1983年,不分任务内外,一律奖售原粮50公斤,化肥10公斤;任务外,再加价50%收购。到1987年每收购11.5公斤茶油奖售化肥25公斤。
  2、提高统购价,实行超购加价。从1953年至1987年,全省油茶籽收购价较大提高有九次。
  1953年国家收购每50公斤油茶籽,统购价为9.43元,1954年为10.11元,1956年为l2.53元,1961年为17.02元,1971年为21元,1978年为25元,1979年为27元。同时,1971年实行超购加价办法,7月规定超购部份按统购价加价20%,11月改为30%,1979年提高到50%。1982年10月又改为按基数一半以统购价结算,另一半按超购加价结算。超购部份仍加价50%。
  3、实行经济扶持和粮食补助。1978年制定了对营造,垦复油茶籽经济补助和粮食补助的办法,1982年作了修改。具体标准是:营造油茶林,六年为一生产期,每亩扶持费16元,其中第一年营造8.5元,第二年开始,连续抚育5年,每亩每年各1.5元垦复抚育费。省对地县采取收料奖粮挂钩的办法,即按粮食部门每收购50公斤油茶籽,给扶持垦复抚育费7.5元,原粮6.25公斤。1986年全省油茶籽列入合同定购后,也恢复垦复抚育费,但不再给粮食。
  四、芝麻
  福建的芝麻,产量零星,收购量很少。从1953年至1987年,国家收购芝麻1331万公斤,平均每年收购38.03万公斤。实行统购以来,任务都是一年一定,实际上是实行换购的办法。开始,国家曾以原粮、化肥、食糖、棉布、针织品、卷烟、絮棉等与产农换购,标准几番变动。1971年以后换购标准比较稳定。1971年至1978年,国家每收购50公斤芝麻,奖售给产农原粮150公斤,或化肥30公斤,或加价30%收购,由群众自愿选择一种。1979年以后,加价提高为50%,其他不变。1985年1月1日起,芝麻退出统购,自由购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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